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領導」的觀點﹕女人的頭是男人AMale Headship View: The Head of the Woman is The Man
傅蘇珊 (Susan Foh ) 摘錄
摘錄自《女人與事奉:四種觀點》Women in Ministry: Four Views,Bonnidell Clouse, Robert G. Clouse 合編,Robert D. Culver, Susan Foh,
Walter L. Liefeld and Alvera Mickelsen 合著,任孝琦譯, 69-114頁,中華福音神學院。
[本文代表四個觀點中的一個﹐編者稱為 “男性領導觀點” (the “male headship view.
” 書中其他三個觀點分別是﹕傳統觀點 Traditional View – Robert D. Culver﹔多元事奉的觀點 Plural Ministry View – Walter L. Liefeld﹔和平等主義的觀點Egalitarian View – Alvera Mickelsen (即﹕女權主義觀點)。讀者請注意﹕按本書編者的分類﹐ “男性領導觀點” 與 “傳統觀點” 是兩個不同的觀點。]
釋經原則
1
<<聖經>> 完全是神的話 ﹖還是攙雜了人的見解 ﹖
2 是否將文化﹐歷史和地理環境等處境因素的考慮﹐與 <<聖經>> 中有關婦女的命令聯結起來 ﹖文化背景不應該與 <<聖經>> 的命令聯結起來。因為﹐要在何時何地將神的啟示記錄下來﹐是神決定的事。祂並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
3 如果經文的內容是 “針對教會全體的命令” 形式的話 (如林前14﹕34﹐提前2﹕11-12) ﹐就應該被視為永遠有效。
4 如果經文中並未顯示某個命令只限於某個特殊事件或處境﹐就不能假定那段經文是有限的﹐也不可任意揣測保羅的心意。
5 詮釋者本身的文化背景﹐是必須注意的。我們必須瞭解詮釋者周遭的趨勢和主流思潮﹐以免將這些東西帶進經文。平等 (平等主義 - egalitarianism) 是當前的熱門思潮﹐因此平等被視為 <<聖經>> 中一個毋庸置疑的主題。但真的如此嗎﹖查一查 <<聖經>> 索引就可以發現﹐只有兩條參考資料與人的平等有關。何況 <<聖經>> 還談到無私 (太5﹕39-41﹐16﹕24-28﹐羅14﹕20﹐15﹕2﹐彼前5﹕5) ﹔責任和義務 (弗5﹕21-6﹕9﹐西3﹕18 - 4﹕1) ﹐以及順服 (羅13﹕1﹐彼前2﹕13-22﹐5﹕5﹐來13﹕17﹐雅4﹕7) 。
6
<<聖經>> 是神的話。因此﹕(一) 必須在聖靈的引導下詮釋 <<聖經>>。
7 (二) << 聖經>> 是一個整體﹐其終極的作者是聖靈。聯結 <<聖經>> 整體的乃是耶穌基督。
8 (三) 經文跟經文彼此間不會有矛盾。並且經文解釋經文。如果 <<聖經>> 的作者是聖靈﹐就不可能有自相矛盾之處。都是由於讀者本身對 <<聖經>> 的瞭解不夠充份所致。
9 較明確的經文解釋較不明確的經文。(這些都是歷代正統 / 福音派教會的釋經原則﹐曾幾何時被丟棄了﹖)
[ 注﹕Alvira Mickelson本書中提出這樣的解經原則:“ (我們要)指出《聖經》中所教導的最高準則或標準。... ” (英文﹐頁177 ﹔編譯者譯。)
“舊約及新約《聖經》中有些命令,若今天應用的話,會與耶穌及保羅清楚教導的基本「最高標準」相違背的(contrary to these
basic “highest standards”);這些命令需要小心地審核,是否只是「給當時人們所處之處境的規則」,因為當時地方上或暫時性的環境之故。” (英文﹐頁179 ﹔編譯者譯。) Mickelson亦極力反對「命題式解經」(propositional exegesis),認為這種錯誤的解經法,是先宣稱某一命題,然後用選擇性的字意解經法(selective
