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認識罪的救贖主(上)
講員:曾劭愷 |《基督論課程》第十三課,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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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兄姊妹平安,我是中華福音神學院曾劭愷,歡迎大家收看我們這一系列的基督論的課程。我們前幾堂課都在討論迦克墩信經的基督論,以及迦克墩信經所駁斥的基督論異端。
我們發現這些異端背後都有一種思維傾向,仍然充斥在今天各教會當中。就是我們前兩堂所提到的,亞波里流式的思維(Apollinarian
pattern of thought)極盡所能地強調,聖子與我們一樣,聖子是超越的,聖子與我們本質不同;極盡所能地把聖子推到遠遠在天邊遙不可及的一個地方去。
而教會裡面其實還有另外一種異端,與這種亞波里拿流式思維是背道而馳的。這種異端極盡所能地要強調聖子與我們一樣,以致忽略聖子的神性、聖子的超越。當然這種異端在傳統華人教會當中比較不流行,但是隨著教會文化越來越以人為本,我們越來越不喜歡聽人講上帝的聖潔、上帝的超越、上帝的公義,越來越喜歡聽那些錯謬的異端告訴我們說:「基督很愛你,基督跟你一樣祂也會犯罪」;「基督跟你一樣,看到美女也會動心。」有些人則說:「基督不會犯罪,但基督也跟你一樣祂有原罪。」總而言之,這一類的異端為了強調基督凡事與我們一樣,因此就宣稱基督也有罪,在不同意義上祂是有罪的人。
跟這種基督論謬誤息息相關的,乃是一套錯謬的救贖論。這種錯謬的救贖論主張,上帝能夠以有罪的為無罪;上帝愛罪人,不會刑罰罪人。上帝恨惡罪,但是上帝愛罪人。所以上帝只會除去捆綁罪人的罪,上帝不會刑罰罪人。
因此再推論下去,基督救贖的功效不是替我們受刑罰。上帝不會刑罰人,上帝是慈愛的,所以基督只是替我們勝過罪,基督沒有受上帝的刑罰。而基督怎麼替我們勝過罪?基督自己帶有原罪,卻沒有犯罪,就用祂的聖潔勝過了罪,這種救贖論叫做「凱旋基督論」(Christus Victor) 。(這種救贖論)明顯不符合聖經,因為聖經非常清楚地教導,基督擔當我們的罪,基督替我們受刑罰。
保羅用到「挽回祭」這個概念的時候,就不只是除去罪孽的意思。他用的不是「除罪祭」(expuatation),他用的是「挽回祭」(propitiation)。「挽回祭」的意思就是「將憤怒的上帝化為恩慈」。所以挽回預設了上帝的憤怒,上帝公義、聖潔的審判與刑罰。本來應當臨到我們身上,基督卻替我們受了這刑罰。誰能夠替我們受刑罰,以致我們免去刑罰呢?如果基督自己是有罪責的,那基督受刑罰就沒有辦法拯救我們。因為祂本來就當受刑罰,所以基督必須是無罪的,這個向來是教會的正統。
我們下一堂課會更深刻地來思想救贖論上面一些很重要的真理。但是今天這一堂課要先來思想迦克墩正統關於基督無罪的宣告。克墩信經引用希伯來書十四章15節宣告: 基督「與我們一樣,只是他沒有犯罪」(like unto us in all Things,
only without Sin)。希伯來書這節經文是講耶穌「沒有犯罪」。但是迦克墩正統卻解釋為:「基督不但沒有犯罪的行為,連犯罪的意念、傾向都沒有。」而在這𥚃迦克墩其實是以聖經的總原則來詮釋希伯來書的那段經文。 雖然那段經文只有說「基督沒有犯罪」,但是其他的經文很明確地顯示:「基督跟罪一點瓜葛也沒有,也沒有犯罪的意念」。
