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條件的揀選——多特信經第一項教義Unconditional Election: TheFirst Main Point of Doctrine
作者:Cornelis P. Venema 譯者: 駱鴻銘
譯自 But for the Grace of God, pp.
21-34
在前一章中,我們概括了多特會議在1618年召開的背景,並介紹了多特信經。我提到這份信經特別是為了回答1610年抗辯書的「五條文」而寫的。它們是為了確認聖經所教導的揀選,並駁斥在荷蘭改革宗教會裏亞米念派的錯誤。這解釋了信經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結構。它們接續不斷地反對亞米念派或抗辯派的五條文,首先提出聖經正面的教導,然後駁斥亞米念派的錯誤。
接著,多特信經的第一項教義(為了回答《抗辯書》的第一條而寫的)所處理的是「無條件揀選」(Unconditional
Election)的教義。抗辯派/亞米念派的立場教導,上帝揀選拯救祂的百姓,是基於「預見的信心」(譯按:即上帝預先看見誰會信祂);而信條則確認,上帝揀選拯救祂的子民,完全是基於祂主權的恩典和憐憫。
既然我在這章和接下來的幾章中會按照信條的次序,我會先總結信條對於聖經所教導的「無條件揀選」的立場。在提出這個立場之後,我會考慮信條的教導有什麼聖經的支持。在總結的部分,我會簡短說明兩個議題,這是在改革宗教會歷史上有許多討論的議題,即遺棄的教義,以及如何宣講揀選的福音。
一、信條的立場
多特大會給第一項教義下了這樣的標題:「上帝的揀選與遺棄:上帝關於預定的判決。多特大會宣告,此判決符合聖經上帝的話,且直到今日仍然被所有的改革宗教會所接納。以下條款闡述了這個判決。」這個標題清楚地說明,多特信經的制定者想要闡明無條件揀選的歷史觀點,這是所有的改革宗教會都持守的,並反對亞米念派的發明。
信條在一開始的幾個條文裏提到:「眾人在亞當裏都犯了罪,都要受咒詛和永死的刑罰」(第一條),而上帝藉著差遣祂的獨生子,就顯明了祂的愛(第二條);但是上帝的忿怒仍舊繼續停留在那些不信耶穌基督的福音的人身上(第三、四條)。信條藉此直接提出這個關鍵的問題:為什麼有些人會信基督而得救,而其他人卻留在他們的罪中,繼續不信(第五條)?或者換一種方式,信條這樣問道:為什麼有些人在聽到福音的宣講時會悔改相信,而其他人卻仍然留在他們的罪裏,仍然受上帝公義的定罪?
對這個問題——為什麼有些人藉著福音得救,而其他人卻在不信中滅亡——信條的回答是:有些人得救是因為上帝選擇要拯救他們,並藉著福音的宣講賜給他們信心;其他人沒有得救,是因為上帝把他們留在他們的罪中,並選擇不賜給他們信心。在創立世界以前,上帝就出於純粹的恩典和憐憫,在墮落的人類當中,主權地選擇一些人,使他們成為祂恩惠與恩典的接受者。
為了掌握信條在這第一項教義的教導的核心,以下的幾點確認特別重要:
有些人在時間當中領受上帝信心的禮物,有些人則否,這都是出於上帝永恆的諭旨(eternal decree)。「這話是從創世以來,顯明這事的主說的」(徒十五18)、「這原是那位隨己意行作萬事的,照著祂旨意所預定的」(弗一11)。上帝所揀選的人無論怎樣固執,上帝都按照這個永旨,以恩典軟化他們的心,使他們願意相信;至於上帝所沒有揀選的人,上帝就按照祂的公義,決定任憑他們存邪僻頑梗的心。我們從這件事可以特別看出上帝深奧、憐憫,同時又公義的本性,因為上帝對同樣陷入滅亡絕境的人,卻用不同的方式對待他們,這就是聖經啟示的「上帝揀選與遺棄(reprobation)的元旨」。(第六條)
