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體制(CHURCH GOVERNMENT)
摘自《聖經新辭典》,譯自Inter-Varsity Press 出版的New. Bible Dictionary,天道出版
新約並未就教會治理提供一套詳細規條,而且在這福音時代,信徒得享自由,「規條」似乎與此背道而馳。但基督揀選了使徒作領導團體,並且賜給他們一些廣泛的原則,好在升天後治理教會。
Ⅰ 十二使徒與保羅
十二使徒是主親自揀選,好與在一起的(可三14),這背景使他們有資格成為主耶穌的見證人(徒一8)。從起初,他們從主領受能力制服污鬼、醫治各樣疾病(太十1),而當父神所應許的(路廿四49)臨到他們身上,就是當聖靈沛然降下的時候(徒一8),這能力得以更新、增加,以一種更廣闊的形式出現。起初,他們被差遣出去傳道(可三14),而在大使命中,他們領受命令去教導萬民(太廿八19)。這樣,他們領受了基督所賜的權柄,廣傳福音。但耶穌也應許給予他們一個更具體的功能,即審判、治理神的百姓(太十九28;路廿二29-30),掌捆綁和釋放之權(太十八18),可赦免或留下人的罪(約廿23)。這些措辭引起了所謂「鑰匙」的觀念。在中世紀與改革宗神學的傳統,這「鑰匙」是︰
(a) 教義的鑰匙︰教導信徒甚麼是不可行,甚麼是可行的事(在猶太的法律用語上,這是「捆綁」與「釋放」的專門意思)。
(b) 紀律的鑰匙︰包括將不良分子逐出教會,並使悔罪者重獲接納、恢復關系,就是因 基督自己的赦罪大能,為他們禱告或宣告罪赦。
彼得首先領受所謂鑰匙之權(太十六18-19),同樣,他也領受了教牧的使命去喂養基督的羊群(約廿一15),但他領受這權柄是代表性的,而非以個人的身分。因為當太十八18重述這使命時,使悔罪者得與教會和好的權柄是歸屬于整個的信徒團體;是整個會眾,而非個人,奉基督的名為信徒打開天國的門,向不信者關閉這門。然而,這權柄主要是傳道者運用的,而這把悔改者與拒絕者分辨出來的過程,就自彼得第一次對外講道時開始(徒二37-41)。當彼得宣認耶穌基督時,他的信心是個典型,預表 教會建于其上的根基石(太十六18),但事實上,屬天耶路撒冷的根基是包括所有十二使徒的名字(啟廿一14;參︰弗二20) ,他們在初期教會的行動是整體的。雖然彼得持久地顯居高位(徒十五7;林前九5;加一18、 二7-9),但若謂彼得在使徒中長久獨掌首位,卻是不對的,因為雅各在耶路撒冷*議會中是居領導地位(徒十五13、19)而保羅也曾當面抵擋彼得(加二11)。
正如前言,十二使徒在初期教會是以集體形式來領導教會──不論是慈愛的一面(徒二42),或是審判的一面(徒五1-11)。他們的權柄遍及每群會眾,例如曾派兩個使徒前往撒瑪利亞督導該地教會的新發展(徒八14),另與長老們共同制定收納外邦信徒的一套政策(徒十五)。還有保羅「為眾教會掛心」的情形(林後十一28),在他的數次宣教旅行及眾多書信上,更是表露無遺。
Ⅱ 耶穌升天之後
耶穌升天之後,他們立刻填補因猶大變節而余留下的空缺,選舉的方法是直接求助于神(徒一24-26)。後來也有其他人被算在使徒的行列內(林前九5-6;加一19),但其資格不是人人可以有的,須親眼見過耶穌的復活(徒一22),及以某種方式蒙基督個別的呼召(羅一1、5)。當工作壓力增加時,他們就指派七人為助手,由眾人選舉,使徒授權,管理教會的慈惠工作(徒六1-6)。從愛任紐以後,這七人就被視為教會的執事,但其中的腓利──七人中我們只清楚知道他日後的事跡──卻成了傳福音者(徒廿一8),與司提反的使命相似,就是沒有限制地宣講福音。
首先有確定名稱的教會職員是耶路撒冷的眾長老,他們代表接受救濟(徒十一30),參加會議(徒十五6)。這種職位(*長老)可能仿照猶太會堂的長老制,雅二2便把教會稱為會堂,而猶太的長老,可能經由按手授職,負責監督神律法的執行,有權驅逐破壞律法者出會。但是基督教的長老制是一個福音的職事,另外還負起牧養(雅五14;彼前五1-3)、傳道(提前五17)的責任。亞鈿亞省各教會的長老是由保羅與巴拿巴選立的(徒十四23),而提多也被派為革哩底教會選立長老(多一5)。雖然哥林多教會的混亂可能暗示該會眾有更趨向民主的體制(參︰林前十四26),然而使徒時代教會管理的一般形態可能是一種長老或牧師的議會(board),或許加上先知和教師,治理各個地方教會,另外還有執事的輔助,而使徒與傳福音者則廣泛監督眾教會的運作。
這種體制與今日的教區主教制不盡相同。雖然在腓一1曾提及*監督(主教)的職位,但他們只是一個地方會眾的議會成員,而提多與提摩太的職位乃是保羅宣教工作上的助手。情況可能是這樣,眾長老中有一位成為議會的經常主席,其後他被委為監督(主教),然而即使在伊格那丟的書信中所提及的君主式主教,仍是一個地方教會的牧者。新約聖經所用的名餃往往是更不固定的,我們在其中可看到一些含糊的描述,如那「治理的」、那些「在主里治理你們」的(proi%stamenoi,羅十二8;帖前五12),或那「引導你們的」(he{goumenoi,來十三7、17、24)等,而不是一個清楚的階級制度。啟二3所提及的*教會的使者,有時也被視為現實中的監督,但更可能的,作者是用擬人法,以他們代表各個教會。居領導職位者當受敬重(前五12-13;提前五17),供養(林前九14;加六6),且不受制于輕率的控告(提前五19)。
Ⅲ 一般原則
從新約的教導可歸納出五個教會管理的原則︰
(a) 所有權威皆來自基督,並奉的名與聖靈執行。
(b) 基督的謙卑是基督徒事奉的榜樣(太廿26-28)。
(c) 教會體制采團體隊工制而非階級制(太十八19,廿三8;徒十五28)。
(d) 教導與治理的功能關系密切(帖前五12)。
(e) 可能有需要選立行政助理以協助傳道者(徒六2-3)。另參*事工及其書目。
G.S.M.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