literalism)在經文中找支持,還用“reading into the
text” (編譯注﹕即把命題讀進<<聖經>>裡)之錯誤讀經法。Mickelson用這種釋經法,可選擇性支持她要找出的「基本原則」,極有嫌疑之處。]
基本原則
1 創世記1-3章﹕本體的平等。男人和女人都是神的形像﹐同樣被神祝福﹐被囑咐要生養眾多﹐治理這地。
2 神造女人﹐作為適合男人﹐與他搭配的助手。
3 神造女人﹐是用男人的肋骨造的﹕(一) 凸顯她與男人的調和。
4 (二) 神造人是以男人為始﹐以女人為終的一個動作。
5 (三) 所有人類都出自同一個來源﹐就是亞當。亞當是全人類的源頭﹐人類的頭﹐與人類的代表。
6 (四) 女人是從男人造這件事﹐立下了婚姻中男人與女人為一體的基礎。
7 (五) 雖然女人被造的方式並沒有低下之意﹐但確實表明了功能上的不同。女人被造是為了幫助她的丈夫﹐她的功能是依賴他。正如她是在他之後被造﹐她也要以他為夫﹐跟隨他的帶領。“起初男人不是由女人而出﹐女人乃是由男人而出。” ( 林前11 ﹕8-9 ﹔又見提前2 ﹕ 13。)
8 夏娃的名字是亞當取的。亞當給動物命名﹐很明顯地他是在對動物執行管理權。
9 神的安排公平嗎﹖我們根本不知道無罪的階級關係是怎麼樣子。(我們不可能知道﹐因為我們無法回到墮落前的世界裡。)
10 在墮落之前﹐人類的運作有三個原則﹕ (一) 男人和女人在本質上是平等的﹔(二) 女人在功能上順服丈夫﹐幫助他﹔ (三) 丈夫與妻子為一體。
11 在人類墮落的事件中﹐上述三原則也受牽累。例如﹕男人的沙文主義觀點﹔女權運動觀點。
12 夏娃的罪在於﹕明知神的命令﹐卻膽敢與一個跟她一樣是被神造的被造物 (蛇) 去討論需不需要遵守神的命令。
13 女人以錯誤的方法説明丈夫。引他陷入罪中。
14 亞當受審判不是因為他聽從了妻子的話﹐而是因為他聽從了她去違背神。
15 男女兩人的一體性在犯罪的後果上顯示出來。好像他們是同時犯罪﹐又好像亞當犯罪是女人犯罪的反射動作。(其實﹐他們真的是完全一體的。)
16 審判﹐創3 ﹕ 19。神先向男人說話﹐因為他是被指定為首的。
17 不過﹐女人也被問話﹐她必須為自己的罪負責。神堅持要她解釋自己的行為﹐如同要求男人一樣。
18 那條油嘴滑舌的蛇﹐根本不准講話。
19 人類墮落之後﹐原本互動﹐順暢的三原則被完全破壞。神的咒詛﹕ “你必戀慕你的丈夫﹐你丈夫必管轄你。”參創4 ﹕17 ﹕
“它(罪) 將戀編者慕你 (該隱) ﹐你卻必要制伏它。” 戀慕﹕要控制﹐佔有。兩性之爭﹐是神的咒詛的一部份。(編譯注﹕這是 Susan Foh在解釋創世記3章一個重要的貢獻。)
舊約﹐新約聖經中的圖像
1 舊約﹕外邦文化把女人當成財產﹐看她們不過是值錢的身體。
2 舊約 <<聖經>> ﹕女人卻與男人共同治理受造物。
3 在婚姻中﹐男人要離開自己的家與妻子聯合。妻子的地位是很重要的。
4 神跟女人立約﹐像跟男人立約一樣。(申29 ﹕1-11)
5 神的律法要大聲朗誦給女人聽。(申31 ﹕12 ﹐尼8 ﹕2)
6 女人在會幕前侍候。(出38 ﹕8 ﹐撒上2 ﹕22)
7 女人們獻上自己的祭物。(利1 ﹐15章﹔撒上2 ﹕19)
8 女人直接向神禱告。(創16 ﹕7-13 ﹐撒上1 ﹕9-18)
9 神也直接向女人說話。(創25 ﹕22-23 ﹔士13 ﹕3-5)
10 女人可以是為神奉獻的拿細耳人。(民6章)
11 女人可以是女先知。 (出15 ﹕20-21的米利暗﹐王下22 ﹕14的戶勒大)
12 有智慧婦人。(撒上25 ﹕3 ﹔撒下14 ﹕2 ﹐20 ﹔16-22)
13 有女士師。(士4 ﹕4底波拉)
14 即使是在戰爭中女人被擄﹐妻子都不能被賣。(申2 ﹕14)
