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卷四十三章,呂沛淵牧師編著
卷四 神藉著外在的施恩媒介召請我們進入主基督裡的團體, 並保守我們在其中。
第十三章 發誓願;輕率的誓願使人陷入可悲的綱羅之中
第十三章 發誓願;輕率的誓願使人陷入可悲的綱羅之中
[4.13.1-2] 教會的敗壞帶來許多危險,誓願的真相
[4.13.3-4a] 發誓願的人
[4.13.4b-6] 誓願的分類,合法的誓願
[4.13.7-9] 歪曲的誓願,修道的誓願
[4.13.10-13a] 早期的修道主義,與後來的截然不同
[4.13.13b-16] 現今修道生活的變質,早期修道主義的隱憂
[4.13.17] 修道的誓願,與獨身的誓願
[4.13.18-19] 寡婦的誓願,修女的誓願
[4.13.20-21] 違背聖經的迷信誓願,必須立刻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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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2]
教會的敗壞帶來許多危險,誓願的真相
基督以貴重無價的寶血買贖教會,使教會得自由,但卻被殘酷專制所壓制,被大量屬人傳統幾乎淹沒,真是非常悲慘。然而人人私心的瘋狂,顯示神允許撒旦和牠的手下這樣攻擊教會,有其公義的因由。人們忽視基督的權柄,甘願背負假教師所加給他們的重擔,他們還覺得不夠;每一人自己又尋求加上更多重擔,自掘深坑更加沈淪。這是因為他們殷勤發明許多「誓願」,在他們所共有的鐵鍊上,加上更多且更嚴格的規條義務來捆綁自己。我們已經解釋過,身為所謂「牧者」的教會領袖,任意妄為治理教會,敗壞了對神的崇拜,以邪惡的法規捆綁悲慘的心靈。因此,我們在此應當揭穿他們另一種類似的惡行,目的是顯明人心的敗壞,根據其墮落的本性,總是竭力抵擋一切能引領人歸向神的恩典幫助。為了更加明白「誓願」帶給人的禍害是何等嚴重,應當提醒讀者以上已經說明過的原則。
第一,我們已經指明,訓練人過敬虔和聖潔生活的一切必須之事,都包含在聖經裡(提後3:16-17)。我們也指明了:主已將整個因信稱義的生活,總結為單純順從他的旨意,如此就可以召我們脫離人所發明的新奇作法。既然這兩點是真實的,我們就能立即斷定,一切人為設計的虛假敬拜方式(為了想使自己配得神的恩寵),不論多麼討人喜歡,一點也不蒙神悅納。並且主在許多經文中不僅公然拒絕它們,更是深惡痛絕之。因此,關於那些沒有聖經明文根據的「誓願」,就產生了懷疑。應當如何看待誓願呢?基督徒能不能發誓願?誓願約束到怎樣的程度呢?
人與人彼此應允叫做「承諾」,然而人向神所作的承諾叫做「誓願」。此外,我們向人承諾的事,或是我們認為會討他們喜歡,或是我們有責任當給他們的。因此,我們更應該謹慎遵守我們向神所許的誓願,這是理所當然的,因為我們必須在神面前以最嚴肅的真誠行事為人。在這方面,人的迷信在歷代以來都是大為猖獗,以致於人毫無思考、毫不分辨的隨意隨口向神許願。外邦人既愚昧又荒唐的向偶像許願,玩弄他們的假神。但願基督徒沒有模仿這僭妄的行為!這的確是他們不應該做的事。然而近幾百年來,沒有比這更普遍的惡行﹕人人到處都藐視神的話,狂熱以夢中所見發癢之事向神許願。我們並非因憎恨之而誇大其詞,也不在此詳列細節,事實上人們在「誓願」上是何等嚴重且多方面的犯罪。我們這樣說是要顯明,討論誓願並非無關緊要的事。
哪些誓願是合乎聖經?哪些是違反聖經?為了避免判斷錯誤,必須考慮三件事﹕(1)誰向誰發誓願;(2)發誓願的我們是誰;(3)最後,我們發誓願的目的是什麼。
考慮第一件事的目的,是要瞭解我們發誓願所面對的是神,並且神喜悅我們對他的順服,以致於宣告一切人造的宗教,不論在人眼中多麼輝煌亮麗,皆是被咒詛的(西2:23)。人若偏離神的誡命,一切人所設計的私意崇拜皆受神的厭惡,這就顯明惟有神的話語所規定的敬拜,能才蒙神悅納。因此,我們不可任意妄為,若無聖經證據顯示神認可,就不可隨意亂發誓願。因為保羅說「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羅14:23),既然這包括人一切的行為,當然包括我們對神的思想與發誓願。
