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司和利未人(PRIESTS AND LEVITES)
摘自聖經新辭典
亞倫的後裔──祭司,和利未支派的另一些人──利未人,這兩者的關系,是舊約宗教一個棘手的問題。對利未人的任何討論,一定要處理聖經的證據,威爾浩生(Julius Wellhausen)對此的重繪,以及近代學者對威氏采用的進化方法所作的各種回應。
Ⅰ 聖經的資料
a. 摩西五經
在五經中,利未人是因為與摩西和亞倫有關而顯得突出(出二1-10,四14,六16-27)。繼亞倫引領百姓拜祭金牛犢,因而背逆神(出卅二25起)之後,利未的眾子為了替神的榮譽雪恥,就處罰了許多惡徒。這種向神忠貞的表現,可以部分解釋為何在五經的律例里,神給予這一族重大的責任。
民數記很清楚地記載,利未人在會幕內供職;然而早在出卅八21,他們已在亞倫兒子以他瑪的監督之下,參與會幕的建造。在預備曠野之行的律例中,神將利未支派從其他支派中分別出來,要他們負責會幕的拆卸、搬運及豎立的工作(民一47-54)。利未眾子孫在會幕的四圍安營,似乎成為緩沖人士,保護其余支派免受神的忿怒,因為百姓若不小心觸摸了聖會幕及其一切裝備,神的忿怒就會隨時臨到他們身上(民一51、53,二17)。
祭司的職分是留給亞倫子孫的特權,違者會被處以死刑(民三10)。利未人被禁止擔任祭司,卻獲分派協助祭司的事奉,特別是從事料理會幕的體力勞動(民三5起)。除此之外,他們替其他支派執行一項重要的事工,那就是代替了每個家庭的長子。這些長子是神有權征用的,因為以色列人在埃及守逾越節時,神沒有擊殺他們的長子(參︰出十三2起、13)。身為其他支派長子的代表人(民三40起),利未人有分于「代表制這意思深遠的原則」,藉此原則,神向他們表達一個觀念︰心目中的民族應要完全信靠神和完全降服神(參 H. W. Robinson, Inspiration and Revelation in the Old
Testament, 1953,頁219-21)。
利未的三個家族,各自有特定的任務。當祭司(也只有祭司才可以)把會幕的器具小心蓋好之後(民三29-32,四1起),哥轄的子孫(根據民四36的說法,這批人從三十歲直到五十歲的,共有2,750名)就負責搬運。他們的監督人是亞倫的兒子以利亞撒。革順的子孫(有2,630名;民四40)在亞倫兒子以他瑪的監督下,看管罩棚、門簾和帷子(民三21-26,四21起)。米拉利子孫(有3,200名;民四44)的任務則是搬運或豎立會幕與院子的骨架(民三35-37,四29起)。
洗濯和奉獻的儀式象征 利未人的代表職責(民八5起)。舉例來說︰以色列人(大概是透過他們的支派首領)按手在利未人的頭上(八10),承認他們是代替者(參︰利四24,等等)這事實,以及祭司從百姓中選擇利未人,將他們當搖祭獻上(大概是領他們到祭壇那里,然後領回來)這一事實(八11),暗示了以色列人是獻上利未人來代替他們服事亞倫的子孫。這一點在八16及其後經文清楚表明出來,因為在那里利未的子孫被稱為 n#t[u^ ni^m ──「禮物」。
利未人于廿五歲開始服務,一直到五十歲為止,從此進入半退休狀態,負起有限度的任務(民八24-26)。他們可能有五年的學徒時期,因為搬運會幕及其裝備的全部責任,似乎是落在三十歲到五十歲的利未人身上(民四3起)。當大衛為約櫃擬定了永久的基址後,利未人供職的年齡就降至二十歲,因為那時再不需要成年的利未人來充當挑夫的工作了(代上廿三24起)。
利未人有責任代表百姓,但他們也因此擁有一些特權。雖然利未支派沒有繼承土地(即是說,沒有一份土地是他們專有的︰民十八23-24;申十二12起),利未人卻可藉 百姓的什一奉獻來維持生活,而祭司則接受祭物中不經火的部分、羊 和牛 的頭生,以及百姓給利未人什一奉獻的十分之一(民十八8起、21起;參︰申十八1-4)。偶爾,祭司和利未人分享了以色列人戰爭的掠奪品(如︰民卅一25起)。除此之外,利未人獲準在四十八座專為他們而設的城中居住(民卅五1起;書廿一1起)。每座城的四圍,都劃出草原供他們使用。這四十八座城中,有六座(約但河兩岸各有三座)作*逃城。
從曠野漂流轉變到定居迦南(民卅五設立利未人城市時已為此鋪路)期間,神對利未人福利的關注大為增加,並為應付百姓分散各地居住的模式所引來的需要,擴大了利未人的任務。申命記極力強調以色列人對利未子孫的責任;利未子孫可以分享其他支派的歡樂(十二12)、他們的什一奉獻和一些祭物(十二18-19,十四28-29),以及他們主要的節期,特別是七七節和住棚節(十六11-14)。分散各地的利未人,須與在中央聖所供職的弟兄們,一齊分擔事工和分享祭物(十八6-8)。