哥林多後五章21節宣告:「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在這裡「無罪」原文其實是「不認識罪」的意思,Him who knew no sin。「不認識罪」意思不是說「基督不知道罪是什麼?」意思不是說「基督在系統神學上面那個罪論沒有學好」。希臘文會用幾個字來區分不同意義上的「知道」或者是「認識」。在這裡用的是ginosko這個字,這個字根epiginomai,或者是epistemai,不同之處在於這個字不單只是客觀知道某個真理或事實。 譬如說,我們知道 1+1=2,這只是一個客觀地對真理的認知。但是ginosko這個字含有一種親密認識的含意,經常是人跟人之間的認識。所以新約時代的希伯來人在使用ginosko這個希臘文字時候,經常會指男女的行房。它是一種遁詞,一種迂迴的表達法,要表達男女行房。這種用法其實出自希伯來文的認識一詞 yada。聖經第一次提到男女同房的時候,用的就是認識這個詞。在創世記第四章講亞當與夏娃同房,用的就是 yada這個字。而新約時代的希伯來人沿用了希伯來文的這個用法,所以也就用希臘文的「認識」這個字,來描述男女之間的魚水之歡,所以它還有這層意思。所以我們看見ginōskō指的是一種非常親密的認識,非常切身的關係,而不光是客觀知識。
在十童女的比喻當中,愚拙的童女求新郎開門,新郎卻說:「我不認識你們」。哥林多後書宣告「基督不認識罪」,「認識」一詞在十童女的比喻中的那個用法,可以讓我們體會這個字的重量。「我不認識你們」就是我把你們拒於門外,拒於千里之外。「基督不認識罪」意思是祂與罪一點瓜葛也沒有,祂將罪完全拒於千里之外。這並不代表祂不了解罪是什麼,也不代表祂無法體會罪的能力。祂比任何人都知道罪的能力,祂比任何人都更深刻地嚐到了罪在人身上所帶來的工價,也就是祂在十字架上所經歷的死的刑罰。希伯來書作者說祂凡事受過試探,祂嚐過罪的能力,但是祂對罪說我不認識你!「也曾凡事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只是他沒有犯罪」(來四15b) 。祂是那位不認識罪的,祂不但沒有犯罪,祂連犯罪的意念都沒有。祂沒有原罪。
今天在華人教會裡面引進一種西方的學說,否認基督的無罪性。許多西方來的名嘴大多數不是神學家或者是學者。當然這個理論背後有神學家發明的一些理論,但是真正影響到教會的是這些名嘴。他們會舉出一些經文,聲稱這些經文告訴我們: 「你看,耶穌基督是有原罪的!」但首先他們在神學上並沒有明白「原罪」是什麼意思。在解經上對那些經文所用的詞彙,也沒有非常深入地認識。而他們這些錯繆的理論,其實對華人教會影響不小。因為我們作為罪人,我們聽到耶穌與我們一樣,唉耶穌也會犯罪,我們就覺得特別親切。這個或許是我們人作為罪人,非常喜歡聽到的一種理論。但是這是不符合聖經的。基督如果有罪,祂不能夠作我們的救主了。
我們這堂課會先專注探討這套理論的錯繆,然後再接著思考基督之無罪對我們救恩的重大意義。在這裡我們需要先釐清一個事實,很多人說基督沒有原罪的這個概念是中世紀天主教發明的。不只是那些西方來的名嘴這樣講,甚至有一些專業神學家,很有名的大神學家,都把這個事實給搞混了。
天主教為了保證基督沒有原罪,所以發明了「馬利亞無原罪論」這個概念。但是「基督沒有原罪」的概念,是早在「馬利亞無原罪論」之前就被提出來了。在迦克墩信經中就宣告:「基督凡事與我們一樣,但沒有罪。」 那裡「沒有罪」在西方教會的理解當中一直就是「沒有原罪」。我們等一下會解釋什麼叫做「原罪」。但是「基督無原罪論」是初代教會就有的信仰,是從聖經裡面彙整出來的,非常清晰的聖經原則。
