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17

結婚與離婚:可以選擇離婚嗎?

摘錄自《新譯本研讀版聖經》p.1500環球聖經公會(2013

婚姻,是一男一女在盟約中,向對方委身一生一世的獨特關系,並在這莊嚴誓約的基礎上,在形體上成為「一體」(創224;瑪214;太194-6)。正如《西敏斯特信仰宣言》指生,婚姻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夫妻彼此扶助,合法地繁衍族類,又為使教會得到神聖的胚子,並為防止不潔(性放縱及不道德)。(《西敏宣》言242;參創128218;林前72-9)。上帝對婚姻的期盼,是男女一同在對方身上經歷完全(創223),並借著繁衍後裔來參與上帝的創造工作。除極少數的例外,婚姻是為所有人而設的。但上帝的心意是,祂的子民只能與信奉同一位上帝的人成婚(林前739;參拉9-10章;尼1323-27;太1910-12;林後614)。雙方不能在信仰上合一,就不可能有最親密的關系。

保羅透過基督和教會的關系表明基督徒婚姻應有的內涵,並強調丈夫有責任成為一個願意服侍妻子的領䄂和作她的保護者,以及妻子是被召要接納丈夫這個角色(弗521-23)。這個角色上的分別,並不表示妻子是較次等的。丈夫和妻子同樣具有上帝的形像,因此有同等的尊嚴和價值,並要因認識大家在上帝眼中同為平等而彼此尊重,做好自己的角色。

上帝雖然痛恨離婚(瑪216),祂卻仍然為保護被休的妻子而訂立休妻之例(申241-4)。但耶穌宣稱,上帝如此行只「因為你們的心硬」(太198)。離婚,只能舒緩罪引致的傷害,卻絕非上策。在馬太福音第五章3132和十九章89節中,耶穌的教導是,因婚姻的不忠(奸淫的罪)違反了婚盟,才允許離婚(雖然復和仍更可取)。但人如果為了次要的理由而休妻並且再婚,就算作犯奸淫;被休的妻子再婚姻也被迫算作犯奸淫。不論什麽情況,離婚和再婚也摧毀了上帝所設立最理想的兩性關系。要留意當耶穌被問及「可以休妻嗎?」(193),祂並沒有退讓地承認離婚有時較屈留在一段病態的婚姻關系中好。耶穌解釋只因人心會剛硬下去,所以也容許離婚(太194-6)。

保羅進而教導若基督徒遭不信的配偶遺棄,他就「不必勉強」(林前715)。這明顯表示他可視該關系已經完結。但聖經對不少問題仍懸而未決。不信的配偶哪一類行為才構成遣棄?自稱是相信的人,在遺棄一事上,可不可算作不信的人?遺棄是不是就賦予遭遺棄一方再婚的權利?這些都是改革宗神學家長久爭論不休的課題。


摘錄自《新譯本研讀版聖經》p.1500環球聖經公會(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