申命記經常使用「祭司利未人」這詞(如十八1),而民數記卻一貫稱呼祭司為亞倫子孫(如十8)。雖然一些學者(見下述)主張,申命記沒有區分祭司和利未人,但事實上,申十八3及其後經文提到歸給祭司的分,十八6起卻論利未人當得的分,由此看來,二者的區別依然存在。「祭司利未人」這片語(如︰申十七9、18,十八1,廿四8,廿七9;參︰書三3,八33),似乎是指「利未支派中的祭司」。在申命記法典,這些人除了看顧聖所之外,還要執行許多任務︰在難于判斷的案件中充任法官(十七8-9)、監管瘋病人(廿四8)、保管律法書(十七18),以及在與神重新立約的儀式上幫助摩西(廿七9)。
在哥轄的家族里,大祭司(來︰hakko{he{n,「祭司」﹝出卅一10,等等﹞;hakko{he{n
hamma{s%i^ah],「受膏的祭司」﹝利四3,等等﹞;hakko{he{n
hagga{d[o{l,「大祭司」﹝利廿一10,等等﹞)的職責是由以利亞撒家族中最年長的代表擔任,除非他的身體有利廿一16-23所禁制的毛病。這位大祭司與其他祭司一樣,是用同樣的方法分別為聖,獻給神使用,他也要分擔其他祭司的例行任務。但只有他才可穿特別的聖服(出廿八;*大祭司的胸牌,*冕旒,*服飾)與解釋神諭(*烏陵和土明)。*贖罪日那天,他在耶和華面前代表選民,將山羊祭牲的血灑在施恩座上(*獻祭與祭品)。
b. 前先知書
在約書亞記里,祭司比利未人扮演更重要的角色,特別是在越過約但河和征服耶利哥城這兩件事上。有時候他們稱為「祭司利未人」(如︰書三3,八33),但更多時候只稱為「祭司」(如︰書三6起,四9起);他們有一項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扛抬耶和華的約櫃。至于由利未人搬運的會幕,卻一直沒有提及(可能的例外是六24),直到百姓在征服迦南後,在示羅扎起會幕(十八1,十九51)為止。約櫃的搬運似乎是委托祭司,而不是委托哥轄子孫(參︰民四15),這是因為這些旅程有非常重大的意義︰約櫃象征神的同在,出發攻擊敵人,及征服敵人。只有在即將分地的時候,利未人才被清楚提及(參︰書十四3起)。祭司和利未人的差別仍很清楚地保持 ︰利未人提醒祭司以利亞撒和約書亞,摩西曾命令把城邑分給利未人(書廿一1-3);哥轄家族被分為兩 ──亞倫的後人(即祭司)以及其余的人(書廿一4-5)。
從征服迦南到設立君主政體這段日子,百姓一般對敬拜的輕忽,就在士師記兩個有關利未人的事例上表明了。米迦家中的利未人(士十七-十八)是來自伯利恆、屬猶大支派的人(十七7)。但他怎會又是利未人,又是猶大支派的人?答案的關鍵在于這利未人是否等于革舜的兒子*約拿單(十八30)。如果他們是同一人(看來似乎合理),那麼這利未人與猶大支派只有地理上的關系,而沒有血統關系,雖然「猶大族」這片語出現在經文里(十七7)。如果上述兩人不相同,那麼這利未人可能是一個例子,表明在這期間,其他支派的人可以自告奮勇加入祭司的支派。這也可能是以法蓮人*撒母耳的情況(參︰撒上一1;代上六28)。有一些證據顯示,利未人這名稱可能既是一個功能性的稱號,意指「以誓言宣誓的人」,同時也是一個支派的名號(參 W. F. Albright, Archaeology and the Religion of
Israel3, 1953,頁109、204起)。可是,米克(T. J. Meek, Hebrew Origins3, 1960,頁121起)卻認為︰利未人在最初的時候,是一世俗的支派,後來在以色列(也可能在亞拉伯)擔任了祭司的職務。士師記里,利未人和他妾的恐怖故事(士十九),再一次證明那時代利未人巡回各地,以及一般百姓品行不檢的情形。中央政府的闕如,削弱了位于示羅的中央聖所應享有的控制權(士十八31),允許了許多罔顧摩西律例的地方邱壇存在。
在其余的前先知書里,利未人很少出現。提及他們時,通常是和他們搬運約櫃的角色連在一起(撒上六15;撒下十五24;王上八4)。當*耶羅波安一世在但和伯特利設立與耶路撒冷對抗的邱壇時,讓非利士人充任祭司。這樣做可能是為了要與耶路撒冷的聖殿完全斷絕關系(王上十二31;參︰代下十一13-14,十三9-10)。南北兩國的君王對敬拜中心所采取的控制,是君主政體一個重要的特色。
