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卷三 十九章,呂沛淵牧師編著
目錄
卷一 ~ 卷三
卷四1~卷 四
卷 三 論領受基督恩典的方式及其恩福,和隨恩典而來的效果
第十九章 基督徒的自由。
[3.19.1-2a] 我們必須對「基督徒的自由」有正確的認識
[3.19.2b-3a] 我們不在律法之軛下
[3.19.3b-4] 信徒脫離律法的軛,甘心真正順服
[3.19.5-6a] 從律法約束下得釋放,使我們甘心順服
[3.19.6b-7a] 信徒蒙恩得釋放後,無須懼怕內心殘餘的罪
[3.19.7b-8a] 為神的緣故使用恩賜的自由
[3.19.8b-9a] 不可假借「基督徒自由」之名,放縱肉體的私慾
[3.19.9b] 儉樸生活,倚靠基督,在好事上富足
[3.19.10-11a] 不可濫用基督徒的自由,傷害軟弱的人
[3.19.11b-12a] 擔待不堅固人的軟弱
[3.19.12] 如何正確持守或節制基督徒的自由
[3.19.13] 我們不可假借愛鄰舍之名而得罪神
[3.19.14-15a] 我們的良心是自由的,不在人為的規條之下
[3.19.15b] 兩個國度
[3.19.16] 良心的捆綁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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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1-2a] 我們必須對「基督徒的自由」有正確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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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在要開始討論「基督徒的自由」。若要總結福音的基本教訓,絕不可省略此題目。因為這是基要真理,而且人們若不認識此真理,則不論作何事,良心都會感到疑惑;他們會在許多事上猶豫和退縮;他們總是搖搖擺擺和懼怕。「自由」特別是「因信稱義」所帶來的必然結果,大大的幫助我們明白「稱義」的效力。事實上,那些真敬畏神的人,必定享受「基督徒的自由」所帶來無比的福氣。不敬虔者與縱慾派嘲諷此教義。他們的心昏暗到以為任何放蕩的事都是可行的。所以,我們現在討論這主題是重要的,詳細的解釋是更有益的。因為一旦提到「基督徒的自由」,除非我們及時治死自己的邪情私慾,否則心中私慾沸騰或惡念興起,使美善之事遭到腐化敗壞。
有些人假借「自由」之名,拋棄一切對神的順服,縱情於放蕩之中。另有人討厭此「自由」教義,以為它奪去人一切的節制、秩序、謹慎選擇。那麼我們在困難重重之下,應當怎樣作呢?我們應否避而不談「基督徒的自由」,以免除這些危險的發生?但是就如我們以上所說,除非我們理解基督徒的自由,否則無法正確的認識基督、福音真理、心靈內在平安。反而我們應當謹慎,不當壓抑如此重要教義的任何部分,但同時也必須消弭人們慣於提出的荒謬異議。
「基督徒的自由」包括三要點。第一,信徒的良心尋求在神面前稱義的確據,應當在律法之外尋求,完全放棄靠行律法稱義的念頭。就如我們以上證明過,律法不能使任何人稱義:或是律法斷絕了我們稱義的所有希望,或是我們應當脫離律法的轄制。既然我們無法靠行為遵行全律法,所以稱義與行為無關。
若有人認為應靠自己某些行為來稱義,則他根本無法自定標準,反而是使自己欠行全律法的債。所以,當論及稱義時,我們不應提到律法,應放下自己的行為,反而要唯獨領受神的憐憫,將注意力轉離自己,唯獨仰望基督。因為問題不是我們如何成為義,而是我們這不義和不配的人,如何才能被算為義。良心若想得著稱義的確據,就不當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3.19.2b-3a] 我們不在律法之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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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脫離了律法的定罪咒詛,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然而我們也不能因此推論說,律法對於信徒毫無用處。律法繼續不斷地教導和勸信徒行善,然而在神的審判台前,他們的良心已經不再在律法之下來定罪。既然律法的定罪刑罰功用,與成聖指南功用是截然不同,我們就必須正確和謹慎的區分這二者。基督徒一生都應當操練敬虔,因神呼召我們成為聖潔(帖前4:3,7;弗1:4)。律法在信徒成聖上的功用,是教導我們儆醒盡自己的本分,激勵他們熱心追求聖潔與正直。