我們若在最小的事(保羅在羅馬書14章所討論的是飲食,對於信仰是無關緊要的)犯錯失敗,則在最重要的事上我們應當何等小心謹慎呢!的確,我們應當將敬虔生活的責任視為最重要的事。所以,在發誓願上的第一個儆醒守則,是良心要確定這不是輕率的誓願,才可開始進行。當我們倚靠跟隨主,根據他的話語所指示何為善、何為無益的,就能避免輕率發誓願的危險。
[4.13.3-4a]
發誓願的人
關於發誓願,必須考慮的第二件事是﹕我們應該評估自己的力量,思想我們所蒙的召,守住神所賜給我們的自由,不被錯誤誓願所捆綁。因為凡不自量力或違背呼召來發誓願的人,是輕率魯莽的。神施恩設立人管理萬物,人若輕忽神的恩典而自己發誓受某些事物捆綁,則是忘恩負義。我們並非說,事物擺在我們的手中,我們可以信靠自己能力將之獻上,向神許願。其實,我們許願向神所獻上的,都是我們從他手中所領受的:我們所獻上的一切,都是他賜給我們的。既然神出於自己的慈愛賞賜我們某些事物,也根據他的公義沒有賜給我們其它事物,我們就當按照神所分給我們各人恩賜的大小,看得合乎真道,正如保羅所吩咐的(羅12:3;林前12:11)。
我們在此所指明的無非是說,你應當以所領受的恩賜,來向神許願,免得超過他所許可的,不自量力負擔過重而跌倒。例如那些兇手許願不吃不喝,直到殺死保羅(徒23:12),即使他們的計劃不是邪惡的,也是任意妄為將一人的生死置於自己的手中,是不可容忍的輕率魯莽。所以耶弗他是出於自己的魯莽狂熱而許願,就因自己的愚昧受懲罰(士11:30-31)。於此可見,發誓獨身是最瘋狂的膽大妄為。神甫、修士以及修女,因忘記自己的軟弱,確信靠自己能守獨身。然而聖經哪裡吩咐他們應該一輩子獨身,且發這樣的誓願呢?他們聽到聖經的教導「那人獨居不好」(創2:8),他們明白(難道他們沒有感覺到?)罪性存留在人心裡,不斷刺激人犯罪!他們竟如此確信自己可以終生不結婚(神給人的普遍召命),豈不知節制的恩賜多半是神在特別情況下所賜的,常是暫時的。
他們既然這樣頑梗,就不要希望得到神的幫助,反而應該記住他所說的﹕「不可試探耶和華,你的神」(申6:16;太4:7)。靠自己發誓守獨身,就是竭力違反神所賜的天性,藐視他所給的今生恩賜(包括婚姻),將這些恩賜當作根本不屬於我們。他們不但大膽如此行,也膽敢稱婚姻為「污穢」,卻頌讚獨身禁慾為崇高偉大。事實上,神沒有將婚姻視為與自己威嚴有衝突,他親自設立婚姻(創2:22);神說人人都當尊重婚姻(來13:4);我們的主基督參加婚禮,表示認可婚姻,並施行他的頭一個神蹟來尊榮之(約2:2,6-11)!教皇黨徒不顧上促事實,還稱厚顏無恥的稱自己獨身生活為「天使般的」,並且事實上他們雖然獨身,卻非童貞!他們當中不少人犯淫亂之罪。他們將自己比擬為天使般,如此將天使與淫亂之人相比,以及與更加邪惡可恥之人相比,的確是侮辱了天使。他們如此自大高傲,藐視主所賜的婚姻 ,必遭到主的嚴厲懲罰。 許多神甫的生活敗壞,是眾所周知的。
我們所許的誓願,決不可攔阻自己從主所領受的召命與事奉,這是無須爭辯的事實。作丈夫的決不可許願離棄自己的妻子和兒女,去擔負其它責任;適合當官的人,在當選之後,也不可許願離棄公職,去作私自的事。我們所說「不可藐視自由」,必須解釋清楚,以免有人不明白。簡明扼要的說﹕神要我們管理萬物,並將萬物服在我們之下,好讓我們使用萬物叫自己得益。假若我們反而將自己服在外在事物之下(這些事物本該是幫助我們的),則我們毫無理由希望這樣事奉會蒙神悅納。有些人庸人自擾,假作謙卑陷入網羅,發誓願遵行許多條例,希望藉此贏得別人稱讚,但神卻定意要我們按遵照聖經真理,遠避這些宗教儀文。因此,我們若想避免這些危險,就必須記住神在教會裡設立的規矩,決不可離開之。
關於發誓願,必須考慮的第三件事是﹕你若希望神悅納認可你所發的誓願,就當思考你許願的動機。既然主看你的內心而不是外貌,同一件事情(在不同的動機之下)也許有時蒙神悅納,又有時極不蒙他悅納。你若許願不喝酒,因為你認為禁酒本身是聖潔善行有功德,則這是出自迷信;但你若因正當目的不喝酒,無人能責備你。根據我們所知,正當的誓願有四種,各有其目的。為了容易理解的緣故,我們可說:前兩種是為了當時的事,感謝主恩或悔改禁戒;後兩種則有關未來行事,小心謹慎或勵志職責。