揀選是上帝永遠不變的心意,所以上帝在創立世界以前,純粹因為祂的恩典,就按著祂至高旨意所喜悅的,從全體人類中揀選一群確定數目的個人,使他們在基督裡得蒙救贖。論到全體人類,他們原本正直,但都因自己的錯謬而墮落,陷入罪惡與敗壞。而那些蒙揀選的人,雖然原本並不比別人強,也不比別人配,而與別人一樣,都在同樣的慘境中。但是上帝卻在基督裏成就這一切。上帝從萬古之先就立祂為選民的中保與元首,是選民得救的根基。(第七條)
「上帝揀選祂的百姓」這個至高主權與滿有恩典的心意,是信心的來源與基礎,因此揀選的基礎不是人自己的信心。正如信條在第九條補充的:
上帝這樣揀選人,並不是因為上帝預先看見人會有信心,並且因信順服、聖潔,或是預先看見人裡面有任何其他美好的品格與性情,以這些為揀選的先決條件或原因;相反,上帝揀選人,是為了(for the purpose of)使人有信心、因信順服、聖潔等等。
因此,上帝揀選百姓得救的唯一基礎是祂的美意(第十條)。在祂主權的恩典與憐憫中,父神為了祂愛子的緣故,喜悅拯救一群特定的人。救恩乃是唯獨建立在這個基礎上。
在闡明聖經對於無條件揀選的教導後,多特信經繼續提到主權和恩典的揀選,使「一群特定數目的人得救」,這意味著有些罪人被上帝「越過」(passed by;或譯為遺棄),並被「遺留」(left)在他們的罪中:
此外,聖經特別強調我們的揀選這個永恆的、人不配得的恩典,並更清楚地向我們顯明,是因為因為它要進一步向我們作見證說,並不是每個人都蒙揀選,而是只有一些人蒙揀選,其餘的人在上帝永恆的元旨中被越過(遺棄)。上帝按照祂完全自由、完全公義、無可指摘、無可更改的美意,作出以下的判決:要把他們留在普遍的慘境中(這慘境原是他們自己的過犯所帶來的,是他們自陷其中);而不將得救的信心與回轉(conversion)的恩典賜給他們;卻按著祂公正的判斷,讓他們偏行己路;最後為了顯明祂的公義,永遠定罪他們、刑罰他們。上帝這樣定罪並刑罰他們,不只因為他們不信,也因為他們犯了其他各種罪。這就是遺棄的判決,但這決不使上帝成為罪的始作俑者(連這種念頭都是褻瀆上帝),反而顯明上帝大而可畏、無可指摘、公義的審判,按著公義報應各人。(第十五條)
如此,總而言之,這就是多特信經對無條件揀選的教導:在創立世界以先,上帝以祂的美意,從墮落的人類當中揀選祂的百姓,使他們得救,並將其他人遺留在他們的罪和慘境當中。據此,信心不是選民得救的根據或基礎;相反,信心是上帝拯救祂百姓的恩典旨意所結出的果子,祂定意要藉著福音產生出這樣的果子來。儘管多特信經在接下來的幾條條文中繼續考慮上帝拯救的旨意和工作的其他幾個面向,包括聖子贖罪和救贖的工作,以及聖靈藉著福音重生的工作,但它們都正確地堅持說,上帝揀選的旨意是三一上帝在歷史中一切救贖工作的源泉。「因為萬有都是本於祂、依靠祂、歸於祂。願榮耀歸給祂,直到永遠。阿們!」(羅十一36)
二、此立場的聖經支持
在改革宗教會裏,所有的信仰告白,其權威都是伏在聖經之下,而且都是從聖經衍生出來的。改革宗把這些信仰告白理解為是上帝寫下來的話(即聖經)所教導的總結。因此,它們都必須接受聖經的考驗——它們是否忠心地闡明上帝的話所教導的?因此,這個問題也適用於多特信經和信條對無條件揀選的教義的陳述:這個立場符合聖經嗎?
