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限定性原则”谈起
文/张亮
近来在改革宗学习者中,有关“限定性原则”(Regulative Principle,也称“清教徒原则”或“约定性原则”)的争论非常热烈,具体问题不在于一个改革宗信徒是否应该相信并接受“限定性原则”(对于一个认信历史性的改革宗神学的信徒而言,“限定性原则”是改革宗神学的基本教义之一),而是在于“限定性原则”究竟包括哪些方面,以及应该如何看待在“限定性原则”方面与自己不同的其他肢体。
那么,什么是“限定性原则”呢?简单来说,就是改革宗相信在教会治理和敬拜的事情上,圣经对此都有明确的命令和教导,信徒应该按照圣经明确的命令来进行教会治理和敬拜,而不是随从己意。这是改革宗教会与新教其他宗派(如路德宗,圣公会阔派和高派等)的最大区别之一。
在教会治理和敬拜的领域,马丁•路德,以及圣公会的改教家们,允许那些没有圣经确保的宗教惯例,只要这些惯例不被圣经明显的禁止,将举证责任(onus probandi)推给那些反对这些惯例的人。简单来说,就是相信“在敬拜和教会治理上,凡是圣经没有明确反对的,我们都可以做。”
但是“限定性原则”则认同加尔文的意见,在教会治理和敬拜上,加尔文想要知道来自圣经的确切许可,这也是英国的加尔文主义者所提出的在教会治理上的“神圣法律”(Jus Divinum)理论(参考William Cunningham,《改教家与限定性原则》,见于《教会改革》杂志,43期38页)。简单来说,就是相信“在敬拜和教会治理上,凡是圣经明确认可的,我们才可以做。”
加尔文在他的著作《论教会改革的必要》(1543年写给斯拜耳会议)中,清楚的表明了他的立场:“我知道要说服这个世界,相信上帝不赞成没有被他的话语明确认可的所有敬拜方式,有多困难。”他继续引用了撒母耳记上15:22和马太福音15:9。
那么,改革宗为什么如此强调“限定性原则”呢?这里涉及到改革宗自身神学的强调以及有关圣经的信念。
首先,改革宗尤其强调人性的全然败坏,这种败坏不仅仅体现于所有在亚当里的人,也体现在一个重生之后的人身上,这使得一个败坏之人若按照自己的想法去进行教会治理和敬拜,其结果就是拜偶像(罗1:21-23)。而这也得到圣经自身的支持:当上帝在颁布摩西律法时,不断地强调:敬拜的规范,“都要照着在山上指示你的样式。”(出25:40,26:30,27:8等),而以色列随从自己的心意敬拜耶和华,却被耶和华神所愤怒和咒诅(出32章,请注意他们当时所敬拜的,仍然是那位“领他们出埃及地的神”)。在新约中,耶稣也强调:“时候将到,如今就是了,那真正拜父的,要在灵和真理中拜他,因为父要这样的人拜他。【约4:23】 ”而唯有神的话才是真理(约17:17)。因为我们内心的败坏和对上帝有关知识的无知,因为我们内心所隐藏的拜偶像的倾向,所以,改革宗相信,除非是上帝所明确认可的敬拜方式,我们不可以自己创造敬拜方式,否则就是在拜偶像(或者是有意,或者是无意)。
那么,上帝真的对所有敬拜的方式(教会治理也属于敬拜的一部分)都有明确的命令吗?改革宗是如此相信的。这里涉及到改革宗有关圣经的信念,即圣经启示的“完备性”,根据威斯敏斯特信条1:6:
上帝全备的旨意,也就是关于祂自己的荣耀、人的得救、信仰和生活所必需的一切事,或已明确记载于圣经之中,或可用合理的推论,由圣经引申出必然的结论;不论是所谓的圣灵的新启示,还是人的遗传,都不得于任何时候加入圣经(提后3:15,17;加1:8,9;帖后2:2)。
那么,有关“敬拜”的所有细节都记载在圣经中了吗?也不是。改革宗承认,有一些细节性的东西是上帝让信徒自身来决定,圣经没有进行限定,可以根据对一般启示的回应来确定,如敬拜的具体时间安排,敬拜时怎么坐等,威斯敏斯特信条1:6接着如此说:
有若干关于敬拜上帝和教会治理的细节,与人类日常生活和社会团体有相通之处,所以可以根据自然之光和基督徒的智慧予以规定,但总要遵照圣道的通则(林前11:13,14;14:26,40)。
简单介绍过“限定性原则”之后,我要进入今天所要讨论的重点,就是“限定性原则”究竟包括哪些内容,以及应该如何看待同样相信“限定性原则”,但与自己的理解不同的其他改革宗肢体,最后,应该如何看待在“限定性原则”方面与自己不同的其他宗派的肢体。
一、“限定性原则”究竟包括哪些内容?