如果神呼召我們受審時,我們的良心擔心如何蒙神悅納、如何回答、倚靠什麼確據,我們不可倚靠律法所要求的,而要唯獨倚靠基督,因基督遠超過律法所要求的一切完美;他的義使我們稱義。「加拉太書」整卷書幾乎都是論證此要點。有些人教導說,保羅在此書信中只是教導人在禮儀上得自由(外邦人不需要受割禮);他們是荒謬的解經者,因為從保羅用來論證的經文,即可證明。例如:「基督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加3:13),「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僕的軛轄制。我保羅告訴你們,若受割禮,基督就於你們無益了……凡受割禮的人……他是欠著行全律法的債。你們這要靠律法稱義的,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墮落了」(加5:1-4)。
這些經文的確論到比「禮儀上的自由」更高更重要的真理!保羅在此論到割禮,因為他在反駁假使徒,他們企圖將舊約律法的影兒,重新引進基督的教會。然而基督來到已經廢掉了禮儀律。為了討論這問題,保羅必須談到整個問題背後所依據的根本議題。首先,猶太人的禮儀律是已經過去的影兒,不可遮蔽清晰的福音。所以保羅顯示:基督已經完全顯明了摩西禮儀律影兒所預表的。此外,當時那些假冒為善的人欺哄百姓,說人遵守禮儀律就配得神的恩典;所以保羅在此強調,信徒不要以為自己能因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更別想藉著遵守禮儀律稱義!
[3.19.3b-4] 信徒脫離律法的軛,甘心真正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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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羅在加拉太書中同時教導,信徒藉著基督的十字架,脫離了律法的咒詛,這咒詛捆綁眾罪人(加4:5;羅3:19-20)。信徒就能因此全然投靠基督,唯獨在他裡面得著完全的確據。這與我們的主題「基督徒的自由」有密切的關係。最後,保羅宣稱信徒的良心已得釋放,以至於他們沒有義務去遵行那些無關緊要之事(加6:15)。
基督徒的自由第一要點,是良心已得釋放,不在律法的軛之下。其第二要點是根據第一要點而來,是人的良心遵守律法,並非被迫受律法的約束,乃是因從律法的軛下得釋放,就甘心樂意的順服神的旨意。只要人仍在律法轄制下,就必不斷活在恐懼中;除非神釋放了他們得自由,否則他們就不會積極樂意順服神。
我們舉例說明,就必更清楚明白這點的意義。律法的誡命是:「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神」(申6:5)。為了如此行,我們必須先倒空一切其他的情感和思想,我們的心除去一切的私慾,並且集中我們的力量全力以赴。那些在主的道路上比別人有長進的人,要達到此目標仍相差甚遠。因為雖然他們以真誠之心深深愛神,但是他們心靈中仍有不少地方被肉體的私慾所佔據,而且這些私欲攔阻他們盡心尋求神。他們雖然努力的爭戰,但自己的肉體削弱他們的力量,也誘惑他們放縱私慾。他們深感沒有比遵守全律法更難的事,應該怎麼辦呢?
他們願意、他們渴望、他們嘗試,卻達不到律法所要求的完全。他們若注視律法,不論自己嘗試或想望所作的為何,都受律法的咒詛。若有任何人推說他的行為雖不完全,也並非全然邪惡,而且神悅納其中那好的部份;他自己也知道這是強詞奪理,自欺欺人。除非我們減低律法的嚴格要求,否則律法所要求的完全之愛,必定罪一切的不完全。那認為自己行為仍有部分良善者,讓他按照律法的標準省察自己,就必會發現自己違犯了律法,正因這些行是不完全的。
[3.19.5-6a] 從律法約束下得釋放,使我們甘心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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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律法的標準衡量我們的行為,則這一切行為都在律法的咒詛之下!既然如此,我們這樣痛苦的人,知道自己的行為只能招致咒詛,怎麼會想要遵行律法呢?但是,我們若從律法嚴厲的要求下得釋放,不再受其轄制,聽到父神慈悲的呼召,就將會甘心樂意地竭力回應,跟隨他的帶領。總之,那些負律法之軛的人,就如奴僕每日由主人指派工作。這些奴僕認為自己一事無成,不敢來到主人面前,除非他們完全按照所指定的細節完畢了工作。
然而兒子是被父親慷慨且真誠對待,雖然知道自己所作的是不完全、作了一半、甚至有缺陷,但仍毫不猶豫來面對父親,因相信父親會悅納他的順服和樂意之心;雖然他們沒有完全達到父親的心意。我們應當是這樣的兒女,堅定相信我們慈悲的父神,必悅納我們對他的服事,不論我們所作的有多微小、粗造、不完全。
神也藉先知這樣安慰我們:「我必憐恤他們,如同人憐恤服事自己的兒子」(瑪3:17)。此處「憐恤」的意思顯然是「寬容或仁慈地不計算過錯」,先知同時也提到「服事」。我們是何等迫切需要如此的確據,因為若無此確據,則我們一切所作的都是枉然的。除非我們以敬畏的心服事神,否則神不將任何工作視為對他的尊敬。但是我們若在懼怕中服事神,不知道我們的行為是冒犯或是尊榮他,則我們怎能以敬畏神的心來事奉他呢?
