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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1


論范泰爾對巴特的評價

/曾劭愷

编者按

近日,香港天道书楼出版巴特的巨著《教会教义学》第一卷第一分册中译本,引来些许质疑。教会如何理解巴特的神学思想,尤其是巴特对《圣经》的定位,是决定是否出版此部巨著的重要考量。曾劭愷老师在本文中,一方面通过梳理范泰尔与巴特观点的相似性、以及对范泰尔和巴特思想的几点澄清,回应两位资深牧者对巴特的批评;另一方面通过梳理范泰尔对巴特的评价,试图提醒大家,批判要建立在诠释的基础上,诠释巴特思想时,不要落入神学上的“身分政治”,受所属阵营的影响,不去接触巴特的著作,过早对巴特的思想下定论,或处在巴特思想的深刻影响下而不自知。

此文反映了在汉语学术界,特別是教会界,引介和研究巴特神学思想的一些现实困境,但同时也昭示出进一步深入研究巴特神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文章初稿原发表于作者本人的Facebook主页。推送时已获得作者本人授权。在此感谢曾劭愷老师对巴特研究微信公众号的大力支持!

近日,天道書樓宣布出版巴特《教會教義學》中譯本,引來一些保守教會的質疑。我不是天道作者,更未在天道書樓或相關機構任職,因此,我想我可以從一個不帶利益關係的角度澄清:出版巴特的鉅著,不代表天道認同或意欲推廣巴特的神學。天道書樓暨環球聖經公會總幹事廖金源牧師近日在私信中向本人表示,出版此書其實是個艱難的決定,「經濟考量是一個因素,但教會怎樣看待巴特,卻是更重要的考量因素」。他提到,他對巴特神學的「兩大疑問」之一,即在於「聖經的定位」。我替天道《教會教義學》撰寫的推薦文中提及巴特的聖經觀,而廖牧師來信時則指出,我在文中堅持「聖經是聖靈默示的命題啟示」,以此「回應巴特的聖經論…,以數言站穩聖經的立場,點破巴特的相關論點」。廖牧師表示,他因此對出版此書的決定「安心不少」。

我想,我跟廖牧師及天道同工有一共同的體會:保守華人教會長年在強烈的敵我意識下,懼巴特神學如蛇蠍,不願閱讀巴特的一手文獻,卻由其它管道受到巴特思想多方面的影響而不自知。翻譯《教會教義學》,能夠幫助我們明白「巴特到底講了什麼」,進而持平地反思巴特神學對教會信仰的正面貢獻或者負面影響。

天道書樓宣布出版巴特《教會教義學》後,有兩位我非常尊敬的牧者相繼對巴特提出強烈批評。其一是康來昌牧師,他寫了一篇短文,採取范泰爾(Cornelius Van Til)的詮釋框架,進而批評巴特的神學如同其對婚姻之不忠,指巴特腳踏兩條船,一面聲稱自己持守正統,一面卻暗地委身於康德的現代哲學。我已寫信與康牧師商榷他那篇文章的內容,他也表示他願意再多想想。

另一位我所景仰的長輩是林慈信牧師,他近日宣布,將以中華展望的平台,介紹范泰爾在《新現代主義》(The New Modernism)中對巴特的批評。由於林牧師的論述尚未發表,故我在此無法具體回應,只能討論范泰爾對巴特的解讀。在回應康牧師的具體評論之前,請容我就這較寬泛的主題先講兩句。

多數華人讀者對於范泰爾大概較為陌生,而熟悉這名字的讀者,也不見得贊同他的思想。不過,他對巴特的批判,主宰了英語世界保守福音派近數十年來對巴特的認知,而華人教會對巴特的理解,主要也來自范泰爾。華人教會亦有不少畢業於費城西敏神學院(Westminster Theological Seminary)的領袖,採鮮明的范泰爾主義立場,這立場近年來在中國大陸改革宗運動中更儼然成為中流砥柱。

我雖不同意范泰爾對巴特的理解,但我自己的詮釋,在英語范泰爾主義者的圈子裡是得到認可的。我有一篇文章,題為〈范泰爾與巴特的神學本體論:一個批判性的比較〉(“The Theological Ontologies of Van Til and Barth: A Critical Comparison”),將發表於 Bradley Green 正在編輯的一本書,書名為《以上帝的思想為念:范泰爾傳統內的論文》(Thinking Gods Thoughts After Him: Essays in the Van Til Tradition)。此書作者包括華人改革宗圈子相當熟悉的一些名字,例如William EdgarJohn FrameRichard GaffinVern PoythressLeland RykenLane TiptonNoel Weeks 等,還有活躍於學術界而較少發表大眾作品或演說的學者,包括 James AndersonDaniel StrangeNathaniel Gray SutantoChristopher Watkin 等。這本書論述范泰爾的書缺了一篇專門討論巴特的文章,於是他們就向我邀稿。