15 身為父母﹐女人跟男人站在平等的地位。孝敬是針對雙親的命令。(出20 ﹕12
﹐利19 ﹕3) 在箴言中﹐總是同時提到父親和母親。(箴6 ﹕20
﹐ 10 ﹕1
﹐ 15 ﹕20
﹐ 17 ﹕25
﹐ 19 ﹕26
﹐20 ﹕20
﹐23 ﹕22
﹐25) 母親的教導跟父親的一樣重要。(箴1﹕8)
16 箴31﹕10-31特別強調女人的價值珍貴勝過珍珠。(能幹的婦人從事這麼多的工作﹐證明希伯來婦女絕對不只是家庭主婦或生養孩子而已。)
17 然而女人仍然不是在各方面都跟男人一樣平等。有些律法就特意要彰顯丈夫居首位。例如﹐丈夫可以將妻子所發的誓作廢。對女兒也是一樣。但是有限制﹕他必須要在他聽見的兒子表明。(民30章)
18 另一核心地帶﹕女人不能作祭司。
19 兩約之間﹕舊約對於男女關係的觀念受到腐蝕。女人被視為是和奴隸
及外邦人同一類。拉比在公共場合絕對不與婦女交談。猶太人甚至認為與其將律法書交給一個婦人﹐還不如將書燒掉。
20 在這樣的世界裡﹐耶穌對待婦女的態度實在是令人震驚的。(耶穌尊重婦女﹐將婦女的地位提升。)
21 在使徒行傳中﹐路加詳細記載婦女參加傳福音的事工。
22 羅16章﹕保羅問侯﹐推薦幾位婦女。非比﹕幫助者﹐執事﹖
提前2﹕8-15
1 保羅寫﹕女人要沉靜學道﹐一味的順服﹕他是命令提摩太作一件猶太拉比們所禁止的事﹕要將神的話教導婦女。可以說﹐他對當時的婦女教育作了改善。
2 沉靜與順服並非負面的特質﹕是學習的態度。
3 雖然女人應當學習﹐但是卻被禁止教導男人﹐或轄制男人。沉靜學道是教導的對比﹔順服是轄制的對比。
4 保羅所設定的限制﹐是本於他受差遣作使徒的身份。
5 第12節到底禁止女人作些什麼 ﹖上下文顯示﹕保羅談論的是教會崇拜的事。(很可能8節的禱告是指崇拜中的禱告。)
6 即使這幾節是為了崇拜而寫﹐也有兩種可能性﹕(一) 一切教導和轄管的形式。(二) 以教導和轄管為主的特定服事 (special office, 就是長老的職份﹐包括教牧或牧師 – elder, pastor) 。
7 然而﹐無論如何界定﹐禁止婦女教導男人的命令﹐並不包括禱告﹐說預言 (林前11﹕2-16) ﹐私底下教導男人 (徒18﹕26)
﹐教導其他婦女 (多2﹕3-4) ﹐以及教導少年人 (提後1﹕5﹐3﹕15﹔箴1﹕8) 。
8 教導 (to teach) 和轄管 (to exercise authority) 兩個現在式不定詞﹐意味著這些活動是常態﹐例行的事。教導 - 保羅經常使用的動詞﹐指的具有權威的教導。 (西1﹕28﹐提前4﹕11﹐ 6﹕2﹔提後2﹕2) 教導與轄管是長老的兩個任務。緊接著第三章﹐就寫著做長老的條件。
9 保羅對於他的禁令提出了兩個理由﹕ (一) 亞當是先造的﹔(二) 是女人受引誘﹐而非男人。這兩個歷史事實不容更改或忽視。林前11 ﹕8
- 亞當先造﹐因此是妻子的頭 (11﹕3) ﹔她因此要向他順服 (弗5﹕22-23) 。創世記所建立的女人與男人相連的關係以及夏娃受引誘這件事﹐使得女人不宜在教會裡教導或轄管男人。
10 無益的揣測﹕女人是否有某種缺陷﹖比較容易受引誘﹔和教導恩賜不如男人﹖保羅所說的並不是一般的女人或女人的通性﹕他是在說夏娃。第14節單純陳述已經過去的事實。文句的時態時不定的過去式﹐表示整個動作已經完結。
11 這段經文並不是要借著賦予男人在教會裡的權柄﹐而把所有男人提升到所有女人之上。權柄並不是要給所有男人。只是單單給符合提前3﹕17資格的少數男信徒。
12 第15節﹕很難解釋。並不是說人可倚靠著工作(生產) 得救﹔也不是將女人限制在家庭和孩子身邊的命令。並不是告訴女人﹐她們的角色就是生產(而不是教導) 。
13 第15節乃是鼓勵女人瞭解﹐自己因著人類墮落事件而產生的地位。第15節其實是創3﹕16那個審判 (咒詛) 的釋放。
