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前作美好見證?
by Virginia
Yip
Let
people around you know you are a Christian in a natural, unforced way…. Share your problems with others-testify to
how your faith helps you. ──Tim
Keller
你怎麼才能有效地傳達基督信仰給周圍的人呢?首先你當以一種自然、不做作、不強迫的方式來告訴人你是基督徒……與人分享你面對的困難,然後見證你的信仰對你起了怎樣的作用。──提摩太‧凱樂
在華人教會中,常常聽到一句話,就是「要在人前作美好的見證」。這句話究竟是出自哪一節聖經呢?我不知道!但這的確是一節華人信徒奉為「聖經」且吩咐基督徒要遵守的教導。
其實,聖經每次強調我們要有行為、表現時,例如「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你們是世上的光……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凡好樹都結好果子」等,從來就不是強調外表的行為,而是信仰本質的自然流露。
什麼是「信心」呢?聖經強調,信心是活的、是有生命力的,而生命力是可見的,是有行為印證的。什麼叫「作光」呢?光只有在驅逐黑暗時顯出它為光的本質來。而世界是黑暗的,所以當你把光照在世界時,世人才能看到原來世上有光,原來他們活在黑暗當中。你沒有結果子,或者你結出的果子是壞果子嗎?聖經說,那你要做的不是努力結果子,或改變你結出的果子的味道,而是要省察你自己,看你到底是一棵什麼樣的樹。
在人前作美好見證?
但華人教會強調的這個「要在人前作美好的見證」的概念,不僅是長自中國傳統文化的道德行為主義這棵樹,更加上了講面子、重體面、「人家會怎麼看你」、「你這樣會影響不好」等綁死人的話、建立在「懼怕人」的文化上的配料,這些與聖經的教導簡直就是天淵之別。
而整天活在「基督徒要傳福音;傳福音就要先在人前有美好的見證」這種誡命下的基督徒,要嘛不敢告訴人自己是基督徒(更不用說向人作見證、傳福音了),因為他有自知之明,他知道,人家要是看他那不怎麼美好的見證來認識基督教的話,他一定會給上帝丟臉。要嘛,他既不自知也不知人。他企圖在人前表現得「很有見證」。
至於什麼才叫「有見證」呢?這又是另一個嚴重的問題了。一般而言,人們所謂的「有見證」大多是指做好人、不跟人發生爭執(甚至不會發火)、大有愛心、樂於助人、誠實做人、不幹偷盜詐騙的事、不說汙言穢語等這些一般人眼裡比較高尚的道德行為。結果,由於他們這麼做,是出於「基督徒在人前要有美好的見證」這項行為主義的吩咐,是做給人看的,並非一種基督徒生命的自然流露,所以他們就越活越累。再加上他們又不時聽到講台提醒,「基督徒的一言一行隨時隨地,在自己最不經意的時候,都會被人注意喔」,於是他們就分外地謹慎,生怕壞了形象。結果,他們就漸漸過上一種人格分裂的基督徒生活,變得越來越虛偽。
而非基督徒也不是那麼好哄的,人家一看就看出你的「美好見證」是真的,還是裝的。當不信的人對我們說,他們認識的基督徒都是說一套、做一套、假冒為善的人時,我們這時又不得不搬出「不要看人、要看神」這句話來為自己開脫了。
既然我們走的是律法主義的路,定的是律法主義的遊戲規則,傳的是律法主義的「禍音」,那麼招致人家用律法主義的要求來審判我們,豈不也是我們咎由自取的嗎?
非見證自己
見證、見證,我們要見證的是耶穌基督在我們這些罪人身上的拯救之工,不是要顯示自己有多麼美好的見證,然後以此方式來叫人信基督。就算我們成功做到了「有美好的見證」,人家也承認了,那又見證了什麼呢?最多人家會說:「你真是個『好基督徒』,你達到了那個高尚的境界。我很尊重你、敬佩你,我很欣賞基督教,但我自認我不能成為基督徒,因為我無法做到像你一樣那麼高尚。」你看我們這是多麼「成功」吧!
