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卷二五章,呂沛淵牧師編著
目錄
卷一 ~ 卷三
卷四1~卷 四
卷 二在基督𥚃對救贖主上帝的認識,這認識首先顯明給律法之下的列祖,然后在福音中顯給我們
第五章駁斥對「自由意志」的辯護
[2.5.1] 罪人犯罪是必然的,也是自願的
[2.5.2a] 刑罰來自神的公義,賞賜完全是神的恩典
[2.5.2b-3] 使你與人不同的,是誰呢?
[2.5.4a] 聖經勸戒責備罪人,並不表示罪人有順服神的自由意志
[2.5.4b] 勸戒的意義何在?
[2.5.5] 勸戒的功用何在?
[2.5.6] 神頒布律法誡命,不是因為人有能力遵行
[2.5.7] 律法顯明我們的無能,引領我們仰望祈求神的恩典
[2.5.8] 沒有神的恩典,人什麼都不能作
[2.5.9] 人蒙拯救是神恩獨作,而非神人合作
[2.5.10b] 神的誡命與應許,照明罪人悖逆光景,引領我們悔改並飢渴慕義
[2.5.10a] 聖約恩福應許,有雙重目的與功用
[2.5.11a] 神的勸戒指責人的悖逆,並非證明人有能力遵行誡命
[2.5.11b] 信徒遵行誡命的能力,不是出於自己,乃是完全出於神
[2.5.11c] 我們是在神的保守中,倚靠神的能力保守自己
[2.5.12] 申命記30章與羅馬書10章,證明罪人沒有自由意志
[2.5.13] 反對者說神「等候」人的反應,也證明人有自由意志
[2.5.14] 為何善行被稱為 “我們的”?
[2.5.15] 神在我們心裡運行,使我們立志行事
[2.5.16] 該隱的例證,證明罪人的敗壞與無能
[2.5.17a] 得救完全不在乎罪人的定意與奔跑
[2.5.17b-18] 罪人需要救主,而非辯護律師
[2.5.19] 罪人在屬靈的事上,完全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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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罪人犯罪是必然的,也是自願的
聖經明說人的意志被罪惡捆綁,然而有些人主張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他們提出荒謬的理由,說相信 “人的意志被罪惡捆綁”是違反常理,並亂解一些經文來反駁。首先他們說: “若說罪是必然的,則它就不算是罪;若罪是自願的,則人就可以選擇避免犯罪”。其實,這種說法在歷史上早就有人提出,也遭到當時正統信仰定為異端,日光之下並無新事。我們否認 “人犯罪是必然的,所以不算罪”的說法,也同樣否認他們的推論 “罪是自願的,就可以避免犯罪”。有人找藉口說: “人是不能不犯罪的,所以神不應該審判人”,想要以此 與神爭辯,這是強詞奪理。因為人被 造之時的本性,並非不能不犯罪,這是人選擇犯罪墮落,結果本性敗壞。
罪人以 “無能為力、不能不犯罪”作藉口,這是由何而來呢? 豈不是來自亞當心甘情願聽從惡者,順服在其權勢之下麼? 我們必然犯罪,是源自人類始祖亞當,他背約離棄了創造他的主。因為在聖約中我們與亞當有分,這使得亞當的後裔都被定罪(羅5:16-19),這是公義的。亞當墮落之後,人犯罪是必然的,然而人不能以此為藉口來脫罪。不能不犯罪的罪人,所犯的罪仍是他自願犯的。另一方面來說,神所揀選的聖潔天使,他們不能不行善,然而他們所作的善,仍是自願的。所以, “必然”與 “自願”並無矛盾衝突。
罪人犯罪既是必然的,也同時是自願的,就顯出罪人的光景是何等悲慘。這必然犯罪的罪性捆綁人,使人淪為罪的奴僕。罪人隨其心中所喜好的去犯罪,是出於自願。那些人說 “若人犯罪是必然的,所以不算罪;若人犯罪是自願的,則有能力避免犯罪”,其實是誤以為必然和自願不能同時並存,他們錯將 “自願(由自)”當作是 “自由”。 “由自”是指隨從自己想要的去行,而
“自由”則是指 “在真理中,不被罪惡捆綁”(約8:31-32),凡不在真理中的,都是不自由的。只有在主基督耶穌裡的人,才是有真正的自由(約8:36),因為唯有主基督是道路真理生命(約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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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2.5.2a] 刑罰來自神的公義,賞賜完全是神的恩典
那些認為罪人有自由意志的人,提出謬論說: “若人無自由意志,則賞罰毫無意義”。他們認為: 除非是出於人自由意志的選擇行善或行惡,則人得到的賞賜或刑罰就失去意義。這是源自希臘哲學家的觀點,也被某些早期教父所採用。然而這是異端的論點,他們詭辯說: “若說是神的恩典在我們心中運行,使我們行善,則神賞賜的對象應該是他的恩典,而不是我們這些毫無功勞的人。所以,既然得到賞賜的是我們,就證明是我們意志是自由的,因選擇行善而得到賞賜”。他們妄想以此謬論來反駁正統信仰。
關於神刑罰罪人,他是公義的。因為我們犯罪是出於自願,所以我們應當遭到公義的刑罰。至於在何時何地何種狀況之下犯罪,並非刑罰的主要關鍵。人犯了罪,不論他有無被罪性捆綁,只要是出於自願,都被定罪。聖經教導我們: 世人被罪惡捆綁,必然犯罪,這一點也未減輕其罪責刑罰,因為人仍是自願犯罪。關於神賞賜行善的人,這是出於神的慈愛憐憫,並非因為人有功勞配得。人會有善行,完全是因為神的恩典在我們心中運行,神之所以獎賞我們,這賞賜仍然是恩典。我們所說的 “賞賜”並非人的行為功勞所配得的,神賜給我們的獎賞,是他早就賜給的我們的恩典所帶來的結果。
反對的人強調: 賞賜是根據人意志選擇而配得的功勞。這是極大的錯謬,因為聖經經常教導我們: 人是毫無功勞可言,主耶穌來尋找拯救失喪的人,這是白白的恩典,不是罪人配得的獎賞。因為當那唯一聖潔無罪的救主耶穌降世時,人人都是罪人。罪人所應得的,只有刑罰。神沒有照你應得的報應你,反而賞賜你所不應得的恩典。你若誇耀自己因有功勞而配得賞賜,就顯明你已經背離恩典了。
我們自己毫無良善,滿是罪惡。賞賜是完全屬於神。我們應得的就是刑罰,若我們得到賞賜,則神是因他的恩典賞賜我們,不是因我們有功勞。恩典不是出於功勞,反而所謂的 “功勞”不過是來自恩典! 我們結論說: 神所賜賞給我們的恩賜,在我們所作的一切之先,因為神賜給我們的都是白白恩典。一切的功勞都是神的,人自己是沒有任何配得拯救的功勞。我們若有任何善行,都是照本分應作的(路16:7-10)。恩典是不配得的,不在乎人的行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羅11:6)。
DAY 247 [2.5.2b-3] 使你與人不同的,是誰呢?