14 有一種將社會處境列入考慮的理論認為﹐當時的假師傅中有一部份是婦女﹐因此保羅所禁止的是錯誤的教導。他們認為﹐雖然提前2﹕9-15中完全沒有提到錯誤的教導﹐但經文指出亞當是被誤導而墮落﹐就已足以說明。(作者 Susan Foh 提出四個理由說明這理論是站不住腳的。從略。)
林前14﹕34-35
1 乍看之下﹐林前14﹕34-35 似乎比提前2﹕11-14 還要壓抑女人﹗此處的動詞 “沉默” (silence, 中文和合本譯為“閉口不言”) ﹐有 “不說話” 的意思。
2 婦女要閉口不言﹐這要求是不是絕對的﹖如果是絕對的要求﹐那麼婦女應當不唱歌﹐不朗讀啟應經文﹐不出聲禱告﹐即使是主禱文﹔教會裡一切活動﹐凡事講方言﹐說預言﹐以及開口分享都與婦女無關。這種解釋並不符合經文的教導﹐因為﹕
3 讓我們將這段經文與林前11﹕2-16比較。林前11﹕2-16規範女人和男人應當如何敬拜﹐尤其是禱告和說預言 (prophesy﹐中文和合本譯為 “講道” ) ﹐好讓神得榮耀。比較一下就可以證實﹐保羅對於沉默的要求﹐並非絕對的。
4 保羅在林前第14章用“保持沉默” (keep silent, 和合本譯為 “閉口不言” ) 一詞﹐表示他的命令並不是絕對沉默。上下文也界定了所謂的沉默是指什麼﹕“若沒有人翻﹐就當在會中閉口﹔只對自己和神說就是了” (14﹕28) 。“若旁邊坐著的得了啟示﹐那先說話的就當閉口不言”( 林前4﹕30) 。這兩處經文都沒有絕對沉默的意思。有說方言恩賜的人﹐即使沒有翻譯﹐他就不可說方言﹐但仍然可以和旁人一起唱詩﹐禱告。
5 然則﹐林前14﹕34所說的沉默﹐究竟是指什麼﹖“說” (speak) 這個字並不能解決問題﹐因為希臘文的“說” 跟英文的“說” (speak, talk) 一樣﹐用法極其廣泛﹐從單純的說話到講道 (彼前4﹕11) 都包括在內。
6 從上下文來看﹐沉默的涵意首先要看律法 (34節) 。保羅引用律法是為了終止爭議。這種權威的用法﹐表示他指的是舊約 (比較林前14﹕21) 。這條律法不是創3﹕16。保羅既然引用神永恆的律法﹐就意味著這條命令適用於古今中外。
7 保羅訴諸律法﹐讓人覺得是壓抑女人的一記重擊。不過我們可以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律法可以被視為一種限度。女人沒有被要求要順服於律法所沒有要求的事。她們只要照著律法所要求的去順服。例如﹐舊約允許女人說方言﹐因此﹐林前14﹕34沒有禁止女人說方言。
8 律法所命令的是順服。因此第34節的命令這樣翻譯比較恰當﹕“總要順服 (but should submit
themselves) 。” “要服從” (be subordinate, be subject) 是消極的字眼﹐有種無可奈何的味道。希臘文用的是反身動詞﹐意味著這是一個自發的行為。在本質上﹐與男人同等的女人是自願順服﹐表明她認知身為女人的地位。 (林前11﹕3)
9 第35節也界定了保羅心目中的沉默或閉口不言。“說” 可以被解釋為發問。問答式的對話是第一世紀常見的教育方式。女人不准發問﹐因為那是一種教導的形式。(在猶太會堂﹐只有拉比或教師可以提問題﹐學生不可以。)
10 保羅指示女人回家發問﹐是給她們開一條學習的路﹔他並未忽視她們的教育。即使女人不能參加教會正式的教導﹐讓她們學習還是很重要的。
林前11﹕2-16
1 這段經文談到婦女以積極的方式參與教會。保羅主要的目的是﹐男人和女人(在禱告和說預言時) 要以能榮耀神的方式來敬拜祂。在保羅的心目中﹐神的榮耀最重要。(林前10﹕31﹕“所以你們或吃或喝﹐無論做什麼﹐都要為榮耀神而行。”)
2 注﹕在此處Susan Foh 用prophesy, 指的是第3﹐5節﹐英文各版本也用 prophesy, 唯和合本譯為 “講道” ﹐小字 “或作說預言” ﹔按本文作者之意﹐譯為 “說預言” 較恰當。]
3 第7節中﹐蒙頭不蒙頭這個問題的關鍵因素在於“榮耀” (由誰得) 。女人的順服不是這段經文的主旨。
