2020-03-08


後的審判与复活

本文摘自Richard Gaffiin《凭信心 不凭眼见》一书。

最後的審判与复活

雖然保羅書信很少明確提到將來的稱義,但他在幾處談到相關的最後審判,並且說這會是一場「按照各人行為」的審判(基督徒也被包括在這審判在内)。也就是說,在最後審判之時,「行為」會是一個基本的衡量標凖。

在這方面,最清楚的經文是羅馬書二章5-16 節和哥林多後書五章10 節。“後者是一個段落(1-10 節)達到高峰時的宣告,保羅在那裡談到基督徒盼望在死亡時離開身體與主同住。然而,他主要關心的事,是他們對於身體復活的最終盼望。「因為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臺前显露出來,叫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信徒也要面對最後的審判,而且這審判會牽涉到公正地裁决他們在肉身裡(「外面的人」)所行的事。

在羅馬書的第一個主要段落裡,保羅的首要目的是證實人類罪惡的普世性(羅-18~20)。他在三章23 節歸納他的基本評估:儘管猶太人特別享有律法,但他們和非猶太人「並沒有分別」,「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荣耀」。在這論證的過程中,保羅在二章5 節提到「神震怒,显祂公義審判的日子」,而第6 節補充說神在這審判的日子,「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第7-11 節則詳細說明这審判當中的善惡兩方有各自的結局。

究竟第5-11 節在談到行善之人受審時,是指出一個真實的情景,或一個不會實現、只在原則上成立的情景?究竟保羅是敘述基督徒和他們在最後審判的實際結局,或只是用假設的口吻說話?前一個解讀幾乎必定是正確的。對主張假設觀點的人而言,保羅乃是談到在原則上成立的事,沒有考慮任何罪人(包括基督徒)的實際行為,而他們提出的主要論點之一,就是這些經文沒有提到福音或福音帶來的結果,而且若這裡提到福音及其結果,也跟更廣闊的背景(羅一18~20) 格格不入,因為保羅在這背景裡關心的是律法和全人類都犯了罪;一直要等到三章21 節及後續經文,他才開始討論福音和救恩,尤其是談到因信稱義丶不靠行律法稱義。

大致上說來,这個認為第一章18 節至三章20 節位於福音之前」的觀點,包含不少真理的成分。但這觀點必須受到某些修正,而這些修正關係到如何理解第二章5-11節。例如,第二章29 節說「割禮也是心裡的,是靠著聖」(参新譯本),這割禮表明誰是「在内心」作猶太人,而且幾乎只能被解讀為提到那些蒙神拯救丶跟神有立約關係的人,所以應該包括基督徒在內。這可從保羅對教會的描述得到證實:「因為真受割禮的,乃是我們這以神的靈敬拜、在基督耶穌裡誇口不靠著肉體的。」(腓三3)換言之,保羅在第三章21 節之前就已提到福音的一個重要結果。此外,跟第二章6-13 節更直接相關的是,保羅在這些經文談到最後審判時也說審判是「照著我的福音所言」(羅二16)。顯然地,保羅在第5-11 節描述行善之人受審時,認為他們的審判牽涉到「福音」,此審判不僅具有法律方面的意義,也具有福音方面的意義。

有些人提出另一個反對論點,他們認為若這段經文真是談到基督徒要面對的最後審判(尤其是將第12-13 節考慮在內)就會抵觸保羅在別處的清楚丶一致的教導,即人不是因行為稱義丶而是因信稱義。他們特別指出,若將第13 節的後半節(「…乃是行律法的稱義」)應用在基督徒身上,就會直接抵觸第三章20 節(「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教」)和許多其他類似的經文。然而我盼望接下來的討論會表明,即使將第13 節的後半節適當地應用在信徒身上(保羅很可能正有此意,但我在此不多作討論),也未必會抵觸保羅的其他教導。

若從假設的角度來解讀第5-13 節(或至少是解讀第5-11 節),會遭遇到許多困難。這裡所談論的將來審判(包括行為在其中扮演的角色),跟我們在聖經別處看見的描述沒什麽不同。我們可以列舉一些這類的新約經文。

人子要在祂父的榮耀裡,同著眾使者降臨;那時候,祂要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太十六27)時候要到,凡在墳墓裡的,都要聽見祂的聲音,就出來:行善的,復活得生;作惡的,復活定罪。(約五28-29

(在白色大寶座前,描繪最後的審判)死了的人都慿著這些案卷所記载的,照他們所行的受審判(啟廿12

我必快来!賞罰在我,要照各人所行的報應他(啟廿二12)

此外,保羅在規勸信徒行善不可喪志時,也談到:

人種的是什麼,收的也是什麼。順著情慾撒種的,必從情慾收敗壞;順著聖靈撒種的,必從聖靈收永生。(加六7-8

若從假設的角度來解讀羅馬書二章5-13 節,就等於直接默認這些經文和類似的經文抵觸聖經教導的因信稱義,而且也必須從假設的角度來解讀類似經文談到行善之人的受審。但只要思考這些事,就會顯出「這種做法不可能成立」。“從更廣闊的聖經背景來看,羅馬書二章5-13 節提到的行善結局,最好被視為描述基督徒在最後審判時的真實情況(若不考慮第12-13 節的話,至少在5-11 節是如此。