使徒保羅說: 「神預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所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所生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羅8:30)。這清楚顯示我們得榮耀的原則: 完全是他的恩典使我們得榮耀。為何神要賜給我們冠冕呢?(提後4:8)
因為我們蒙揀選、呼召、稱義,都是出於主的憐憫恩典,並非出於我們自己的努力。那些反對的人說: 罪人若無自由意志,則人沒有功勞配得賞賜;人得賞賜,就證明人有自由意志行善,靠自己的功勞的賞賜。這謬論實在是迷惑人心,叫人靠自己努力得賞賜,以免得不著賞賜。有些人害怕得不到賞賜,就相信此謬論,真是愚昧無知。
聖經清楚明說: 「你有甚麼不是領受的呢?,若是領受的,為何自誇,彷彿不是領受的?」(林前4:7)。保羅完全否認罪人有自由意志,這就證明人沒有任何功勞可言。神的恩典是測不透的豐富,何等的恩慈大愛: 他賞賜使我們行善的恩典,使我們立志與行善,獎賞我們善行所不配得的賞賜。我們是僕人,應分作該作的,卻得著主人的豐富賞賜(路16:7-10)。
反對的人又提出異議: “若選擇行善或行惡,並非出於人自己的意志,則人人既然有相同本性,則為何信徒和世人有區別,為何善惡有別呢?”。這謬論是何等愚昧,又是何等健忘,竟然忽略聖經真理: 是神的揀選恩典,使人不同(林前4:7)。世人都犯罪墮落,死在罪中,本性敗壞全然是惡,被罪惡的權勢奴役(羅3:10;弗2:1-3)。我們蒙恩得救,脫離黑暗權勢,進入光明,完全是出於神的憐憫,我們得救是完全本乎恩(弗2:5,8-10)。所有人是亞當後裔,生來都是死在罪惡之下,只有神所揀選的人得到他的拯救,成為新造的人(林後5:17)。其餘的人就繼續在自己的敗壞中墮落,直到最後滅亡之日。
沒有其他原因能解釋: 為何有些信徒在真道上恆忍到底,而另有些人一開始就跌倒退後。因為 “堅忍到底”本身就是神的特別恩典,這不是所有人都毫無分別得到的。神只將此恩典賜給他所揀選的人(弗1:3-14;羅8:28-30)。為何有些人能忠心靠主、恆忍到底,而另一些人卻因心懷二意、跌倒背道? 唯一的理由是:神扶持堅固他的選民,保守他們永不滅亡。那些非選民,並沒有得到這樣特別的恩典,偏行己路而滅亡,這作為我們的鑑戒,以免我們自誇自恃(林前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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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2.5.4a] 聖經勸戒責備罪人,並不表示罪人有順服神的自由意志
那些認為罪人有自由意志的人,提出另一謬論說: “除非罪人有自由意志,有順從神的能力,
不然為何勸戒他們呢? 責備他們豈不是愚昧的?”。其實,世人啊! 你要從聖經來學習你所當學的;藉著勸戒責備,你才能看見自己是罪人,你的罪使你落在悲慘光景中;藉著禱告悔改,你才能學習得知信靠主得救。神制定頒布律法,不是因為罪人有能力遵行律法,不是依照人的力量為標準,乃是藉著律法叫人知罪,叫人看見自己無法遵行神的律法誡命。
至於蒙恩得救的選民,也不是靠自己有能力遵行律法,乃是神賜給我們恩典力量,使我們可以遵行。主基督宣告: 「離了我,你們不能做什麼」(約15:5)。離開主的人,什麼也不能作,只能作惡,也必遭到主的責備定罪。這句話也沒有免除我們熱心行善的責任,反而是勸我們必須倚靠主才能行善。使徒保羅嚴厲責備哥林多教會,因為信徒沒有彼此相愛(林前3:3;16:14),他也同時禱告求神賜給他們愛心。保羅在羅馬書9:16說: 「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奔跑的,只在乎那發憐憫的神」,之後他也沒有停止勸勉、吩咐、責備羅馬教會的信徒。
我們立志行事的能力,完全是出於神。我們藉著禱告求主賜力量來行事。我們沒有倚靠神的恩典而犯罪時,仍然遭到勸戒與責備。我們遭到勸戒與責備,不表示我們自己有能力來遵行誡命。這是每位神的兒女都明白的真理。保羅說: 「可見栽種的算不得什麼,澆灌的也算不得什麼,只在那叫他生長的神」(林前3:7)。這表明: 改變人心、叫人心生長,完全不是出於人的教導、勸勉、責備,唯獨是出於神的主權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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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2.5.4b] 勸戒的意義何在?
摩西勸戒禁止以色列民違背律法(申19:30),眾先知也三番四次的勸戒子民,警告犯罪者所必遭受的可怕刑罰。他們也同時教導百姓要倚靠神,唯有神賜人悟性,人才有真智慧(賽5:24;
24:5; 耶9:13f;
16;11f; 44:10f;但9:11;
摩2:4)。唯有神能在人內心施行內在的割禮(申10:16;耶4:4),除掉石心,賜給我們肉心(結11:19),將他的律法刻在我們心版上(耶31:33)。總而言之,神重生了我們(結36:26),使得他的勸戒在我們身上帶來果效。
對於不悔改的罪人,他們因內心剛硬拒絕從神來的勸誡,將來在最後審判的時候,這些勸戒就成為定罪的根據。就是在現今,這些勸誡也在敲擊他們的良心。雖然悖逆之人抵擋嘲笑這些勸誡,他們不能不承認這些勸誡所說的是對的。也許有人會問: 既然肉心(柔軟的心)是聽從誡命所不可或缺的,如果神沒有賜下肉心給這些悖逆的罪人,則是否應當怪罪他們呢? 其實,這是他們咎由自取,既然他們自己剛硬悖逆,那麼哪裡有藉口推諉自己的罪責呢? 不肯悔改的罪人,盡可能的放肆嘲笑神的勸誡,內心卻被這些誡命所震撼驚嚇。
神的話語勸戒的主要意義,是特別針對信徒。神以他的聖靈行作萬事,使用他的聖道話語來勸誡他的兒女。我們確信此真理,深知信徒過敬虔生活所行的一切,都是來自神的恩典,他施恩勸誡,以他的話引導我們。是他賜給我們肉心,使我們能遵行他的誡命,正如先知所預告的(結11: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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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2.5.5] 勸戒的功用何在?