改革宗强调“限定性原则”包括两个大的方面:敬拜和教会治理,在这两个方面我们不可以随从自己的心意去做,而是要严格按照圣经明确的启示去行。但改革宗也承认有些细节是可以让信徒根据“自然之光和智慧”予以规定。这里问题就来了,在敬拜和教会治理的具体细节方面,哪些是属于“限定性原则”所明确限定的,哪些则是属于信徒可以根据“自然之光和智慧”来规定的呢?判断的标准在于:第一,这个细节是否已经在圣经中有了明确的命令,如果有,则属于“限定性原则”所明确限定的;第二,这个细节在圣经中是否有根据不同情况的不同处理方式,如果有,则不属于“限定性原则”所限定的,因为“限定性原则”在新约下是通则,不会随境况而改变,如关于妇女再嫁的问题(林前7:40,提前5:14);第三,这个细节是否是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如主日崇拜究竟几个小时等。
正因为这种复杂性,同样相信“限定性原则”的改革宗神学家,对于某些细节仍然会有不同的看法。比如,“守主日”是否属于“限定性原则”呢?我在这篇文章中已经表明,在改革宗传统中,有两派观点,一派人认为“守主日”不属于“限定性原则”,而是一种具体的应用;而另一派则认为属于。再比如,“长老制原则”是否属于“限定性原则”呢?(不是指是否应该由长老制会,这一点显然是属于“限定性原则”。而是指圣经是否明确规定了“堂会”、“区会”、“总会”的划分,以及各自的职责)同样在长老会传统中,也有两派,一派认为属于“限定性原则”,另一派则认为不属于,只是根据“自然之光和智慧”所得出的最好的应用。
实际上,不仅如此,对于某些具体的细节,其“限定性原则”究竟该如何理解,改革宗神学家之间也有争论。比如,执事的选立是由“限定性原则”所限定的,这一点所有的改革宗学者都承认,但究竟执事是否可以有女性,则有不同的争论了(这里涉及到非常具体的解经。有意思的是,加尔文自己认为有女执事这个职分,参看其《罗马书注释》)。在我眼中,是否只唱诗篇也属于此类。作为改革宗信徒,我完全相信圣经已经规范了我们唱诗敬拜的范围和内容,不可以随便唱诗就当作敬拜。因为保罗在以弗所书和歌罗西书,先后两次将其明确规定为“限定性原则”:
【弗5:19】当用诗章,颂词,灵歌,彼此对说,口唱心和的赞美主。
【西3:16】当用各样的智慧,把基督的道理,丰丰富富的存在心里,用诗章,颂词,灵歌,彼此教导,互相劝戒,心被恩感歌颂神。
这里的问题在于如何理解“诗章、颂词、灵歌”?在改革宗传统中,一派认为这里的三个词都是指“诗篇”,是属于“同义反复”,意味着强调,所以只能唱诗篇。但问题真的这么简单吗?“诗章”原文就是“诗篇”,这个没有问题;“颂词”怎么看呢?七十士译本用这个词来翻译“诗篇”,圣经其他出现这个词的地方似乎也有指“诗篇”的(太26:30),但证据仍然不足够,最大的不足在于如何肯定“颂词”只是指“诗篇”(加尔文在其《以弗所书注释》中也承认不能肯定),而不是指其他赞美神的诗歌(如马利亚颂,或早期教会的圣诗:腓2:6-11等)。另外,“灵歌”又该如何理解呢?“灵歌”原文是指“属灵的歌”,“属灵”一词在新约中,其主要意思是“圣灵所教导,所引导的”,有时是指圣灵所默示的(罗7:14),但有时则是指圣灵引导下所教导的真理(林前9:11)。我们不能那么肯定的说“灵歌”就一定要是圣灵所默示的歌,而不包括那些圣灵所感动人写下合乎真理的歌。实际上,在改革宗传统中,也有另一派认为应当唱诗篇和圣灵所教导写下的合乎真理的圣诗,比如怀特斐德、爱德华兹、梅钦、范泰尔、约翰慕理、杨以德、弗莱姆等。
二、应该如何看待同样相信“限定性原则”,但与自己的理解不同的其他改革宗肢体?