[4.13.4b-6] 誓願的分類,合法的誓願
有關當時之事的誓願有兩種,第一是我們許願見證領受了神祝福,獻上感謝;第二是我們為了害怕神的忿怒,在犯罪之後自我處罰。前者可稱為「感恩的願」;後者可稱為「悔改的願」。關於感恩的誓願,例如雅各的許願,若主帶領他平平安安從流亡之之地回到自己家鄉,就十一奉獻給主(創28:20-22)。另一例子是舊約的平安祭,君王領袖即將參加正義戰爭時,許願若神使他們得勝就還願獻祭;或是當他們受到困嚴重困難壓迫時,許願若蒙拯救就還願獻祭。在詩篇中所記載的誓願,是屬於這種(詩22:25;61:8;56:12;116:14,18)。這樣的誓願對今日我們也能有幫助,當主救我們脫離某些災難、重病或任何危險狀況之前,我們可許願獻上感恩。因為敬虔的人立願獻禮物給神,作為感恩的莊嚴記號,免得被視為忘恩負義,這是合乎他的本分。
關於悔改的誓願,只需舉一熟悉的例子就夠了:有人因貪食好酒而犯罪,行為走樣,他為懲戒自己的放蕩,就許願一段時間禁戒美食,以較嚴厲方式節制自己,這是可行的。我們並非給犯這樣罪的人制訂普遍的法規,只是顯示如此誓願是許可的,如果當事人認為如此誓願對他們是有幫助的。因此,這樣的誓願合乎聖經,只要是由當事人自己選擇。
關於未來行事的誓願也有兩種,第一是促使我們更加謹慎防範試探,第二是激勵我們履行責任。前者可稱為「防範的誓願」,後者可稱為「勵志的誓願」。一人若發現自己特別傾向於某一罪惡,在某一事物上(其本身並非邪惡)很容易受試探而犯罪。因此他立下誓願壯士斷腕,不再去碰那件事物。例如,有人發現自己貪愛身上服飾,這些美衣飾物常引起他強烈的貪戀,於是發誓願禁戒自己不再穿戴美衣飾物,使他脫離給惡者留地步的危險。這防範的誓願,豈不是好主意嗎?同樣的,若有人因健忘或懶惰忽略敬虔生活的本分(讀經禱告),就勵志許願來刺激他的記性,奪去自己的懶惰,這勵志的誓願,豈不是好方法嗎?我們承認這兩種誓願,是基本的訓練,作為軟弱之人的幫助,對未經考驗與不成熟的信徒而言,他們使用這些誓願,是大有益處的。
總之,這四種誓願是為了達到上述各種目的,來處理外在事物,都是合理合法,可以使用,只要這些誓願的內容:(1)合乎神的旨意,(2)沒有違背自己所領受的召命,(3)沒有超過神所量給我們的恩賜。這是判斷誓願的三準則。
綜合以上所述,我們當如何看待「誓願」並非難事。眾信徒都有一共同的誓願,是在受洗時所立的誓願,也是在學習要理問答以及領聖餐所確認的誓願。因為聖禮就是聖約的記號與施恩的媒介,在其中主賜給我們他的憐憫,並因他的憐憫使我們得永生;我們也在聖禮中許願順服主。這是誓願的形式,至少是其總結﹕我們拒絕撒旦,而獻上自己事奉神,遵守他聖潔的誡命,拒絕跟從自己肉體的邪情私慾(羅13:14)。我們在聖禮中的此誓願,是聖經所證實的,是神所有兒女都必須承諾的,是聖潔的和可敬的。雖然在今生無人能持續完全順服神所要求我們的律法,然而這不成為誓願的障礙。因為恩典之約包括了:神赦免我們的罪並賜給我們成聖的心靈,所以我們所許的願中包含祈求赦罪和恩助。
在判斷個別的誓願時,我們必須記住上述的三準則,藉著這些準則就可安全的判定每一誓願的性質。然而我們所認為可行的聖潔誓願,並非是人人應該天天應用的。我們不敢貿然規定誓願的次數或時間,但是任何聽從上述三準則的人,只會作清醒和暫時的許願。你若常常過多許願,則誓願的重複頻繁必因流於形式而失去其屬靈性質,並且會傾向墮落成為迷信。你若許恆久的願,則你會很痛苦且厭煩的遵守這誓願,或因守願太長久,你總有一天會冒險違背它。
[4.13.7-9] 歪曲的誓願,修道的誓願
有關誓願的迷信禍害,攪擾世界已經好些世紀了。有人許願滴酒不沾,好像禁酒本身是蒙神喜悅的敬拜。也有人許願禁食;另有人許願在某些日子不吃肉,並幻想不吃肉的日子是超級聖潔,遠在吃肉的日子之上。另外還有一些更為幼稚的誓願(卻不是小孩子所許的願),有人認為發誓願赴特別聖潔之地的朝聖之行,是極大的智慧,並且有時選擇以步行或赤半身的朝聖旅行,因為辛苦去朝聖可以獲得更多功德。只要我們以上述三準則來判斷省察,即可看明這些舉世流行的狂熱誓願,是不可思議的,不僅虛妄且轉眼成空,更是充滿不虔不義。因為不論屬肉體的人怎樣判斷,虛假的敬拜是神所最恨惡的。此外,這些假冒為善的人,其極為有害且可咒詛的看法是:當他們遵行如此愚昧的誓願後,深信已為自己獲得與眾不同的義行功德;他們將敬虔當作只是奉行外在儀式;他們也藐視別人沒有那樣發誓願。
