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代贖的範圍 The Extent of Christ’s Atonement
摘自《基督徒的信仰:天路客的系統神學》The Christian Faith ASystematic Theology for Pilgrims
on the Way,528-532頁,Michael Horton著/麥種翻譯小組譯,麥種傳道會出版,2016。
基督為誰而死?這不是臆斷性的問題,而是在解經上得到相當關注、也有重大的神學和實際意涵的問題。事實上,亞米念派神學家正確地看到,如果基督的死確實完成罪人的救贖(而石只是使他們的救贖成為可能),基督為他們死的所有人便客觀地得著救贖,會有永生。根據米利(John Miley)的說法:「替代贖罪論必然引致普救論或無條件的揀選。」米利指控說,「這種代贖,就其本質和即時的結果,就永遠釋放他們脫離所有罪咎(這罪咎是作為對罪的刑罰的債務)。」因此,代贖的性質與它的範圍這個問題是緊密繫縛在一起的。籠統地說,教會歷史上提出了三種主要的答案。
一種答案是,基督的死客觀地救贖每一個人。聖經亳不含糊地教導說神愛世人,基督為世人死(約一29,三16,六33、51;林后五19;約壹二2)。因此,提倡這一種觀點的人得出結論說,基督的目的是拯救每一個曾經活著或將會活著的人。俄利根提出的萬物復興論(apokatastasis) 在六世紀正式受到譴責,這種理論指出,所有的靈(雖然不包括身體)------包括路西弗(Lucifer, 指魔鬼)的靈------都會在天上的喜樂中重新聯合。巴特拒絕限制神的自由,沒有提出正式的普救論教義,不過他的揀選及和好教義暗示了這傾向。認信的信義宗也教導普遍而客觀的代贖,雖然它也主張有限而無條件的揀選。只有蒙揀選的人才會最終得救,但有些人只是暫時得到基督工作好處,後來卻因為致死的罪或不信而失去這些好處。因此,根據這個觀點,不是基督為之受死的所有人都會得救,虽然祂的死有普遍的意圖,但所有這些建議都同意的是,基督的死實際上(客觀地)救贖每一個人。
第二種選擇是,基督死亡,好叫每個人都可以得救。根據荷蘭抗辯派(Remonstrantes)
(亞米念派)的觀點,基督之死的意圖是令神可能給信徒救恩,方法是以恩典使他們能夠合作:也就是藉他們的信心和對福音的順從。一個在1618至1619年由多特會議(Synod of Dort) 界定的正統加爾文主義與亞米念主義之间的調和立場,稱為「有條件的普救論」(hypothetical universalism) (也根據它的設計師亞目拉督(Moises Amyraut) 稱為亞目拉督主義(Amyraldianism)。基督毫無例外地背負每個人的罪,但因為神知道,沒有人會在信心的恩賜以外接受基督,祂揀選一些人接受基督工作的好處。很多福音派更正教徒都主張亞米念或亞目拉督的觀點,他們都同意薛弗爾(Lewis Sperry Chafer)的觀點:基督的死并沒有真正或潛在地拯救,而是使所有人都可以得救。
第三種觀點是,基督為選民所有的罪而死,從而在十字架救贖他們。根據這個由《多特信經》表達的觀點,基督的死「有無限的價值,足以補償全世界的罪」。雖然祂只客觀並有效地承擔蒙揀選之人的罪。多特重複一條常見的套語,「足夠給整個世界,但只對選民有效。」這套語在不同的中世紀體系中都可以找到,包括阿奎那、里米尼的貴格利、和路德的師傅史陶皮茨(Johann von Staupitz)的著作。正如這套語表明的,這種觀點並未限定基督拯救工作的充分或有效性,而是主張基督上十字架的特定意圖是拯救蒙祂揀選的人。這種觀點有時稱為「有限的代贖」(limited atonement),
但更好的說法是「特定的救贖」(particular redemption)。正如十七世紀的淸教徒歐文(John Owen)指出,任何看到有些人最終會失喪的立場,都在某處為代贖施加了限制:要不是在它的範圍上,就是在它的果效上加上限制。歐文總結這些不同選擇:基督為:(1)所有人的所有罪死;(2)所有人的一些罪死;(3) 一些人的所有死罪。如果不信是罪,而一些人最終被定罪,那麼至少有一種罪是基督沒有充分補償的。
〖 代贖的範圍图表
命題:
第一種答案:基督拯救每個人
第二種答案:基督使每個人的得救成為可能
第三種答案:基督拯救所有選民
範圍和性質:
第一種答案:範圍和效果是無限的
第二種答案:範圍無限,但效果有限
