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的主權:由上帝主宰還是我有自由?
摘自:《新譯本研讀版聖經》p.877環球聖經公會(2013)
絕對主權是以上帝為萬物之王這個聖經真理作為基礎的。但跟民間君王不同的是,上帝的主權沒有限制,整個宇宙完全依靠祂。改革宗神學從最少三方面強調神的主權:創造、護理和恩典。
首先,上帝是萬物的創造主。祂是大君王,統領宇宙,從無有到存在(創1:1-3)。萬物只全然依靠祂的大能得以存在。上帝也顯示祂的創造主權,按自己所願塑造和排列宇宙,直到祂滿意為止(創1:4、10、12、18、21、25、31)。
其次,上帝繼續掌管萬物,並按祂在護理掌管歷史中所悅納的旨意,繼續與他們同在。上帝坐寶座的形象貫徹於全本聖經(王上22:19;賽6:1;結1:26;但7:9;啟4:2;參詩11:4,45:6,47:8-9;來12:2;啟3:21)。聖經也不斷明確提醒我們,主(耶和華)作王統治,巨細無遺地運用祂的管治權(出15:18;詩47,93篇,96:10,97篇,99:1-5,146:10;箴16:33,21:1;賽24:23,52:7;但4:34-35,5:21-28,6:26;太10:29-31)。上帝是絕對掌管歷史的;祂執行祂的命令,沒有人可攔阻祂的手或破壞祂永恒的計劃。
第三,上帝也是拯救之主。許多基督教傳統確定上帝在自然界的一般主權,但對上帝是拯救之主則有保留,認為我們全賴以得救的,並不全是上帝的特權。但聖經教導我們,上帝隨己意向祂所喜愛的人賜下救恩的禮物(申7:7起;弗2:8-9)。我們最初不能來到基督面前,除非上帝賜給我們這種能力(約6:44、65),我們也不能靠人的努力保持信心(加3:3-6)。此外,我們沒有能力在審判的日子復活和承受拯救;上帝的能力在基督裏使我們復活(弗2:4-7)。很清楚的是,上帝在我們生命中的恩典,具有聖潔和順服的作用。但我們沒有為自己得拯救付出什麽(腓2:12-13)。這是主權恩典的奇妙作為。
上帝在這三方面的主權,並沒有否定人的尊嚴和選擇的事實。聖經清楚表示,我們是有道德性的活物,要為自己能做的和做不到的,向上帝負責(申7:9-10)。我們是自由個體(見書24章《意志的自由與束縛》一文),我們的選擇在歷史上有重大後果。
不用說,相信上帝有絕對主權,又相信人是要負責任的自由個體,會令我們有限的智力繃緊。正常情況下,我們會把道德責任與獨立控制能力連系起來,但從聖經觀點來看,我們都在上帝的管控之下,但又有自己的道德責任。主權的上帝不是把我們做成木偶,而是造成有道德觀的受造物,這是奇妙的奧秘,但基督徒很難接受這種艱深的觀念。保羅自己就預料到有人反對這種上帝主權恩典的教導,至今也仍有人如此:「那麽他為什麽責怪人呢?有誰抗拒他的旨意呢?」(羅9:19)。不過,記住這是由於上帝有絕對主權,祂可決定我們所要負的責任,這一點很重要。因為祂控制一切,祂可以是我們的審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