這就是為何希伯來書的作者說,舊約聖徒所作的善行都是「因著信」,唯獨以「信」來衡量他們所作的一切善行:古人在這信上得了美好的證據……亞伯因著信,以諾因著信,挪亞因著信,亞伯拉罕因著信……(來11:2-17等);「他們因著信,制服了敵國,行了公義,得了應許,堵了獅子的口,滅了烈火的猛勢,脫了刀劍的鋒刃,軟弱變為剛強,爭戰顯出勇敢,打退外邦的全軍」(來11:33-34)。
[3.19.6b-7a] 信徒蒙恩得釋放後,無須懼怕內心殘餘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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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教導「基督徒自由」,是眾所周知的。保羅論證說,罪不應當在我們身上作主,因我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他勸信徒「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也不要將自己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倒要像從死裏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羅6:12-14)。
另一方面,信徒也許會反問說,他們自己仍有肉體,有邪情私慾縈繞,並且罪仍然住在他們裏面。保羅以「基督徒的自由,不在律法的軛下」來安慰鼓勵他們。他等於是說:「雖然你們尚未清楚體驗到罪的權勢已被摧毀,義住在你們裏面,然而你們沒有理由懼怕喪膽,好像因內心仍有殘餘的罪而不斷地冒犯神;既然恩典已經釋放了你們脫離律法的轄制,你們的行為不再是按照律法的準則來審判定罪」。至於那些人推說,我們既因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他們應該明白他們與「基督徒的自由」完全無關無分。因為這自由的目的,是要鼓勵我們過聖潔生活行善。
基督徒自由的第三要點,是關於無關緊要的外在事物,在神面前我們沒有任何信仰上的義務限制;我們有自由,有時使用之,有時不用,用不用都無關緊要。認清此自由,對我們是必須的,因為若不認清我們有自由可作或不作,則良心得不到安息,並且迷信會沒完沒了。今日有許多人認為討論這些事情是不理智的,關於是否可以吃任何肉類、是否要守節日、牧師是否應穿制服……等等。因為他們認為這些事是繁文縟節,無需討論。
雖然這些事看來是無關緊要的小事,然而這些事比一般人所認為的重要,因為這反應出人的良心如何判斷(羅2:15)。良心必須根據聖經來判斷,這是非常要緊的。良心若無清楚的判斷原則,則無法分辨大事與小事。因為當人的良心被懷疑捆綁時,就陷入迷宮無法自拔。基督徒的自由,來自唯獨因信基督稱義,脫離律法的定罪咒詛。他的良心也不再被人云亦云的禮儀規條捆綁,乃是根據聖經必曉得真理,行在真理裡中,真理必叫我們得以自由(約8:31-32)。
[3.19.7b-8a] 為神的緣故使用恩賜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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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良心不安,被懷疑捆綁之後,就陷入糾纏不清的思緒中。若有人開始懷疑他是否可以穿著美衣,也會繼續懷疑次等質料可否使用。若有人認為吃山珍海味是貪愛宴樂的罪惡,則到最後他只吃粗茶淡飯,他在神面前也得不到平安,因他必會找比這更差品質的食物來維生。他若以為喝高級甜酒是貪食好酒,則當他喝最普通的酒時,良心仍會攪擾他;至終他必不敢喝品質優良的水,因為這水比其他水更乾淨更可口。總之,他會草木皆兵,以為路上的草稈都不可踐踏。
