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音是有關罪的信息
摘自 巴刻《傳福音與神的主權》Evangelism and the
Sovereignty of God,55-60 頁, 巴刻(J. I. Packer)著/趙中輝譯, 改革宗翻譯社, 2014。
福音是有關罪的信息。它告訴我們,我們如何虧缺了神的標準;如何有罪,不聖潔,在罪中無法自拔,如今落在神的忿怒之下。它告訴我們,我們之所以會繼續不斷地犯罪,是因為我們本性是罪人,我們自己一切的思想和行為,都不能使我們歸向神,或是使我們重新蒙神悅納。它讓我們看到神眼中的我們,並且教導我們,要按照神對我們的想法來看自己。這樣就把我們領到對自己絕望的地步。但這也是必要的步驟。除非我們明白「我們有必要與神和好」,而且「無論我們自己多麼努力,都無法做到這一步」,否則我們就不能認識這位拯救我們脫離罪的基督。
這裏面有個陷阱。每個人的生命裏都有一些事會讓我們自己不滿意,甚至覺得羞恥。每個人都會對他過去的一些事,感到有些良心不安,例如達不到自己所定下的標準,或是達不到別人對他的期望。這裏面的危險就是:在我們的福音工作上,我們會以為只要讓人想起這些事,讓人感到不安,然後就把基督描述成「能救我們脫離這些東西」的那一位,就夠了;卻根本沒有提到我們與神之間的關係。但在我們談到罪的時候,這卻正是我們必須提起的問題。因為在聖經中,罪這個觀念本身,就是一種對神的冒犯,會破壞人與神的關係。除非我們能在神的律法與聖潔的光中看到我們的軟弱,我們就根本不會認為這就是罪。因為罪不是一種社會性的觀念,卻是一種神學的觀念。雖然犯罪的是人,而且許多罪都是反社會的,但我們不能以人或社會的角度來定義罪。除非我們能以神的角度來思考罪的問題──不用人的標準,而用「祂對我們生命的全部要求」這尺度來衡量罪,否則我們就永遠不會知道罪真正的意義。
所以,我們必須瞭解,按著人天然的本性,也會良心不安,但這和「確認自己有罪」(conviction of sin)是兩回事。一個人可以為他自己的軟弱和已犯的錯沮喪痛苦,但這並不表示這人就是確認自己有罪了。如果你只是為你自己、為你的失敗、為你達不到人生的要求而感到痛苦,這並不是確認自己有罪。如果一個人落在這光景裏,而求告主耶穌基督,但目的只是為了求神給他安慰、為他打氣、使他恢復自信,這也不是「得救的信心」(saving faith)。一般人都會感覺自己需要這個、需要那個,但如果我們盡全力把基督呈現在人面前,只是針對這些需要(例如「你快樂嗎?」、「 你滿意嗎?」、「你要心中有平安嗎?」、「你覺得失敗了嗎?」、「你厭煩自己嗎?」、「你需要朋友嗎?」。「如果是,那麼請你來到基督面前,祂要滿足你一切的需要……」──好像要把主耶穌基督當成是童話裏的神仙,或是一位超級精神醫生),那麼我們也不是在傳福音(雖然我們可能以為自己是)。其實不然,我們必須探討得比這些更深入一些。我們不是要趁人覺得自己軟弱的時候傳講罪(這是洗腦的技巧),卻是要靠神的聖潔律法來衡量其生活。一個人如果確認自己有罪,他不是只覺得自己徹首徹尾的失敗而已,他更瞭解到自己是「得罪了神,藐視了祂的權威,不以祂為神,抗拒祂,以致使自己破壞了與神的關係」。傳講基督,則要指岀基督是「透過祂在十字架上所完成的救贖,使人與神和好的那一位」。信靠基督,則是指「倚靠祂,且惟獨倚靠祂,來恢復我們與神的關係,重新蒙神悅納」。
那位真正的基督,就是聖經中所提到的基督,乃是親自把我們從罪惡中拯救出來的救主,又在上帝面前替我們代求。祂賜下平安、喜樂、屬靈的能力給那些信靠祂的人,又使他們有特權作祂的朋友。但我們若只把祂描繪成僅僅在幫助人、安慰人,減輕人生患難的基督,那麼這就不是真正的基督,而是被曲解的基督,其實也就是虛幻的基督。如果我們教導人仰望一位虛幻的基督,就沒有理由期待他們能得到真實的救恩。因此我們必須謹慎,不可看到一個人良心不安、感覺自己很糟糕(這是人按著本性就會有的反應),就以為他一定確認自己有罪(這乃是聖靈的工作),以致在傳福音時,沒有讓人認識「自己有罪,這罪使他們與神隔絕,被神定罪;與神為敵,受神震怒,所以他們的首要之務,就是要恢復與神的關係」這基本真理。
有人也許要問:有什麼外在的表現,可以讓我們確定一個人是「真正確認自己有罪」呢?還是只不過「出於本性的良心不安,或夢想幻滅而厭煩生命」呢?我想到有三個外在的表現,或許能作判斷的標準:
(1)「確認自己有罪」基本上是「體認到自己與神的關係不對」。請注意:不只是我們和鄰居的關係不對,或是無法面對自己的良心、自己的理想標準而已。而是和「創造我們的主,掌管我們生命氣息的神,我們每時每刻都必須依靠祂才能生存的上帝」關係不對。如果我們只把「確認自己有罪」定義成一種「需要的感覺」,不加任何說明,是不夠的;因為並不是任何一種「需要的感覺」都可以算是「確認自己有罪」,只有某種特定「需要的感覺」是感覺需要重新與神相交,才算是「確認自己有罪」。所謂「確認自己有罪」就是體認到「以自己目前的處境來看,與神的關係只有棄絕、報應、憤怒、痛苦」;並且體認到「這是一種難以忍受的關係」,因而產生一種渴望:只要能改變這關係,可以不計一切代價,接受任何條件。「確認自己有罪」的重點可以放在「自己在神面前有罪的感覺」或是「自己在神眼中不潔,對祂的悖逆,或是與祂疏離的感覺」;但是它總歸還是一種「感覺必須與神(而不僅僅是跟自己或別人)恢復正常關係」的意識。
(2)「確認自己有罪」總是包含「承認自己真的犯了(各種)罪行」,也就是因為在神面前犯下某種特定的錯誤行為,因而產生的有罪感覺;如果人要與神恢復正常關係,就必須轉離這些罪行,除去這些罪行。就像以賽亞會明確承認他在言語上犯過各種罪(賽六5),撒該則承認他訛詐的罪(路十九8)。
(3)「確認自己有罪」總是包含「承認自己罪孽深重」:就是感覺自己在神眼中完全敗壞悖逆,並且因此覺得需要有以西結所說的「新心」(卅六26),和主耶穌所說的「重生」(約三3起)──也就是一種道德上的再造。詩篇五十一篇的作者──傳統上認為是大衛在與拔示巴犯罪之後寫的──不但承認了特定的過犯(1-4節),也承認他天性的墮落(5-6節),因而尋求要從這兩種罪孽與污穢裏得潔淨(7-10節)。事實上,要判斷一個人是否確認自己有罪,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叫他把詩篇五十一篇讀一遍,看看他的心是否會說出與這位詩篇作者一樣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