有人或許認為: 既然神藉著聖靈重生了信徒,叫他們順著聖靈行事,為何還要勸戒他們呢? 為何不藉著聖靈直接帶領他們? 為何還要藉著勸戒管教他們,叫他們不偏離正道呢? 聖經的勸戒是不需要的,也是無用的。
對於這樣的人,我們要說: 你是誰,竟敢與神頂撞? 神難道不能使用他所喜悅的方式,勸戒預備人心,使人領受恩典來順從勸戒? 即使勸戒與責備只是使信徒知罪,我們也絕不可輕看。聖靈使用聖經的勸戒在人心裡運行,就完全足以使人熱心行善,並除去懈怠以及情慾的貪戀,使人更憎惡罪惡。難道我們還認為這勸戒是不必要的、多餘的?
更清楚的回答就是: 內在的聖靈運行,和外在的真道運行,神以這兩種方式運行在選民身上。神以聖靈重生的人,就光照他們使之飢渴慕義並能行義。並且神也以他的聖道重生選民(雅1:18;彼前1:23-25)、藉著聖道賜給他們信心(羅10:17),激勵他們渴慕追求,並使他們生命長進(猶20)。神以內在與外在的方式,在選民身上彰顯神大能的作為。神對那些未蒙揀選的人宣告同樣的真理,這勸戒的目的並非使他們得救,乃是要在今世向他們的是非之心作見證,使他們在來世更無可推諉。
主基督宣告: 「若不是差我來的父吸引人,就沒有能到我這裡來的…... 凡聽見父之教訓又學習的,就到他那裏去」(約6:44-45)。所以,神的選民必定是聽見了神的話勸戒並學習的人,才會到他那裏去。主基督的教導職分,是親自不斷的呼召選民,來領受聖靈內在的勸戒。因為信徒生命的成長完全在於此。保羅說: 這些勸戒對信徒,是作了活的香氣叫他活;這些勸戒對那些不信的人並非無用,而是作了死的香氣叫他死(林後2:15-16)。聖靈使用聖經的勸戒,就是恩膏的教訓(約壹2:27),就是基督馨香之氣(林後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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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2.5.6] 神頒布律法誡命,不是因為人有能力遵行
那些認為罪人有自由意志的人,想要收集聖經經文來支持自己的謬論,試圖以曲解許多經文支持其錯謬,以反對正統信仰。這就如戰場上的烏合之眾組成的軍隊,場面看似壯觀來勢洶洶,然而卻經不起考驗,而潰不成軍。我們在瀏覽他們所舉之經文,就可發現其濫用謬講望文生義,加以整理之後可分為幾類統一回答,一個回答就足以反駁他們所用的多節經文。他們的錯謬基本在於對神的律法之誤解,他們自以為神的律法乃因根據人能遵行而頒布的,所以他們認為人的能力能滿足神律法的一切要求,所以他們一節節的去尋找聖經中的誡命,以便證明人有能力遵行,他們說: 當聖經吩咐我們要聖潔、公義、敬虔、順服、相愛、謙卑,又當聖經禁止我們:不可犯罪、貪心、偷盜、姦淫、拜偶像、相恨、驕傲,就表示我們能遵守這一切的吩咐,否則就是聖經愚弄我們。
他們所收集的這些誡命,基本上可分為三類: 第一,吩咐人悔改歸向神;第二,一般性的吩咐,叫人遵守誡命;第三,吩咐已經蒙恩得救的人恆忍到底。我們先總體的討論他們所舉出的經文,然後針對此三類再分別討論,來澄清經文的正意,以駁斥他們的謬論。首先,人們用律法的規定,以證明人有遵行的能力,看來似乎有理,其實這謬論是來自人對律法的無知,此無知是何等的可怕。那些人誤以為: 無法遵行律法的人是窮凶惡極的罪犯,一般人都有能力遵行,他們所能提供的理由也不過是: 若非如此,則神賜給我們誡命是枉然白費力氣。
他們似乎是故意迴避使徒保羅關於律法的教導,保羅說:「律法原是為過犯添上的」(加3:19);「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20);「罪趁著機會藉著誡命……發動」(羅7:7-8);「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羅5:20)。這些經文就直接戳穿他們的謬論,神頒布律法的誡命並非證明人一定有能力遵行,反而是要顯明我們罪人的軟弱沒有能力遵行。保羅教導說律法命令的總歸就是愛,愛就完全了律法(提前1:5羅14:10)。罪人死在罪中,不可能愛神愛人,怎能說罪人有能力遵行律法呢?
所以,保羅祈求神賜下愛心給帖撒羅尼迦的信徒,就證明愛是從神而來的(帖前3:12;弗6:23;約壹4:7-8)。所以,律法的頒布是要我們明白: 律法的總綱就是愛神愛人(太22:37-40),並且罪人根本無法作到。那些人不明白律法頒布的真義,才會發出 “罪人有自由意志、有能力遵行律法” 的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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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2.5.7] 律法顯明我們的無能,引領我們仰望祈求神的恩典
律法與誡命是人生活行為的準則,是人應當遵行的。聖經清楚教導律法有多方面的功用,我們應當按照聖經來思想: 律法在罪人身上的功用為何? 罪人無法靠自己來遵行律法的誡命,這就顯示律法的功用,首先是叫罪人知道靠自己無法遵行誡命(羅
3:20;5:20)。其次,律法教導我們: 遵行律法的能力是出於神的恩典。所以,律法指引驅使我們祈求神,賜給我們遵守律法的能力。
神不僅是吩咐我們當遵守誡命,更賜下應許給我們。如果神只是賜下命令,卻沒有應許施恩給我們,則我們毫無能力遵行律法的誡命。他賜下律法的誡命,也同是賜下恩典的應許。這就顯示: 我們若要遵行律法,必須完全依靠神的恩典。此即證明:我們靠自己完全無能遵守律法。我們切勿再以神的律法來證明人是有能力遵守,反而是因為律法是行義的準則,來確認罪人的軟弱無能。我們這些迫切需要神恩典的人,更應當從神的應許中看到自己的無能(加
3:23-24)。
但是那些反對的人說: 誰相信神會將律法賜給木頭石塊? 我們並未如此說。神以他的律法教導罪人,罪人的私慾與神為敵,他們的良心控告自己時,他們並非木石。並且神以他的律法教導信徒認識自己的軟弱,使得他們謙卑投靠神的恩典時,他們也並非木石。我們可以結論:“神的吩咐我們去作我們無法作的,目的是使我們知道當向神祈求甚麼”。若我們認清人無能力遵守律法,就更能高舉神的恩典,則律法的目的與功用就達到了。信心才能成就律法所吩咐的一切(羅
3:31)。其實,神賜人律法乃是要人藉信心靠恩典成就律法的要求(羅
10:4)。神吩咐我們要信靠他,他也賜給我們信心,否則我們就無法遵行律法的要求。所以,我們祈求神按照他的美意來吩咐我們,並且求他賞賜能力給我們,來遵行他所吩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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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2.5.8] 沒有神的恩典,人什麼都不能作