「馬利亞無原罪論則」是中世紀的發明。「馬利亞無原罪論」的意思是說基督是人生的,如果是人生的,就會遺傳父母的罪。基督如果沒有遺傳馬利亞的罪,就代表馬利亞在生下基督的時候,是沒有原罪的。所以「馬利亞無原罪論」就主張說,馬利亞懷胎的時候,聖靈用祂的大能除去了馬利亞的原罪,以致於馬利亞懷胎的期間沒有原罪,所以她生下來孩子也沒有原罪。那其實是多此一舉、畫蛇添足。因為聖靈如果可以除去馬利亞的原罪,祂也可以除去基督作為人從父母遺傳來的原罪。而且其實「原罪遣傳說」或者「靈魂遺傳說」會碰到一些神學上的困難。總而言之「馬利亞無原罪論」是中世紀的發明。但是「基督人性無罪論」是初代教會就已經有的歷代大公教會的正統教理。
迦克墩信經非常明確地宣告:「基督人性凡事與我們一樣,但沒有罪(without sin)。」 而的確,天主教無疑是相信基督無原罪,所以才會發展「馬利亞無原罪論」。但是初代教會的「基督無原罪論」,跟中世紀天主教所發展的「馬利亞無原罪論」,其實沒有必然的關係。不是說你相信基督無原罪,就必須相信馬利亞無原罪,沒有!所以那些西方來的學者,還有名嘴,把基督無罪論跟馬利亞無原罪論劃上等號,顯示他們其實在系統神學方面,缺乏一些非常非常基本的知識。歷史神學、系統神學的基本知識怎麼會把馬利亞無原罪論跟基督無罪論搞混呢?我們再講,我們不苛求那些名嘴。可是如果一個專業神學,而且是被人奉為大師的神學家會犯這種粗淺的錯誤的話,這個對教會、對學術界傷害都是非常大的。
還有一件非常令人費解的事情,就是提出這種錯誤的理論的名嘴還有神學家居然聲稱說: 「很多福音派的基督徒相信基督沒有原罪。」而他們這樣相信其實所相信的不是福音派的教義,是天主教的教義。因為天主教才相信基督無原罪,福音派相信基督有原罪,也就是說宗教改革相信基督有原罪。我真的不曉得這種認知是從哪裡來的,因為這跟事實顯然相反。宗教改革對基督無原罪的定義其實比天主教更加嚴謹。宗教改革雖然拒斥天主教的「馬利亞無原罪論」,可是卻從迦克墩信經的正統基督論裡面,發展了一個更嚴謹的「基督不可犯罪論」(impeccability of
Christ) 。基督不可能犯罪,基督受的試探是真實的試探,但是基督受試探,卻不可能犯罪。宗教改革的正統堅持基督是不可能犯罪的。
基督怎麼樣不可能犯罪呢?當然不同的神學家會對這個概念有不同的解釋。有一些神學家認為,基督之所以不可能犯罪,是因為祂的神性跟人性的聯合,以致於神性強大到一個地步,那個聖潔影響到了祂的人性,使得祂的人性沒有辦法犯罪,所以是祂的神性影響人性。這種解釋會有一點問題,因為有將基督神性、人性相混的嫌疑。甚至會有一點歐迪奇主義(Eutychianism)的嫌疑,就是基督的神性把人性吞噬掉了。
所以比較合乎迦克墩原則的解釋是說基督不能犯罪,因為基督是一位。假如拿撒勒人耶穌會犯罪,就代表聖子會犯罪,而這樣說是在褻瀆聖子。聖子可以經歷死亡,可以經歷朽壞,可以成為馬利亞的兒子,但是聖子不能犯罪。假如拿撤勒人耶穌犯罪,這個犯的罪不光是人所犯的,這個就變成聖子所犯的。因為基督是一位,𣎴是二位。所以基督不能犯罪。還有另外一種主流的解釋是,聖子所取的人性本身就是不可能犯罪的人性,而不是受到神性的影響才不可能犯罪。
不可能犯罪這個概念其實出自奧古斯丁。奧古斯丁把聖經所啟示的救恩歷史當中的人性分成四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在伊甸園裡面,原初受造的時候亞當還沒有原罪。在那個時候亞當有能力犯罪,也有能力不犯罪。
然後到了第二個階段,亞當墮落以後,亞當跟他的後裔因為有了「原罪」,「原罪」的意思就是「使得他變得不可能不犯罪」,「使得他有犯罪的傾向,全然敗壞」這叫做原罪。所以亞當跟他的後裔在墮落的階段,變成有能力犯罪,無能力不犯罪。
到了第三個階段,在基督裡蒙救贖以後,基督徒因為聖靈的幫助,雖然仍然會犯罪,卻也有能力對抗罪。在這裡奧古斯丁用的表達或許比較不精準。他說在這個階段當中,基督徒有能力犯罪,但也有能力不犯罪。他的意思不應該理解為,基督徒在今生就可以完全成聖,完全脫離罪的捆綁。因為基督徒在今生始終是百分百的義人,也是百分百的罪人。