我不打算講述所有支持多特信經立場的聖經經文,只要引述信仰告白本身所訴諸的一些經文就足夠了。
在這部分,多特信經所引用的第一段經文是以弗所書一章4~6節:
就如神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使我們在他面前成為聖潔,無有瑕疵; 又因愛我們,就按著自己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 使他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這恩典是他在愛子裡所賜給我們的。
這段經文是使徒保羅頌讚上帝和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父所賜下的福氣。在這段經文中,保羅承認,在以弗所城所有信主的上帝的兒女,都是上帝在基督裏「揀選的愛」的受益人。這些在基督裏所得到的福氣包括:揀選,赦罪,聖潔,救贖,尤其是救贖,佔據最突出的地位。確實,所有這些福氣都是從上帝恩典的揀選所流瀉出來的。在創立世界以先,父上帝就在祂愛子裏、為了祂愛子的緣故,定睛在祂自己的百姓身上。從永恆起,祂就在愛中揀選並預定一群特定的人作祂自己的產業。這個揀選的旨意,並不是基於預見的信心或聖潔,而是使他們「得著」(unto)信心與聖潔的揀選(第4節)。因為此揀選的旨意完全是基於上帝的美意,因此也唯獨是「使祂恩典的榮耀得著稱讚」(第6節)。
除了這個關於上帝在基督裏無條件揀選祂自己的百姓的優美陳述之外,信條也訴諸羅馬書8章30節的確認:「預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所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所稱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這個確認出現在使徒所作的宣告的背景裏:「我們曉得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羅八28)既然上帝預定要在基督裏拯救祂的百姓,所有「按祂旨意被召的人」就可以有完全的信心,相信上帝必然會成就祂所計劃的。根據這節經文,上帝必定要完成祂的計劃,以至於蒙上帝預定的人,他們的呼召、稱義、得榮耀都是確定的、有保證的。
多特信經接下來從聖經證明,上帝揀選的旨意完全是基於祂的美意,而不是基於信徒身上的條件,信條特別訴諸羅馬書九章11~13節。在這段經文中,使徒保羅回答這個問題:那些屬於「以色列」的人,為什麼有些人得救,而有些人沒有得救?使徒首先在羅馬書九章1~5節提到,以色列人當中,有許多人「按肉體」拒絕了基督,因此,使徒提出這個問題:難道「神的話落空了嗎?」(第6節)他的回答概括言之就是:「當然不是!」在上帝對待祂的百姓的整個歷史中,上帝都成就了祂「揀選人的旨意」,拯救那些祂要拯救的人,而沒有拯救其他人。
為了說明上帝如何顯明祂揀選的旨意,使徒引用了雅各和以掃的例子:「雙子還沒有生下來,善惡還沒有做出來,只因要顯明神揀選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為,乃在乎召人的主。 神就對利百加說:『將來大的要服事小的。』正如經上所記: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是我所惡的。」在羅馬書九~十一章論證的背景中,使徒在這些經文中要強調的要點都是清楚的。有些人得救,有些人失喪,不是因為有些人配得,有些人不配,不是因為有些人行善,有些人行惡,而是單單因為上帝的恩典和揀選的旨意。
多特信經也引用了其他經文來支持他們對無條件揀選的認信,其中有:以弗所書二章8節:「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腓立比書一章29節:「因為你們蒙恩,不但得以信服基督,並要為祂受苦」;以弗所書一章1節:「我們也在他裡面得了基業;這原是那位隨己意行、做萬事的,照著他旨意所預定的」;使徒行傳十三章48節:「外邦人聽見這話[保羅和巴拿巴關於上帝拯救外邦人的旨意的宣講],就歡喜了,讚美神的道;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約翰福音十七章6節:「你從世上賜給我的人,我已將你的名顯明與他們。他們本是你的,你將他們賜給我,他們也遵守了你的道」;以及提摩太後書一章9節:「神救了我們,以聖召召我們,不是按我們的行為,乃是按他的旨意和恩典;這恩典是萬古之先,在基督耶穌裡賜給我們的」。
這些在多特信經的文字中所引用的經文抽樣,已經足以顯明這個教導背後有充足的聖經見證。聖經合一的見證是:信徒所以成為今天的樣子,純粹是出於上帝的恩典。若不是上帝在基督裏揀選的恩惠,信徒就仍然還在他的罪中。
三、關於「遺棄」的辯論
最近無論是在荷蘭還是北美的改革宗教會歷史裏,都有一些關於「雙重預定」的辯論,尤其是關於遺棄的教義,一直在進行。有一些聲音是針對多特信經所謂的「經院主義」而發的,也經常有一些是針對這個信仰告白當中,被輕蔑地稱為「諭旨神學」(decretal theology)的內容。經常有人論證說,我們應該談論上帝永恆揀選的心意,祂在基督裏拯救祂百姓的美意,但是我們不應當談論上帝「越過」(遺棄)其他人的永恆旨意,也就是「離棄」其他人,任憑他們留在他們的罪惡和慘境當中,不賜給他們信心和回轉的心,最終定他們有罪,讓他們因為不信和其他的罪惡遭受永恆的刑罰(第十五條)。那些提倡這種論證方法的人想要堅持說,上帝揀選的旨意只有恩典、且單單是恩典。因此,我們應當避免談論上帝不拯救人的旨意,或遺棄那些祂會憑祂永恆的計劃所要越過的人。
儘管反對雙重預定教義,尤其是遺棄的教義的人,他們的論證變化多端,但是有三個論證是最突出的。第一個論證宣稱,聖經沒有任何一處教導遺棄的教義,這只是從揀選的教義所得出的邏輯推論。第二個論證堅持認為,遺棄的教義會讓上帝成為罪的始作俑者,因為它把有些人在福音的宣講下不肯信、不肯回轉的事實,都推責給上帝的計劃。第三個論證宣稱,聖經只說上帝揀選教會整體,而不是如多特信經所說的,揀選「一定數目的個人」。根據這個論證,我們只應當談論上帝對一群百姓之歷史性的救贖揀選(historical-redemptive
election),而不可談論上帝永恆的諭旨(無論是單一的諭旨還是複數的諭旨)。
四、我們該如何回應這些反對意見?
