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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8

摘录自《字裡藏珍17个圣经关键词》God's Words Studies of key Bible Themes11. 称义justification, PP.174-184巴刻J. I. Packer/林来慰译宣道出版社, 2015

  在英文圣经裏,“justify(称义)这个动词在新约中曾出现三十九次,其中有二十九次是在保罗书信或他所说的话中出现的。而“justification(称义)这个名词则只出现两次,(我们不必觉得奇怪,因为希腊文裏通常用动词多於名词。)两次都是保罗用的(罗四25,五18)。这些数字立刻反映出一个事实:称义是保罗所特别关注的教义;而且证实确是如此。保罗用他特有的方式,把福音的主要信息阐述出来,这个信息,就是有罪的人,本来都在神震怒底下,但藉着基督的死,得以在恩典中与神建立新的关系,成为祂的儿女。新约圣经有很多方式表达这个事实,但其中最完备、最清楚、最准确的方式,就是保罗因信称义的教义。对保罗而言,称义的意义是:神白白施恩给那些不虔不义的罪人,藉着他们在基督里的信心,除去他们的罪孽,算他们为义;神这样的作为,于是基於人自己的行为,乃是因为耶稣基督为他们所完成那代表性的公义,并祂流出的宝血,具有救赎、挽回和代替的功效。(要明白这个定义的每一部份,可参罗三2326,四58,五1819)对保罗来说,这就是基督教的中心。

  马丁路德把『称义』称为『使教会屹立或倾倒的条文』,相信保罗也会充份赞成这种说法。称义诚然是一基本的课题。本章的目的,就是要阐明保罗对称义的解释的要点。

  称义的意义

  在圣经中,『称义』的意思是『宣布为义』:即是对一个受审讯的人,宣布他毋须接受任何惩罚,反而可以享受那些遵守法律的人一切应得的权利。使人称义是由法官宣判的,宣告一个与判刑相反的判决——就是无罪释放,和在法律上不必受制裁。这是法律的执行,以解决人与法律之间的问题。无论案中的法官是一个人(参申二五l;箴一七15),或像这裏所说的是神(参罗八33),情况都是一样。罗马天主教一直坚持说:神使人称为义,主要是(若非全部是)藉着内在灵命的更新,使人成为义;虽然这个看法最少可溯自奥古斯丁时代,但它并没有圣经或语文上的支持。保罗所说的『称义』,其意思相等於『算为义』、『赦罪』、『不算为有罪』(参罗四58)——这些词组都表明一个观念,不是指内在的改变,而是赋予一个法律上的地位,除去法律上的责任。称义是向人宣告的判决,而不是从人裏面做出来的工作;是神所赐的一个地位,并与祂建立关系的赏赐,而不是一颗新心所带来的後果。当然,神对那些祂称为义的人,肯定会使他们重生,但这两件事不能混为一谈。

  称义是神所赐的一项基本福份,因为它为过去施行拯救,为未来确立保障。称义一方面包括罪的赦免,使我们与神和好,不再与神为敌和暴露在祂的震怒之下(徒一三39;罗四6等节,五9等节);另一方面,又赐下义人的地位和特别的身份,使称义的人可以支取神应允给义人的一切幅份——对於这方面的思想,保罗加以引伸,把称义的真理连系到信徒被接纳为儿女和後嗣的关系上(加四4等节;罗八14等节)。有关称义这方面真理,罗马书五章一至二节部有提及,在这两节经文裏,保罗指出称义带来与神和好(因为罪得赦免),又带来荣耀的盼望(因为义人的权利已赐给相信的人)。这个盼望是肯定的,因为称义的宣判是把末日的审判向前挪到现在:这是一个最後的裁决,是永不能反悔的。『所称为义的人又叫他们得荣耀。』(罗八30)『得荣耀』(glorified)是用过去式的,这意味着神所决意要做的事,可说是已经成就了。蒙称义的人由此可以肯定地知道:没有甚么能使他与他的救主的爱,并他的神的爱隔绝(罗八35等节)。将来在基督审判台前接受审判的时候(参罗一四lO12;林後五10),他或许得不到那必须对主有更大的忠心才可以得到的奖赏(林前三15),但谁也不能夺去他那获得称义的地位。他的称义地位是永远得到保障的。

