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多特信經学习》Advanced Study On Canon Of Dorts
作者:Slomp
第十七条 信徒的儿女死于婴孩时期
创世记17:7; 以赛亚书59:21 ;使徒行传2:39 ;哥林多前书7:14
关于神的旨意,我们必须根据神的话语来辨别,神说信徒的儿女是圣洁的,不是因为他们的本性,乃是因他们与父母共同承受了恩典之约。所以,敬畏神的父母不该怀疑他们儿女的蒙选与得救,因为神在他们婴孩时就已将他们分别出来。
多特信经把这一条包括在内有两个原因:
第一,阿民念派说归正派的拣选教义,令失去婴孩而倍感痛苦的父母们心生疑惑和不安。因为归正派的预定论说,神拣选一些人,而弃绝另一些,却不论他们做了什么。这意味着说,出生才几天的小婴孩,即使他们还没有犯过任何罪,也可能被摒弃。虽然阿民念派在此正确地描述了神预定的旨意,他们却不能正确地看待归正派在婴孩问题上的立场。所以,信经的作者们写下他们的观点来捍卫归正派的立场,反驳阿民念派的指控。
第二,信经的作者们想要纠正阿民念派的错误,他们认为所有的婴孩都会得救,不论他们是否是圣约中的儿女。他们教导说,不存在对婴孩的拣选或摒弃。这是他们很自然的一个结论,因为他们教导说,蒙拣选是根据预先看见的信心,而遭摒弃是根据预先看见不信。既然婴孩既不会相信,也不会不信,因此,他们绝不会蒙拣选或遭摒弃。(阿民念派在其草拟的“观点”中,提出了一个声明,听起来好象完全符合归正派的立场。然而在讨论的过程中逐渐显出,他们把对于信主父母的儿女的正确宣告,错误地应用于父母不信的婴孩身上。这一点在多特大会决议中更为明显。)
这个观点的另一个根源是对于原罪的否认。按照阿民念派的立场,没有人承受亚当堕落所带来的罪。所以没有人在神面前应该为原罪而受刑罚。神只按照人实际犯的罪而处以刑罚。既然不能说孩子在婴孩期犯了任何实际的罪,那么不论他们的父母是否是信徒,他们都不会受刑罚。
但是,圣经却区分了圣约中的儿女(即信徒的子女)和非圣约中的儿女(即非信徒的子女)。当神在全人类中选择只与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立约时,这个启示就很明显了。当神分别亚伯拉罕的后裔时,更进一步启示了神凭着主权的拣选。亚伯拉罕祷告求神接受以实玛利为他蒙应许的后裔。但是神说,“不然,你妻子撒拉要给你生一个儿子,你要给他起名叫以撒。我要与他坚定所立的约,作他后裔永远的约”(创17:19)。神会丰富地赐福于以实玛利,但是他的圣约却是藉着以撒而延续。类似的局限也临到了以撒的儿子。以撒和利百加生了双胞胎,但神定意要让他的圣约藉着雅各而传递,却不藉着以扫。
恩典的圣约不是与所有的人建立,这个事实在新约圣经中有清楚的陈述。回想到旧约时代,保罗说儿子的名分、荣耀、诸约、律法、礼仪、应许都是属于以色列人(罗9:4)。展望未来,彼得肯定地说,圣约的应许不是不加分别地给所有人,而是只给信徒和他们的后代(徒2:39)。另外,不是所有的婴孩都在基督里得洁净,只有信徒的孩子得洁净(参见林前7:14)。为此,归正派对信徒和非信徒的儿女作了区分。信徒的儿女在基督里得了洁净。他们在基督里被分别出来,成为恩典之约中的一员。神应许他们罪得赦免、称义和永生。
现在我们知道,一个约有两部分:应许和责任。这个应许立即给了孩童。在要求他们以信心接受那些应许之前,他们必须知道神对他们应许了什么。在他们连左右手都不能分辨时,不要求他们有信心。一旦他们长大成人,对他们的信心要求就生效了。他们在成长的过程中,父母有义务用圣经中的教义教导他们。当他们在年龄和知识上都成熟时,就要求他们必须凭真信心接受这些应许。如果他们不凭着真信心接受神的应许,他们就无法领受神已经应许给他们的。
如果神允许圣约中的一名小孩,在没有成熟到能接受或拒绝这些应许时就夭折,那么这位孩子会因着神在圣约中的应许而得救。即使他还没有信,他也会得救。因为神在这名孩子还不能满足要求和回应神的应许之前,就带走了他。因此,即使这位孩子不能满足圣约的要求,神的应许仍然不变。当大卫与拔士巴生的孩子死了时,就是这个应许安慰了大卫。他说,“孩子死了,我何必禁食,我岂能使他返回呢?我必往他那里去,他却不能回我这里来”(撒下12:23)。
