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0


律法 (Law)

 聖經辭條, 《聖經新辭典》


 I. 旧约的律法

A. 专门术语:

 在绝大多数的事例中,这词用于禁绝式、强制和命令式的诫命。这些诫命是在上有权柄的人向在下的人所发的命令。通常描写在上位者,如主而和华、君王、父亲等所发的直接命令。这些诫命有时是禁令,有时则是正面的吩咐。不是宣布的律法,而是订立的律法。它有时是指一条新订立的规则。在祭司而言,指宗教上的责任;在帝王而言,指公布的御旨。这词皆指源于一位在上位者所宣布的法律资料。在宗教的范畴,他是主耶和华;在法律的范畴,这人可能是君王、法官或长老;在家庭的范畴,这人可能是父亲或母亲。

B. 以色列律法与上古的近东

 最早发现的近东法典,是巴比伦王汉摩拉比的那一套。它有导言和跋。其中一些律法促使我们对旧约律法有崭新的了解。直至目前为止,它是我们所拥有的上古近东最大的律法全集。在埃及并未有发现过全集的律法,却有很多律法资料,其中以婚姻契约至为重要。旧约的约典架构兼提及颁布律法者和神祇的名字,摩西是接受律法者,而主耶和华就是布律法者。

C. 以色列律法的文体和它的起源

   阿特重大的贡献,使后人对希伯来律法有更深入的了解。他按律法的不同形式区分、归类,并探索它们可能有的来源。他把律法分成三类:一是绝对的律法,其中包括正面和反面的命令。他认为这类律法来自「耶和华底本的圈子,是纯粹原于以色列的。二是一种带有分词从句的法律,其法令是把犯法的人处死。他认为这种律法与绝对的律法有密切关系,因此亦是源于以色列的。三是判例式的籼法。它最典型的文句是由(如果0 开始,条件从句把过犯列出,而结论句则写出法律的裁决。这种表达方式变是上古近东律法的一般文体。特认为以色列人的巴勒斯坦接触到这些律例,他们便从迦南人沿袭了这些律。李枝特(W. Richter) 他并不想把这些律法的生活背景只局限于宗族,而希望把这些类型的律法与学校的情况连系起来。我们从旧约可以看见,禁绝式和制止式的律例是可以由不同的权位者发出的:主耶和华、君王、族长、老冬、父亲等。关键的问题是,我们应否视这些禁绝式和制止式的命令为律法。在旧约之内,它们与其他类型的律法混在一起,我们因而会以为它的确是律法规条,但这些律法有时亦与宣示性质资料混合,但后者其实属于宗教性质,与律法的数据为关系。因此,我们可视禁绝式和制止式的命令为行为的方针。把十诫视作耶和华为人所订的方针而不是一组法令。在禁绝式和制止式的命令当中,我们也可观察到它们并无附带惩罚,这点与判例式的法律有所不同。列可(G. Liedke) i认为这些律法应称为绝对的法律。旧约指称那些判例式的资料或判例法(211)。这些律法本来是法官的的裁决,日后成了法官所援引的先例,因而后来成为了习惯法。这些律法存在于法典之内,但这并不表示它们在颁布这些法典时首创的。它们被收入法典乃作为可仿效的典型法律先例。它认为它们是从习惯法所形成的判例法,是用作解决民事诉讼的先例。

D. 以色列律法的宗教性质

主耶和华颁布律法是为了祂子民的利益,这一点是我们从旧约律法,甚至完全非宗教性的律法中看到的。在某些情况,经文突然提到主耶和华,或许以第三身,也有以第二身和第一身的,目的是要增强某些律法的效力(2113)。在有些籼去中,宣扬主的含意显而易见(23)律法是为了显扬主耶和华的怜悯而颁布的。这种希伯来律法的特色在上古近东的律法传统中是绝无仅有的。这特色显出主耶和华在立约群体的法律中有直接的参与。律法既然和盟约连合,律法就因而与立盟常约的宗主连合,这种关系确保立约的另一方必页遵守律法的条款,否则盟约即被破坏,而他们与主关系也同时被破坏了。因此,遵守律法乃是蒙主祝福的先决条件。这些律法具有双重特性:它们是为了进对主和对邻舍的爱心。耶稣给律法的总结(2235-40)就完全符合旧约的双重特性。

II. 新约的律法

A. 「律法」一词的意义

新约很弹性地应用「律法」这个名词:

1 正典:即用来代表全部或部分旧约。罗319上,指着全本旧约而言;保罗引用了旧约不同部分的经文,这些经文便是选自他所谓的「律法」。在罗217-27,「律法」一词大概有丽义方面的意思,泛指全本旧约;当主耶稣在一些场合应用这字眼时,也明显地是用其广义的。(518,路1617,约817)。这词的狭义则用以指称正典的某方面,即用来代表旧约的一部分。在「律法和先知」这说法中,「律法」必然是指「先知书」以外的旧约书卷。在更狭窄的释义中,仅指摩西五经.有别于旧约其他的两大部分(2444)。我们不能确定到底「摩西的律法」是仅指摩西五经而言,还是泛指「先知书」以外的旧约书卷。「律法」既然可含有很广泛的意思,也可能包含广义,即包括一些不是摩西直接写成的数据。「律法和先知」是统称旧约全书的简便用语。

2 指摩西在西乃山定的制度:保罗所说「在律法之下」一语(林前920;加323),与这用法有密切的关系。这种对律法的描绘意味人是在摩西的律法制度之下,而林前920的情况则表示有人看自己仍然受摩西的律法制度所约束。摩西的制度,作为一种管治的体系,在其施行期间,具有神的批准和权柄。