  称义的根据

  保罗所陈述因信称义的教义,乍听之下好像是自相矛盾,甚至令人震惊的;因为根据这教义,神就是那一位圣洁的颁布律法者,是公义的审判官,祂曾向一切『不虔不义的人』(罗一18)显明祂那不可改变的义怒;现今竟然称不义的人为义,判不虔的人无罪(罗三2324,四25)。毫无疑问,这是受人欢迎的喜讯;但一位完全的审判官怎能这样做呢?保罗清楚的回答了这个问题,他肯定神称罪人为义,是为了『显明神的义;因为祂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好在今时显明祂的义,使人知道祂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罗三2526)这句话是加强语气的,因为这个论点非常重要,而且是意想不到的。保罗的意思是:福音虽然表面上是宣告神违反了自己的公义,事实上却正是彰显了祂的公义。因此,福音不但没有制造出问题,使人怀疑神的公义,反而解决了问题;因为它弄清楚了一件事,是旧约圣经从来没有搞清楚的,就是神在基督未来之前及来到之後,凭着甚么公义的根据去赦免和接纳信祂的人。福音所表明的,是一位公义的神如何能公平地称相信祂的罪人为义。

  称义的解释

  这是怎么可能的呢?就是藉着完全履行神的律法对人所有的要求——换言之,以真正实在的公义作为根据;因为公义的首要和最基本的意义,就是满足神律法的要求。能够公平地达至称义的唯一方法,就是让律法的要求在被称为义的人身上得以满足。但律法对罪人有双重的要求:它要求罪人一方面既然是神所造之物,就需要完全顺服律法的诫命;而另一方面,罪人既然是犯罪者,就需要完全承担罪的刑罚。他们怎能满足这个双重的要求呢?答案是:主耶稣基督已代表他们满足了。永生神的儿子『先在律法以下』(加四4),好让祂能够代替祂的子民对律法作双重的顺服。这两方面的顺服,在保罗所说的话中已显明出来:『存心顺服,以致於死……』(腓二8)祂过着公义的一生,最後按着神的旨意,为不义的人死:祂取代人的地位,承担了律法刑罚的咒诅(加三13),为人的罪作了挽回祭(罗三25)

  因此,『因一次的义行』——就是无罪的基督的生和死——『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罗五18)。因着基督的义(基督受神委派,代表人类成就这义),『神的义』(即从神而来的义,参腓三9)就白白的赐予一切相信的人(罗一17,三2l22,五17,参九30,一○311):即是说,神应许并赋予他们一种权利,不再把他们当作罪人看待,而是以他们为义人。因此,他们藉着那本是『无罪的』却代表众人『成为罪』(当作罪人一样对待,受到刑罚)的一位,成为『神的义』(林後五21)

  传统中常用的一句话:『基督的义归算在人的身上』,所表达的意思,就是信神的人是义人(罗五19),在神心目中(罗四11)有公义(腓三9),不是因为他们自己本身的义,而是因为他们的元首基督在神面前是义的,他们因与基督联合,就分享到祂那义人的地位,并蒙神接纳。祂的义成为他们的义,意思是说,他们被父神接纳,得到奖赏,正如基督因着本身的义及对父完全的顺服而配受的一样。把祂的义归算在他们身上的这个意义,不是像一些人所批评的,是刻意编造出来的法律故事,因为这个真理是建基於罪人和基督之间一个真实的联合。他们是『在基督裏』被称为义(加二17);而神算他们为义,宣布他们是义人,并不是以为他们本身已遵行了律法(否则就成为错误的判决),而是因为他们已藉着信心,与那代表全人类遵行了律法的一位联合在一起(这才是真确的判决)。因此,罪人是因着那存顺服的心遵守律法、舍身流血的耶稣基督,而蒙公正地被称为义;他们现今和将来救恩的确据,也必须建立於此。

  称义的方法

  保罗说,在基督裏的信心,就是接受义和领受称义的途径;罪人是『藉着』或『透过』信心而称义的。信心不是称义的基础;如果是,信心就会成为有功劳的行动,保罗就不能把信神的人称为『不作工的人』了(罗四5)。反之,信心是那一双伸出来的、空无一物的手,藉着接受基督而领受了义。