在答應邀請前,我非常清楚表明:「我自我認同為范泰爾主義者,這意味我跟隨他的認識論、護教學,以及神學的體系。然而,大多數時候,我傾向於不同意他的歷史神學。這是說,除卻我認為他對黑格爾非常精采的解讀及對多馬主義形而上學非常精采的批判,我通常發現自己不被他對安瑟倫、康德、祁克果、巴特等具有歷史意義的思想家的詮釋所說服。這當然不會減損范泰爾作為一位偉大思想家的地位(試問有多少偉大的原創型思想家,同時又是好的思想史學家?)。所以,如果要我論述范泰爾與巴特,這不會是一個典型范泰爾主義的巴特批判。取而代之的方式是,我會提出我自己對巴特的詮釋,並以他與范泰爾相比較,以范泰爾的體系為基礎,提出一個新的(不同於范泰爾的)巴特批判。」(原文:“I identify myself as a Van Tilian, which means that I follow his epistemology, apologetics, and theological system. However, I tend to disagree with his historical theology most of the time. That is to say, aside from his reading of Hegel and his criticism of Thomist metaphysics, which I think are brilliant, I usually find myself unconvinced by his interpretation of historic thinkers like Anselm, Kant, Kierkegaard, and Barth. This of course does not diminish Van Til’s status as a great thinker himself (I mean, how often do we see a great creative thinker who happens to be a good historian of thought anyway?). So, if I’m to write something on Van Til and Barth, it won’t be a typical Van Tilian critique of Barth. Instead, Id offer my own interpretation of Barth and compare him to Van Til, offering a fresh critique of Barth on the basis of Van Tils system.”)。無庸置疑,編輯認同了這路線,我的文章才會被該書收錄。

在這裡,我想說的是,就算認同范泰爾的思想,並不意味必須認同他對巴特或任何人的批判。這就像我基本上完全同意林慈信牧師的正面教導,但我不需要接受他對任何人的批判,包括巴特,因為他的批判可能建立在錯誤的詮釋上。我們不可能在詮釋研究上成為所有領域的專家,而這也意味,我們對各思想家的著述,不一定都持正確的理解。例如,我拒斥多馬(Thomas Aquinas)的自然神學,但我不是專門研究多馬的學者,所以我必須承認,我有可能誤解了多馬。我必須承認,或許多馬的神學,其實與我自己的立場,比我想像中要更相近。再舉一例:范泰爾批判安瑟倫的「本體論證」時不遺餘力,但他的學生John Frame卻指出,范泰爾誤解了安瑟倫,而其實安瑟倫的神學方法與范泰爾是相當一致的。

我當然不會說范泰爾與巴特的神學其實相當一致。他們之間的確有重要的差異。但我會說,范泰爾對巴特的批判,乃是建立在錯誤的詮釋之上,而巴特與范泰爾之間的相似相通之處,遠比范泰爾所想像的要多。

在討論范泰爾對巴特的詮釋之前,我想先對不熟悉范泰爾的讀者進行一些澄清,因為我發現很多讀者也誤解了范泰爾。我一位非常要好朋友(頂尖的華人巴特學者),初次接觸范泰爾的文字時,得到了如此印象:「Van Til 的上帝論講的是古典形上學的、不變的理性上帝,其實還是來自亞里士多德的上帝論傳統,因而根本無法理解巴特所講的行動和啟示的上帝…。由此,他把巴特歸結於康德批判哲學是有一定道理的。」

這位好友對范泰爾的初步理解其實非常友善,他表示「同情理解」范泰爾的「擔憂」:范泰爾擔心巴特採取某種現代本體論框架,使得「上帝因而受制於人」。我這位兄弟進而友善地提出,范泰爾此處「和 Hunsinger 的擔憂比較像」(George Hunsinger 教授是當代英語巴特研究兩大泰斗之一,是我在普林斯頓神學院的神學碩士論文導師)。這位好友對范泰爾的印象,其實是許多現代神學研究者共有的。

然而,我當時即對這位好友指出,「Van Til 也自我定位為『反形上學』,甚至在范泰爾主義者的圈子裡,『形上學』是近乎粗口的罵人的話。范泰爾反對自然神學,並認為亞里斯多德主義是基督教神學的一大毒瘤。」關於這點,可參考Presbyterian and Reformed (P&R) 出版社「大思想家系列」(Great Thinkers Series)中 Scott Oliphint(費城西敏神學院護教學教授)所著 Thomas Aquinas 一書。這本書曾使保守改革宗陣營內同情「經院哲學」的人(包括鼎鼎大名的Richard Muller)對范泰爾主義進行了一陣韃伐。

范泰爾絕非一味守舊的所謂「基要主義者」(假如這詞彙是指「食古不化」:關於這詞彙的使用,見我恩師巴刻博士所著 Fundamentalism and the Word of God 一書)。他更不是不懂康德卻一味反對康德的古典神論者(當然,他對康德的詮釋有很多技術性的錯誤,其實巴特亦然:我在 P&R 「大思想家系列」的下一本書,就是要介紹康德,會對此議題稍作評論)。