現在讓我們單單來看這段經文。對基督徒而言,當這段經文談到行善之人受審時,重點顯然不在於某種比較次要的結局,例如各人得到不同程度的獎賞,正如有些人對這段經文及相關經文的理解。事實上,從作惡之人的受審可以明顯看出,經文重點是要指出:最後審判是關乎得救或滅亡的最終永恆結局。這可從第6-11 節的組成方式看出來。第6 節和1 節提到神是公正的審判官,而這個概念囊括一個「a-b-b-a」的交叉結構,其中第10 節對應第7 節,第9 節對應第8 節。

論到行善之人受審時,「凡恆心行善(善行),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7 節)、「一切行善的人」(10 節),不論是猶太人或希臘人,他們的審判結局就是「永生」(7 節)和「榮耀、尊貴、平安」(10 節),此結局跟除此之外的唯一結局形成黑白分明的對立:永遠的滅亡,在此被描述為「忿怒丶惱恨」和「患難丶因苦」,這是悖逆之人的最終結局,無論是猶太人或希臘人(8-9 節)。

因此,從保羅的整體教導來看,我們無法避免一個問題:我們要如何把將來按照行為的審判(如同這段經文和其他經文所明的)跟他在別處強調的稱義連在一起來看?他清楚教導說,稱義是已經宣判的末世審判,是一件現今的事實,而稱義唯獨是因著信心丶且唯獨基於神將基督顯明的義歸算給人。

解答這問題的方式,不在於區分兩種不同的稱義。有些人用不同的方式來區分兩種稱義:一種是現在的因信稱義,一種是將來的因行為稱義;或者說,現在的稱義唯獨是因著信心,而將來的稱義則是因著信心再加上行為。前者是基於基督的工作,後者是基於我們的行為,無論是否將這些行為看成倚靠聖靈的能力。或者,也有人認為現在的稱義是基於信心,而預告將來那基於一生忠心的稱義。

我們如今應該可以想到,這答案就在於藉著信心而與基督聯合的「已然——未然」架構,以及在於信心的本質是「生發仁愛的信心」(加五6)。無疑地,這是在描述那使人稱義的信心,這可從緊鄰的上下文看出來(加五2-6,這段經文討論是否必須受割禮才能稱義)而第6 節本身的對此措詞也表明如此(「受割禮不受割禮全無功效,唯須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才有功效」)

對基督徒而言,將來按照行為的審判,完全是根據他們已經因信稱義的原則而展開。差異在於最後的審判將會公開顯明現在的稱義,顯明他們被「公開地宣告無罪」正如我們之前所討論的。在將來的審判時,他們的善行不會是他們被宣告無罪的基礎。這些善行也不是某種共同出力的工具,用來補信心之不足,好使人得著神的讚許。相反地,它們是判斷信心所必要且明顯的標準,是「真實且活潑的信心」不可缺少的「果子與證據」(借用《西敏信條》十六章2 節的用語)。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們不是在過份細微地區分經文的措詞,但保羅在羅馬書二章6 節的確是說「按照(κατ)行為」,而不是「因著(δι)行為」,(表達行為是審判的基礎),也不是「藉著(εκ)行為」(表達行為是一種工具)。

復活和最後的審判。我們在前述討論將來的稱義之前,引用西敏信仰準則當中的兩個要理問答,談到信徒在最後審判時被公開地宣告無罪。讀者可能已經注意到,這兩個問答有些不同。《西敏大要理問答》第90 問說:「在審判之日,義人將會承受什麽事?」《西敏小要理問答》第38 問說:「在身體復活時,信徒會從基督得著什麽益處?」這些不同的措詞引起一個問題:究竟身體復活跟最後的審判如何相關?對保羅而言,答案似乎很清楚(正如大要理問答第88 問所肯定的)尤其是從哥林多後書五章10 節來看,復活是發生在最後審判之前。換言之,與基督聯合的信徒,將會帶著已復活的身體出現在最後的審判中。也就是說,他們會以「屬靈的身體」出現在當中,是由聖靈所復生和改變的身體,特徵是不朽壤、榮耀和強壯(林前十五42-44),而且那時他們已經完全符合他們長兄(高升之基督)的模樣(林前十五49,參羅八29)。

這具有一個重要且明顯的含義,可以幫助我們理解保羅對於將來稱義的教導。若信徒是帶著已復活的身體出現在最後審判中,那麽他們就會以已經公開稱義的身分出現在那裡。在信徒復活時,他們將來的稱義會是已發生的事,因保羅指出這復活具有在法庭方面宣告稱義的意義,正如我們之前所言。此外,這也意味著一件事:對信徒來說,按照行為的最後審判,將會實際反映且進一步證實他們的稱義,而這稱義已在他們身體復活時公開顯明出來。

因此,我們不該錯誤地將保羅對於最後審判的教導(以及我在這裡的相關討論),解讀為這教導使信徒在今生丶在面對死亡時對未來感到不確定——無法確知他們在最後審判時的結局,並且想知道他們是否在今生已做出足夠的「善行」,以致在那時能得到有利的判決,使他們有資格進入永生。相反地這裡所有成敗(包括他們的確據)都是倚靠基督——具體地說,都是倚靠祂已成就的義,這義歸算給他們、並且唯獨憑信心領受。與此同時,保羅對於最後審判的教導,以及這審判將在信徒這方面扮演的角色,的確是從最終的觀點來表達:保羅認為稱義和成聖之間有一種不可缺少、牢不可破的連結,而且信心「是稱義的唯一媒介,但稱義之人不是唯獨只有信心」(《西敏信條》十一章2 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