c. 歷代志
采祭司角度撰寫*歷代志上下的作者,傾向強調利未人的職分,補述了許多有關他們事奉的細節,是列王紀的作者們所省略的。代上六的譜系,也描述了亞倫兒子的成分(六49-53)與利未人城邑的分配(六54-81);譜系中特別注重利未人的歌唱者──希幔、亞薩、以探和他們的兒子,就是大衛所設立的聖殿音樂的負責人(六31起;參︰代上十五16起)。代上九的利未人名單,問題重重。它和尼十一的相同之處,令一些人(如 ASV,RSV)把它當作從被擄之地回歸耶路撒冷的利未人之正式名冊(參︰代上九1)。其他的人(如 C. F. Keil)則視它為耶路撒冷早期居民的名單。不過,經文中任務的小心制定以及參予利未人的人數(參︰代上九22的212名守門者與代上廿六8-11的93名)這兩方面,都暗示那是在大衛以後的一段時期。利未人與祭司子孫的緊密合作(參︰代上九28起),以及利未人管理某些聖物、協助預備陳設餅的事實,可能表明民四和十八所顯示二者任務的截然劃分,在君主政體的時候已無法實施。這可能是因為,人數不多的亞倫子孫(代上九13的1,760名,可能是指族人,而不是族長的數目),不敷應付他們職位上的需求。因此,利未人除了經常的工作,如歌唱、作樂、守門及搬運等等以外,還須實際協助準備祭物,同時料理外院和屋子、潔淨聖物,以及準備陳設餅、素祭、無酵餅或盤烤等等(廿三28-29)。
在代上廿三所述大衛的命令,表明了兩項造成利未職分重大改變的主要因素︰(1)約櫃在耶路撒冷永久放置,自動廢除了利未人為挑夫的一切規定;(2)監督官方宗教(正如生活的其他層面)的職責,集中在君王手上。「 體人格」這希伯來觀點,視君王為國家的偉大父親,而國家的基本特質,也是來自這位君王。因此大衛把中央聖所遷至耶路撒冷(代上十三2起),並根據摩西律例的原則,建立合聖所運作的模式(代上十五1起,廿三1起);同樣,所羅門也按照他父親的計畫建造、奉獻和監督聖殿與聖殿的崇拜體系(代上廿八11-13、21;代下五-八,特別注意八15︰「王所吩咐眾祭司和利未人的……他們都不違背」)。
同樣地,約沙法委托臣子、利未人和祭司在猶大全地教導律法(代下十七7起),以及指派某些利未人、祭司和族長在大祭司的監督下,于耶路撒冷擔任審判官(代下十九8起)。約阿施(代下廿四5起)、希西家(代下廿九3起)和約西亞(代下卅五2起)也監督祭司和利未人,並按照大衛的方式,再次確立他們的職責。
利未職分和先知職分的關系,是一懸而未決的問題。是否有一些利未人是儀禮先知(cult-prophets)?我們不可能有肯定的答案,但是部份證據指出,利未人有時候進行先知的活動︰亞薩的後裔,利未人雅哈悉,預言約沙法戰勝摩押人和亞捫人的聯盟(代下廿14起);利未人耶杜頓,被稱為王的先見(代下卅五15)。
d. 後先知書
以賽亞、耶利米和以西結簡略地提到被擄後利未人的角色。賽六十六21講述神聚集散居的以色列人(也許包括悔改的異教徒),成為祭司和利未人來事奉。耶利米(卅三17起)預期神與祭司利未人(可能是祭司及利未人;參 Syr. 和
Vulg.)立約,這約正如神與大衛家所立的約那樣永遠有效(參︰撒下七)。以西結稱呼祭司利未人為撒督的子孫(如四十46,四十三19),把他們和利未人清楚區分。他認為前者對神仍持有信心(四十四15,四十八11),後者卻偏向偶像,因而不可以接近祭壇或處理至聖之物(四十四10-14)。其實以西結的意見重拾民數記對祭司與利未人的清晰區別,脫離了王國時期把二者混淆的看法。
e. 被擄之後的作品
在耶書亞和所羅巴伯的帶領下,回歸耶路撒冷的人中,有341名利未人(拉二36起)、4,289名祭司家族的成員,以及392名聖殿奴僕(來︰n#t[i^ni^m,意即「給予」、「指派」;他們似乎是戰爭俘虜的後裔,被迫在聖殿供職;參︰書九23、27;拉八20)。祭司人數的巨大,和相比下利未人數的微小,可能是因為很多利未人在被擄期間取得祭司的地位。其他原應在聖殿負責較卑微事務的利未人,似乎不願意回歸(拉八15-20)。在立聖殿根基(拉三8起)以及奉獻聖殿(拉六16起)的事上,利未人扮演顯著的角色。當以斯拉招聚利未人一起回國後(拉八15起),不久興起改革,禁止與異族通婚,因為在這事上,連祭司和利未人都犯了罪(拉九1起,十5起)。