良心中的疑惑帶來極大的爭議,因所掙扎的核心在於:既然神的旨意應當決定我們一切的計畫和行動,那麼他是否允許我們用這些或那些東西。結果,有人因感到絕望就陷入迷惑的坑中;另有人因藐視神而不再敬畏他,自築滅亡的道路。因為一切被這疑惑纏擾的人,不論他往哪裡去,到處都是良心受創而不安。
保羅說:「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惟獨人以為不潔淨的,在他就不潔淨了」(羅14:14)。保羅的這話給了我們使用一切外在事物的自由,只要我們的心確信,這自由使用萬物的根據,是來自神的恩典,為了榮耀神。但是我們若被任何迷信捆綁,某些本身潔淨的事物對我們而言也就污穢了。因此保羅接著說:「人在自己以為可行的事上能不自責,就有福了。若有疑心而吃的,就有罪,因為他吃不是出於信心。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羅14:22-23)。
面臨令人徬徨的事情,那些大膽任意妄為的人,豈不是違背神嗎?然而那些從內心敬畏神的人,當被迫行違背良心的事時,都會感到沮喪和懼怕。這些人都無法存感謝的心領受神的恩賜,然而保羅見證說,惟有「心存感謝」 才使萬物成為聖潔,為我們使用(提前4:4-5)。這是說,我們的心認出萬物都是神的恩賜,都是出於他的恩慈和良善,所以流露出感恩。的確,有許多人明白他們所使用的事物,都是出於神的恩賜,所以為神所創造的一切感謝他。若他們不確信這些事物是神賜給他們的,他們怎能感謝神呢?
[3.19.8b-9a] 不可假借「基督徒自由」之名,放縱肉體的私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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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總結「基督徒自由」的目的:我們應當按照神自己的旨意使用他所賜給我們的,良心沒有疑慮,心思沒有煩惱。在如此確信之下,我們的心在神面前有平安,並承認他對我們是何等恩慈。這也包括教會中那些可有可無的禮儀,我們的良心不是被迫遵守這些儀式,而是記住:使用這些儀式的目的,如果是出於神的恩典,為了造就我們順服他,則可以使用。
我們應當小心注意,「基督徒的自由」在各方面都是屬靈的。它所有的功用,都是要使恐懼的良心在神面前得到平安。良心不安的原因,可能是煩惱罪是否得赦免,或擔心尚未做完的工作(被肉體私慾所玷污)是否能蒙神悅納,或憂慮無關緊要之事而受折磨。所以我們必須省察自己,不可曲解「基督徒的自由」(加5:1,13):若以此作為藉口,放縱私慾濫用神的恩賜,這是邪惡的;若以為自由就是在人前可以任意而行,不顧軟弱的弟兄而絆倒他們,那也是邪惡的(林前8:9-13)。
在今日,以自由為藉口放縱情慾,是更嚴重的問題。幾乎所有人都按其財富所許可的,都喜悅奢侈豪華的宴會、穿著華麗的服飾、居住高級房子;無非想誇耀自己的富足勝過鄰舍,擺闊誇耀自己的財產。而且他們都假借「基督徒的自由」為名,來掩飾這一切的揮霍浪費。他們推說這一切都是無關緊要的。假如他們真的以「處之淡然」的心來使用,那才是真正相信這些享受是無關緊要的。但是當人貪戀這些事物,驕傲的誇耀之,並且奢侈浪費的使用之,那麼原本可使用的事物,就被因這些情慾玷污了。
如何分辨這些無關緊要的事,保羅作了最佳的說明:「在潔淨的人,凡物都潔淨;在污穢不信的人,什麼都不潔淨,連心地和天良也都污穢了」(多1:15)。