范泰爾自己的護教學是所謂「前設論」,他所採取的論證模式,很直接明確地用康德的術語稱為「超驗論證」(transcendental argument)或「超驗法」(transcendental method)。范泰爾跟隨巴文克(Herman Bavinck),認為康德對理性的批判,深刻地提醒了我們上帝的不可測透性(divine incomprehensibility)。范泰爾甚至借重康德的批判,強而有力地否定了傳統形上學、經院哲學、自然神學、證據論護教學那種「人透過自然尋找神」的嘗試。在這點上,范泰爾與巴特是非常相似的。

此外,范泰爾在普林斯頓大學(不是普林斯頓神學院)的博士論文,專攻的課題正是傳承自黑格爾等德意志哲學家的觀念論哲學(idealism)。他使用了大量的黑格爾主義詞彙,甚至稱三一上帝為「concrete universal」(這是個比較複雜的概念,我在 P&R 「大思想家系列」剛出版的 G. W. F. Hegel 一書中有討論范泰爾如何使用並批判黑格爾,在此不贅)。

有趣的是,在1940-1950年代,J. Oliver Buswell 等美國基要派神學家對范泰爾提出的指控,與范泰爾對巴特的指控,幾乎一模一樣。他們認為,范泰爾引進了德意志觀念論,腐化了基督教神學。這並非空穴來風的指控,因為對於熟讀觀念論文獻的讀者而言,范泰爾許多論述乍看之下真的跟黑格爾十分相似。但 Timothy McConnell 2005 年一篇題為〈觀念論對范泰爾護教學的影響〉(“The Influence of Idealism on the Apologetics of Cornelius Van Til, Journal of the Evangelical Theological Society 48)的論文中指出,「觀念論為范泰爾提供了一個需要處理的難題的框架」,但他處理這些難題的基礎與出發點,卻是正統的上帝論,包括三一論。我們稍後會看見,其實巴特的情況相當類似於范泰爾。

簡言之,范泰爾其實是一位十分有深度的創新型思想家,一方面堅持正統,一方面也活在現代。他的神學誠然保守,但他並非食古不化的保守主義者。許多英語巴特研究者不將范泰爾放在眼裡,其實一方面也要怪范泰爾自己對巴特的批判太過簡單粗暴,使得這些學者對范泰爾自己的思想失去了興趣。我認為,這是相當可惜的事。

另一方面,我發現范泰爾的跟隨者,少有自己去研究巴特的。近年來,范泰爾主義圈子內,只有Jim CassidyRyan Glomsrud對巴特進行了深入的研究。Lane Tipton即將在P&R「大思想家系列」出版Karl Barth,我不知道他的理解有多深入,只能拭目以待。大部分跟隨范泰爾的人,會像我所認識的一位老牧師那樣,說:「我沒有看過巴特的文字。范泰爾讀過了,讀得很仔細,他說,巴特完全扭曲正統信仰,讀巴特浪費時間。范泰爾還會錯嗎?」(有兩位前輩對我引述過這句話,我自己也親耳聽到過)。

或許有些讀者會認為,就算不讀巴特,也沒什麼可惜的。但就算真的不可惜,我認為,這種態度非常危險。就像我已經指出的,華人教會的信仰其實受了巴特深刻的影響,卻不自知,反而帶著強烈的敵我意識,拒巴特的文獻於千里之外。這迎合且助長了華人教會當中某種「只論立場、恐懼思辨、拒絕對話」的傾向。

「批判」必須建立在正確的「詮釋」上。若「詮釋」錯了,那麼「批判」也就錯了。我認為,范泰爾對巴特的詮釋並不全面,因此他的批判也有問題。

再者,華人范泰爾主義者在過往闡述范泰爾對巴特的批判時,經常沒有完整地掌握范泰爾的批判方式。范泰爾非常清楚地表示,他並非批判巴特的用意,而是在巴特的思想中找出自相矛盾的地方,並主張巴特的神學當中有些違反他自己用意卻又足具份量的要素,若前後一致地發揮,會導致他整套神學偏離正統。事實上,布仁納(Emil Brunner)也對巴特的神學本體論提出過幾乎一模一樣的批判,認為巴特的三一論及神學方法自相矛盾,而如果巴特要前後一致,那麼就必須違反自己用意,得到進程神論的結論,幸好「巴特沒有嘗試得出這樣的結論」(Emil Brunner, Dogmatics, vol. 1, The Christian Doctrine of God, trans. Olive Wyon. Philadephia: Westminster, 1950, p. 315)。

簡言之,范泰爾對巴特的批判其實是:巴特在神學內容上想要回歸正統,但他的方法論會使得他偏離正統,這顯示他的神學內容及神學方法之間有嚴重的矛盾。但華人范泰爾主義者過往在呈現范泰爾對巴特的批判時,卻往往勾勒出一幅圖畫,讓人以為巴特乃是前後一致地在神學內容及方法論上皆徹底偏離了正統。這其實不是范泰爾對巴特的理解。