我們不必繼續列舉個別的誓願,但是「進修道院的誓願」是教會公開所推薦的,所以大為一般人所尊敬,我們必須簡單討論之。首先,人不應該根據修道主義有悠久歷史,來為現今的修道主義辯護,我們必須指出古時的修道生活與現在的截然不同。從前的修道院是那些願意訓練自己嚴守紀律、忍耐儉樸的人退隱之所。因為根據史家的記錄,修士採取斯巴達式的訓練,有過之而無不及。他們在地上睡覺,只喝水,吃麵包、蔬菜和樹根;最佳的飲食是油以及豆子。他們棄絕一切美食和對身體的嬌養。若不是有拿先素斯的貴格利、巴西流與屈梭多模等訓練有素的修士,留下記錄作證,否則上述這些會被認為是誇張。這些教父都是經過修道院生活的訓練,被召成為擔任監督的職位,當時其他偉大領袖有許多也是出身修道院。當時的修道院等於是訓練教會聖職人員的神學院。
奧古斯丁也見證,在他當時,修道院訓練提供教會所需的聖職人員。他曾對海島的修士說﹕「主內的弟兄們,我們勸你們當保持自己的決心並堅忍到底;若作為你們之母的教會,在任何時候要求你來服事,你不要得意洋洋的接受,或因自己好逸惡勞而拒絕,反而要以謙卑的心順服神。你也不可喜好休閒生活勝過教會的需要。若教會在過去生產時期沒有良善的牧者來服事她,則你無法解釋你是如何出生的」。他所說的是指教會的事奉使信徒藉以得著屬靈的重生。他的見證顯示,當時敬虔之人通常藉修道院的嚴格訓練,預備自己在教會事奉,使自己更適合擔任這偉大的治理職分。這並非說所有的修士都以此為目標或達到了目標,因為修士多半是未受教育的人;然而修士中的優秀且合適的人,通常被選立為教會領袖。
奧古斯丁的書中描述古時的修道生活。他為修道生活的辯護,也斥責某些墮落的修士,因他們開始敗壞修道院。他說,修士棄絕世俗的誘惑,共同過聖潔生活;他們住在一起,禱告讀經,討論信仰;他們沒有自鳴得意,也未因頑梗而妄為,無人擁有自己的財產;他們親手作工養生,卻沒有失去專心事奉神。他們向修道院院長負責,稱之為父;院長是大家長,不僅道德沒有瑕疵,神學信仰上也非常優秀;每天晚上修士們聽院長的教導。每一院長負責教導三千人(這主要是指在埃及和東方)。然後他們共進晚餐,只吃簡單食物,他們禁吃肉和葡萄酒以及其它刺激胃口的美食。(然而有些領袖無恥的放縱自己,巧立名目享受美食)。他們努力作工以及儉樸生活,將多餘的食物分給窮人。他們不將多餘之物留為己有,乃是送給別人。在修道院裡,無人被迫去作無法承擔的事;也無人因軟弱而被定罪。他們記住聖經所說要彼此相愛;他們也記住「在潔淨的人,凡物都潔淨」(多1:15),因此他們操練自己並非視食物為污穢而禁戒之,乃是因禁止私慾並保持對弟兄的愛。他們記住「食物是為肚腹,肚腹是為食物」(林前6:13)。他們在健康時約束飲食,在生病時為了身體復原也會多吃一點。他們不喝酒,但在需要醫治時喝一點酒;並他們以弟兄的愛勸戒那因愚昧而禁酒的人,免得他們因迷信變得更軟弱而非更聖潔。所以他們認真操練敬虔,曉得操練身體只是暫時有益處。因此他們特別注重弟兄相愛﹕在飲食、言語、衣裳、容貌各方面,都遵行彼此相愛。他們以愛集聚並共同追求合一的愛。違背彼此相愛是邪惡的,被視為如同違背神自己。若有修士拒絕彼此相愛,則就被開除;若有人藐視彼此相愛,他當天就必須離開。這是古時的修道生活。
[4.13.10-13a]
早期的修道主義,與後來的截然不同
奧古斯丁描述的早期修道主義,是聖潔以及合理合法的修道生活。中世紀教皇黨徒的修道主義卻是立下許多捆綁人的嚴厲規條,都沒有聖經根據,剝奪人的自由!他們居然教導衣服的顏色、飲食的種類或其它無緊要的儀式,不可與他們的規定有絲毫差異,凡違背者無法得赦免。奧古斯丁堅決主張:修士不可懶惰不作工,靠別人支持過生活。他否認當時任何有秩序的修道院有這樣的事。然而現今的修士認為懶惰不作工是他們聖潔生活的要素。因為你若奪去他們的惰性,他們誇耀高人一等、天使般的默想生活也就會消失了!