  保罗引证亚伯拉罕的例子(『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去证明当人让自己的灵魂安然信赖神丰盛的应许时,他就得称为义了(加三6;罗四3等节;引用创一五6)。根据罗马书第四章的上文下理和辩证的范围,当保罗引用这节经文去教导人,说到亚伯拉罕的信心被『算为他的义』的时候(罗四5922),他要我们明白的是:信心——全心全意依赖神的应许(18等节)——就是把义算在他身上的条件和途径。保罗不是说信心——无论是当作义或义的代替品——是称义的基础。罗马书第四章全章所讨论的完全不是关乎称义的基础,而是关於达致称义的途径。我们已经引用过罗马书第三及第五章的经文,在其中保罗就曾讨论称义的基础,根据保罗的教训,我们被称为义不是基於我们的信心,而是基於基督的义。

  或许我可以尽量简短地评论一下保罗的文笔,藉此阐明罗马书第四章所讨论的真理。保罗的书信显示出他有一个分析力强、思想清晰的头脑,他清楚知道自己要说些甚么,他也有一种传播者的本能,能够有条不紊、有说服力地陈述他的论点;但另一方面他却对语文和说话的技巧没有太大的兴趣(参林前二14;林後一○10),又因为他是要向普通人说话,因此他的遣词造句就显得颇为松散,没有太多的定义,没有专门名词,不寻求华美的词藻,而且有一习惯(或许他并非故意如此,我们在不知不觉间也会如此),就是常常重覆一些对他意义重大的字眼,而重覆用的时候,往往会表达了跟上次略为不同的意思。

  此外,保罗是一位行文非常精炼的作家,在新约中他的文笔是最浓缩的。在一些分析性的论证上,他通常只列出一个梗概的大纲,让读者自行引伸出推论和涵义。但他总是有足够的陈述,使道理清晰,而那些留心他的逻辑推理的读者,应该不会误解他行文中偶尔出现的一些奇特和意义含糊的用语。

  罗马书就是典型的例子:保罗所写的每一句话都精简扼要,每一个钥字,都有独特的意义,却又互相关连。例如,在短短七节经文中,『律法』或『律』一词就有几种意思:(1)神的命令(2225,八3)(2)一种持久的力量,是属乎罪的(2325,八2),也属乎坚定的意志,尽管这种意志的效力不大(『心中的律』,七23),也属乎圣灵(2,除非『圣灵的律』是像一些人所说的,是指福音的信息)(3)一种重覆出现的过程(21)。『义』又是另一个具有多种意义的字眼。它可以解作:(1)当神审判罪的时候(25,参二5,三5等节),及称不义的人为义的时候(26)所表现的特性;(2)神对人的接纳,是因耶稣的缘故,而白白赐给人的礼物(17),以致他们现今虽然有罪,却是与神『关系正常』;(3)人对神应有的顺从(13161820,一四17)

  在罗马书第四章,保罗说到亚伯拉罕的信心,『就算为他的义』(35922),他在这裏不是说信心就是我们的义,乃是说我们是因着信得称为义。信心肯定是我们称义的条件和途径,但基督的顺服(19)、祂的义(18),以及祂为我们的罪付上的赎价(25),是我们称义的根据。

  保罗和雅各

  有时候人们以为雅各书二章二十一至二十五节与保罗的教训冲突,因这段经文教导人说:神是根据信心和行为两个双重的基础去接纳人。然而,我们若根据这段经文的上文下理去研究一下,就发现雅各并没有这个意思。我们必须谨记,在新约作者中,只有保罗经常用『称义』来描述神接纳人的行动。当雅各也说到『称义』的时候,他是运用这个词一个更普遍的意义,就是指为别人伸寃,证明他是对的。在这个意义上,称义的意思不是说被神接纳为义,而是证明某人是一个真正信主的人;据雅各的意思,一个称义的人,是应该可以从他生命裏找到证据,证明他拥有一种活的、有行动的信心,使他得到神的接纳。雅各和保罗一样,引用创世记十五章六节,两者的目的都是要显明亚伯拉罕是藉着信心被神接纳为义(雅二23)。但他说,圣经上这句话约在三十年後就『应验』(由後来发生的事情所证实)了——那时亚伯拉罕『把他儿子以撒献在坛上……因行为称义』(21)。亚伯拉罕当时所作出的行动,证明他拥有真实的信心,并且被神接纳。雅各这段经文(1426)的要点是:单单说自己有信心,却没有由真实信心所产生出来的好行为,就不足以证明一个人已经得救——这一点保罗必完全赞成。