林慈信牧師令我十分敬佩的一點是,他從不去講巴特婚外情的事,正如他從不討論倪柝聲先生的私德。林牧師曾表示,這樣是不厚道的。他訴諸范泰爾批判巴特時,總是就事論事,只討論巴特的思想,不進行人身攻擊。我認為,這在那一輩華人牧者中,是極為難得的榜樣。林牧師正面的教導,對我有很深的影響,我也很難找出我在神學上有什麼地方與他持相悖的觀點。然而,巴特研究這門學科不斷在進展,巴特學者對巴特的詮釋仍有許多辯論。我認為,我們應該謙卑地承認,范泰爾對巴特的詮釋不一定是正確的。

康來昌牧師的教導,也深深影響了我。過去幾年,我經常主日外出講道,平時較少機會在教會聽道。由於自己需要得餵養,我經常上網聽康牧師講道,遠多過我聽任何中外牧者的道。事實上,我當年選擇研究巴特,也是與康牧師長談後所作的決定。康牧師當年鼓勵我去研究巴特時,曾對我說:去把巴特哪裡講得好、哪裡有問題,都研究清楚,不要不清不楚地定他罪,卻處處受他影響而不自知。當時港台教會其實受了巴特很深的影響,卻又不明就裡地視之如蛇蠍;對所謂「新正統」(巴特不是「新正統」!)這品牌避之惟恐不及,卻在日常生活中處處仰賴它的產品。

毫無疑問,康牧師是位知識淵博的牧者。雖然他並非專攻巴特研究,但顯然他對巴特思想與生平的認識,遠勝大多數華人福音派、基要派的批評者。更難能可貴的是他的謙卑:他有幾次不恥下問,諮詢我研究巴特的心得。如果他對巴特的批評在巴特研究者眼中有待商榷,可能一部分也是出於我過去所提供過的一些資訊在溝通過程中出了些差錯。

因此,我在這裡想要澄清幾個重點。

首先,巴特的婚外情與他的神學思想,的確是有邏輯關連的。關於這點,Christiane Tietz 2017年發表於 Theology Today 一篇題為 Karl Barth and Charlotte von Kirschbaum 的文章當中,從巴特的信件提出了決定性的證明。我不久前與康牧師見面時,也提到了這篇論文。

我們會發現,巴特的神學幾乎沒有為「成聖」留下任何空間。我在即將出版的《巴特的罪與恩典本體論:奧古斯丁主題變奏》(Barths Ontology of Sin and Grace: Variations on a Theme of Augustine. Londong: Routledge, 2018)中引用 George Hunsinger 教授的論點,指出路德及加爾文「將稱義理解為一個實存的現實,但巴特卻將其提昇至本體的層面,視其為人類天性的規定。如此,如Hunsinger所指出的,巴特對simul(身為罪人與義人的同時性)的強調,排除了『加爾文對(成聖之)漸進過程的強調』,並因此『導致了一些缺失』…。『兩位宗教改革神學家皆為(成聖的)漸進過程保留了特定的地位,是巴特根本沒有的』。」Hunsinger 教授認為,這是巴特神學的一大缺陷,而 Tietz 教授讓我們看見,巴特在信件中明明白白地用「罪」與「稱義」的本體同時性(ontological simul),將他的婚外情合理化。若巴特未曾陷入那段婚外情,是否他的神學會更加強調成聖呢?這是我們不得而知的。但至少我們可以看見,巴特在成熟時期所發展的本體論,的確被他用來為自己的婚外情辯護。

不過,用巴特的婚外情來解讀他在「正統」與「康德主義」之間如何腳踏兩條船,我認為難免過於牽強。首先,二者之間並沒有必然的邏輯關係。其次,巴特如何使用康德,其實是英語巴特研究學界目前激烈爭論的一個議題。有派學者認為,巴特是位跟隨康德的思想家。我過去大致上也這麼認為,但最近兩年,我會認為,巴特乃是用黑格爾的語言表述安瑟倫的本體論,同時拒斥康德、黑格爾、以及整個德意志觀念論的基本立場。這些論點都涉及非常細膩的詮釋,太快下結論,恐怕會有失公允。