[3.19.9b] 儉樸生活,倚靠基督,在好事上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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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基督徒自由」之名放縱情慾的人,只在今生財物上富足,在神面前卻不富足的人有禍了(路12:16-21)。為何富足的人有禍了?他們受過安慰、飽足、喜笑(路6:24-25),躺臥在象牙床上(摩6:4),「以房接房,以地連地」(賽5:8)、「在宴席上彈琴、鼓瑟、擊鼓、吹笛、飲酒」(賽5:12),為何說他們受咒詛呢?的確,象牙、黃金、財寶都是神所造的,都是好的,也都是他的護理所允許、設立的,給人使用的。神從未禁止我們喜笑、飽足、產業上再增加新產業、欣賞音樂、喝酒。這是真的,但是當我們處豐富時,奢華宴樂、暴飲暴食,並沉醉心靈於今世的宴樂,總是追求新的享樂,則這絕不是正當使用神的恩賜。這是那無知的財主的放蕩生活(路16:19)。
因此,我們應當離棄不受節制的貪欲、奢侈、虛榮和傲慢,目的是存清潔的良心,清潔的使用神的恩賜。當人心自我節制儆醒,就必正當使用神的福分。但是人若不節制自守,也將會濫用最基本的娛樂。俗語說:在粗製簡陋的衣服下常常包著高傲的心,而在絲綢和紫色的衣服下有時藏有謙卑單純的心。這也是真的。因此,每一個人都當在自己的崗位上盡本分,不管是貧窮、小康、富裕,好讓我們記住神賜恩養育我們,是為了使我們存活,不是給我們奢華宴樂。
我們應當將此視為「基督徒自由」的定律:與保羅一同學習,「無論在什麼景況都可以知足,這是我已經學會了;知道怎樣處卑賤,也知道怎樣處豐富;或飽足,或饑餓,或有餘,或缺乏,隨事隨在,我都得了秘訣,我靠著那加給我力量的,凡是都能作」(腓4:11-12)。我們當囑咐在今世富足的人,「不要自高,也不要倚靠無定的錢財,只要倚靠那厚賜百物給我們享受的神」,又囑咐他們「行善,在好事上富足,甘心施捨樂意供給人,為自己積成美好的根基,預備將來,叫他們持定那真正的 生命」(提前6:17-19)。
[3.19.10-11a] 不可濫用基督徒的自由,傷害軟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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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濫用「基督徒的自由」,他們放縱和不智的使用這自由,好像非在別人面前炫耀不可。他們毫無顧忌的放縱自由,常常得罪軟弱的弟兄。我們看見今日有些人,似乎認為除非他們反對傳統,否則就無處表現他們的自由。我們並非責怪他們反對錯誤的傳統,但是他們必須除去故意表現給人看的心態。他們應當思想,基督徒的自由是在神面前成為新造的人,而不是在人面前標新立異,而且他們的自由是有所為(運用享受),也有所不為(節制謹守)。
他們若明白,在神面前吃肉或吃蔬菜、穿紅色或黑色的衣服都是無關緊要,這就夠了。這就使我們的良心得以自由,得到釋放。因此,即使某人此後一輩子禁戒自己吃肉,或每天穿同樣顏色的衣服,他們一樣也是自由的。因為他們是自由的,所以出於自由的良心禁戒自己。但若他們沒有顧慮到弟兄的軟弱,則這是很嚴重的罪,因為我們應當留心弟兄的軟弱,以致不作任何傷害他們的事。
但是,有時在人面前宣告基督徒的自由,是重要的。然而我們必須特別留意這點:我們不可忽略對軟弱弟兄的關心,這是神嚴嚴地吩咐我們的。我們現在要說到有關「絆倒人」的事情:如何分辨哪些事會絆倒人,應該避免的,哪些事不會,不用擔心。我們這樣分辨之後,就能決定我們在人面前自由的範圍所在。我們也同意普遍對於「得罪人」和「被人得罪」的區分,只要清楚是根據聖經,且正確解釋此區分的意義。
你若過於輕率、放蕩、魯莽作一件事,絆倒愚昧和單純的人,則這過犯要歸在你身上,因這冒犯是由於你的錯誤而來。一般來說,當你作了錯事而冒犯別人,這是「得罪人」。但是有另一種情形,你並沒有惡意或不合宜的作事,然而對方心懷惡毒將之扭曲說,是你冒犯他。這不能算是「得罪人」,因為對方是邪惡的,毫無根據的曲解為得罪他。第一種的「得罪」是絆倒軟弱的人,第二種的所謂「得罪」則是冒犯了心懷苦毒和法利賽派驕傲的人。所以,我們應將前者稱為「得罪軟弱弟兄」,將後者稱為「冒犯法利賽人」。我們應當為了軟弱弟兄而約束自己的自由,但是對於法利賽人的剛硬,則絕不妥協!