那些反對的人收集聖經中的律例誡命,分為三類: 第一,吩咐人悔改歸向神;第二,一般性的吩咐,叫人遵守誡命;第三,吩咐已經蒙恩得救的人恆忍到底。他們以為這些經文支持他們的謬論 “人自己有能力遵行律法的誡命”。我們仔細查考這三方面的經文,就會清楚明白: 若是沒有神的恩典,則人什麼都不能作。
(1) 在律法和先知書中,神吩咐我們要悔改歸向他 (珥2:12;結17:30-32;何14:2),同時先知回答說: “求你使我回轉,我便回轉……我回轉以後就真正懊悔”(耶31:18-19)。在律法書中,神吩咐我們當行割禮,將心裏的污穢除掉(申10:16;耶4:4),同時也藉摩西告訴我們說: 這割禮是神的手所行的(申30:6)。一些經文說: 我們需要有新的心(結18:31),而另一些經文告訴我們: 這新心是神所賞賜的(結11:19;36:26)。這清楚顯示: 人不能靠自己的意志選擇或本性能力,來成就神的應許,乃是神的恩典成就他所應許的。我們必須認清: 神的律法對我們所要求的,就是神應許他自己所要成就的,並非我們自己所能作的。那些人說: 因為神頒布命令而斷定人就能遵守,這些人有禍了,因為他們曲解謬講神的真理。唯獨神的恩典才能成就這些誡命。
(2) 第二類的誡命是: 神吩咐我們要尊榮他、堅守神的旨意、討神喜悅、聽從他的教導。聖經多處經文證明: 人所擁有的公義、正直、敬虔、聖潔,都是神的恩賜(雅1:17),都是他的恩典,並非人自己有能力作到。
(3) 第三類誡命是吩咐信徒要恆忍,例如: 保羅和巴拿巴對信徒的勸勉, 「務要恆久在神的恩中」(徒13:43)。我們在哪裡可以找到這恆忍的能力? 保羅指示我們: 「我還有末了的話,你們要靠著主,依賴他的大能大力,作剛強的人」(弗6:10)。他也吩咐我們: 「不要叫神的聖靈擔憂,你們原是受了他的印記,等候得贖的日子來到」(弗4:30)。既然人靠自己無法遵守神在此對人的要求,所以保羅為帖撒羅尼迦信徒祈求神: 「看你們配得過所蒙的召,又用大能成就你們一切所羨慕的良善,和一切因信心所作的功夫」(帖1:11)。關於保羅向哥林多信徒論到施捨的教導,他先稱讚他們有願作的心(林後8:11),然後他立即感謝神施恩 “感動提多的心”,使他願意前往哥林多來勸勉信徒(林後8:16-17)。這即是說: 若非出於神的感動,提多也沒有能力開口勸勉信徒,更何況要使信徒聽從他的勸勉呢! 這一切都是神的恩典,感動提多前往勸勉、感動哥林多信徒願意聽從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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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2.5.9] 人蒙拯救是神恩獨作,而非神人合作
那些反對的人認為得救是神人合作,他們認為: 人必須努力遵守神的誡命,神才會扶持我們一把。他們引用先知書一節經文,似乎表示悔改歸正是神人合作:「你們要轉向我,我就轉向你們」(亞1:3)。然而,我們已經指明: 不能因神要求我們遵守律法,就推測人有遵守的能力。聖經清楚教導:
人沒有能力靠自己悔改轉向,就人遵守誡命而言,神的恩典是必須的,這也是他所應許的。
顯然神對人的誡命要求,罪人是沒有能力遵守的。無人能駁倒耶利米的這段話: 神與以色列立的約是無效的,以色列人背約,因這約是外在的字句。只有當聖靈在人心使人順服神時,這約才得以確立(耶31:32-33)。所以,「你們要轉向我,我就轉向你們」(亞1:3),這段經文是呼籲背約子民悔改轉向,是聖約用語,並不支持他們 “神人合作”的謬論。神轉向人,並非指神使人重生,而是指神賜下聖約的恩福: 藉著賞賜人物質上的豐富,以表示神恩待人彰顯對人的愛。
正如神也降災給不順從的選民,作為聖約的咒詛。當時的以色列民,遭遇到困難與災難而埋怨神已離棄他們,而神卻警告他們當悔改歸向神,重新過正直的聖約生活(行義),神就會轉向他們,恢復聖約的祝福。所以,耶利米書31:32-33是勸戒聖約子民悔改歸正。若是只以此經文就斷定得救是神人合作,則是強解此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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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2.5.10a] 聖約恩福應許,有雙重目的與功用
那些主張罪人有自由意志的人,引用神聖約應許的經文來辯護,例如:「你們要求善,不要求惡,必存活」(摩5:14);「你們若甘心聽從,必吃地上的美物,若不聽從反倒悖逆,必被刀劍吞滅。這是耶和華親口說的」(賽1:19-20);「你若從我眼前除掉你可憎的偶像,你就不被遷移」(耶4:1);「你若留意聽從耶和華你神的話,謹守遵行他的一切誡命,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他必使你超乎天下萬民之上(申28:1)」;以及類似經文(利26:3ff)。
神在聖約中應許悔改歸正、守約的子民,必蒙所賜的福分。那些反對的人認為: 人若不能靠自己意志的選擇接受或拒絕,則神應許賜福就失去意義,甚至是愚弄人。他們用來支持自己詭辯的論點是:「當神宣告他的慈愛恩福會不會賜給人,是要看人的意志抉擇是否接受時,則除非人能主宰自己的意志,不然神就是殘忍地欺哄人。神若將賜人豐富的福分擺在人前,卻沒有賜他們享受這福分的能力,難道這證明神的慷慨嗎? 如果神的應許所依賴的是人不能作到的選擇,則此應許是永遠無法實現的,又怎能說神的應許必得以應驗呢?」
我們的回答是: 這些聖約應許的成就是有條件的,這些應許沒有應驗在背約不肯悔改的人身上,也不是荒謬的。雖然神知道罪人完全無能為力,卻仍勸戒人悔改、領受他的恩福,這並非神殘忍的欺哄人。因為神同時提供他的應許給信徒和惡人,在這兩種人身上產生不同的結果,都有其不同的目的與意義。這些應許在悔改的信徒與悖逆的惡人身上,都發生其作用: 在悔改的信徒身上,彰顯神的憐憫恩慈,見證他榮耀的恩典;在不肯悔改而惡人身上,彰顯出神的寬容忍耐,見證他榮耀的公義(羅9:22-23)。因此,以上那反對之人的詭辯的論點,其實是無理取鬧、混淆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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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2.5.10b] 神的誡命與應許,照明罪人悖逆光景,引領我們悔改並飢渴慕義