值得指出的是,范泰爾將巴特置於康德主義的框架中而詮釋之,這與上述學派相當類似。這學派的代表人物是普林斯頓神學院教授 Bruce McCormack,這位泰斗與 Hunsinger 教授分別代表當前英語巴特研究兩大派系。McCormack 教授的路線一度得到許多青壯學者的支持,但他曾經指導過的博士生 Sigurd Baark 最近出了一本書,反對 McCormack 的論點。我跟 Baark 的新書出版只相隔數月,我當年離開普林斯頓後也沒有再跟他聯繫過。然而,我們兩人的解讀居然十分雷同:我們都認為,巴特保留了古典神論,堅持上帝「完美存有」(perfect being)是不改變的,而上帝所經歷的一切改變,都是在祂第二位格中透過外加的人性所經歷,對上帝的本質未曾造成任何影響、未曾帶來任何改變。Baark 進一步用黑格爾的術語,指出巴特如何以「完美存有」的安瑟倫古典神論來反駁黑格爾的進程本體論(process ontology):上帝在其自身的存有是不可棄存揚升(unsublatable)的。我自忖自己的立論只能跟 McCormack 學派的青壯年學者各說各話,但 Baark 則提出了巴特研究的新範式。假如人們好好閱讀他的著作的話,他的範式始終會瓦解並取代 McCormack 的範式。而這也將意味,當前巴特研究各學派當中,最能拿來支持范泰爾的詮釋的一派,應該要被推翻。

另一點需要與康牧師商榷的,是巴特對基督復活的看法。康牧師的解讀,採取了范泰爾的框架。我的好友 Jim Cassidy(費城西敏神學院博士、PCA牧師、范泰爾主義者),基本上也訴諸 McCormack 的範式,進而重構了范泰爾的框架。雖然這樣使用 McCormack 的範式重構這種框架,在巴特學界當中是非常冷門的詮釋,但至少在學術界還是勉強可以立足。不過,對於熟讀巴特的學者而言,這種詮釋相當缺乏說服力。

必須說明的是,康牧師所採取的那套詮釋框架,在保守華人教會還頗為流行,而我對此必須負上一定的責任。我讀大學時,曾經將范泰爾的 Has Karl Barth Become Orthodox? 翻譯成中文(其實翻譯得很差,畢竟當時還是本科生)。在其中,范泰爾以 Historie/Geschichte 的區別來解讀巴特的整套神學,並在此基礎上認定巴特否認了基督復活的歷史性。

但事實上,巴特從《教會教義學》II/1 開始,就不再使用 Historie Geshichte 的區別了。我在 Karl Barths Infralapsarian TheologyIVP Academic, 2016)一書中,也指出了這點(那本書主要是在處理巴特對改革宗正統的錯誤詮釋)。

巴特在《羅馬書注釋》第二版中,的確否認了復活的歷史性,這在某種程度上是因為他當時否定了道成肉身的基督論。但從《哥廷根教義學》開始,他就強烈主張基督復活的歷史性。在1936 Gottes Gnadenwahl,他更明確地強調,聖子成了一位歷史上 particular (獨特、殊相)的人,生在一個 particular 的時間點、一個 particular 的地方,又在 particular 的歷史處境下被釘死、從死裡復活。他對 particularity 的著重,非常明確地與黑格爾背道而馳。黑格爾把基督的死與復活看作 universal (普遍、共相)的「概念」(德:Begriff 英:concept),但巴特恰恰在這點上,強調基督的死與復活是 particular 的「事件」(德:Erieignis;英:event)。

范泰爾以為,巴特所說的「事件」,並不是歷史事件,但這又是錯誤的詮釋。巴特區分「上帝的時間(永恆)」、「我們的時間(世界歷史)」,以及「上帝為我們的時間(耶穌基督的時間)」。耶穌基督的時間,全然是上帝的時間,也全然是我們的時間,因為祂全然是永恆的上帝,又全然是受造的人。Hunsinger 教授認為,這套論述,基本上就是用現代哲學的語言,來表達迦克墩的基督論與本體論。(這種用現代哲學語言表述信經正統的作法,其實跟范泰爾非常像)。

由此觀之,巴特會強調,復活的事件誠然完全發生於我們的歷史,它甚至可以用史學研究、歷史證據推論為極可能真實發生過的歷史事件。換言之,對巴特而言,基督的復活全然是歷史事件。然而,它又不只是歷史事件:它同時還全然是神永恆的行動。巴特所要表達的是:由於復活的事件同時完全是歷史事件,又完全是神永恆的行動,因此,就算史學家能推論出基督復活真實地在歷史上發生,他們也無法理解基督復活的真實意義。(其實,康牧師自己提出過非常類似的論述。他的說法是,就算考古學家發現了基督的墳墓與屍骨,「證明」那就是拿撒勒人耶穌,他仍會毫無保留地相信耶穌真的復活升天了。這其實也就是范泰爾的前設論)。

在這點上,巴特的觀點跟范泰爾其實非常相近。范泰爾反對用證據來論證基督的復活;他主張將基督的復活當做世界觀的思辨出發點。有趣的是,稍早提到 Sigurd Baark 提出的「思辨神學」範式,以安瑟倫的「完美存有神學」(perfect being theology)來解讀巴特。在此框架下,巴特跟范泰爾相似之處其實非常多。他們都主張以我們對信心對象(即上帝)的百分百確據為出發點,來反思這個世界以及其歷史的後驗事實;他們都反對以後驗證據來推論、證實我們以信心所認識的對象。在這巴特研究的範式中,釐清范泰爾及巴特之間的差異,變成了更加具有挑戰性的工作,需要非常細膩的詮釋。