[3.19.11b-12a] 擔待不堅固人的軟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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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羅在許多經文中清楚教導我們,當如何關懷軟弱的弟兄。他說:「信心軟弱的,你們要接納」(羅14:1),「我們不可再彼此論斷,寧可定意誰也不給弟兄放下絆腳跌人之物」(羅14:13),以及許多其他經文。總而言之:「我們堅固的人應該擔待不堅固人的軟弱,不求自己的喜悅。我們各人務要叫鄰舍喜悅,使他得益處,建立德行」(羅15:1-2)。
他也說:「只是你們要謹慎,恐怕你們這自由竟成了那軟弱人的絆腳石」(林前8:9),「凡擺在你們前面的,只管吃,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什麼話,若有人對你們說這是獻過祭的物,就要為那告訴你們的人,並為良心的緣故不吃。我說的良心不是你的,乃是他的……不拘是猶太人,是希臘人,是神的教會,你們都不要使他跌倒」(林前10:27-32)。以及「你們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將你們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總要用愛心互相服事」(加5:13)。所以,我們的自由不是用來傷害軟弱的鄰舍,因為「愛」使我們在凡事上服事他們;既然我們已經與神和好,就能行事與人和睦,這是我們得自由的目的。
我們從主基督的話來學習,當如何看待法利賽人認為對他們的冒犯:主吩咐我們,當任憑他們,因他們是瞎眼領路的,瞎子領瞎子(太15:14)。主的門徒告訴他,法利賽人因他所講論的感到不服,被冒犯(太15:12)。主回答說任憑他們,不要理會他們。
然而,問題仍是懸而未決,除非我們分辨清楚,誰是軟弱的弟兄,誰是法利賽人。若是不加以區分,我們就不知如何使用「基督徒的自由」。我們若不分辨,就會處於得罪軟弱弟兄的危險中。我們必須從聖經學習分辨的準則。特別是從保羅的教導與榜樣,我們都清楚看見應當如何節制或持守自己的自由,以免 「得罪軟弱弟兄」。
[3.19.12] 如何正確持守或節制基督徒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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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保羅的實行「基督徒自由」的例證:當他接納提摩太與他同工時,就給提摩太行割禮(徒16:3)。但是當人強迫他給提多施行割禮時,他拒絕了(加2:3)。作法雖有不同,但是心中的準則卻沒有改變。他給提摩太施行割禮,因為提摩太是猶太信徒,可以受割禮,以避免讓猶太人跌倒。保羅雖是自由的,無人轄管;然而甘心作了眾人的僕人;他「向猶太人,就作猶太人,為要得猶太人;向律法以下的人……還是作律法以下的人……為要得律法以下的人」(林前9:19-20);他「向什麼樣的人,就作什麼樣的人。無論如何,總要救些人」(林前9:22)。我們若在可作可不作的事上,為了使人有益時,就約束自己的自由,這就是善用我們的自由。
當保羅論到他強烈拒絕給提多施行割禮時,他見證說「但與我同去的提多,雖是希利尼人,也沒有勉強他受割禮;因為有偷著引進來的假弟兄,私下窺探我們在基督耶穌裏的自由,要叫我們作奴僕。我們就是一刻的功夫也沒有容讓順服他們,為要叫福音的真理仍存在你們中間」(加2:3-5)。如果假使徒以不義的要求,叫軟弱弟兄的良心落在危險中,則我們與保羅一樣,必須堅持我們的自由。
我們應當在凡事上愛我們的鄰舍,造就他。保羅說:「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林前10:23-24)。沒有比這更清楚的原則:我們應當使用自由來造就鄰舍,但若我們的自由對鄰舍毫無幫助,則我們就應節制這自由。
有些人假裝效法保羅的謹慎,拒絕持守自己的自由,卻一點也不是為了愛鄰舍的緣故。他們是為了保護自己,為了息事寧人,他們不願提及「基督徒自由」。但是,我們有時必須持守「基督徒自由」,讓鄰舍知道此真理,是造就和幫助他。這與我們有時必須節制自己的自由,來造就和幫助他,是一樣的重要。總之,敬虔的人應當認識:我們在外在事物上得著自由,目的是使我們來盡一切本分來愛鄰舍。