对于我来说,只要一个人是真诚的认信“限定性原则”,并且愿意按照圣经明确的命令去行的,他就是我的改革宗肢体。虽然我们对于一些“限定性原则”的认识,因为彼此解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这不应该成为我们彼此团契和接纳的障碍。请永远记得,真正具有绝对权威的是圣经的教导,传统必须是明确记载于圣经之中,或可用合理的推论,由圣经引申出必然的结论我们才可以接受其权威,我们的良心唯独向圣经降伏(威斯敏斯特信条20:2)。
我所忧虑和担心的是,听说一些地方甚至有人以“是否只唱诗篇”来界定是否属于改革宗,这是我研究改革宗历史中从来没有发现过的事情。按照这些人的理论,怀特斐德、爱德华兹、梅钦、范泰尔、约翰慕理、杨以德、弗莱姆等都不是改革宗!这实在很荒唐!在改革宗历史中,无论是只唱诗篇的改革宗宗派,还是唱诗篇和圣诗的改革宗宗派,只要是真心相信并实践“限定性原则”,都是彼此尊重和接纳的。比如在美国,有一个改革宗宗派(RPCNA)是坚持只唱诗篇的,但是他们仍然尊重那些在此观点上与他们不同的其他改革宗宗派(如PCA、OPC等),他们自己的神学院也非常推荐读其他改革宗宗派的学者的书籍。
请永远记得,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一个在上帝主权性的恩典中不断归正的人,我们必须让自己向圣经敞开,不断接受圣灵的光照,不断学习并明白神的话语,不断顺服他的话语,也在这个过程中不断认识自己,认识自己的败坏、污秽、不洁、诡诈、软弱,不断的悔改,不断的认识神的恩典,不断的被恩典更新,更加谦卑,更加感恩,更加认识自己在虔诚敬畏中隐藏的自义和骄傲并深深憎恶之,也不断的将荣耀都归给他。
在我们都认同并真诚活出改革宗神学的精髓的前提下,一个人的观点和我不同,也许是我错了,也许是他错了,也许我们都错了,但这又何妨呢?请永远记得,一个人生命的成长唯独在乎神,主权在神。只要他真正明白神主权性的恩典,只要他真正向神降伏,我们就应该为此而感恩,为此而喜乐,为此而欢呼,无论在一些具体观点,他和我有多少不同。我们只要尽我们的本分,以爱人和维护真理的心彼此探讨,以温柔的心彼此劝诫,互相学习,这位主权的上帝会在他自己无限的美意中引导我们不断归向真理,而这正是保罗在罗马书14章所讨论的核心。实际上,当我们让一个信徒不是从自己对圣经的理解,而是强迫其完全接受我们的观点时,这反而是在让他犯罪(罗14:20-23)。
三、应该如何看待在“限定性原则”方面与自己不同的其他宗派的肢体
我在这篇文章和这篇文章中已经基本表明我对此类问题的立场,简单来说,就是相信主权在神,我们的责任是爱人如己,并切实去爱。在“恒久忍耐”和“又有恩慈”中“喜欢真理”,传讲真理,在“爱中说真理”,但又“不嫉妒,不自夸,不张狂”。钟马田曾经说(大意):一个真正在上帝主权性恩典中的人,当他看到一个生活在错谬之中的人,他的第一个感受是“怜悯”。我们这些自称完全相信上帝主权性恩典的改革宗信徒,我们有这样的心吗?而且,这绝对不是说其他宗派的神学思想里就没有我们可以学习的地方了,这种观点太荒谬,也不值得一驳。不要说其他宗派的弟兄姐妹,甚至那些不信的自由派学者的著作中,也有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的地方。改革宗的圣经神学就是在研究、接纳和批判自由派圣经神学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改革宗学者对福音书的理解从“编修评鉴学”(Redaction Criticism)那里受惠良多。伯撒在担任“日内瓦学院”院长时,要求每一个神学生必须专心学习希腊哲学著作,加尔文甚至说:“当我们看到真理之光在异教作家的著作中表现出来,就要知道,人心虽已堕落,不如最初之完全无缺,但仍然禀赋着神所赐优异的天才。如果我们相信,神的圣灵是真理唯一的源泉,那么,不论真理在何处表现,我们都不能拒绝或藐视它,除非我们敢于侮辱神的灵……,如果神愿意藉着非信徒的劳力与服务,使我们得着物理,逻辑,数学,和其他文艺与科学的援助,我们就当接受。”(《基督教要义》第2卷第2章中15-16节)
愿不同宗派的弟兄姐妹,都可以在神主权性的恩典里,在彼此相爱尊重,持守合一圣洁,在谦卑中互相学习,共同在神的真理上不断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