神以他的誡命擊打惡人的良心,免於他們對神的審判無知而沉醉於罪中之樂。同樣,神宣告他的應許,在某種意義上使他們看見自己的敗壞,承認自己不配得神的愛。神賜福給守約者、尊榮他的人,嚴厲懲罰一切背約者、藐視他威嚴的人,這是完全公平的,誰會否認此真理呢? 因此神在他的應許中,多方寬容忍耐,公正地向不敬虔、被罪捆綁的人頒布律例: 只要他們離棄罪惡,就能蒙神賜福。這應許為了使他們明白自己悖逆的真相,使他們無可推諉。他們既然犯罪作惡到底,藐視神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任著剛硬不悔改的心,就與神所應許給悔改、敬拜神之人的福分無關(羅2:4-6)。
反過來說,既然神在各方面激勵信徒求告他的恩典,那麼神藉他的應許(亦如藉他的誡命),驅使信徒求告他的恩典,這是滿有恩惠憐憫的。當神以他的誡命教導我們他的旨意時,他也使我們認識自己是全然敗壞、違抗神的旨意,陷在何等悲慘的光景中。同時他使我們的靈魂甦醒(詩23:3),驅使我們求告聖靈引領我們走義路,將生命的道路指示我們(詩16:11)。
又因我們遲鈍,神的誡命不足以激發我們,所以他用應許(這甜美的方式)吸引我們愛他的誡命。因著他應許的恩福,我們愈飢渴慕義,就越熱切的求告神的恩典。因此,神賜下這些勸勉: 例如「你若願意」、「你若聽從」,這並非表示罪人有願意或聽從的自由意志與能力,乃是叫我們認識自己的軟弱無能,並呼召我們完全倚靠他的恩典,悔改而樂意聽從,就必領受所應許的恩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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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2.5.11a] 神的勸戒指責人的悖逆,並非證明人有能力遵行誡命
那些反對者提出一些經文支持自己的謬論說: “神斥責他的百姓,沒有得到出於神豐富憐憫的賜福,原因要歸咎於他們自己,這就證明人有能力遵行誡命”。例如:「亞瑪力人和迦南人都在你們面前,你們必倒在刀下,因你們退回不跟從耶和華」(民14:43);「因......我呼喚你們,你們卻不答應。所以我要向這稱為我名下......照我從前向示羅所行的一樣」(耶7:13-14);「這就是不聽從耶和華他們神的話,不受教訓的國民」(耶7:28)。因此耶和華離棄了他們(耶7:29),「我必使我所說的一切災禍臨到這城和屬城的一切城邑,因為他們硬著頸項,不聽我的話」(耶19:15)。
他們說: “如果人沒有能力遵行誡命,則神怎能這樣斥責以色列人呢? 如果以色列人沒有能力遵行誡命,他們就可以立刻回答說: 我們確實喜愛蒙福興旺,也懼怕災禍,但我們之所以沒有順服神、聽從他的吩咐,是因我們服在罪的權勢之下,沒有辦法遵行。所以,神斥責我們犯了無法避免的罪,是完全不合理的”。
他們這些謬論既是無理又無用。我們要問的是: 他們如此為自己辯護,有無事實根據。因為以色列人真是犯罪得罪神,神就有理由斥責他們,他們是以自己的邪惡拒絕神的恩慈。以色列人是否能否認: 他們的頑梗是出於自己邪惡的意志? 如果他們承認自己頑梗犯罪,那為何還要尋找其他原因,想推卸自己的滅亡是咎由自取呢? 既然罪人真是因自己的罪而失去神的祝福並遭受刑罰,那麼他們就應當留意神的指責。神的指責有兩個目的: 若他們硬著頸項繼續犯罪,神要他們在災禍中自責並厭惡自己,而不是指控神殘忍不公;若他們仍有被教導的心,且對己罪感到重擔壓心頭(因為這些罪惡而發現自己的悲慘與失喪),他們就應當歸向真道,以認罪悔改來承認神的指責所提醒他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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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2.5.11b] 信徒遵行誡命的能力,不是出於自己,乃是完全出於神
那些自以為有能力、藐視神恩典的人,慣於從神的誡命和神的勸戒(對違背律法之人的指責)中,收集許多經文來支持自己謬論,為了要教導: 人有自由意志,有能力遵行誡命。若我們引用以下經文,按正意解釋,就不至於被他們誤導。在詩篇中,神指責猶太人:「頑梗悖逆、居心不正之輩,向著神,心不誠實」(詩78:8;77:8)。先知也勸勉當時的人不要「硬著心」(詩95:8)。顯然,這是將人一切的頑梗歸咎人心裏的邪惡。然而那些自以為是的人,就因此愚蠢地推斷: 人心有自由意志,可以選擇善惡。
事實上,能擇善的能力是完全唯獨出於神(箴16:1)。詩篇作者說:「我的心專向你的律例」(詩119:112),是因為他心甘情願將自己獻給神。然而他並未因有這心願而自誇,他先前已承認這意願是神所賜的(詩119:36)。所以我們當留意保羅對信徒的勸戒: 你們「就當恐懼戰兢,作成你們得救的功夫。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們心裡運行,為要成就他的美意」(腓2:12-13)。的確,他們也有當盡的責任,免得他們縱容肉體的懶惰。保羅之所以要吩咐他們恐懼戰兢,是要他們謙卑,好提醒他們,所吩咐他們作的都是神自己的事工。他的意思明顯是: 信徒是被神帶動起來的順服神,因信徒遵行誡命的能力是來自神而非來自信徒自己。
彼得也勸勉我們:「有了信心,又要加上德行」(彼後1:5),他之所以吩咐我們「要加上」,並非是因為他認為人能靠自己作什麼,而是激勵人離棄肉體的惰性,因這惰性常常阻礙信心。保羅說「不要消滅聖靈的感動」(帖前5:19)的涵義也是如此,信徒應當謹慎儆醒,免得縱容自己的惰性。然而若有人因此推斷:人自己有能力,可以神人合作、助長神的光照引領,則這是自吹自擂。要駁倒這樣的愚昧並不困難,因為殷勤過成聖生活的能力,也是出於神(林後3: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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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2.5.11c] 我們是在神的保守中,倚靠神的能力保守自己
聖經常勸勉信徒要潔淨自己,並脫去一切的污穢,過成聖的生活(林後7:1)。然而聖經啟示我們: 成聖的事工,是唯獨在乎三一真神(林前1:2;來2:11;彼前1:2)。簡言之,使徒約翰清楚的告訴我們,在這事工上,神將屬乎他自己的恩典賞賜給我們,使我們靠主恩典在成聖過程中能堅忍到底:「凡從神生的......必保守自己」(約壹5:18)。