3 神的律法:隐含神藉律法彰显其旨意的意思。(320,林前1556,加313)。这些经文直接显出律法是不可违逆和神圣的,因为它表彰了神圣洁、公义和良善的属性。「在律法之下」即表达了人的责任。

4 特别启示的律法:有别于与生俱来的、刻在人心里的律法的功用(212-14)。作者无意另指一种不同的律法,他乃是把重点放在那更全备、更明确的特别启示,以及它相应地加于守律法者身上的更大的责任。

5 含有贬意性:指某些人指望靠律法,因而也靠守律法的行为得以称义和蒙神悦纳的地位。特别是保罗书信的诠释显得复杂难明,往往是因为释经者未能区分「在律法之下」不同用法。(614)在律法之下的人是被罪的罪疚、汅渎、权势所捆绑的;但这光景却不是由于他们活在那施行于摩西至基督期间的摩西制度之下。若这一词用于基督的人身上(林前921)它也有不同的意思,同样不可混淆。有「属乎律法」和「行律法」。当保罗说「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321)之时,他所指的义是一种不在乎遵行律法的义,因此,它与靠行律法而得的义是对立的。当他说我们在律法上死了,脱离了律法(746)之时,我们已经脱丽了律法的捆绑,不再以行律法作为被神接纳的途径。律法本身,作为要求人服从的诫命,作为对有违背者宣布咒诅的律例,它并没有能力或安排可使不敬虔的人称义。律法的义(自己的义)与神在基督里为我们预备的义之对比,亦正是人的功德与恩惠的福音之对比(33,加22154)。这对比正是保罗在罗马书和加拉太书争辨的中心。

6 「律」、「法」有时是指操作上或管理上的法则。保罗所说的「信主之法」(327)就是这个意思,它乃是「立功之法」的对比。这对比是信心的法则和行为的法则之对比;就是这观念给罗7212325下和82中「律」提供了最好的诠释。

因此,「律法」可以指称不同的事物,各种含义之间有时也有很大的分歧。特别是在保罗的书信里,显示这词在相连的句子速出现而有不同意思。在罗321,若不了解这词的两个载然不同的含意,这一节就有自相矛盾的地方。(424)「属乎律法」即表示排除信心,因为所提的属乎律法的人也可获得神确定归给人的应许。因此,「律法」的解释除了以上的分类,还有其他的分类,由意或应用上的细微差异显示出来。

 B. 律法与福音

    可知信徒和神的律法之间的关系,是多么重要的一个课题。「在律法之下」(614)使人不能享受福音所带来的恩惠;「在律法之下」是「在恩典之下」的相反,意即那人是在罪的权势之下,是被定罪的罪奴。因此,惟有福音使我们从律法中得释放(76),向律法死了(7)--「我们…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如果我们不了解这释放的肯定性,8我们就把福音废掉了。若是这样,我们就从恩典中坠落,而基督也与我们无益了(54)

    (331)「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么?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作为一个信徒,他认同律法是善的,按着他里样的意思,他是喜欢神的律的,他也立志遵守神的律法(7162225),而且基督要成就的,就是要律法的义在那些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得以实行出来(84)。十诫的法则是适用于信徒的,因它们乃是爱神和爱邻舍者所应有的人生态度的准则。「我在神面前,不是没有律法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林前921);他所用的词汇跟「在律法之下」相同的意思。就责任而言,他并没有离惩神的律法;他受制于基督的律法这事实,证明了在神面前,他不是没有律法的。

    使徒约翰并没有提及成全律法,他却强调必须遵守和实行诫敛(约壹23-432224),而他的用意和保罗是一致的。爱神就是「遵守神的诫命」(约壹53)遵守神的诫命才是实实在在的显明对神的爱,若非这样,我们其实并非真正认识神,而我们对基督教的认信也仅属谎话而已(约壹2448)。约翰重申了主耶稣的教导,也为我们记录了主耶稣在这方面的命令(1415211510)。另主耶稣以身作则来证明诫命是必须遵守的;他遵守父的命令,因此常在父的爱里,也能紧紧抓住父的爱(1017-18)。雅各布十分明白爱才是动力。「至尊的律法」就是「要爱人如己」(28),无论是爱或是律法,其彰显都有赖律法的实际条文,和借着遵守诫命所表达的爱。神要按着这律法审判我们(212);我们也要时常察看这律法(125);我们要谨守这律法里的里一条(210);我们要遵行这律法(411)

圣经作者不断地提到神的律法,以此为判断信徒行为和管理其生命的准则,原因是在于律法和神的属性的关系。神是圣洁、公义和良善的。同样,「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712)。因此,律法反映了神自己的完美。律法就是神圣洁的化身,因它表达了与神的荣耀相称的思想和行为上的法则。我们要在生命的各方面彰显圣洁,因为那召我们的是圣洁的(彼前115-16)。要解除律法所规定的要求,就抵触了恩典建立的人与神的关系。救恩是把人从罪中拯救出来,而「违背律法就是罪」(约壹34)。因此,救恩就是使人获救脱离干犯律法的困境,却进到能以顺从律法的地步。对律法有偏见的反律法主义打击福音的本质。它实际上是告诉人:让我们继续犯罪。

信徒是照着神的形像重新受造的;因此他爱神,也爱弟兄(约壹420-21)。因他爱神的缘故,他也爱那能反映神的完美的一切事物。在他的内心深处,他喜悦神的律法(722)。顺服是他的喜乐,不顺服使他的心不安。神预定圣徒要效法祂儿子的模样(829),圣徒是照着主耶稣圣洁无罪的样式重新受造的,而耶稣可以对父神说「祢的律法在我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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