4 此處討論男人和女人的關係﹐是因為這件事跟男人和女人在崇拜中禱告和說預言的方式有關。
5 保羅的指示今天是否仍然適用﹖蒙頭的命令經常被視為是當時環境的要求。但我們有幾個理由來質疑這種假設。
6 第一方面的質疑。有一種論點是說﹕保羅是在糾正哥林多人的錯誤。由於哥林多婦女行為不檢﹐並且輕忽社會規範﹐因此保羅要她們蒙頭﹐舉止合宜﹐像個女人的樣子。不過我們必須指出﹕保羅是從這段經文一開始 (第2節) 就告誡哥林多人﹐而非直到第17節才批評他們。也許﹐保羅是在為哥林多人本來就在做的事情提供神學的基礎。<<聖經>> 納入這段經文﹐不能說只是為了與社會文化調和而做的規勸。它被納入﹐是有更複雜﹐可以追朔到創世記的理由。
7 第二方面的質疑。蒙頭的理由與丈夫是頭直接相關。在這裡﹐頭是重點。有人用社會上其他的表達方式﹐例如婚紗﹐來表徵妻子對丈夫的順服﹐這是忽略了這件事整體的關聯性。
8 第三個質疑。哥林多的習俗究竟如何﹐並不清楚。部份學者認為﹐保羅是在抵擋當時的風俗﹐另一些人則認為他是在維護風俗﹐以避免不必要地冒犯﹐也可能是他的眼光有限。
9 第四個質疑。在大多數的宗派裡﹐女人不在蒙頭。但這是20世紀以來才有的事﹐而且不是為了神學的理由﹐而是為了社會環境的緣故 (帽子已經過時﹐而且太貴了) 。
10 首位 ( headship ) ﹐是林前11 ﹕2-16中最關鍵的一點。究竟這是什麼意思﹖在舊約裡﹐頭 ( head ) 這個字除了 “首先的事” 或 “最初” 以外﹐還有 “最高 ” 或 “在前” 的意思。由於頭有高處﹐提升和先前的含意﹐因此常跟領袖連在一起。出 18 ﹕25 ﹔民1 ﹕16 ﹔25 ﹕15。弗5﹕21-33﹐女人順服自己的丈夫﹐因為他是她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
11 頭也包含了 “源頭” 的觀念。教會的源頭是基督﹐正如女人的源頭是男人 (林前11﹕8) 。 “做源頭 ” 是居首位的基礎﹐但是源頭的含意並沒有使權柄的觀念從首位中排除。(編譯注﹕Susan Foh在這裡反駁一些重新解釋 “源頭 ” 的學者們。) 居首位就必須掌握權柄
12 (又見西2﹕10﹔弗1﹕21-23) 。
13 不過﹐首位不一定就表示優越。在居首位的例子 (第3節) 中﹐基督的頭是神﹐但神和基督同樣是神。因此﹐男人不是因為他的本質比較好在做妻子的頭﹐而是因為神設立並命定男人為首。
14 第3節指出﹐丈夫為首並不是一件好玩的事。男人與女人的階級次序被置於兩個無可質疑的階級之間﹕就是﹐基督是所有人的頭﹐而神是基督的頭。
15 正確地瞭解林前11﹕2-16﹐對於男女兩性同時參與敬拜是極端重要的。保羅所要規範的﹐是像哥林多前書第14章那種由許多人參與服事的非正式聚會。如果男人禱告或說預言﹐他絕對不能蒙頭﹔如果女人禱告或說預言﹐就一定要蒙頭。基本上﹐這段經文並未要婦女在教會裡蒙頭﹐唯有當她們發言時﹐才須要蒙頭。
16 林前11﹕2-16教導﹐婦女可以﹐並應該藉禱告和說預言﹐積極參與敬拜。唯一要求是她們必須蒙頭﹐好將榮耀歸與神﹐而不致歸與她們的丈夫。這是因為丈夫為首的緣故。在這段經文中﹐可以看出前文所述的三個原則﹕ (一) 承認丈夫為首﹐需要蒙頭﹐和女人是男人的榮耀﹐都隱含了女人的從屬性。 (二) 借著女人有權柄參與敬拜﹐和女人也有神的形像的默契﹐顯明了男女平等。 (三) 信徒在基督裡合而為一﹐關係著男人和女人的互補性。第三個原則應該制衡前兩個原則﹐以免它們被誤用。
加3﹕28
1 按照鼓吹兩性完全平等 (egalitarianism) 的說法﹐加拉太書3﹕28是保羅在傳道高峰時期﹐向當時男性至上的社會所丟的一顆定時炸彈。它們認為﹐這節經文的意義將日益顯明﹐直到最終教會明白男女之間應該毫無區別。弗5﹕22-23﹐西3﹕18﹐林前11﹕2-16﹐14﹕34-35﹐提前2﹕11-15﹐都不過是暫時的手段﹐或是出於保羅本身無法順利拋棄的父權傳統。