(在归正教会中,对于圣约中孩子夭折的问题有许多不同的观点。巴温克博士[Dr. Bavinck,Dogmatiek, IV,809])说,大多数人倾向于相信,所有圣约中的孩子在能分辨是非之前就夭折的,都是蒙选的。许多早期的归正派神学家都偏向于所有夭折的圣约中的儿女都得救。但是另一些人,如Voetsius、Theadore Beza、Peter Martyr和Heironymous
Zanchius,却怀疑是否有确据可以说每个夭折的约中的婴孩都是得救的。参加多特大会的各个代表团对于这个问题也是众说纷纭。)
但是,非信徒的孩子不包括在恩典的圣约中。他们和他们的父母一样是可怒之子(弗2:3)。他们没有在基督里得洁净或与基督联合。神没有把他的应许赐给这些孩子。正如父母的信心使孩子处于一个可羡慕的地位一样,父母的不信也把孩子置于一个可悲的光景中。(恨恶神的罪要被追讨到儿女身上,直到三、四代(出20:5)。
然而,这些孩子灭亡的根据是什么?就是基于他们有份于亚当所犯的罪。亚当所有的后代都是在罪中成孕而生的。所有的人都继承了亚当的罪。亚当所有的后代也因此而当受刑罚(罗5:12及其后经文)。非信徒夭折的儿女会受刑罚,因为他们都包括在第一位亚当的代表之下,而信徒的儿女会得救,因为他们包括在后来的亚当——耶稣基督的代表之下。 如果这点看起来太苛刻,我愿意请你参考我们在多特信经第一项教义第一条所宣告的内容:神完全可以公正地刑罚所有人进入永死。
问题:
1. 死于婴孩期的儿童其最终结局:
a. 对于信徒的儿女,阿民念派的教导是什么?
b. 对于非信徒的儿女,他们的教导是什么?
c.要坚持这个立场,他们必须否认什么?
d. 按照他们的观点,为什么这些孩童不受刑罚?
2. 归正派对于这些孩子有什么区分?这些孩子到底如何不一样?
3. 信徒的儿女在恩典的圣约中领受了什么应许?神对圣约中的儿女有什么要求?
4. 归正派对于圣约中夭折的孩子其最终结局持何种观点?根据婴孩不能够满足圣约要求的这个事实来说明你的答案。
5. 非圣约中的孩子其最终结局是什么?有什么根据?这样公平吗?
深入思考题:
1. 在解释这一条时,我们只谈到了婴幼儿永远的结局。然而,终有一天幼儿会成为青少年。在神的圣约中,一位年纪稍大的青少年,在还未显明或宣告他的信仰之前就过世,他永远的结局是什么?当圣约中一位少年人过世时,我们能否有同样的确据和安慰呢?其根据又是什么?
DortsCanons and Decrees of the Synod of Dordt (1619)
多特信经,第一項教義第十七條
第一項教義 神的預定( predestination)
Article 1: God’s
Right to Condemn All People
Article 17: The
Salvation of the Infants of Believers
第十七條 我們既然是從聖經來判斷神的旨意,而聖經說信徒的兒女不是因為他們的本性而聖潔,而是因為他們與父母一同承受恩典之約而聖潔,所以如果神按著祂的美意,將敬虔父母的子女還在嬰孩時期就接他們離世,父母應當確定他們的子女是蒙揀選的、是得救的、不須懷疑。
Since we must make
judgments about God’s will from his Word, which testifies that the children of
believers are holy, not by nature but by virtue of the gracious covenant in
which they together with their parents are included, godly parents ought not to
doubt the election and salvation of their children whom God calls out of this
life in infancy.
《歷代教會信條精選》 趙中輝等譯,
基督教改革宗翻譯社出版。2002年修訂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