關於第一項論證,我們應該留意到,聖經同等地論證到揀選特定的一些人的教義,也論到不揀選或遺棄一群特定的人的教義。基於這個理由,多特信經的學者們正確地留意到,聖經「向我們作見證說,並不是每個人都蒙揀選,而是只有一些人蒙揀選,其餘的人在上帝永恆的元旨中被越過(遺棄)。」(第十五條)除非我們已經無法識別字詞的意義,否則任何教導上帝揀選一群特定的人(particular election),使他們得救的經文,就是同等地教導上帝沒有揀選其他的人。說上帝「揀選」一些人得救,等同於說有些人沒有被揀選,因此不是選民。這只是從聖經所教導的特殊揀選所作出的邏輯推論。聖經教導,不是所有的人都是蒙揀選的,意思就是有些人是非選民。
關於第二項論證,那些宣稱「遺棄」會讓上帝成為罪的始作俑者的人,不只忽略了多特信經作者們對這種說法的清楚駁斥(他們斥之為「褻瀆」),也忽略了這個最重要的事實,即上帝揀選與遺棄的計劃是在人當中作區分,而這些人都是被視為在亞當裏墮落了,並且要受上帝公義的定罪的。換句話說,有些人沒有得救,確實是三一上帝的美意。但這並不會讓上帝成為他們的罪與不信的來源。這也不會使祂對不信和不知悔改的最終定罪和永恆刑罰變得不公義。因為我們必須記得,所有的罪人都虧缺了上帝的榮耀,配受祂的定罪。而且儘管上帝要拯救選民或越過被遺棄的人的美意是我們難以測透的,然而信徒仍然可以有把握地認信,上帝所作的一切都符合祂最高的智慧和公義。
關於第三項論證,沒有錯,我們必須避免一種個人主義式的、否定歷史的揀選教義。就聖經本身來考慮,上帝所揀選要拯救的人就構成了教會的整個身體,也就是基督揀選的新婦。選民的總數就是那個由在基督裏的新人所構成的有機合一體,他們是上帝靠著祂的聖靈和聖道,藉著合一的真道,樂意從墮落的人類當中呼召出來的人。因此,我們不應該以為選民是由孤立的個人所組成、或集合而成的,就像「從火中抽出來的許多柴」(譯按:參見亞三2)那樣。
然而,這個團體性的、有機的,新的選民群體,即上帝在基督裏所揀選要拯救的,也是由上帝所賜予基督的許多個人所組成的。聖經對揀選的理解,少不了一種特定的、個人的維度。誠然,想要否認上帝對祂百姓的揀選是揀選一個特定數目的具體的人,就會剝奪了我們從這個教義所得到的安慰。因為從揀選所得到的安慰和從福音得到的安慰是完全一致的,也就是海德堡要理問答所說的:「……我……不屬於自己,而是屬於我信實的救主耶穌基督」(海德堡要理問答,問答1)。
五、如何宣講揀選
在結束對多特信經關於揀選的教導的撮要之前,我們必須提一下對於揀選的宣講。非常常見的,有人宣稱我們不可能宣講多特信經多闡明的無條件揀選的教義,即使這是聖經的教導。因為(他們這樣論證)這個信仰告白是無法宣講的,這樣宣講是不符合聖經的。
值得注意的是多特信經的作者們,以一種富有智慧的方式清楚認識到宣講揀選的必要。在第一項教義的第十四條,我們讀到:
正如在上帝最有智慧的安排下,這個關於「揀選」的教義曾在新舊約聖經時期,藉著眾先知、基督自己與眾使徒宣講,並隨後書寫在聖經中,也在今日保存在上帝的教會中;既是這樣,我們就必須以謹慎的態度、敬虔聖潔的方式,在適當的時機、適當的地點闡明這個教義,因為這個揀選的教義是特別為上帝的教會預備的,使上帝至聖的名得著榮耀,並且使上帝的百姓得振奮、蒙安慰,而不是要窺探至高者的隱秘,因為這必定徒勞無功。