那些主張人有自由意志者,抓住這經文教導說: 人蒙保守,是有神的恩典,然而主要是靠自己保守自己。他們將使徒約翰在此所說的曲解成: 人有能力自己保守自己,保守並不是由神而來。其實此經文所說的是: “信徒蒙神保守,得著神所賜的能力,必能靠此恩典,保守自己”。我們是在神的保守中(猶1,
24),保守自己(猶20-21)。
主基督在受難前夕,求告天父保守我們遠離惡行(約17:15),並且我們曉得: 信徒在與撒旦爭戰時,唯有靠神的全副軍裝才能得勝,抵擋仇敵,成就一切,站立得住(弗6:13-17)。同樣地,當使徒彼得吩咐我們應當「因順從真理,潔淨自己的心」,然後立刻提醒我們要「靠聖靈」(彼前1:22)。總之,當使徒約翰說「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為神的道存在他心裏」(約壹3:9)時,就證明: 在屬靈爭戰中,人的力量是靠不住的。因為,「使我們勝了世界的,就是我們的信心」(約壹5:4)。信心就是: 不倚靠自己,乃是放下自己,完全倚靠神;我們注目仰望主基督,他為我們的信心創始成終(來12:2)。這都顯明: 得勝的關鍵在於以信心倚靠神的保守保護,決不是靠自己保守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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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2.5.12] 申命記30章與羅馬書10章,證明罪人沒有自由意志
那些反對者引用摩西在申命記30章的經文,想要以此來證明人自己有能力遵行誡命。雖然此段經文,在表面上看來似乎是支持他們的觀點,其實不然。摩西頒布神的律法之後,召聚百姓見證:「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誡命,不是你難行的,也不是離你遠的。不是在天上……這話離你甚近,就在你口中,在你心裏,使你可以遵行」。(申30:11-12,14)。如果摩西所說僅僅是指神的誡命本身,則那些反對者的觀點就言之有理。我們可以說: 這是指人可以明白誡命的能力和心態,不是指人遵守的能力。我們還有更充分的理由,反駁那些反對者的曲解。
使徒保羅在新約羅馬書10:8引用申命記30章這段經文,他所指明此處所說的 “誡命”是指 「我們所傳信主的道」,即福音的教導。這就消除了一切的疑慮與反對的意見。也許有頑固份子,繼續爭辯說: 保羅把這些誡命解釋成福音,是無理的強解。雖然他們大膽的褻瀆使徒,但既使不提使徒寫作新約聖經的權威,我們從申命記經文本身,就足以證明他們的錯謬。
假如摩西在此只是指神的誡命,這樣就會鼓勵百姓狂妄自大。假若百姓企圖憑己力遵守誡命,以為是輕而易舉,那他們豈不是自取滅亡嗎? 假若人遵守誡命唯一的方式,是靠自己穿越危險致命的萬丈懸崖,又怎能說如此作是輕而易舉的呢? 顯然,摩西所指的是: 神賜下律法誡命給舊約子民,是施行聖約中的憐憫。因摩西在前段經文中已經教導: 若非神先在人心裏行割禮,人就無法愛神(申30:6)。同樣,摩西教導說,遵守律法的能力不在乎人,而在乎聖靈的扶助與保守,因為聖靈的大能使軟弱的人能遵守神的誡命。所以,這處經文不單是指神的誡命,也是指福音的應許,而這些應許不但沒有教導人有行善的能力,反而表明人無力行義。
保羅在羅馬書10章的教導是: 神在福音時代不像在舊約時代那樣,嚴厲地要求人遵行人無法遵行的律法(只有那些遵行律法一切要求之人,才能獲得永生),而是提供福音的應許,使我們信靠主基督而得救。保羅已經指明我們沒有能力靠著遵行律法得救,因為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指向基督是唯一的救法(羅10:4)。所以羅馬書這段經文(引用申30章),說明人沒有能力遵行誡命,怎能用來證明人有自由意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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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2.5.13] 反對者說神「等候」人的反應,也證明人有自由意志
那些反對者也用其他經文反駁我們,即神有時收回他的恩典,考驗並觀看人有何反應。例如何西阿書:「我要回到原處……等他們尋求我面」(何5:15)。他們說: 因為神要看以色列人是否悔改尋求他的面,所以若他們不能靠自己的選擇悔改尋求神,則就是荒唐的。就如神藉著先知表達他對以色列民的厭棄,直到他們改邪歸正,這在舊約中是常見的。因此,那些反對的人說: 既然神 “等候”人的反應,就證明人自己有能力選擇悔改,人有自由意志。
關於神對背約子民所施行的聖約管教(收回恩典)或咒詛(厭棄他們),那些反對者如此曲解是自相矛盾的。如果他們以為這些被神離棄的子民,自己有決心與能力悔改歸向神,則此看法是違背整本聖經的真理。如果他們承認這些子民的悔改歸正,必須倚靠神的恩典,則他們有何理由爭鬧呢? 他們一方面說恩典是必須的,另一方面又說人自己有能力得救。但是,他們如此的說法,有任何聖經根據嗎? 何西阿書5:15或類似的經文所說的,是神在聖約中的管教方法,等候他們承認自己的罪,等候他們在急難中呼求他,悔改歸向他。這一點也不能證明人自己有能力悔改歸向他。因為何西阿書接下來說: 「他必醫治…他必使我們甦醒… 他必使我們興起」(何6:1-2)。
這些經文是要告訴我們: “既然神藉著眾先知多次警告、勸戒、指責,這些硬著頸項的百姓仍不悔改,所以神就暫時離棄他們,讓他們遭難。使他們在遭難之後,想起神,切切尋求他”。所謂 “神的離棄”是指: 停止差遣先知向他們說話,停止施恩給他們。所謂 “神的觀察”是指: 神暫時以隱密的方式,讓他們遭受苦難,以此來考驗他們。目的是使他的百姓謙卑,認識自己的敗壞無能。如果聖靈沒有賜下謙卑受教的悔改之心,罪人是寧可受苦難擊打,也不願悔改歸向神。我們若頑梗悖逆冒犯神、厭煩他的作為,則他就暫時離棄我們,停止施恩,停止向我們說話。如此的目的是要我們認識自己的真實光景,何等無能、不堪一擊,使我們謙卑而真心悔改歸向他(賽54:7)。
我們若以這些經文論到 “神的等候、觀察、考驗”,就推論人有自由意志,自己有能力悔改歸正,則就是大錯特錯。因為神這樣作的唯一目的,是要使我們認識並承認自己是完全的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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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2.5.14] 為何善行被稱為 “我們的”?