簡言之,如何看待巴特,首先在乎如何詮釋巴特。一個在神學立場上跟隨范泰爾的人,不一定在詮釋巴特的時候,就必須認同范泰爾的詮釋。我希望,我們不要落入神學上的「身分政治」(identity politics),在尚未理解巴特前,就因自己所屬的陣營而對他的思想直接下定論。至於巴特的神學本體論與范泰爾有何差異,在這裡就不談了。這課題太大,等我〈范泰爾與巴特的神學本體論〉一文定稿後,翻譯成中文,再來跟大家分享。



2019-01-17


《范泰爾的護教學》摘錄

 Til's Apologetic: Readings and Analysis (Voume 1)
作者: Greg Bahnsen   編譯:  Virginia Yip  誠之摘抄

#1

許多從事護教工作的基督徒「對上帝在聖經裏所啟示的智慧認識得不夠透徹既沒有高舉上帝的智慧也沒有順服在祂智慧的權柄之下反而以一股理性上的傲慢態度假設自己的理性有『絕對我宰性』autonomy的自足能力便貿然進入護教戰場與敵視基督徒的人士對話……結果呢這些護教家所作的根本無法造就那些願意活在基督主權之下的信徒……其所產生的無可避免的結果乃是『無謂的爭辯』而這些爭辯本是上帝的僕人應予以迴避和拒絕參與的。」(p. 1-2

參考經文:

只要心裡尊主基督為聖。有人問你們心中盼望的緣由,就要常作準備,以溫柔、敬畏的心回答各人; (1Pe 3:15)

惟有那愚拙無學問的辯論,總要棄絕,因為知道這等事是起爭競的。 然而主的僕人不可爭競,只要溫溫和和的待眾人,善於教導,存心忍耐, 用溫柔勸戒那抵擋的人;或者神給他們悔改的心,可以明白真道, 叫他們這已經被魔鬼任意擄去的,可以醒悟,脫離他的網羅。 (2Ti 2:23-26)


#2

彼前三15講到,我們能提出理據回答別人質問的先決條件,乃是自己要在心裡尊基督為大,也就是說,基督必須是那終極的權威,是高於一切人的哲學、理性、理論的——這點不僅應當是護教工作的結論,也應當是起點……堅持基督是最終極權威,就表示基督的權威必須涵蓋人類生活中的每一個範疇,包括我們理性活動的各個層面。任何不按照這一原則而進行的理性活動,就是違背了第一條律法誡命的總綱:「你們要……盡意(with all your mind)愛主,你的上帝」(太廿二37)。正因如此,不僅我們的護教結論要符合耶穌基督的話,我們護教的方法也要受祂的話語主宰。

參考經文:

將各樣的計謀,各樣攔阻人認識神的那些自高之事,一概攻破了,又將人所有的心意奪回,使他都順服基督。 (2Co 10:5)


#3

凡從事護教工作的人若想從自己的思想上剔除一切狂妄與不敬的思想那麼他對上帝那偉大而神聖之智慧的信心必須受一種同樣尊主為大的思維過程所驅動和引領才行。惟有高舉上帝智慧的理性思維方式才能指導並產生出尊上帝智慧為大的信仰。終歸,「一切智慧和知識的寶藏」全已積蓄在基督裏了(西二3)……基督徒要是想為有關基督的知識作辯護,必須從開始到結束,都要預設上帝之聖道中的真理。這也就等於說,我們辯論所得出的結論,和論證的過程,所主宰我們的、那最終極性的、預設前提式的標準,是不可能不前後一致的,否則的話,他所期望得出的結論,就不可能是他持守的終極信念。

參考經文:

所積蓄的一切智慧知識,都在他裡面藏著。 (Col 2:3)


#4

基督徒所持守的終極標準——上帝所默示的話語——教導我們說:「敬畏耶和華是知識的開端」(箴一7)。如果護教者不以對耶和華的敬畏為知識的開端,而代之以其他來源,那麼他在論證時,到最後,要想得出「人需要對上帝偉大的知識無條件、無保留、無抵抗地順服」這樣一個結論,是不可能的事。……人總是能找到一些能凌駕在上帝智慧之上的權威,而這些權威就是人憑自己的理性所得出、以人的智慧為起點的權威,這樣一來,從邏輯上來說,上帝的道必然會屈居在他那絕對我宰的標準之下。魯益士曾經對人這種反客為主的現象作了很形象的描述,他說:「古人來到神明[或諸神]面前,乃是帶著一種被告見法官的心情的;但是現代人呢,這種情形剛好反過來。人是法官,而上帝則是站在被告席上的犯人……雖然審訊的結果,人是有可能會宣布上帝無罪開釋的,但這不是最大的問題。最大的問題是,人現在是坐在了審判者的位置上,而上帝則被放到被審判者的位置上了。」pp. 3-4