同樣在尼希米記,利未人和祭司投身于他們分內的一切工作。當百姓修完一段城牆後(尼三17),利未人就忙于教導律法(尼八7-9),以及參與國家的宗教生活(尼十一3起,十二27起)。他們要從百姓中間領受什一奉獻,然後從中再取十分之一獻給亞倫的子孫(尼十37起,十二47)。當尼希米不在耶路撒冷時,宗教的體系就走下坡,可見百姓需要中央政權來執行有關利未人的規例︰亞捫人多比雅,獲準住在聖殿里用來存放利未人什一奉獻的屋子(尼十三4起);利未人被剝奪供養之物後,為了生計,便離棄聖殿,奔回自己的田地去了(尼十三10起)。
也許就是在這時期,祭司注重私人的利益,忽視他們教導律法的聖約責任,竟接受污穢的祭物(瑪一6起,二4起)。對瑪拉基先知來說,煉淨利未子孫乃是神主要末日使命的一環(三1-4)。
大祭司的職分仍由以利亞撒的家族所承襲,一直到以他瑪的後裔*以利為止。由于*亞比亞他謀反,所羅門便廢除他(王上二26-27),而大祭司的職分也就歸回以利亞撒的家族,由該族的*撒督與後人承襲,一直到西流古王安提阿古伊皮法尼(Antiochus
Epiphanes)在政治陰謀之下,廢掉安尼亞三世(Onias III)為止(主前約174)。自此以後,這職分就由執政者所管轄與委任。
Ⅱ 威爾浩生的歷史重繪
底本說(documentary hypothesis)強調祭司法典(priestly code)(*五經)成書于猶太人被擄之後,這學說的發揚令人徹底重估以色列宗教的發展史。最古典歷史重估,就是威爾浩生(1844-1918)的 Prolegomena to the History of Israel(1878;英譯本,1885)一書了。
對威氏來說,祭司和利未人二者關系的關鍵,在于以西結禁止利未人從事祭司的任務(四十四6-16)。威氏從以西結的陳述中,得出兩個推論︰聖殿的程序並沒有把聖潔與凡俗加以區別,正如聖殿內使用異教奴僕所顯示的(見上述);以西結把向來執行祭司工作的利未人貶為聖殿的奴僕。撒督子孫得免以西結的控訴,是因他們在耶路撒冷的中央聖所事奉,沒有像利未人那樣在全地的邱壇崇拜上玷污自己。當撒督子孫不肯放棄他們專利的控制權時,以西結就擬出「道德」上的理由來維護他們的專利,雖然實際上,祭司和利未人的分別,是偶然的,非道德上的(祭司踫巧是在耶路撒冷,而利未人踫巧是在各地邱壇)。最後,威氏作一結論︰民數記的祭司律例于以西結時期並不存在。
既然亞倫的祭司體系(Aaronic
priesthood)只在祭司法典被強調,威氏就認為它是一虛構的事,目的是要把這體系植根于摩西的時代。歷代志的家譜是後人虛擬的嘗試,旨在把撒督子孫與亞倫、以利亞撒拉上關系。
威氏重繪歷史的中心點,是一奇異的對比;曠野時代的敬拜體系有「繁復結構」,而在士師時期非中央政權的情況下,敬拜卻似乎扮演 次要的角色(參︰士三-十六)。威氏以士師時期為以色列人敬拜的真正開端;開始時,只是一些族長各自獻上他們的祭物,逐漸某些家系(如︰示羅的以利)在特別的聖所擁有顯著地位。曠野宗教的復雜,與定居後的簡化,二者對比的奇特例子,見于以法蓮人撒母耳身上︰撒母耳每晚睡在約櫃的旁邊(撒上三3),但依據利十六,這地方只有大祭司每年才可進去一次。
當所羅門為約櫃建造永久的聖所後,耶路撒冷祭司在大衛指派的撒督之下,確保了他們的顯著地位。以色列的情形與猶大的一樣︰耶羅波安的聖所是王的聖所,祭司也直接歸屬他(摩七10起);在猶大,中央集權的最高峰是在約西亞之時︰他廢除了高處的祭壇,把那些祭司眨為中央聖所的附從,為以西結的重要宣布鋪了道路。
重繪這進化分期史的同時,威氏也把它與摩西五經里學者認為來自不同時期的資料層對照,發現不少互相對照之處。在 J 典的律法里(出廿-廿三,卅四),沒有提及祭司,而 J 典的另一部分,指明亞倫(出四14,卅二1起)和摩西(出卅三7-11)是聖品人員的創立者。有提及其他祭司的經文(如︰出十九22,卅二29),威氏卻不予注意,認為這些經文是後來加進去的。他是在
D 底本里(申十六18-十八22)發現利未人這名詞最先被采用來表示祭司。祭司身分的世襲性不是始自亞倫(根據威氏,亞倫「最初不在 J 典出現,而是由一個綜合 J 典和
E 典的編撰者引進經文」),而是始自王國時期的撒督子孫。威氏雖承認利未一支派原來的確包括在創四十九的祝福篇中,但他相信這支派「很早時已淪亡了」,而職分上的利未人與利未支派的連系是虛構的。
祭司法典(P)不單助長了聖品人員的勢力,也在聖品人員當中引進了基本的區分︰祭司(亞倫的子孫)與利未人(利未支派其余的人)之別。因此,申命記底本的作者論及利未人祭司(即屬于利未支派的祭司),祭司法典的作者(尤其是歷代志作者)卻論到祭司和利未人。