[3.19.13] 我們不可假借愛鄰舍之名而得罪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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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以上所教導避免「得罪軟弱弟兄」,是指可作可不作、無關緊要的事。關於必須要作的事,則不可因為「怕冒犯人」就不遵行了。就如我們的自由必須服在「愛」之下,照樣「愛」也應當住在「純潔的信」裡。的確,我們在此要考慮對鄰舍的「愛」,但是我們是來到神面前,在祭壇上獻禮物(太5:23-24);所以不能為鄰舍的緣故,而得罪神。
我們不能贊同那些事事挑起爭端之人,他們寧願毫無自制引起混亂,也不用溫和方式行事。另一方面,我們也不要聽從那些千方百計領頭作惡之人,卻假裝避免冒犯鄰舍而行事,美其名不作軟弱人的絆腳石(林前8:9);其實他們是引導鄰舍的良心進入邪惡,因為他們常常深陷同樣的罪惡泥沼而無法自拔。這些人是假溫柔啊!鄰舍所需要的是真理教義或生活榜樣,他們卻說必須用奶水餵養他們,其實他們是以最邪惡和致命的謬論教導人。
例如天主教的彌撒是偶像崇拜,他們卻美其名說是以奶水餵養信徒。保羅說過他用奶餧哥林多信徒(林前3:2),但是奶水並非迷信的毒藥。所以,天主教宣稱他們用奶水餧信徒,是在說謊,其實是在甜言蜜語的掩飾下殘害人的心靈。即使他們的詭計欺騙於一時,那麼他們打算用這種奶水餧養他們的小孩到幾時呢?因這些信徒若從未成長到能吃點乾糧,這就證明他們向來所吃的,根本不是真正的靈奶,乃是毒藥。
我們必須留意:不管撒但和世界用什麼障礙攔阻我們,要我們離棄神的誡命,叫我們拖延不遵行他所命定的,我們都必須勇往直前,順從神的話。而且,不論遭受何種危險威脅,我們也沒有自由稍微偏離神的吩咐,也不可假借「愛鄰舍,不要冒犯人」的藉口,作神所不允許的事。
[3.19.14-15a] 我們的良心是自由的,不在人為的規條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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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徒的良心已得自由,這是基督所賜給我們的特別恩典;既然主已經釋放我們得以自由, 我們就不可陷入遵守人為規條的網羅。據此,我們結論說:信徒脫離了一切人為威權的轄制。基督賜給我們這麼大的恩典,我們不應忘恩負義,也不該叫信徒的良心失去他的恩惠。良心的自由並非小事,因為是基督以重價所買贖來的,他所付的代價極大,並非是金銀等物,而是他自己的寶血(彼前1:18-19)。
保羅毫不猶豫的宣告,我們的心若屈從人的權柄,基督就算是徒然死了(加2:21)。在加拉太書信的幾章經文中,保羅的主要目的是要教導我們:除非我們的良心堅守其自由,否則基督對我們毫無益處。我們的良心若隨從人的喜好,被人的規條與律例捆綁轄制,則就是從恩典中墜落了(加5:1,4)。這是非常重要的,必須知道清楚,所以我們需要用更長篇仔細的解釋。一旦我們提出廢掉人為律例時,就必引發紛爭,因為有人煽動,也有人譭謗;當權者不肯放棄既得利益,必會製造抗爭反彈,說這等於是拆毀了人應順服的一切。
為了避免任何人在此跌倒,我們應當先注意:人間有雙重的治理權柄:一是屬靈的,良心受教導要敬虔和敬畏神;二是政治的,人受教盡其在社會上的公民職責本分。這兩種治理權柄,通常恰當地被稱為「屬靈的」以及「現世的」:前者的治理關於人的靈命生活,而後者的治理則是關於今生之事,不只是飲食和衣裳,也包括制定法律使眾人過聖潔、正直、節制的日子。前者的治理是關於人心內在,而後者的治理只能規定外在行為。
我們可稱前者為屬靈的國度,稱後者為政治的國度。據此劃分為二,我們必須分別認識各自的領域;當我們思想其中一個時,就必須不另一個牽制。所以,在人當中有兩個領域,這二者各有不同的掌權者和法律,來施行治理。這區分教導我們,不可將福音所教導的屬靈自由,誤用在政治領域中。基督徒不可因良心在神面前得釋放,就不順服政府和人類法律;也不可因有內在屬靈的自由,就免於外在身體言行遵行國家法律(羅13:1-7)。