奧古斯丁所要求的修道生活,是訓練幫助修士操練敬虔,其實這是每位信徒都有的責任。他將弟兄相愛視為修道生活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準則,他絕不會贊成中世紀這種修道(少數人離群索居,與整個教會分開)的作法。他支持修道主義的目的,是盼望以修士相愛榜樣之光,能照耀教會並保守教會的合一。在「親手作工,操練敬虔」與「弟兄相愛,教會合一」這兩方面,現今修道生活已經墮落到與古時修道生活幾乎完全相反。現今的修士不滿足於基督對信徒的吩咐「殷勤不可懶惰,心裡火熱服事主(羅12:11),反而幻想一些新發明的敬虔方法來默想,目的是為了出人頭地、比別人更聖潔完美。
教皇黨徒將「聖潔完美」稱號唯獨歸給修道會的修士,神所賦予信徒的其他召命都排除在外。他們狡猾解釋說﹕修道生活被稱為「完美」,並非因為這生活本身包含完美,乃是因這是達到完美的最佳方式。他們喜悅在人前炫耀、給無知的青少年擺下陷阱、宣告自己的特權、稱讚自己的尊嚴為了輕視別人,這一切都是自誇在完美狀態裡。當有人揭穿他們的生活敗壞真相時,他們找藉口閃避說,他們未曾達到完美,但是他們在修道的狀態比其他人更渴慕與接近完美。老百姓蒙昧無知羨慕修道生活,視為天使般、完美、煉淨瑕疵;他們用這機會推銷其謬論。其實,他們宣稱修士在完美狀態(或接近完美狀態),這是聖經一點也沒有教導的;並將神所賜給我們的其他召命貶低為次等,而這些召命都是主親口所吩咐的,也有高貴的稱號。他們看重這虛假幻想,過於神親自吩咐且稱許的生活召命,難道這不是對神極大的羞辱嗎?
主基督賜下生活準則給眾信徒,他們卻感到不滿,另立扭曲的修道制度。他們宣稱修士有高人一等的地位狀態,所以擔當的重擔,比基督所交給他子民的擔子更大。他們宣稱修士要許願遵守福音書上的吩咐,要愛仇敵、不要自己伸冤、不可起誓等等(太5:33-48),然而一般信徒沒有遵守的義務。他們這樣的幻想從何而來?早期教會領袖眾口同聲說,每一信徒都必須遵守基督所說的每一句話。教皇黨徒幻想說這些命令不過是基督所給我們的「勸告」。這是極為有害的謬論,他們說修士所遵行的是完美準則,宣稱這比神所交付全教會的生活準則更加完全。凡建立在這錯謬根基上的修道主義,是可憎惡的。
他們引用馬太19:21「你若願意作完全人,可去變賣你所有的,分給窮人」,誇耀說修士因放棄一切財產,所以是「完全人」,到達完美狀態。假若「完全」的總意就是變賣一切賙濟窮人(作修士),則保羅教導說「我若將所有的賙濟窮人,卻沒有愛」,就算不得什麼(林前13:3),這如何解釋呢?雖然捨下財產,若缺乏愛,就算不得什麼,這是怎樣的完全呢?他們必會強辯說:愛的確是最高的,卻不是惟一的完全;修士捨棄財產是另一種完全。然而保羅說「愛」是聯絡全德的,有沒有捨棄財產並非關鍵,但是必須有「愛」才能叫人得以完全(西3:14)。保羅否認有任何「完全」能與「愛」分開,捨棄一切財產並不能使人得以完全。
[4.13.13b-16] 現今修道生活的變質,早期修道主義的隱憂
我們必須按著正意解釋基督的話「你若願意作完全人,可去變賣你所有的」(太十九21)。我們若注意基督說話的對象是那少年的官,則這句話的涵義是顯而易見的。我們應當總是注意上下文,說話的對象。這少年人問他該作什麼善事,才可以得永生(太19:16;路10:25)。問題是作什麼,基督就叫他看「律法」如何說。因為律法本身就是指向永生的道路;若不是因我們的墮落敗壞,律法就能帶給我們永生。基督藉著此回答,宣告他對永生的教導,與舊約中主的律法所教導的,沒有兩樣。他證實神的律法教導「完全公義」,同時駁斥錯誤說法,說他另立新的生活準則,叫人離棄神的律法。