祭司法典又提出有關大祭司的新穎觀念;在被擄前的眾多作品中,大祭司的角色是在出埃及記、利未記和民數記最多出現。在歷史書里,控制敬拜體系的是君王;在祭司法典,控制者則為大祭司。依照威氏的看法,大祭司擁有這種王權之時,只可能是在被擄的時期,那時猶大的政權操于異邦人之手,而以色列人與其說是國家,不如說是「教會」。
我們只須參考幾本具代表性的書籍,就可以發現威氏理論如何在學界牢不可破地流傳下來,例如︰洛爾(Max Loehr), A History of Religion in the Old Testament, 1936,頁136-7;奧斯特理(W. O. E. Oesterley)和魯賓遜(T. H. Robinson), Hebrew Religion, 1930,如︰頁255;以及費法爾(R. H. Pfeiffer), IOT, 1948,如︰頁cs16556-7。
Ⅲ 對威爾浩生的歷史重繪的一些回應
那些致力推翻威氏理論的保守派學者中,有三位尤值得注意︰俄爾(James Orr, The Problem of the Old Testament, 1906)、阿里斯(O. T. Allis, The Five
Books of Moses2, 1949,頁185-96),以及亞達斯(G. Ch. Aalders, A
Short Introduction to the Pentateuch, 1949,頁66-71)。
威氏的歷史重繪含有一個基本假設︰申十八6-7所提及,被邀在中央聖所事奉的利未人,其實是約西亞王改革期間,因邱壇敬拜遭禁止而被革除職權的祭司。但是這假設缺少可靠的證據。實際上,王下廿三9道出了相反的現象︰邱壇的祭司並沒有去到耶路撒冷的祭壇。有關申命記沒有清楚區分祭司和利未人這聖經批判上的看法,上文已有討論,並指出從百姓對二者不同的責任(申十八3-5、6-8),可知他們之間的確有分別。我們也不可以基于「祭司利未人」(申十七9;18,十八1,廿四8,廿七9)這片語,沒有在摩西五經的其他地方出現,就辯稱7申命記把這兩職分視為一個職分而已。這片語的作用只是將祭司所屬的支派表明出來。代下廿三18和卅27似乎支持這說法,經文中的「祭司利未人」是與其他的利未人(卅25)、守門者等(廿三19)有所區別的。
威氏和其他人士常指出,民十八21起(參︰廿七30起)與相應的申十四22起的經文內容互有差別︰前者聲明*什一奉獻是專給利未人的,後者卻容許以色列人在祭禮的筵席上以什一奉獻為食物,只吩咐他們與利未人分享。猶太教傳統上協調二段經文的做法,是把申命記的什一奉獻名為「第二個什一奉獻」,例如他勒目(Talmud ﹝關于古代律法及遺傳的猶太法典﹞) Ma`as*er Sheni 一文。這解釋似乎不及俄爾的看法(上引書,頁188-9),他認為;申命記的律例為權宜之計,基于那段日子並不能全面實行什一奉獻(以及利未人城邑)等條例,因為那時百姓仍未完全征服迦南地,同時亦缺少中央政權去執行這些條例。換句話說,民十八21起是以色列國的理想,申十四22起則是征服迦南與定居期間,一過渡性的方案。
威氏歷史重繪的關鍵,在于他對以西結公開指摘利未人(四十四4起)一事的詮釋,在他看來,這就是區分祭司(撒督子孫)和利未人(那些曾在邱壇參與偶像崇拜的祭司)的開始。然而,俄爾(上引書,頁315-9、520)指出,在以西結時代之前不久,祭司們已十分腐敗;他同時表明,以西結並不是制定新律法,而是確立律法,褫奪利未人不應享有的權益──他們在王國時期所篡奪的利益,以及把那些崇拜偶像的祭司貶為原先存在、較祭司低級的利未人階層。再者,以西結那段宣布是以理想情況為背景,所論及的貶抑可能從沒有實施,至少沒有按字面實施。以西結書的語氣與祭司法典的語氣也不符合,後者並無提及祭司的貶抑,反而強調祭司由神委任。此外,P 典所說的祭司不是撒督的子孫,而是亞倫的子孫。
威爾浩生學派的人士大致上把大祭司這職分視為被擄之後的產品。不錯,這名稱在被擄之前的作品中,只在王下十二10,廿二4、8,廿三4出現,且被底本說的學者認為是被擄之後的附加語,然而被擄之前這職分的存在似乎可從「這祭司」一詞看出來('the priest',如︰撒上廿一2的亞希米勒;王下十一9-10、15的耶何耶大;王下十六10起的烏利亞)。還有,盡管君王是敬拜體系的領袖,任何大小的祭司團體,總有一個行政首領,這點也支持大祭司職分的存在。(參 J. Pedersen, Israel, 3-4,頁189)。