2 這樣解釋加3﹕28的問題是﹐它詮釋 <<聖經>> 的方式使經文互相抵觸﹐(某人) 所說的某段經文與其他的經文彼此矛盾。
3 反對以平等觀念詮釋加3﹕28 的另一種看法﹐是指﹕如此解經乃誤解了經文本身。加3﹕28的論點是﹐救贖的方式是透過信心而非律法。寶羅所要說的是﹕所有人﹐不分國籍﹐社會階級或性別﹐都因稱義(第24節)
﹐都是神的兒女 (第26節) ﹐都披戴基督 (第27節) ﹐都照著應許稱為後裔 (第29節) 。很明顯地﹐此處所強調的﹐是屬靈的地位。
4 這個資訊絕非小事﹐尤其是在第一世紀﹐更是大好的消息。各階層﹐各族類的人﹐借著基督﹐都與神有同樣的關係。這件事對於人類關係當然有影響﹐但未必是平等主義者所追求的。加3﹕28所教導的士在基督裡的合一﹐而不是平等﹔兩者的意義並不相同。
5 在林前12章﹐保羅說明了合一的實際應用。信徒之間不再有嫉妒﹐憤怒和敵對。但這並不表示一些眼前的原則 -- 像丈夫為首﹐或各樣恩賜 -- 就是不好的﹐要立即除去。信徒應當同心協力。所謂合一﹐是指若對一人有益﹐就對眾人都有益 ﹔若對一人有害﹐就對眾人都有害。眾人應當彼此關照與幫助。
6 林前12章包含了合一 (13節) 和階級 (28節) ﹔可見在基督的身體裡﹐合一與階級之間並沒有衝突。合一﹐是彼此都是對方的一部份﹐也讓人與人之間的階級次序能夠存在﹐卻無須懮慮誰高誰低的問題 (林前12﹕15-26) 。同樣地﹐丈夫與妻子既然合一﹐就應該除去尊卑高下地問題。既知道每一位信徒在基督裡都有相同的地位﹐眾人的和諧就當更為穩固。階級次序乃由神所命定﹐且所有地位都是為了讓基督的身體能夠順利運作。
7 保羅並不是說﹐所有人都將合一。他乃是大膽地說﹐所有人已經合一。當保羅寫加3﹕28時﹐這事已經成真 -- 即使猶太人仍然咒詛外邦人﹔奴隸制度仍然存在﹔而女人在法律和習俗的制約之下﹐還是任由丈夫擺佈。加3﹕28的實現﹐並不受社會制度或習俗存廢的影響。
8 加3﹕28所提到的三種人﹐在本質上有所不同。由於奴隸制度是由有罪的人 -- 未能看清所有人都有神的形像 -- 所製造的社會制度。因此是可以根絕的。由於這種人際關係可以被除去﹐因此 <<聖經>>上規範奴隸的命令可被視為有條件的或暫時的。[ 不過﹐在某些範圍內﹐這個階級仍然存在﹐例如在雇主和受雇者之間﹐這條命令仍然適用。 ]
9 猶太人和外邦人的區分也沒有除去﹐<<聖經>> 也沒有說要廢除。然而保羅勸這兩種人要彼此和睦 (弗2﹕14-16) 。這條命令至今仍然有效。
10 男女之間的區分﹐則是更根本的。神在創造時就立下了這個區別﹐而且是不可挪去的。由於仍有丈夫和妻子﹐男人和女人的分別﹐因此相關的命令繼續適用。每一對夫妻都應當在倆人的親密關係中﹐瞭解 <<聖經>>上帝這些命令。
11 加3﹕28並沒有使教導婦女在教會和婚姻中應當順服的經文無效。人在本質上平等和在功能上有從屬關係的觀念﹐同時存在於 <<聖經>> 中。 (林前11﹕2-16﹔彼前3﹕1-7﹔林前12﹕13﹐28。) 丈夫與妻子的合一﹐以及信徒之間在基督裡的合一﹐將另兩個原則聯繫在一起。
12 綜上所述﹐新舊約所教導的是同樣的三個原則﹕ (一) 男人和女人都同有神的形像﹐且借著基督而與神有相同的關係 (創1﹕26-27﹐加3﹕26-28﹐彼前3﹕7) 。(二) 女人在教會和婚姻中的角色是從屬的 (林前11﹕3﹔14﹕34﹔提前2﹕11﹔弗5﹕22-24) 。(三) 神在教會和婚姻中建立了一個整體﹐以調和及平衡前兩個原則。而信徒以及丈夫和妻子乃是在愛的基礎上合一 (林前12-14章﹔弗5﹕25-31) 。
下一步﹕按立的問題
1 這些原則和經文﹐要如何跟婦女在教會中能作什麼事﹐聯結起來﹖最迫切的問題是﹕女人能否擔任牧師或聖職人員 (用 <<聖經>> 的話來說﹐就是長老 elder 或教牧 pastor) ﹖若是她能出任 “高” 位﹐則其他職務也必向她敞開。
