忿怒(WRATH)
摘自《圣经新辞典》,译自Inter-Varsity Press 出版的New. Bible Dictionary,天道出版
圣洁公义的神在面对罪和邪恶時所持的永远不变的态度,称为祂的「忿怒」。若单认为这词是对「道德世界里一个无可避免的因果关系」的描写,或对罪的结果的 另一种说法,都是不足夠的。忿怒是神的一种本性,若缺少了的话,神便不再是完全公义的神,祂的爱也只沦为感情用事。虽然祂的忿怒像祂的爱一样必须用人的语 言来描述,但卻绝不是人那种任性刚愎、难以捉摸和容易激动的怒气。祂的忿怒既恒久又贯彻一致,就像爱一样是构成祂本质的元素之一。这方面在拉克单丢(Lactantius)的论文 De ira Dei 中有很好的论述。
人的不虔不义已是无从狡辩的,必须以神忿怒的彰显报应他们,不论个人或国家的层面亦如是(罗一18-32);在旧约中,这方面的例子可谓不胜枚举,例如所多玛、蛾摩拉的毀灭和尼尼微的覆亡就是(见:申廿九23;鸿一2-6)。整本圣经中已不断预言将会有「忿怒之日」来临,启示录对此更有生动的描写;不过直到这天来临之前,神的忿怒还是搀了慈爱的,对祂的选民尤其如此(如见:何十一8起)。然而,罪人若「利用」神的慈爱,等於为自己积蓄忿怒,留待「神震怒,显他公义审判的日子来到」(罗二5)。保罗确信,以色列之所以不能阻止道德的衰落,主要原因之一是他们对神的忍耐作了错误的回应;神往往不按他们理应承受的来惩罚他们,而他们就滥用「神丰富的恩慈、宽容、忍耐」,不晓得祂的恩慈是要引领他们悔改(罗二4)。
人未蒙神拯救時,执意背叛神,以致成为可怒之子(弗二3),和「可怒预备遭毀灭的器皿」(罗九22)。摩西律法亦不能拯救他们脱离这境地,因为正如使徒〔保罗〕在罗四15中 所说,「律法是惹动忿怒的」。由於律法要求人完全服从它的命令,不服从的人就受惩罚,叫犯罪者愈发陷在神的忿怒中。唯独靠著神为怜恤罪人而设的福音,罪人 才不再是可怒之子,而能承受祂的恩典。神在耶稣的一生及死亡中显出了祂对罪人的爱──这是新约的主题。耶稣为著人,也代替人,承担了罪人因著神的忿怒而本 应要忍受的痛苦、折磨、刑罚和死亡;这就显明了神的爱。
所以耶稣可被形容为「救我们脱离将来忿怒的」那一位(见:帖前一10);保罗亦能写出:「现在我们既靠著他的血称义,就更要藉著他免去神的忿怒」(罗五9)。另一方面,人若意图阻挠神的救赎计画,不顺从那唯一能使人称义的神子,神的忿怒就仍停留在所有这些人身上。
书目:R. V. G. Tasker, The Biblical Doctrine of the Wrath of God, 1951;
G. H. C. Macgregor, 'The Concept of
the Wrath of God in the New Testament',
NTS 7, 1960-1,页101起;H.-C. Hahn,
NIDNTT 1,页105-13。
R.V.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