總而言之,到了第四個階段,奧古斯丁告訴我們,信徒在死的時候,就完全脫離了罪。羅馬書六章7節把這個觀念講得非常清楚:「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我們在死的形狀上與基督聯合,基督死的時候,罪就被釘死了。而當我們肉身死亡的時候,我們就在死的形狀上與基督聯合,我們也就真的脫離了罪。這是羅馬書第六章帶給我們的一個真理。所以死的時候脫離了罪,就全然成聖。在這個階段當中不但有能力不犯罪,而且完全不可能犯罪。所以根據奧古斯丁的定義,有原罪就意味不可能不犯罪。
後期宗教改革把原罪形容為全然敗壞。馬丁路德在《論意志的捆綁》這本書𥚃面提出了全然敗壞這種強烈的原罪觀。在信義會奧斯堡信條(Augsburg Confession)當中,被制定為路德宗的正統。就連後來的亞米念主義也接受說,原罪使人不可能不犯罪。盡管亞米念主義會認為說,有罪的人還是有能力憑自由意志相信基督。但他們也承認,有原罪的人不可能不犯罪。總而言之,對宗教改革的正統而言,所謂原罪意思就是全然敗壞,不可能不犯罪。
主流基督教正統的神學家相信,基督所取的人性,屬於完全不可能犯罪。那個奧古斯丁講的第四個階段,只有少數認為,基督所取的人性是可能犯罪,可能不犯罪的階段,然後因著神性的影響所以不會犯罪。不論怎麼樣,前者跟後者都堅持基督的人性是無罪的。而更重要的,假如我們承認基督是一個位格,聖子的位格,我們就必須承認祂是不可能犯罪的,祂沒有犯罪,沒有犯罪的意念,連原罪也沒有。
「原罪」一詞是西方教會正統從聖經總原則歸納出來的一個專有名詞。根據敎會正統對「原罪」的定義,原罪本身是帶有刑責的。原罪不光是「罪性」,或者是「犯罪的潛在可能性」,而是在我們裡面真真實實的罪,會讓我們下地獄的罪。所以路德宗的奧斯堡信條說:「原罪真的是罪,現在仍繼續咒詛定罪,將死亡帶到那些未接受洗禮與聖靈的人身上。」改革宗西敏信條(Westminster
Confession)八章第二節也強調基督是 without sin,也這就包括基督「沒有原罪」。因為原罪帶有罪責,假如基督有原罪,就代表基督有罪責。那麼基督被釘死在十字架上,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基督如果是替代我們受刑罰,祂就必須是無原罪的。
教導「基督無罪」的經文比比皆是,光是希伯來書就有好幾處。迦克墩信經引用的是四章15節。還有一些經文似乎暗示基督有原罪,可是其實不然,但那些經文就成為「基督人性墮落論」所引用的經文。在這裡我們需要釐清一下這些經文真正的含意。但是我們真的要曉得原罪是帶有罪責的。因此在羅馬書第五章那裡保羅論述第一位亞當跟第二位亞當的時候,講到我們在亞當裡,全人類在亞當裡被定罪。凡是亞當的後裔都是被定罪的,就連嬰孩生下來還沒有機會犯罪,他也因著原罪被定罪。這是聖經非常清楚的教導。
我們來看一些似乎暗示基督有原罪的經文。我們要釐清這些經文真正的含義。
羅馬書八章3節「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做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在這裡「罪身的形狀」原文那個「形狀」意思是「相似、仿效、形狀」,這個字本身的含意並不能確切地說明基督的人性是無罪的。儘管我們會想說「相似」就意味「不是」,像就不是,是就不像,我們會有這樣子的邏輯。但是腓立比書二章7節說基督「成為人的樣式」,用的是同一個字。而我們不能夠從這個字推論說,所以祂只是像人,而沒有真正成為人。但同時羅馬書八章3節所用的「形狀」一詞,也不必然代表「等同」的意思。總而言之「形狀」一詞的用法其實模稜兩可的,所以這節經文就出現了兩個解經的選項。這個「形狀」可以解釋成「祂就是」,也可以解釋說「祂像,但是不是。」