企圖用在人前有美好見證的方法來引人信主,從一開始就是把人引到「基督徒」跟前,而不是把人引向「基督」那裡去。
「祂對我說:『我的恩典夠你用的,因為我的能力是在人的軟弱上顯得完全。』所以,我更喜歡誇自己的軟弱,好叫基督的能力覆庇我。」(哥林多後書12章9節)保羅說他更願意誇他的軟弱,為什麼?因為他要見證的是,基督如何在他的軟弱、失敗、過錯中彰顯慈愛、憐憫、赦免、救拔、改變生命本質的大能。同樣地,我們要見證的是,我們在遭遇人生困難、挫折、失敗時,基督如何幫助我們面對!基督把「你們就是『我的』見證」這份特權賜給了我們這些蒙拯救的人,為的是要我們活出、流露出這屬天生命的本質,使人在我們身上看到基督自己,以至我們可以被人稱為是「祂的見證」。而我們這種「要在人前有美好見證」的做法,簡直就是對基督給我們的這項特權的褻瀆!
見證耶穌基督
有人要問:但是,在摩太前書6章11~14節那裡,聖經不是明明說要我們「作美好的見證」嗎?
我們先仔細看這段經文在講什麼,首先,這段經文有提到「美好見證」幾個字的兩處地方,都不是用命令語態,亦即聖經不是說:「你們在人前要有美好的見證。」對不對?兩處都是敘述性的。
其次,我們先來看12節:「你為此被召,也在許多見證人面前,已經作了那美好的見證。」這句話是說提摩太蒙召之前在人前作了美好的見證,因此被人確認上帝真的呼召他嗎?但根據上下文,這種理解卻是很不連貫的。
保羅在11節中用命令語態「你這屬神的人要……」然後在2節,保羅解釋提摩太為什麼要這樣那樣做。我們當記住一個大原則,就是聖經每次要我們做什麼時,一定會把要我們這樣做的命令,建立在我們如今已是什麼身分這一個事實上(The imperative is always built upon the indicative! )所謂「the indicative」,指的就是基督為我們成就的,或者我們如今在基督裡成為何等樣的人這個已成的事實。所以,若12節講的提摩太「作了那美好的見證」指的是他自己的行為表現,那麼,11、12節的意思就是「你要如此行,因為你已經行出來了、已經有了美好的見證!」這種解經是講不過去的。
12節這裡聖經(和合本)講的「美好的見證」,原文指的不是提摩太自己的行為表現,而是傳道人蒙召時必須在見證人面前做的「信仰告白」(a confession of faith)。新譯本糾正了和合本的翻譯,改為:「要為信仰打那美好的仗,持定永生;你是為這永生而蒙召的,又在許多的證人面前承認過美好的信仰。」原文意思是「承認過美好的信仰」,或者更清楚地說就是:「公開宣告過你對這美好信仰的認信」!
再看第二處的「美好的見證」。按和合本的翻譯,也不難看到作見證的是誰,見證的內容是什麼。是見證提摩太自己嗎?不,是基督,見證的對象是彼拉多。基督在彼拉多面前作了什麼見證?祂本為王,來這世上受死,祂為真理而來,祂的國不屬於這世界,這些,不就是基督教信仰的內容嗎?不就是我們應當見證的內容嗎?
這裡翻譯的問題出在把「美好」二字放在「見證」前面。經文原來的句子結構是,什麼人「見證」了「美好的」什麼,那「美好的什麼」是什麼呢?就是我們所信的這個基督信仰!因此新譯本的翻譯更準確一些:「在本丟.彼拉多面前見證過美好的信仰的基督耶穌。」
所以,華人信徒把這兩節經文讀成「我們要在人前作美好的見證」,即我們要在人前要有好行為,以此作為我們基督徒的見證,這種行為主義的要求,在聖經中是根本找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