#5

范泰爾護教學之傑出之處就在於它指出了以上帝為被告的這種思辨方式在理性上是何等地失當。激發范泰爾思想的是使徒保羅的這句話:「你這人啊,你是誰,竟敢向上帝強嘴呢?」(羅九20),還有這句話:「不如說,上帝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羅三4)。我們人身為受造者,本來就不具備任何可讓我們強嘴的地位和身份,更何況我們還是犯罪墮落、叛逆上帝的人,我們還能夠憑甚麼道德上或理性上的資格來挑戰這位造我們的、有絕對主權的創造主呢?任何基督徒的認知論(Christian Epistemology)若忘記這一要點的話,就免不了會觸犯聖經這條明確的誡命:「你們不可試探耶和華你們的上帝」(申六16)。還記得約伯的例子嗎?約伯膽敢質問上帝,並且要求上帝回答他的問題。聖經怎麼說?「耶和華又對約伯說: 『強辯的豈可與全能者爭論嗎?與神辯駁的可以回答這些吧! ……你豈可廢棄我所擬定的?豈可定我有罪,好顯自己為義嗎? 』」 (伯四十1-28)。站在被告席上的,不是上帝,而是我們。上帝的話語和神性,是不容人類質疑的,而人的理論和本性卻往往有許多可錯謬之處。對這一點,范泰爾是極其敏銳的,他正確地意識到,這項原則不僅適用於狹義的宗教或道德方面,更適用於人的理性思維方面,因為理性思維也是人宗教性的表現形式之一。


#6

基督徒對認知論(即關乎知識的理論)的表達和闡述,必須與指導其理論的基礎原則(或預設前提)相符合,否則就避免不了前後矛盾、沒有果效的護教情況。當知道,我們知的「方法」,與我們傳的「信息」,兩者之間是有整體性的關聯的,因此,在我們的認知論影響我們如何看待事物之實存(即上帝的存在與上帝的本質、人的本性、人與上帝的關係、人造宇宙中的地位、人生的目的……等事項的真實情況)的同時,我們對事物之實存所持守的信仰也會影響我們的認知論。在講到神學觀點時,不能說,我們所信奉的是一套,但在做學問、搞學術時,所實踐出來的又是另一套。換言之,一個人若想成為基督徒學者或教教家,就必須對自己認知論的立場的特質有全面透徹的「自我覺悟意識」才行,惟有這種「自我覺悟意識」才能管轄、支配自己整個信仰體系中的每一個細節,讓他曉得如何在信仰的各層面中,實際地應用基督教信仰的立場,而在對事物、事件產生看法或進行思考時,也能夠根據自己所持守的基督徒基本信仰為指標。范泰爾一直希望能達到的目標,就是把他這種理想中「認知論層面的自我覺悟意識」帶到基督教護教學的理論和實踐中。


#7

范泰爾的思想尤其卓越之處,就在於他認識到護教的進路必須具備認知論上的自我覺悟意識,不僅因為這是邏輯上的必須(即一切結論都必定有其預設前提),和宗教道德上的必須(即人知識的正誤乃是取決於他身為受造者對創造者的態度),更因為他的這種護教法對非信徒在理性上的挑戰,乃是非常強烈的。上帝的啟示,不止是基督徒理性思考的最佳基礎,更是任何理性思考之唯一合理、可靠的基礎。因此,雖然世界憑著自己的智慧看基督的話語為愚拙,但是「上帝的愚拙總比人智慧」(林前一1825)。基督徒不需要一味孤芳自賞地坐在自己的哲學象牙塔裡,只懂得毫無建樹地鄙視非基督徒的哲學體系。不!既然我們要「將人所有的心意奪回,使他都順服基督」,就要具備能力,攻破一切詆毀上帝知識的高言大智(參:林後十5)。我們必須勇於挑戰非基督徒,問他們能否為自己所知道的一切知識提出一套可信度、無法反駁的、在理論基礎上的解釋。我們要問的是,世人根據自己所信奉的那套對事物之實存、對真理、對人等各方面的預設前提(即他們的「世界觀」),對這一切,究竟是怎麼獲取任何知識的。p. 6