少年的官並非出於惡意,而是以虛妄的自信回答說,他從小都遵守了律法一切誡命(太19:20)。無疑的,他的真實光景與他所誇的「遵守了所有誡命」相差甚遠。假若他的自誇是真的,則他已經是完全人了。律法包括神所要求我們一切的義行;假若遵守了全律法,就可以進入永生。主基督為了教導這少年人,看清他離開所誇的義有多遠,必須指出他內在的罪惡。他既然有豐盛的財寶,這就是他心所專愛的。所以,他既然沒有感覺到這內在的破口,基督就揭開之,說「去變賣你所有的」。假若他真是照自己所說遵守了全律法,就不會在聽到基督的話後憂憂愁愁的走了。因為那盡心愛神的人,必將任何攔阻他愛神的事物看作糞土,更會逃避之像逃避瘟疫一樣。
所以,當基督吩咐那貪戀錢財的少年官捨棄所有的一切,就如吩咐野心勃勃的人放棄他一切的尊榮,吩咐享樂主義者放棄他一切的享受,或吩咐淫亂的人放棄他一切的情慾。所以,人的良心若聽到一般的勸誡而不知罪,就必須特別指出其罪惡所在。教皇黨徒將此少年官的特例,解釋成通則,好像基督在此教導要求人放棄財產才能完全。其實,基督對少年官所說的,就是要叫這得意忘形的人認識己罪,叫他感受自己的核心問題,看清自己真相與所宣稱「完全遵行律法」不符,相去甚遠。
早期教會的修道生活專心致力於彼此相愛,修士離群索居,卻沒有脫離教會,繼續參加聚會,與信徒一起禱告與領受聖禮,仍是會眾的一分子。現今的修道主義截然不同,進入修道院之人與教會分離,自鳴清高私設聖壇,私自舉行聖禮,脫離教會的團契,破壞教會的合一。他們不僅是自立於教會會眾之外,更是各立修會門派,例如本篤會,方濟會,道明會等等,如同哥林多人各自結黨誇耀其師門(林前1:12-13;3:4)。這豈不是冒犯基督嗎?他們用這些名稱表明自己與一般基督徒不同,不過是高傲的分門別類罷了!
上述古代修道生活和現今修道生活的差別,主要不是在修士個人道德上,乃是在修會制度上。我們所指出的錯誤,並非幾位修士的錯誤,乃是那些與修道生活制度無法分開的錯誤。沒有任何的團體比他們被更多污穢邪惡;沒有任何人的懷恨鬥爭、結黨紛爭比他們更嚴重。今日修道院中充滿罪惡,我們並非指控所有修士都是惡人。修道院裡面仍有善良的人,但他們當中大都是惡人。這些少數善良之輩隱藏在大堆邪惡墮落的人當中,不但被藐視也受到侵擾,甚至有時受到殘忍的對待。賊窩之中容不下善良之輩。
奧古斯丁所稱讚的古時修道生活,現今已經蕩然無存了。即使是古時的修道方式,也有可議之處。我們承認早期的修士以外在嚴格方式來自我訓練,這並非出於迷信,然而他們不免對外在形式有過度的鍾情,以及偏歪的熱心。他們捨棄自己一切財產,除掉世俗擔憂是一件美事。但是神所更喜悅的是,專心忠誠的照管家庭:敬虔的家長清心免於一切的貪心、野心以及肉體的私慾,而忠心致力在神所給他的召命下服事。修士離群索居,退隱在安靜地方討論神學是一件美事,但是因為討厭人群而遠走高飛到沙漠曠野,並同時離棄主所特別吩咐我們的本分,則是不合乎基督徒的謙卑柔和(太11:28-30)。雖然我們可說早期修道生活本身沒有其他邪惡,但是帶給教會無用與危險的榜樣,也導致後來的修道院敗壞,則也就危害不小了。
[4.13.17]
修道的誓願,與獨身的誓願
現今的修道會規定修士在加入時,要發終身修道的誓願。此修道誓願的性質是邪惡的,因為其目的是設立一標新立異的敬拜方式,企圖以此積功德來獲得神的恩寵。其實,他們所發一切的誓願在神面前都是可憎惡的。其次,他們完全不理會神所賜的職業召命,也無他的認可,隨意選擇自己所喜歡的生活方式。這是輕率又不合乎聖經的嘗試,因為他們的良心在神面前無法有憑據,並且「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羅14:23)。此外,他們陷溺在許多邪惡和褻瀆的敬拜方式裡,他們的敬拜不是獻給神乃是獻給邪靈。為何舊約先知能說以色列人是將自己的兒女獻給邪靈而不是獻給神(申32:17;詩106:37)?這是因他們以褻瀆的儀式敗壞了那對神純正的敬拜。難道我們不能說這些修士用許多褻瀆的迷信儀式嗎?