思想信仰告白的這個重要的確認,會提示我們在宣講揀選的教義時必須遵行以下的指導方針。
首先:在任何的話語職事中,或者在宣講上帝的話時,我們都必須宣講「上帝的全部計劃」(the whole counsel
of God;譯按,見徒廿27,《新譯本》),包括無條件揀選的教導。為了教導並拯救祂的子民,上帝樂意向他們啟示聖經中關於祂揀選恩典的真理。如果我們不去宣講聖經關於這個主題的教導,就是不忠心,也不知感恩。
其次:宣講揀選必須是受過上帝的話的嚴格訓練,只有上帝樂意要藉著聖經向我們啟示的,才是我們宣講的內容,不能多也不能少。這意味著我們不應該「好奇地」(譯按:見第十二條)窺探揀選的對象,超過聖經啟示的範圍。
第三:儘管揀選的教義是福音的核心,也就是上帝恩典地判定要在基督裏拯救祂的百姓的好消息,但這並不是福音的全部。所有的福音宣講都必須清楚地在以下兩者之間作區分,即上帝要拯救祂百姓的永恆旨意,以及在救贖歷史中,上帝樂意要完成這個旨意所使用的方法。用傳統的說法,宣講揀選必須不能混淆以下兩者:即揀選的目的,以及上帝使用來達成這個目的的聖約手段。因為上帝樂意藉著福音的宣講來吸引祂的百姓到祂那裏,宣講揀選就不能取代或沖淡最誠摯的呼召,要罪人憑信心和悔改來回應。
第四:任何對於「福音」(即上帝在基督裏揀選的愛和旨意)的宣講,把福音當成一道謎題,把上帝永恆的旨意和在基督福音裏對祂恩典和恩慈的啟示割裂開來,都必須加以拒絕。揀選的宣講絕對不可以和藉由福音相信和悔改的呼召分割開來。它也不能脫離要他們相信的召喚(這些召喚是透過福音,毫無差別地向所有的人發出的)。信徒必須得到保證,「他們的揀選和呼召」在基督裏是確定的,而且是堅定不移的,加爾文說,這是在我們裡面的一面「鏡子」,我們可以默想我們的揀選。
第五:雖然有些人有時候會說,我們不能宣講遺棄(即上帝自由的決定,要將一些人留在他們自己的罪和慘境中),但這是基於一個錯誤的假設,即宣講遺棄是要求牧師宣告會眾當中有些人是上帝的棄民。但這卻是謊言。每個牧師的職責是呼召所有聽聞福音的人都要悔改和相信,確信主會使用這個途徑來吸引祂所揀選的人來到祂面前。這個同樣的信息要向所有的人、不作區分地宣講。用多特信經的話說,就是福音必須「不作區分、沒有差別地向萬國萬民宣告傳揚」(譯按:見第二項教義,第五條)。
第六:揀選的宣講都帶著雙重的目的,就是上帝的榮耀和我們的安慰。要想符合聖經地來宣講揀選的教義,都必須通過這個最嚴格的考驗。在宣講這個教義時,我們必須問自己:此宣講能榮耀上帝嗎?它能安慰信主的罪人嗎?牧師或會眾的呼召不是揣測地探尋這個問題:「誰是選民?」以及「誰是棄民?」當然不是!相反,牧師的呼召是高舉並彰顯上帝無往不利的恩典,這是祂在耶穌基督裏所顯明的、祂子民所不配得的恩惠。這樣的宣講可以榮耀上帝,並帶給人牢靠的安慰。
多特信經本身用一個優美的祈求來結束,這個祈求很適合這個主題,也適合於用來總結我們的討論:
願那位坐在天父右邊,賜下諸般恩賜給人的上帝的兒子耶穌基督,用真理使我們成聖,把那些錯謬的人帶到真理面前,封住那些毀謗真道之人的口,以智慧和分辨的靈堅固那些忠心的聖道僕人,使他們一切的講論都榮耀上帝,並造就聽者。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