而聖經有一個非常清晰的總原則,就是基督是那不認識罪的,
基督是無罪的,祂也沒有犯罪。我們剛才都講過那些清晰的經文了。所以從這些清晰經文的總原則出發,我們就可以排除其中一個解經的選項,就是這個「形狀」的意思是指「基督有罪」的這個解經選項。
現代中文譯本對這節經文的翻譯並不是原文的直譯,而是加進了譯者自己的解釋,而那個解釋其實非常誤導人。此外,就算「罪身的形狀」這一段可以翻譯成「使祂跟我們一樣有了罪。」可是這個在神學上還是可以解釋成「這個罪不是基督自己的原罪,也不是基督自己犯的罪,基督本身是無罪的。」但是正如以賽亞書章五十三6節所講的:「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所以不是祂的原罪,也不是祂所犯的罪,是我們的罪歸在祂身上使祂有了罪,所以「罪身的形狀」完全可以這樣子解釋。
我們再來看哥林多後書五章21節,其實是非常清楚的經文。我們剛才講過了「神使那無罪 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但是有一些人就要解釋說,你看這個聖子本來是無罪的,卻成為一個有罪的人。這樣子去解釋它。我們剛才解釋過了「無罪」原文是「不認識罪,跟罪沒有任何瓜葛」的意思。基督沒有犯罪的意念。
而這段經文對於宗教改革來說,是至關重要的一段經文,這個是馬丁路德以及加爾文最喜歡的經文之一。因為這段經文啟示給了我們一個重要的真理,那個真理馬丁路德跟加爾文稱做「奇妙的交換」:基督拿祂自己的義跟我們的罪做交易 ,使我們的罪成為基督的罪,又使基督的義成為我們的義。保羅在這裡所講的是,神使那不認識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祂裡面成為神的義。
而在我們如果看前面的經文,我們就看見保羅在這裡提出一個概念,就是「與基督聯合」的概念,因為與基督聯合,所以我的罪都成了基督的罪,基督的義都成了我的義。凡是我的都成為祂的,凡是祂的都成為我的,因我們好像枝子連於葡萄樹成為一體了,這個是哥林多後書五章21節的含義。這也是因信稱義這個宗教改革最重要教義的核心的經文。
另外,腓立比書二章6-7節:「他本有神的形象,不以自己與神同等為強奪的,反倒虛己,取了奴僕的形象,成為人的樣式」,這段經文所提及的「樣式」稍早已經處理過了,我認為和合本的翻譯相當貼切。我們不能夠因為這個字在這節經文的用法,就推論說,羅馬書八章3節是在講基督取了有罪的身體,因為這是模稜兩可的一個字。可以這樣解釋,也可以那樣解釋。要怎麼解釋,必須由聖經總原則來決定。
最後我們再來看一節非常清楚的經文。約翰一書三章5 節:「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在他並沒有罪。」在這裡強調「在他並沒有罪」,原文有一個介係詞,中文沒有翻譯出來,「在祂裡面並沒有罪(in Him is no sin)」。用哲學術語來表達,意思就是罪在基督裡面毫無存有,毫無存在。
這節經文是尼西亞、迦克墩正統證明基督人性無罪的關鍵經文之一。到了宗教改革的時候,怎麼解釋這段經文呢?基督必須是那位無罪的,才能除掉我們的罪。基督必須沒有原罪,才能擔當我們的罪,替我們受刑罰,滿足上帝的公義。總而言之,基督沒有罪,祂沒有犯罪的意念,祂連原罪也沒有。這對於我們的救恩是至關重要的。
我們下一堂課會繼續來思想基督之無罪對於我們的救恩的重要性。我們今天先講到這裡,下次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