考夫曼(Yehezkel Kaufmann)在1960年所著的 The Religion of Israel 一書,曾審視威氏不少的重要結論,發現其不足之處。例如,大祭司這職分,斷不是反映被擄之後宗教領袖的王者身分,而是忠實地反映了在摩西(非亞倫)權威之下軍營生活的情況(上引書,頁184-7)。
考夫曼也集中注意力,討論祭司和利未人二者關系的重繪,這是「威爾浩生理論架構中,後來的批判學所未能動搖的唯一支柱」。考氏覺察到鄉村祭司遭貶抑一說缺乏證據之後,隨即攻擊底本說的一個基本弱點︰「按這理論,貶低自己同事的祭司,卻同時認為這些聖職人士該有充分的供養,這種理論無論怎樣都缺乏說服力。再者,我們只要記住以色列人復國時期,祭司人數眾多,利未人為數甚少(4,289名祭司,拉二36起;341名利未人和392名聖殿奴僕,拉二43起),就會知道這個理論更不可能成立了」(頁194)。
論到亞倫的背叛時(出卅二26-29),為何祭司法典的編者們保留了利未人的忠心事跡,卻略去在威氏看來導致祭司被貶的拜偶像事件?為何論及利未人獲神委派的榮譽,而不提神的處罰?考氏肯定了被擄時期的利未人是一清楚界定的 體,之後他指出,從約西亞改革(更不用說以西結公開指摘之時)到百姓回歸的極短期間,利未人不可能發展為一清楚界定的 體,而且是在被擄的異鄉有此發展。
考氏本人的歷史重繪,不一定令人完全感到滿意。由于考氏相信亞倫族系是「古時以色列的異教祭司」(頁197),他否認亞倫子孫與利未人有血源上的連系,並因而否定那把摩西、亞倫連于利未人的穩固聖經傳統(參︰出四14)。在考氏看來,于拜祭金牛犢的事件中,利未這古舊的世俗支派與摩西聯手對付亞倫,但被迫把事奉祭壇的權利讓給亞倫族系(頁198),而自己只得成為廟奴(hierodules)。然而這產生一個問題︰當亞倫族系與摩西分開時,他們如何避免拜金牛犢事件的遺害,而繼續作祭司呢?考氏認為,申命記的律例是王國時期的末葉編撰而成,比祭司著作遲了很多;這個觀點與其說是對威爾浩生理論的新反擊,不如說是古舊批判立場的復闢(即 Th. Noeldeke 等學者的看法)。
威氏學說的主要論點關乎制度的直線演進,奧伯萊(W.
F. Albright)拒絕這看法,他認為以色列在士師時期或其後若沒有大祭司(通常按閃族的習俗,稱為祭司 [the priest]),她就是在鄰國中絕無僅有的例子(Archaeology and the Religion of Israel3, 1953, 頁107-8)。在王國時期,大祭司的職分不受重視,這是退步的表征;然而,王國淪亡後,大祭司的身分再回復崇高的地位。奧氏接受亞倫的歷史性,同時認為沒有理由否定撒督屬于亞倫派系。奧氏的結論是︰利未人首先有功能上的含義(見上述),其次才是支派的含義,奧氏又指出,利未人有時會擢升祭司之職,而且「不論我們是舍棄以色列人對祭司和利未人的傳統看法,或是相信二者是固定不變的血源組別,都沒有足夠的理由」(上引書,頁110)。
「曠野的會幕是理想化的聖殿,不曾在歷史上出現」這個假設,正是威爾浩生歷史重繪的基本假設,而今天已被許多人拒絕了(但參 R. H. Pfeiffer, Religion in the Old Testament, 1961,頁77-8)。考古學者在以色列的鄰國,已發掘了類似的約櫃和可攜帶的帳棚神龕。正如布賴特(John Bright)所指出的,這些物件斷不是後期歷史的虛構,而是「以色列人早期曠野信仰的遺產」(A History of Israel, 1960,頁146-7)。
關于祭司和利未人之間錯綜復雜的關系,至今顯然還沒有定案。其實,來自征服迦南與定居時期的資料,十分稀少。摩西五經的律例代表理想情況,若認為歷史上曾完全照字面的實行是很錯誤的想法。連最剛強的君王,例如大衛、約沙法、希西家和約西亞,也不能確保完全遵行摩西的模式。但我們更沒有理由單因為人們沒有嚴格執行律法,就說律法不存在。訴諸沈默的辯證法、直線演進的歷史重繪,以及踫上困難經文時,擅改抄本字眼與刪除文字等做法,合起來不止一次地引至某些對聖經歷史的簡化解釋,是在復雜的聖經資料和閃族文化底下,無法屹立不倒的。威爾浩生對利未人巧妙的歷史重繪,就是屬于這類的例子。
書目︰除了上面所引述的書籍之外,還有 R. Brinker, The Influence of Sanctuaries in Early Israel, 1946,頁65起;R. de Vaux, Ancient