  称义的重要

  称义的教义是福音的中心,因为神是我们这些有理性的被造物的颁布律法者和审判官,这是我们与神的基本关系,而我们在祂面前的地位,永远是由祂圣洁的律法所决定的。因此,罪人的首要问题,就是先与神的律法建立正确的关系,因为除非他与律法的关系正确,他不能与定律法的神有正确的关系。一天他仍在律法的咒诅底下,他就不可能真正敬拜神,与神相交。然则,称义的福音却解决了这个问题,让他看见如何藉着在基督裏的信心,可以永远湮没律法那咒诅他的声音。如今他可以坦然无惧的靠近他的造物主,向祂敬拜。

因此,认识到个人是否蒙称义,是一切真实信仰的基础。过去一直如是,将来也必如是。问题不在乎你能否完全按着圣经真理,准确地把教义陈述出来(正如上文说过,这样做必须特别谨慎),而是你是否经验到它的真实?在一个真正信仰开始之先,你必须先提出一个问题:如何能除去我的罪?真实的信仰,只属於那些知道答案的人,这问题的答案是:并非看见我能为自己做些甚么,乃是信靠耶稣,并相信祂为我所作的。


2017-04-04

Men are opposed to God in their sin, and God is opposed to men in His holiness.

J. I. Packer explains what God’s wrath is and to whom it applies:

俄爾(James Orr)曾為神在聖經𥚃的「憤怒」下了一個合適的定義:它是「一種發自神本性的力量,由於人大膽妄為、恣意犯罪,神就發起義怒,要懲罰甚至毀滅那犯罪者。當受造之物忘恩負義、背叛、故意悖逆,或他們行動鹵莽,而令神的聖潔和尊榮、公義和慈愛受到威協時,神就發出這種怒氣。」(參James Hasting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1, pp. 77f. )神對罪所發的震怒不是一時之氣,而是持續不斷的怒火;並非出於變幻無常的脾氣,而是全地的公義審判官要彰顯那恒久公義。保羅告訴我們,所有罪人都暴露於神震怒之下。羅馬書所闡釋的第一個真理,就是「神的憤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羅一18)。關乎恩典的好消息,是隨著審判的壞消息而來的;新約宣告神憐憫人,要與人和好,同時也宣告祂的憤怒。人因著罪與神為敵,神則因著祂的聖潔與人為仇。被罪惡轄制的人,也同時在神的憤怒底下。聖經就在人和造物者關系破裂的黑暗背景下,展示出和好的福音。
The biblical idea of the wrath of is well defined by James Orr: it is ‘an energy of the divine nature called forth by the presence of daring or presumptuous transgression, and expressing the reaction of the divine holiness against it in the punishment or destruction of the transgressor. It is the ‘zeal” of God for the maintenance of holiness and honour, and of the ends of His righteousness and love, when these are threatened by ingratitude, rebellion and wilful disobedience or temerity of the creature’ (Hasting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1, pp. 77f.). God’s wrath against sin is not a fitful flicker, but a steady blaze; not a mark of uncertain temper, but an aspect of the consistent righteousness of the just Judge of all the earth. to this hostile reaction of God, Paul tells us, all sinners, as such, are exposed. The first truth expounded in Romans is that ‘the wrath of God is revealed from heaven against all ungodliness and wickedness of men’ (Rom. 1:18). The background of the good news of grace is the bad news of judgment; the context within which the New Testament announces God’s reconciling mercy is the declaration of His active wrath. Men are opposed to God in their sin, and God is opposed to men in His holiness. Those who are under the rule of sin are also under the wrath of God. It is against the dark backcloth of this view of the natural relations of man and his Maker that the gospel of reconciliation is expounded.

摘錄自《字裡藏珍-17個聖經關鍵詞》God's Words Studies of key Bible Themes9.和好reconciliation ,P.153,宣道出版社, 2015
作者: 巴刻(J. I. Packer 譯者: 林来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