# 8

范泰爾的預設前提式護教法不僅是防衛性的更是進攻性的。這種在哲學採取進攻姿態的護教法,是對非信徒的立場和思維採取主動攻勢。這種護教法,與使徒保羅的做法是一脈相承的。它向世界發出保羅那樣具挑戰性的質問:「智慧人在哪裡?文士在哪裡?這世上的辯士在哪裡?上帝豈不是叫這世上的智慧變成愚拙嗎?」(林前一20)這一主題思想,在范泰爾的預設前提式護教法的實踐中是極其突出的。護教的任務不是要告訴世人,在永世中,若在基督以外就沒有救恩,更是要向世人表明,即使在今世,若有人在基督以外,他的理性也同樣是沒有盼望的。一個人若是將房屋建造在流沙式的、自我摧毀的、人為的見解和學說上,而不是建基在基督話語的磐石上(太廿七24-27),那麼這人就是極其愚昧的。人必須認識到,任何以不義來抵擋、壓制上帝真理的人,必然無法避免使自己的「思念變為虛妄……自稱為此聰明,反成了愚拙」(羅一21-22)。他們抵擋信仰的理論,不過是「似是而非的學問」(提前六20-21),他們只不過是在「愚拙無知地問難」(提後二2325;《新譯本》)。

參考經文:

因為十字架的道理,在那滅亡的人為愚拙;在我們得救的人,卻為神的大能。 就如經上所記:我要滅絕智慧人的智慧,廢棄聰明人的聰明。 智慧人在那裡?文士在那裡?這世上的辯士在那裡?神豈不是叫這世上的智慧變成愚拙嗎? 世人憑自己的智慧,既不認識神,神就樂意用人所當作愚拙的道理,拯救那些信的人;這就是神的智慧了。 (1Co 1:18-21)

「所以,凡聽見我這話就去行的,好比一個聰明人,把房子蓋在磐石上; 雨淋,水沖,風吹,撞著那房子,房子總不倒塌,因為根基立在磐石上。 凡聽見我這話不去行的,好比一個無知的人,把房子蓋在沙土上; 雨淋,水沖,風吹,撞著那房子,房子就倒塌了,並且倒塌得很大。」 (Mat 7:24-27)

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 因為,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 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 (Rom 1:20-22)

提摩太啊,你要保守所託付你的,躲避世俗的虛談和那敵真道、似是而非的學問。 已經有人自稱有這學問,就偏離了真道。願恩惠常與你們同在! (1Ti 6:20-21)

惟有那愚拙無學問的辯論,總要棄絕,因為知道這等事是起爭競的。 然而主的僕人不可爭競,只要溫溫和和的待眾人,善於教導,存心忍耐, 用溫柔勸戒那抵擋的人;或者神給他們悔改的心,可以明白真道, (2Ti 2:23-25)

你要拒絕愚蠢無知的問難;你知道這些事會引起爭論。但主的僕人卻不可爭論,總要待人溫和,善於教導,存心忍耐,以溫柔勸導那些對抗的人,或許 神給他們悔改的心,可以認識真理。(《新譯本》)


#9

非信徒在反對基督信仰的真理時,會試圖訴諸邏輯、科學與道德,而范泰爾在他的護教學中,回答這些人的挑戰時說,惟有基督教的真理方能解釋邏輯、科學與道德的意義,並且惟有基督教的真理才具有說服力。他對非基督徒預設前提的挑戰,受以下命題的指導:惟有基督教的世界觀才能提供人各個學科領域之思考和知識的先決條件。這就是為什麼他的護教法被稱為對基督信仰「超驗論證式的」(transcendental)護教法的原因了。當人經過分析認識的過程後,就必定會發現,所有的真理都會催逼人歸向基督。人由始至終對任何事物的思想(包括對思想本身的思想),全都是支離破碎、難以自圓其說的。除非他在自己的理論中,先假設一些基督教聖經中的真理。這也就說明,我們各人必須有這樣一種認識:任何與基督信仰相違背的立場學說,必定是在理論上站不住腳的,也必定無法根據其所定的「理」來解釋其理論,也不可能提出一套完整和諧的世界觀,使整個世界觀裡的各個組成部分,都能夠相互一致,前後沒有衝突。


#10

簡言之,預設前提式護教法乃是採取一種「從反面論證,論其不可能性」的方法(arguing from the impossibility of the contrary),即:論證出那些違反基督信仰的真理,是不可能建立起任何理論學說的。有些人會愚妄到一個地步,竟以一種彷彿世上「沒有神」(詩十四1)的心態來進行他們一切的理性思維活動,因此他們就必然會「藐視智慧和訓誨」、「恨惡知識」(箴一729)。對於這種愚昧人,我們只需要按照他自己愚妄的話來回答他自己——即證明給他看,若按照他自己的理論學說推演下去,會導出什麼樣的結論來——免得他自以為有智慧(箴廿六5)。(p. 8

參考經文:

愚頑人心裡說:沒有神。他們都是邪惡,行了可憎惡的事;沒有一個人行善。 (Psa 14:1)

敬畏耶和華是知識的開端;愚妄人藐視智慧和訓誨。 (Pro 1:7)

那時,你們必呼求我,我卻不答應,懇切的尋找我,卻尋不見。 因為,你們恨惡知識,不喜愛敬畏耶和華, (Pro 1:28-29)

不要照愚昧人的愚妄話回答他,恐怕你與他一樣。 要照愚昧人的愚妄話回答他,免得他自以為有智慧。 (Pro 2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