Israel: Its Life and Institutions,英譯本,1961; A. Cody, A
History of the Old Testament Priesthood, 1969; M. Haran 等人,'Priests and
Priesthood', EJ, 13, 1970; H. - J. Kraus, Worship in Israel,英譯本,1966。
Ⅳ 新約的祭司
a. 與舊約的連續性
除了徒十四13所說,在路司得誤拜保羅和巴拿巴,敬奉丟斯的祭司之外,福音書與使徒行傳其他有關祭司和大祭司的經文,都假設與舊約有歷史上及宗教上的連續性︰經文無須解釋好撒瑪利亞人故事里祭司的功能(路十31),或解釋施洗約翰的父親「撒迦利亞祭司」的任務(路一5);耶穌承認祭司有宣布瘋病者得潔淨的合法功用(太八4;可一44;路五14,十七14;見︰利十四3)。耶穌也根據某些舊約祭司較自由的行事方法,向敵對的律法主義者作出對比(太十二4-5),可見耶穌基本上沒有質疑聖殿及祭司的特定功能。
b. 與猶太教的沖突
最多討論祭司,特別是祭司長(high priests)(RSV 通常譯作 chief priests)的經文,是涉及沖突的情況。按馬太的描述,祭司長從開始(太二4)到結束(太廿八11),都在福音故事里扮演主動的角色。耶穌的自我宣告及使命愈來愈清楚,這些大祭司的敵對也隨之加增。例如,耶穌對安息日條例的挑戰(太十二1-7;可二23-27;路六1-5),以及耶穌斥責宗教領袖的比喻(太廿一45-46)。耶穌與祭司長之間,那引致耶穌死亡的沖突,早在該撒利亞腓立比(太十六21;可八31;路九22)的路上,彼得的認信後不久,便由耶穌預告,而在棕枝主日(Palm
Sunday),眾人對耶穌的熱烈反應,與後來潔淨聖殿的行動(太廿一15、23、45-46;可十一27;路十九47-48,廿1),使沖突慢慢增強,直到耶穌被捉拿和受審(太廿六-廿七)之時達到高峰。約翰福音亦證明沖突的確存在(從約七32、45,十一47,可知法利賽人有分于謀害耶穌的罪行;于十二10,祭司長的敵意集中在拉撒路身上;十八19、22、24、35,強調大祭司該亞法在審問耶穌一事上的重要角色;參十九15)。
祭司長(chief priests,臘︰archiereus)意圖粉碎耶穌的影響力,卻很少單獨行動。在不同的問題和環境之下,有其他人會聯合祭司長來對付耶穌,例如公會的其他官員(臘︰archontes,路廿三13,廿四20)、文士(臘︰grammateis,太二4,廿18,廿一15)、文士和長老(臘︰grammateis,
presbyteroi,太十六21,廿七41;可八31,十一27,十四43、53;路九22)、民間的長老(太廿一23,廿六3)。「大祭司」('hight
priest')這單數名詞,通常指公會的主席(如︰該亞法,太廿六57;約十八13;亞那,路三2;約十八24;徒四6;亞拿尼亞,徒廿三2,廿四1);而「祭司長」('chief
priests')這復數名詞,則指大祭司家族里在公會任職的成員、現任與上任大祭司,以及重要的祭司家族成員(徒四6)。然而,耶利米亞斯(J. Jeremias)卻主張「祭司長」('chief priests')還包括一些聖殿官員如司庫及警長(captain of police)等(Jerusalem in the Time of Jesus, 英譯本,1969,頁160起)。
耶穌的死和復活並沒有解決和猶太宗教領袖之間的沖突,這是徒徒行傳所充分證明的。使徒論耶穌復活的見證,使撒都該人加入了祭司長及其他聖殿職員對抗的行列(徒四1,五17)。祭司介入大數人掃羅的生平事跡這點,值得我們注意︰他計畫在大馬色迫害基督徒一事,顯然得到大祭司的正式批準(徒九1-2, 14);在以弗所,幾位想模仿保羅施行神跡,「游行各處,念咒趕鬼的猶太人」被稱為「猶太祭司長士基瓦的七個兒子」(徒十九13-14);正像他的主一樣,保羅要在大祭司(亞拿尼亞)面前受審,這大祭司也在羅馬巡撫(腓力斯和非斯都)面前控告他(徒廿四1起,廿五1-3)。保羅生平中,對他信主後截然改變最清楚的寫照,莫過于他與祭司們之間關系的劇變︰故事的開始,他與祭司們像獵狗一樣狩獵基督徒;故事結束時,他與基督徒卻像狐狸般要逃避追殺。
c. 在基督里的完成