[3.19.15b] 兩個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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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靈的治理與現世的治理,各有其領域,不可逾越各自的界線。因為在政治的國度裏,某些法律干涉屬靈的國度,帶來混亂。我們必須根據神話語所教導的,分辨政治法規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可施行在神子民當中。我們以後將討論政府的治理權柄。關於教會的法規,我們將第四卷中詳細討論,根據聖經說明教會的權柄。
我們在此可以簡單的說,問題本身並非模糊或複雜。但是許多人仍心裏受攪擾,因為他們不能準確的區分所謂「外在的法庭」和「良心的裁判」的不同。所以,當保羅吩咐我們: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的緣故,順服政府(羅13:1,5),他們就更加困惑了。他們以為這似乎表示人的良心,要服在政府的法律之下。假若是這樣,則我們以上所說並現在所教導的,關於「屬靈的治理」就落空了。
為了破除這疑惑,我們必須先認識「良心」是什麼;我們要從它的語源下定義。就如人們藉著思想理解,獲得對事物的知識,這被稱為「知」,所以「良心」的字源意義是人所共有的知識,可稱其為「良知」。照樣,當人們意識到神的審判,如同見證人向他們作見證,並且這見證使他們無法在審判官的台前遮掩自己的罪,此意識被稱為「良心」。良心是在神與人中間的媒介,其功用在於不許人在心裏壓抑他所知道的,反而追討他的罪,使他知罪認罪。
保羅說「良心」就是「是非之心」向人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來面對神的審判(羅2:15-16)。單純的知識可留駐人心,此知識可被封存,不會使人覺悟。所以,人需要「良心」驅使人來到神審判台前;良心是他的監護人,尋出他一切的隱密事,將之點亮出來,使其無所遁形在黑暗中。就如古語有云:「良心是千萬個見證人」 。因同樣的緣故,彼得說「在神面前有無愧的良心」(彼前3:21),就是當我們確信基督的恩典,就坦然無懼地來到神面前,良心平安。希伯來書的作者說:「良心既被潔淨,就不再覺得有罪了」(來10:2),意思是我們已得釋放,以至於罪無法再指控我們。
[3.19.16] 良心的捆綁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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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行為是關於人,良心是關乎神。由此看來,無愧的良心就是裡面正直的心。保羅說,命令的總歸就是愛,這愛是從清潔的心,和無愧的良心,無偽的信心生出來的(提前1:5)。後來在同一章經文中,他解釋良心與悟性不同,他說有人「在真道上如同船破壞了一般」(提前1:19),因他們丟棄了良心。這些話顯示無愧的良心是活潑的心願服事神,並真誠的努力過敬虔生活。
有時,良心的功用也延伸至對人,就如根據路加所記載的,保羅說「對神對人,常存無愧的良心」(徒24:16)。他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無愧的良心所結的果子,也臨到我們與別人的關係。然而,嚴格說來,就如我們以上所說,良心唯獨回應神。
所以,當我們說神的律法約束人的良心時,意思是此律法約束人心,完全與他人無關,不需要考慮到他人。例如,神不但吩咐我們當保守清潔毫無玷污的心,免得被私慾所玷污,他也同樣禁止我們有任何污穢言語或放蕩行為。我們的良心必須遵守此律法,即使沒有其他的人活在世上。所以當有人行事放蕩時,我們不僅因給弟兄作了壞榜樣而犯罪,也因我們的良心被罪咎捆綁,在神面前有罪。
在無關緊要的事上,我們應當注意:我們應當避免作任何叫別人跌倒的事,然而必須是良心自由。所以,保羅論到祭過偶像的食物,他如此說:「若有人對你們說,這是獻過祭的物,就要為那告訴你們的人,並為良心的緣故不吃,我說的良心不是你的,乃是他的」(林前10:28-29)。信徒若被勸戒之後,仍吃祭過偶像的食物,則他犯了罪。信徒為了弟兄的緣故,必須禁戒不吃,因這是神所吩咐的,但他仍然保持自己的良心是自由的。可見,此律法雖然約束人外在的行為,卻使人的良心自由。良心順服神的話,就是真正的自由,因為神的話就是真理,真理必叫我們得以自由(約8:31-32;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