他們的誓願是何種誓願呢?他們在神面前許願終身童貞,就如與神立約免除婚姻的義務。他們不能說他們發這誓願是要完全信靠神的恩典,因為神宣告這獨身恩賜沒有賜給所有的人(太19:11-12),所以沒有任何人可以假定他有此恩賜。那些有這恩賜的人可以使用之來服事神。若他們在任何時候感到肉體私慾的攻擊,就當投靠全能的神來抵擋誘惑。他們若沒有此恩賜、沒有神大能的特別幫助,就不可藐視神所賜給他們的解救辦法。因為神的話語清楚教導,沒有領受獨身恩賜的人,都是神所呼召結婚的人(林前7:9)。「獨身恩賜」不只是幫助人身體避免犯淫亂,也幫助人在思想上保持純潔。因保羅不但吩咐我們當避免一切外在的淫行,也吩咐我們避免一切思想上的淫念(林後7:1)。
教皇黨徒說,修士從開始就要全心全意的向神獻身,應當許禁慾的願且不許收回。古代修道制度允許人許願作修士,但是並未規定不許收回。後來漸漸形成習慣作法,規定在許願之後,不可後悔而決定結婚。在居普良的時代尚未形成這惡習,他說「若童貞者將自己獻身基督來修道,他們就當毫不裝假、謙遜貞潔的守這誓願。他們應當剛強謹守,等候守童貞的獎賞。但他們若不願意或不能恆久忍耐,我寧願他們結婚,也不可因自己過犯而下地獄」。但是現今時代,如果修士想要終止當初所許的願,就必定受到天主教很厲害的咒詛攻擊!這證明他們已經遠離了古時修士可以還俗作法。他們毫不饒恕無法繼續遵守這誓願的人,甚至無恥的宣稱: 修士若以還俗結婚來解決無法節制身體的問題,這比以淫亂污穢身體和靈魂的罪更為邪惡。
[4.13.18-19]
寡婦的誓願,修女的誓願
保羅論到在教會裡公開事奉的寡婦,若後來結婚就是廢棄當初所許的願(提前5:11-12)。這些獻身服事教會的寡婦曾許願持續獨身。但是她們這樣許願,並非因認為獨身是敬拜神的功德(就如天主教的錯誤作法),乃是因她們知道若再嫁結婚,必帶給她們家庭責任,使她們無法擔任教會侍奉職分。所以當她們宣誓就職擔任寡婦侍奉的聖工之後,若考慮結婚,難道這不是棄絕神所給他們的事奉呼召嗎?保羅說他們情慾發動就是違背基督(提前5:11),他們沒有遵守自己對教會的承諾,也違背洗禮所表明的信仰承諾,因為洗禮的承諾包括個人當遵守神所給他的呼召。她們當中有些人喪失羞恥之心,不顧一切的放縱自己,與基督徒婦女所當過的生活完全不相稱(提前5:13)。總之,寡婦決定獨身的理由是再婚與她們所接受的寡婦事奉職分有衝突;她們許願獨身完全是她們的職分呼召要求。倘若她們被肉體的情慾所攪擾而落入污穢的行為,則不如結婚。保羅在此規定寡婦記在冊上參與事奉的條件是六十歲,是比較不受情慾攪擾的年齡。此外,我們反對天主教獨身的誓願,主要理由是他們立此誓願以為是積功德,並且這常是那些沒有獨身恩賜的人所許的願。
關於修女的誓願,與寡婦的誓願是截然不同的。天主教的修女誓願不合乎聖經。因為她們遊手好閒在修道院中過日子,不像提前5章所說的寡婦事奉,擔任教會對窮人的照顧職分,並以熱忱堅忍盡關愛的職責。這獨身誓願不應當是在年輕時所許的願,以免她們後來發現自己陷入情慾試探、闖了大禍。寡婦經過最危險的年齡之後,所許的願是既安全又聖潔的。保羅當時不接受低於六十歲的婦女的獨身誓願(提前5:9),他勸年輕的婦女結婚生兒育女(提前5:14)。所以,天主教鼓勵十二歲、二十歲、三十歲的女士許願作修女,這是不當的事。他們用欺哄、強迫、恐嚇的方式,逼年輕女孩負這重軛,這是我們不能容忍的罪。
[4.13.20-21]