基本上,這沖突在于基督徒的信念(也是猶太教懷疑會發生的事)︰耶穌的生平、受死、復活和升天,若不是破壞古舊的祭司體系,就是使它黯然失色。其實,耶穌本身的教訓,已將自己置于新祭司結構的中心︰「在這里有一人比殿更大」(太十二6);「你們拆毀這殿,我三日內要再建立起來」(約二19);「因為人子來,並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並且要舍命,作多人的贖價」(可十45)。
新約作者中,希伯來書的作者采用了這些線條,來編織成一片色彩繽紛的布料。全書要熱切地證明,基督教信仰超乎舊約的敬拜方式,並且取代了它的地位,于是一貫地強調它的聲言︰耶穌是由神所指派的(五5-10)新祭司與真正的大祭司,最終要徹底解決人的罪惡。耶穌的祭司職事,是超越亞倫的(七11),可追溯至昔日的麥基洗德(七15-17),並擁有舊獻祭體系所缺乏的完美(七18)︰
1. 它是基于神的誓言(七20-22); 2. 它以永恆的基督為重心點,因而永存不變(七23-25); 3. 它有分于基督的完美,因基督不須要像亞倫子孫那樣潔除自己的罪(七26-28); 4. 它將在天上神所建立的真聖所里永遠存留;論到這聖所,摩西所造的帳幕只是「復制品和影像」(八1-7);
5. 它實現了神所應許的新盟約(八8-13); 6. 它的獻祭不須重復,而是「一次獻上,永遠獻上」(七27,九12); 7. 所獻的不是無法除去罪惡的「公牛和山羊的血」,而是「耶穌基督的身體」,使信的人得以成聖(十4、10); 8. 從此,不單祭司階層的人士,而是所有的基督徒都能直接、經常地進到神面前(十11-22); 9. 它的應許和盼望,因父神的信實,以及基督的第二次降臨而得以確保(九28,十23); 10. 它全然的赦罪,給我們愛心和公義的行動提供最大的動力」十19-25); 11. 基督不斷的代禱,確保它在神子民的生命中發揮效力(七25)。雖然保羅沒有在他的書信里,強調基督的祭司職事(可能因為他主要向外邦人傳福音,而他們最需要知道的,是脫離律法的自由以及在神計畫里的新地位),但是我們可以為 神所賜的正典里,希伯來書豐富的灼見來感謝神。見︰賴德(G. E. Ladd), A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1974,頁578-84。
d. 教會的使命
作為基督的身體和新以色列(參︰出十九6),教會在地上被膏立為祭司──成為中保,向人類宣講神的旨意,以及在禱告中,將人類的需要帶到神的寶座前。彼得也提過這祭司職事里兩個有關的任務︰ 1. 「藉 耶穌基督奉獻神所悅納的靈祭」(彼前二5),即敬拜神以及遵行慈愛的旨意; 2. 「宣揚那召你們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即向世界見證的救贖工作(彼前二9)。
彼得所論及的「君尊祭司」身分,在啟示錄里有所復述和闡釋︰主所愛及赦免的教會,稱為「國民」、「他父神的祭司」(啟一6;參五10,廿6);這君尊的身分,不單意味我們服從這位「為世上君王元首」的基督(啟一5),也表示我們有分于對世人的統治︰「他們將在地上執掌王權」(啟五10;參廿6)。在此,沖突的情況完全倒轉過來︰屬基督的子民,雖遭受一度與主對抗的祭司大肆迫害,卻要分享基督──這位得勝之大祭司──的勝利,並要在這敵擋的世界中彰顯慈愛的權能。
在新約時代,教會的祭司職事是 體性的︰沒有一位牧者或領袖個別地被稱為「祭司」。然而,使徒之後的作品,卻很快轉到這一個方向︰革利免(Clement,主後95-96)以大祭司、祭司和利未人來描述教會的三重事奉(《革利免壹書》四十-四十四);《十二使徒遺訓》(十三3)將先知比喻作大祭司;特土良(Tertullian, On Baptism 17)和希坡律陀(Hippolytus, Refutation of All Heresies,序言)似乎最先采用「祭司」和「大祭司」的名號,來形容基督教的聖職人員(主後約200)。
書目︰T. W. Manson, Ministry and Priesthood: Christ's and Ours, 1958; G.
Schrenk, TDNT 3,頁247-51、257-83; H. Seebas, NIDNTT 2,頁232-36; J. Baehr,
NIDNTT 3,頁32-44。
D.A.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