第三種答案:足夠所有人,但只對選民有效
立場:
第一種答案:普遍救恩
第二種答案:有條件普救論
第三種答案:確定的代贖(definite atonement)
〗
支持特定救贖的論據包括以下各點。首先,這種觀點強調三位一體神和救贖的關係。在三一神的永恆會議(救贖之約)中,父揀選某個數目的人類,將他們賜給祂的子,以祂作為他們的守護者和中保,而聖靈則承諾將他們帶到基督那里,接受祂中保帶來的一切好處。不單有明確提到這永恆協議的經文(弗一4-13;帖前二13、14;多三4-8),耶穌也一再提到祂要救贖祂的選民(羅八32-35)、祂的羊(約十11、15),祂的教會(徒二十28;弗五25-27)和衪的百姓(太一21)。
耶穌說,衪來,石頭使拯救成為可能,而是實際拯救每一個「父賜給我的人」。祂補充說:「差我來者的意思是:衪所賜給我的,叫我一個也不失落,在末日卻叫他復活。.......所以我對你們說過,若不是蒙我父的恩賜,沒有人能到我這里來」(約六37-39、65)。在約翰福音十章,耶穌說:「我是好牧人為羊捨命。......我是好牧人;我認識我的羊,我的羊也認識我,正如父認識我,我也認識父一樣;並且我為羊捨命」(約十11、14-15),這包括外邦人和猶太人(16節)。被各各他重重壓在心頭時,耶穌向父禱告說:「父啊,時候到了,願你榮耀你的兒子,使兒子也榮耀你;正如你曾賜給祂權柄管理凡有血氣的,叫祂將永生賜給祂的人。....... 你從世上賜給我的人,我已將你的名顯明於他們。他們本是你的,你將他們賜給我,他們也遵守了你的道。....... 我為他們祈求;不為世人祈求,卻為你所賜給我的人祈求,因他們本是你的。(約十七1-2、6、9)。耶穌再一次包括所有「因他們的話信我的人祈求,....... 使他們都合而為一(20-21節上)。
在使徒書信中,父、子和聖靈在揀選、救贖和呼召的旨意和工作之間也有對應,創造出一個給人安慰、不可動搖的基礎(羅八30-34;弗一4-13)。救主以徵服者的身分進入樂園,帶著勝利的宣告:「看哪,我與神所給我的兒女」(來二13)。這一切都顯示「為那承受應許的人格外顯明祂的旨意是不更改的,就起誓為證。藉這兩件不更改的事,神絕不能說謊,好叫我們這逃往避難所、持定擺在我們前頭指望的人可以大得勉勵」(來六17-18)。
第二,這種觀點強調基督拯救工作的效力和客觀性。我怎麼知道自己是否基督為之受死的人?聖經給予的唯一答案是,我們仰望基督,我們在祂里面蒙揀選,祂的死對一千個世界也是足夠的。不過,其他的觀點雖然不是在肯定普遍得救,卻主張:雖然有基督的客觀工作,但很多祂為之受死的人最終會失喪,承担自己的審判。但上面提到,基督應許說,父賜給祂的,祂一個都不會失落,又怎麼說呢?基督救贖的工作夠不上祂的意圖,這個可能性甚至在巴特的觀念裏都沒有被排除掉,因為祂容許一些人最終被定罪。
由於這不是推測,而是真實的,我們可以懷著信心向每一個人宣告:「神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祂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約三16)。再次,正如我們看到的,特定救贖不限制基督的死亡的充分性。從新約聖經,提倡特定救贖的人可以高興地宣告:「基督為罪人死,」「基督為世人死,」以及「基督的死對你是足夠的」,和聖經一起來承認「基督為你死」這個保證是只給信徒的。如果基督的担罪實際上沒有為每個祂為之而死的人除去神的忿怒,那麼,正如巴文克所概述的:「重心便由基督轉移到基督徒。」不是基督的客觀工作,「真正與神和好的是信心。」
聖經清楚地要求所有人到基督面前(太十一28;約六35,七37),這邀請非但沒有被挫敗,反而因為聖靈會利用這普遍的好消息吸引祂揀選的人歸向基督,而更顯得完全合理。西奈之約藉著預表和影子把以色列盼望的焦點集中在彌賽亞身上,但應許列國得救的亞伯拉罕之約現在向世界宣告出來。我們是在這個意義上理解那些提到基督代表「萬人」和「世人」而死的經文。由於基督的血「從各族、各方、各民、各國中買了人來,叫他們歸於神」(啓五9),猶太人和外邦人,男人和女人,為奴的和自主的之間就再沒有區別(加三28)。藉著洪水,神同时審判并拯救世界-----雖然只有八個人得救。那麼,三一神藉著應許每個民族都有余民作為衪的新人類進入天上的聖所,有這種保證的拯救豈不是會大得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