違背聖經的迷信誓願,必須立刻廢除
上述已經清楚解釋天主教的誓願,不合乎真道以及不蒙神悅納。那些無知且良心軟弱的人,知道以前所發的誓願不蒙神喜悅,在他的咒詛之下,卻仍舊懷疑自己仍有義務守住誓願。他們想到違背自己對神所許的願時,感到困擾;另一方面也擔心繼續遵守這誓願會犯更多的罪。因此他們陷入兩難之間。唯有真理能救他們脫離困境、得以自由(約8:31-32)。
首先要澄清誤會,我們要曉得一切不合乎聖經、不當的誓願,因在神面前毫無價值,所以必須視為錯誤而取消之。當我們與別人立約後,對方要求我們繼續守約,則我們受約束必須履行,所立的約對我們具有約束力。若對方不要我們守約,而我們繼續單方守約,則失去意義。神不要我們發錯謬的誓願,也不要我們遵行他不喜悅的誓約。若我們還執意遵行之,則這是極其荒唐的,並且是犯罪。只有那些根據聖經真理、有無虧的良心作證的誓願,才是討神喜悅的誓願,才是善良的。
「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羅14:23),這是永不改變的定律。此即表明: 當我們在疑惑中行事時,這就算為我們的罪,因為一切善良行為的根基是信心,因為信心告訴我們自己所作的蒙神喜悅。既然基督徒不可偏離聖經,不可在確實的信心之外行事為人,那麼人若因無知輕率作錯事,一旦他發現自己的錯誤,他就應該立即停止作這錯事! 輕率所許的錯願也是如此,它們不但沒有約束力,我們也必須停止理會它們。當我們明白這些偏離聖經的誓願在神面前毫無價值,是神看為可憎惡的,就該立刻廢除之。這些論證足以安慰敬虔之人的良心,並除掉他們一切的疑惑。一切出於不潔之心並不合真道之目的行為,都是神所棄絕的,並且神禁止我們將錯就錯繼續行惡。由此可見,一切來自謬誤和迷信的誓願,在神面前毫無價值,必須立刻廢棄之。
明白此真理的修士,為了榮耀神而廢棄修道誓願,卻遭受教皇黨徒的惡意誹謗。教皇派人士嚴厲指控他們失言背信以及起假誓。我們確信是神取消了人所發的錯謬誓願,這些誓願就失效而不需遵行了。其次,他們當時是對神無知並在謬誤中發誓,的確是受錯謬的捆綁,但如今他們受到真理知識的光照,已經被基督的恩典釋放了。既然基督十字架的能力,能救我們脫離那捆綁我們之律法咒詛(加3:13),就更能救我們脫離這外在的誓願鐵鍊,因為這只不過是魔鬼奸詐的網羅!毫無疑問,蒙基督藉福音所光照拯救的人,就是被基督釋放出來,脫離迷信的一切綑綁。
蒙恩得釋放的人,若沒有獨身的恩賜,是無法遵守獨身的誓願。無法遵守的誓願是會毀滅當事人的。因為神所定意拯救的人,必不讓他遭到毀滅,所以廢棄那誓願是理所當然的。我們已經解釋過獨身的誓願,對於沒有此特別恩賜的人而言,是不可能遵守的(太19:11-12)。即使我們閉口不言,經驗也在見證。幾乎所有的修道院充滿邪惡,這是眾所周知的。若他們當中有幾個人看來比其它的修道士更善良和含蓄,我們不能因此說他們是純潔的,因為錯誤的誓願重軛,即使被壓抑和隱藏,仍然在人心裡。因此,神以極為可怕的方式報應人的傲慢。因他們對自己的軟弱無知,違背自己的本性,貪心想要神沒有給他們的恩賜,並因不接受神給人克服這引誘的方式,而誤以為自己能以頑梗和悖逆勝過這引誘。當人被教導他需要結婚,並婚姻是神賞賜他的恩典以滿足這需要,然而他不但藐視婚姻,甚至以誓願約束自己而藐視神的恩典,難道這不就是頑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