2 就這個問題來說﹐按立 (ordain) 的意義在於﹐它表示承認神將麼種恩賜給了某人。按立本身不能給人什麼﹐它只是代表教會承認神給了什麼。它是表明神的恩典﹐因此﹐按立聖職 (或長老﹐教牧的職分) ﹐並不是什麼需要爭取的權益。
3 有些宗派按立執事﹐初期的教會就是如此。一般人都視徒6﹕1-6為首次的執事按立。如果女人能做執事﹐那麼按立她們 (作牧師) 也是合宜的。可是﹕按立執事與按立聖職 (牧師﹐長老) 無關。(因為執事 deacon 與長老 / 牧師 elder /pastor是兩種不同的職位﹔前者沒有治理 – rule ﹐權柄 – authority的因素在內。)
4 關於女牧師的問題﹐正反兩方都有許多無用的論點。反對女牧師一方面﹐有一下錯誤的論點﹕ (一) 從本性出發的論點。 (二) 從神的本性出發的論點。從 <<聖經>> 例子出發的論點。從傳統出發的論點。 (從略)
5 反對婦女被按立事奉的唯一有效論點是﹕<<聖經>> 的禁令。這條禁令出現在提前2﹕12。
6 提前2﹕12究竟有沒有將婦女排除在長老的職分之外可是一個爭議。不過﹐即使放寬這條禁令的應用﹐它還是禁止女人成為牧師 (長老或教牧) ﹐因為長老的特殊任務就是教導 (提前3﹕2) 和管理 (提前5﹕17) 。[在上述 (譯注﹕從略 ) 那些無用的論點中﹐完全找不到不准婦女教導和治理的理由。採用這些論點只會削弱反對按立婦女的論辯。]
7 其實﹐真正 (反對婦女按立作長老) 的理由是﹕(一) 男人是首先被造的。而且 (二) 男人沒有受騙﹐是女人受了引誘。無論這些理由在我們眼中是否合理﹐或是符合我們的 (世俗的﹖)公義準則﹐都無關緊要。因為這是神的理由。
8 而我們只能選擇順服或不順服。
9 神所用的理由是不是太專斷了﹖問這種問題也許是想錯了方向了。答案可能是否定的﹔其實﹐當然是否定的﹔然而人有限的理性可能根本無法瞭解這些理由。<<聖經>> 講得很清楚﹐我們不能明白每件事﹐而且我們的推理能力不能被完全信任。 (箴3﹕5-7﹔箴14﹕12﹔賽55﹕8-9﹔羅9﹕20) 不過 <<聖經>>上確實暗示過﹐為什麼神創造人時有兩個性別卻以一個為首。
10 在舊約中﹐神曾將祂的百姓比作妻子﹐將自己比作丈夫。…
11 在新約中﹐有了基督完美的示範和內住的聖靈。… (*中文頁97)
12 丈夫與妻子之間的權柄架構﹐就像教會跟她的主基督之間的關係。我們在權柄架構中順服﹐是提醒我們 (即使那些居領導地者) ﹐需要向神順服。
13 神從一人創造了全人類﹔亞當的一個被造﹐因此而代表了全人類。他是全人類的頭 (羅5﹕12-21﹐林前15﹕45-49) 。從某種角度來看﹐女人被包含在男人之中﹐但男人並不包含在女人之中。男女兩性的這種關係或許可以表明為什麼長老必須是男性。因為唯其如此﹐他們才能代表(包括男女在內的)全部會眾。這樣的分析方式並不是為男長老辯護﹐而是為了理解﹐為什麼只有男人能作長老。
14 提前2﹕12-14關於女人在教會裡居於從屬地位 (在後的次序) 的原則﹐說明了選擇唯男性使徒的理由。雖然<<聖經>>例子就個別來看並不具絕對性。但它們可以用來作為輔助﹐以顯示提前2﹕12-14不是唯一的證據。<<聖經>>歷史從頭到尾都在彰顯這個原則。舊約中﹐只有男人能作祭司和長老。男人是族長﹐君王﹐先知﹐士師和 <<聖經>> 作者 (所有已知的作者都是男人) 。使徒中只有男人。使徒行傳中提到的佈道家和宣教士也全都是男人。林前11﹕3-16和14﹕34-35對婦女的命令﹐可以確證提前2﹕12-14的禁令。即使是對於妻子的命令 (民30﹕1-15﹐弗5﹕22-25﹐西3﹕18-19﹐彼前3﹕1-6)﹐也足以作為輔助﹐因為這些命令多說明了創造的次序有其影響﹐而且階級次序並不違背神的旨意。
反對的聲音
鼓吹婦女按立的人﹐其實對 <<聖經>> 對婦女的的命令很清楚。那麼﹐他們為什麼對之視若無睹呢﹖
1.