那些反對的人宣稱: 根據聖經和人們一般的說詞,善行被稱為
“我們的”;討神喜悅的聖潔行為是我們作的,得罪神的犯罪行為也是我們自己作的。我們的善行,從某一角度說,有一部分是我們作的。他們說: 一方面說善行是人自己作的,另一方面又說人無力行善,必須完全倚靠神,這是荒謬的。所以,他們結論: 雖然要將善行的主要功勞歸於神的恩典,至少也要將善行的次要功勞歸於人的行為。
如果那些反對者唯一的根據,就是因為聖經稱善行是 “我們的”,則我們也可以說: 主禱文中 “我們日用的飲食”(太6:11),這飲食是 “我們的”,出於我們的行為,我們有功勞。其實,經文明說:
這日用的飲食是神的白白恩典的賞賜。聖經這裡使用這人稱代名詞 “我們的”,難道不是表明: 這日用飲食是我們全然不配得的,完全出於神的慈愛和白白的恩賜,而成為 “我們的”麼? 我們哪裡有任何功勞可言呢? 因此,善行是完全出於神的恩典,臨到我們,所以說是 “我們的”。反對者若吹毛求疵,說這是荒謬愚昧的,則他們也必須說主禱文的教導也是荒謬愚昧的。
反對者又說: 聖經敘述是人自己敬拜神、行公義、遵行誡命、熱心為善。這些既然是人心的意志功能,是 “我們的”自己的,怎能說這是聖靈的事工? 其實他們曲解聖經,因為一切都是出於神的白白恩典,是聖靈感動我們的心,是神在我們心中運行他的美意,使我們立志與行事都是出於他的恩典,所以我們毫無功勞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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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2.5.14b] 罪人行惡出於自己的罪性,義人行善完全是本乎神的恩典
反對者堅持罪人有自由意志,他們說我們認為神驅使人就如人丟石頭一般,但是誰會這樣愚笨把人當作是石頭呢? 我們絲毫沒有這樣的教導。人的本能包括贊成或拒絕、願意或不願、追求或抵擋,例如:人能贊成虛妄和拒絕良善、願意行惡和不願行善、追求邪惡和抵擋仁義。神在這些事上有何參與呢? 若神喜悅利用這些邪惡敗壞作他施行義怒的工具,他就隨自己的旨意,藉著人行惡的手,成就他自己的善工。那放縱自己私慾的惡人(在神美意中被利用來成就善工),難道我們要將他們與一塊被外力拋擲的石頭(沒有自己的行動、感覺、意志) 相比?
這兩者的區別,乃是天淵之別。
那麼神是如何引導驅使信徒? 當神在他們心中建立國度時,神以他的靈約束他們的意志,以免他們隨從自己的私慾而搖擺不定。神以他公義的準則扭轉、塑造、形成、引領信徒的意志,使他們傾慕過聖潔、仁義的生活。神以他聖靈的大能堅定信徒的意志,免得他們動搖跌倒(腓2:13)。你可能會說: 若是如此,那就是神驅使人行事而不是人自己主動行事。其實,這是出於人自己行動,也是神所驅使的。人若受良善的神驅使,所作的就是善。運行在信徒心中的聖靈,就是幫助我們行動的保惠師(約14:16)。保惠師幫助你,就表示你自己也在作。
聖靈的運行並沒有取代人的行動,因受引領行善的意志,是屬於人本性的功能。而以上說「幫助」這詞,表示人也在作,然而我們不可因此推論: 人有自己獨立行作的部分,與神無關,而歸功自己。另一方面,為了避免鼓勵人心惰怠,我們可以說: 神的運行與人的行動,是密切相關的: 意志選擇是出於本性,然而要選擇正確,則完全屬乎恩典。因此,若無神的恩典幫助,人就無法克服試探,根本就不能爭戰(約15:5;林後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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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2.5.15] 神在我們心裡運行,使我們立志行事
我們蒙了重生,完全是神的恩典。聖靈引領與掌管人的意志,這是恩典的治理。為了引領和掌管人心,聖靈必須督責、歸正、更新人心。因此,我們的重生,從起始就是剷除我們原有的一切。同樣地,為了引領和掌管我們,聖靈也必須感動、運行、驅使、扶持、保守我們。如此說來,恩典所產生的一切善行,完全屬乎聖靈。同時,我們也相信「恩典沒有毀壞人的意志,乃是使之更新重建」。
重生和更新是完全相符的。當人從全然敗壞墮落的狀態被歸正時,他的意志被更新重建,被導向真理之義的準則。同時也可以說: 我們蒙了重生,成為新造的人,我們裏面有新造的意志。因為原來天然的意志已經被罪惡腐化敗壞,所以神必須賜給我們新造的人性,新造的意志。所以 “重生”與 “更新”是同義(多3:5)。
如今我們可以坦然無懼地說,聖靈在我們心中所運行的,也是我們所行出來的,因為我們的意志離了恩典,就不能作任何事,所以無法將任何事歸功自己。所以我們當記住: 人想要努力在自己的意志中尋找任何良善,是徒勞無功的。人強行將所謂 “自由意志”能與神的恩典混和,就是敗壞神的恩典。這就如人用泥漿苦水來沖淡葡萄酒一樣。即使人的意志中出現任何良善,那也全然是出於聖靈的運行。
然而,因為意志是賦予我們的天性,所以我們立志行善(這些善行應得的稱讚,是完全屬於神),這是我們所當行的。所以說這些善事是我們所作的,也沒有錯:
首先,因為神出於他的慈愛在我們心裡運行的一切,就成為我們的;只要我們明白這不是出於我們自己所作的。其次,是我們思想,是我們的立志,是我們要努力,只要我們記住是神引領與掌管我們的思想、意志、努力,帶領我們作成得救的功夫(腓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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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2.5.16] 該隱的例證,證明罪人的敗壞與無能
反對者認為罪人有自由意志,亂引經文來作證據。熟悉聖經的基要真理的信徒,是不會受其攪擾的。反對者引用創世記的經文:「他必戀慕你,你卻要制伏他」(創4:7),將這經文解釋為: 神應許該隱,罪的權勢不會在他心中得勝,只要他願意努力制伏它!