<<聖經>> 例子。Letha。 Scanzoni 與
Nancy Hardesty: “婦女從一開始就完全而平等地跟男人一起參與。”
(回應) 婦女的確扮演了積極的角色﹐但﹐婦女所沒所有作的﹐也值得注意。
<<聖經>> 沒有女人女人在一群有男有女的人群面前作教導的例子。
2. 傳統。傳統見證了婦女在教會有極寶貴的的貢。
(回應) 可是﹐傳統並沒有見證他們被按立事奉。
3. 經驗。婦女講道是被神所祝福的。時代變了。現在婦女有良好的教育﹐而且也能夠被接納為牧師。
(回應) 這些觀點都忽略了神的話。是的﹐神能將錯誤的事變成好事 (腓1﹕15-18) 。
可是﹐悖叛的行為並不因此成為合理的﹐更不用說成為成為被鼓勵的事。
那位賜下恩賜的聖靈﹐正是寫作 <<聖經>>﹐包括提前2﹕12-14的那位。
祂並不會自相矛盾﹕不會賜與女人一個祂自己在 <<聖經>> 裡不讓他們去作的職務。女人的恩賜應該被善用﹐但是可以透過別的方式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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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說法﹕有些﹕婦女 “覺得” 自己被呼召。
(回應) 要決定某人是否被 “呼召” 是很困難的。判斷的起點是 <<聖經>>。
如果一位婦女是在 <<聖經>> 光照中中檢視自己﹐她就會知道是她的感覺誤導了她。
因為﹐提前2﹕12-14禁止女人作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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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靈的確賜恩賜給婦女﹐比如﹕教導﹐輔導的才能。有些婦女擅長解經﹐演說。
教會不應該浪費這些恩賜﹐但是﹐教會在尋求以創意的方式﹐運用婦女的恩賜的同時﹐絕不可不顧神的話。
4. 所有信徒都是祭司。
(回應) 這個觀點﹐與婦女事奉不相干。
在祭司以及長老跟教牧的職分之間並沒有沒有連續性。
祭司的職分在基督一次獻上自己以後﹐就不再有了 (來7﹕11 - 10﹕25) 。
兩者的任務差異很大。
祭司的主要任務是為罪獻祭。
牧師的主要任務是教導神的話﹐執行聖禮﹐照顧會眾﹐治理教會 (包括教會的紀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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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世信徒都是祭司﹕這是說我們將自己作為作為屬靈的祭物獻給神 (羅12﹕1﹔彼前2﹕5) ﹐以及我們借著基督的寶血來到神面前 (來 10﹕19-22)
。在這意義上﹐女人跟男人一樣是祭司﹐但這個地位不能不能使任何人有資格出任教會的任何職分。
5. 講道等於等於說預言﹐而女人是可以說預言的 (林前11﹕3-16)。
(回應) 可是﹕講道和說預言是不不一樣的。
講道是教導的一種形式﹐因此﹕女人被禁止講道。
至於說預言﹐是神將特別的話語放在先知的口中 (申18﹕18-19)
。
這些話語並不是先知自己的想法。
講道是講員預備和研究的成果。其來源是<<聖經>>﹐而不是神的口。
而且﹐根據弗4﹕11﹐先知跟教牧和傳福音的人﹐是有區別的。
6. 加3﹕28。
(響應) 這節經文不是在講兩性平等﹐而是在基督裡的合一。
這種 “屬靈的平等” 沒有落實到“現實的平等“﹐曾遭到強烈的批評。被認為“不公平” 。
但﹕這種 “不公平” 的呼聲所顯示的﹐士轉移了優先順序。
最重要的事﹐是我們的屬靈地位 (可9﹕43-48) 。
那個至今尚未見到的屬靈國度﹐才是實體。
基督身體的合一﹐並不表示所有的差異都成為一致﹐或除去了。
正如保羅以人的身體做比較所指明的。
加3﹕28除去了三種人的對立﹐並確立了他們之間同等的地位。
他們都是神的兒女﹐和應許的後裔。所有信徒在神國裡都一樣重要。
但這並不能使任何人有權成為頭﹐或眼﹐或耳 (林前12﹕14-30) 。
婦女可以在教會作什麼﹖(頁100-109﹐從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