他們以此為證據,說該隱有自由意志,自己有能力勝過罪。
我們首先要指出: 根據上下文,這裏說到神斥責該隱對他兄弟邪惡的嫉妒。神在兩方面斥責他: 首先,該隱行得不好,驕傲地圖謀不軌,為了使自己比亞伯更蒙神悅納,然而神唯獨喜悅出於信心的義行;其次,他對神的祝福毫不感恩,變了臉色,並且不能容忍他的弟弟,儘管亞伯順服在他兄長權力之下。
如果創4:7的 “他”是指 “罪”的話,則神在這裡所宣告的,若不是賜下應許,就是吩咐命令。若是命令,我們已經充分證明: 誡命本身並不證明人有能力遵守;若是應許,那麼該隱後來殺害亞伯,犯了他應該被制伏的罪,這應許在哪裡應驗呢? 難道反對者要說這是此應許暗藏了條件,沒有說出來嗎? 就好像神說:「你若奮勇作戰就必得勝」? 但這樣找藉口迴避,是不能被接受的。因為若該隱應該要制伏的是 “罪”,那這無疑是命令句,並非指我們能做的,乃是指我們應當作的,雖然罪人是沒有能力作的。
創7:4的正確解釋,根據該隱犯罪的事實和上下文,是對照該隱與亞伯,該隱是長子本來是有尊榮的,卻因自己犯罪行惡被罪制伏。這一點也不能證明該隱有自由意志與能力遵行誡命,反而證明罪人的墮落敗壞,被勸戒卻仍不悔改,死在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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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2.5.17a] 得救完全不在乎罪人的定意與奔跑
反對者認為罪人有自由意志與能力,他們引用使徒保羅的話:「據此看來,這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奔跑的,只在乎發憐憫的神」(羅9:16),曲解成 “儘管人的意志和能力軟弱,但藉助神的憐憫,就能自己達到得救的結果”。如果他們留心思想保羅在此段經文所討論的主題,就不會如此魯莽地曲解這段經文。保羅乃是說: 神只是為他所揀選蒙憐憫的人預備救恩,而他沒有揀選拯救的人,都將繼續留在敗壞和死亡狀態中。
保羅藉著法老王的例子,指出惡人的結局(羅9:17),他也引用摩西的話,來見證神無條件揀選的必定結果:「我要憐憫誰,就憐憫誰」(羅9:15;出33:19)。他的結論是:「這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奔跑的,只在乎發憐憫的神」(羅9:16)。若我們依照反對者的理解 “人的意志和能力若只是軟弱,以致不足夠自己承擔;人只需要恩典幫助,就可以自己帶來得救的結果”,則保羅在這裡的結論就文不對題了。我們當離棄這種詭辯! 因為得拯救的原因,根本不在乎那定意的人,也不在乎那奔跑的人。有人定意,有人奔跑,對於救恩而言,全然是補風捉影、徒勞無功。
保羅的意思簡單明瞭: 沒有任何定意和奔跑,能為我們預備得救之路。救恩完全是出於神的憐憫。保羅在寫給提多的信中,就證明這點:「但到了神我們救主的恩慈和他向人所施的慈愛顯明的時候,他便救了我們;並不是因我們自己所行的義,乃是照他的憐憫」(多3:4-5)。那些人無聊強辯說: 因為 “保羅否認這在乎那定意的,也在乎那奔跑的”(羅9:16),就表示他承認人有所定意、有所奔跑,人在得救上有所貢獻。然而,若他們可以用如此荒謬的推理,則我們可以如法炮製說: 因為 “保羅否認人能靠自己所行的善蒙神悅納”,就證明人作了一些善,有所貢獻。沒有人會接受這樣可笑的推論。若他們看到這樣推論是荒謬的,則他們也應看出自己的推論也是荒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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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2.5.17b-18] 罪人需要救主,而非辯護律師
聖經說「這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奔跑的,只在乎發憐憫的神」(羅9:16),如果依照反對者的解釋,其意思是指
“單單靠人定意或奔跑,是不足夠蒙神的救恩”,那麼人們也可以反過來說 “救恩不能單單靠神的憐憫,因為也需要人的定意和奔跑”。既然後者的辯論是荒謬的,所以正確結論是: “保羅這樣說是因為: 除非神先預備人心,賜給人善的意志,否則人就沒有善的意志。這並非說人不應當定意和奔跑,乃是說神在人心裡運行,使我們定意和奔跑”。
也有些人同樣無知,強解保羅的另一句話:「我們是與神同工的」(林前3:9),他們曲解成 “我們有自由意志與能力,與神合作而得救”。此處經文並非指重生得救,上下文顯示是指 “栽種、澆灌”的教牧事奉(林前3:6-8)。無疑這裡指的是牧者、傳道人。此外,他們之所以被稱為「同工」,並不是因為他們靠自己作出貢獻,而是神賜給他們能力和恩賜之後,使他們成為可用的,神才使用他們的服事。
反對者又搬出次經與偽經,來支持人有自由意志和能力。這些並非聖經正典,沒有真正的權威。亞當在起初被造時,是有自由意志與擇善能力,但是因犯罪墮落已經失去了自由意志與能力。聖經傳道書說: 「神造人原是正直,但他們尋出許多巧計」(傳7:29),人墮落後已經全然敗壞,尋出許多詭詐巧計。不論是誰,如果教導人在自己裡面尋找得救的能力,我們都當拒絕他的謬論,因為他違背了聖經,而聖經是神的話,毫無錯誤。
聖經明說: 神造亞當時,賜給他正直的心,他墮落之後,因罪性情慾敗壞邪惡,失喪了自由意志與能力,自取滅亡。人因自己的罪喪失了受造之時所領受的恩福,不能推卸責任給神。讓我們都承認: 罪人所需要的是拯救心靈的醫生,並非想叫人脫罪的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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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2.5.19] 罪人在屬靈的事上,完全死了
反對者認為罪人有自由意志與能力,常使用
“好撒瑪利亞人”比喻,說罪人就像 “被強盜打得半死,丟在路邊的人”(路10:30)。大多解經家都教導說: 這過路客的遭遇,代表人類的墮落。因此反對者推論: 人並未因罪和魔鬼的搶奪,而完全喪失受造時的良善,因聖經說他只是被 打個 “半死”。“半死”表示他還有正直的理性與意志存留。
首先,我們不接受他們將此比喻過度延伸,因為這 “半死”的教導,並非主基督用此比喻的真正意思。比喻的寓意,應當在聖經清楚教導的範圍內;更不能以比喻作為基礎來建立新的教義。他們的謬論,違反聖經清楚教導的 “罪人全然的敗壞”。聖經從未說罪人是「半死的」,反而教導說: 就屬靈生命而言,人完全是死的。當保羅說到救贖時,說到我們以前是「死在過犯罪惡之中」(弗2:1),並沒有稱信徒以前是 “半死的”。「神既有豐富的憐憫,因他愛我們的大愛,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弗2:4-5)。他並不是呼召半死的人接受基督的光照,而是呼召那已死的人(弗5:14)。基督也親口說:「時候將到……死人要聽見神兒子的聲音,聽見的人就要活了」(約5:25)。因此,反對者主張這幻想的 “半死”寓意,來反對聖經如此眾多明確的經文啟示,是何等無恥。
他們繼續強詞奪理,堅持罪人只是 “半死”,因為罪人仍在活動。我們當如何回應呢? 他們說人是半死的,而推論人裡面仍有健全的部分。罪人仍有思考理解力,然而他不明白屬靈的事;他仍有些道德觀念,然而卻自以為義;他仍然知道神的存在,對神仍有基本的概念,然而他卻不理會神,也不榮耀神,也不感謝神(羅1:19-23)。這樣屬血氣的人,對屬靈的事的確是
“完全死的”。反對者所說的,只能證明罪人在屬血氣的事上,是有活動的。但是,這不能否定自古以來的正統信仰,眾多神學家共同的教導: 當人犯罪墮落之後,屬靈的恩賜已蕩然無存;心思意念已經全然敗壞。
“罪人全然的敗壞,沒有自由意志與能力來靠自己得救”,這是無可置疑、反駁不倒的真理。人心已全然遠離神的義,人一切的思想、慾望和行為都被罪惡所污染,是不虔不義、敗壞污穢。換言之,人心被罪的毒素滲透,所散發的一切都是可憎的惡臭。即使有些人外表看似行事善良,他們的心也充滿虛偽和詭詐,被內在的邪惡捆綁,沒有真實的良善(可10:18;羅3:10-12)。罪人根本無法自救,唯獨主基督才能拯救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