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DEUTERONOMY, BOOK OF)|聖經詞條
摘自天道《聖經新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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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一名源自七十士譯本對十七18一片語的翻譯。那裡說王要準備「這律法的一份抄本」。這片語在希臘文是
to deuteronomion touto,直譯是「這第二本律法」。其後武加大譯本將希臘文翻譯成
deuteronomium。這卷書的內容被認為是第二本律法,第一本律法是在何烈山(西乃)頒佈的,第二本(重複版)則是在摩押平原頒布的。
Ⅰ 內容大綱
這卷書可自然地分為三部分:
a. 一1-四43。摩西的第一篇演辭。他作了一個歷史回顧,描繪他們從何烈山一直至伯毘珥這段期間神的偉大作為(一6-三29),然後呼籲以色列人履現作選民的身分,聽從祂的吩咐。
b. 四44-廿八68。摩西的第二篇演辭。這一部分的篇幅很長。他向以色列人陳明他們與神所立的盟約那忠信的性質,就是基本上要求人完全忠於耶和華(五1-十一32)。他從過去汲取教訓(八1-十11),並鼓勵以色列委身於神(十12-十一32)。在十二1-廿六19,他陳明了神的法律以及其詳盡的盟約條文。這一部分討論有關崇拜的事項(十二1-十六17)、以色列領袖的特質(十六18-十八22)、刑事法律(十九1-21)、聖戰(廿1-20)、一系列各式各樣的法律(廿一1-廿五19),以及兩個禮儀(廿六1-19)。廿七1-26則指出他們在那地方必須與神重新立約,並要回應這盟約對他們的挑戰。最後,廿八1-68則是*約的制裁(sanctions),即盟約所牽涉的咒詛及祝福。
c. 廿九1-卅20。摩西的第三篇演辭。有關盟約中各項要求的複述,除了其他內容外,還包括歷史回顧(廿九1-9)、鼓勵人委身於神(廿九10-15)、警告不順從者會受懲罰(廿九16-28)、嚴肅的呼籲人要選擇生命(卅11-20)。
最後是摩西臨終前的一些活動,他臨別贈言,及要求百姓每七年舉行一次重新立約的儀式(卅一1-13)。全書的末了是摩西給約書亞的吩咐(卅一14-23)、他作見証的詩歌(卅一30-卅二47)、他最後的祝福及離世(卅二48-卅四12)。
Ⅱ 盟約宣言
舊約聖經中,大概沒有其他書卷像申命記那樣對盟約這概念作出如此深邃及連續的論述。耶和華這位盟約之主,曾採取前所未見的拯救行動來救贖其子民以色列,祂與以色列人立約(四23、31,五2-3,九9,廿九1、12)。祂會謹記並遵守盟約(七9、12),祂會保持「盟約的堅貞」或「堅定的忠誠」(hesed,五10,七9、12;〔譯註:和合本作「守約施慈愛」〕。至於以色列人,他們要順從盟約的條款,或「律法」(to^ra^),用來表明他們忠於耶和華及其盟約。申命記中曾提及「這律法書」(廿八61,廿九21,卅10,卅一26)和「這律法」(一5,四18,十七18-19,廿七3、8、26)。更具体的說,這律法給定義為「見証」(’testimonies’, `ed[u^t[;〔譯註:和合本作「法度」〕)、典章(’statutes’, mis%p{a t]i^m)和律例(’ordinances’, h]uqqi^m)。有時候這卷書只提這幾個稱號中的其中兩個,「見証和律例」(六17),或「律例及裁判(judgments)」(AV 譯文) / 「律例、典章」(RSV 譯文)(四1,十二1)。這一切形成了一套教訓,指引以色列人如何與耶和華及與其他人相交。這種生活使以色列人能充分享受盟約帶來的福祉。要過另一種生活,便相等於拒絕耶和華向其子民所定的滿有恩惠的旨意。
Ⅲ 申命記的神學
申命記在文學上的結構編排及其背後的主要概念,幫助我們瞭解這卷書的基本神學。扼要而言,這卷書主要說明:
a. 耶和華是盟約之主,祂對以色列享有主權,是他們的主、王、審判者和戰士。祂為以色列採取了滿有大能的拯救行動,也要求他們服從祂。
b. 耶和華是歷史的主宰。祂能夠在埃及、在曠野、在迦南施行拯救的作為。祂也是以色列軍隊的領袖,面對任何的敵人,祂都能實現祂為以色列人所定的計劃。
c. 以色列是盟約的子民。他們有義務單一地去愛、服從、崇拜和服事耶和華。這樣他們便會得到平安(s%a{lo^m)和生命(h]ayyi^m)。
d. 人要以愛及感恩的心來崇拜這位盟約的神,這種崇拜的表現,就是個人的投身,以及遵守仔細列明的節期及禮儀。
Ⅳ 申命記的結構
即使我們粗略地閱讀這書,也會發現其背後有一個較複雜的藍圖。一些人嘗試整理出這卷書的結構。1948年諾(M.
Noth)建議說,一至四章其實是由約書亞記至列王紀下這本偉大歷史書的簡介,而其餘各章則是這段歷史的序言。馮拉德(G.
von Rad)在1932年則認為這卷書是宗教上的一個慶祝儀節,可能用於重立約的一個節期中,裡面包括四大部分:
(1) 歷史(一-十一);
(2) 律法(十二1-廿六15);
(3) 盟約的簽訂(廿六16-19);
(4) 祝福與咒詛(廿七-廿八)。
1955年,孟德賀爾(G.
E. Mendenhall)指出了主前二千年期赫人條約(Hittite treaties)跟耶和華與以色列所立*約之間的許多相同點。這樣,研究申命記的結構便有了一個新的方向。赫人的條約包括:
(1) 序言;
(2) 歷史前言;
(3) 約的條款:
(a) 一般的條款,
(b) 特定的條款;
(4) 約的制裁、咒詛和祝福;
(5) 見証人,再加上一些附註,聲明這條約文件要存放在廟宇中,並且要定期向公眾宣讀這份條約。
1963年祈連(Meredith.
G. Kline)建議說申命記是一個整体,並且認為這是真正出自摩西的文獻,以古代近東條約形式寫成如下:
(1) 序言(一1-5);
(2) 歷史前言(一6-四45);
(3) 盟約的條款(五1-廿六19);
(4) 盟約的制裁及誓言(廿七1-卅20);
(5) 對列國君王的處置、盟約的延續性(卅一1-卅四12)。
麥格非(D. J. McCarthy)在1963年說,他接受申命記的基本結構是屬於古代近東條約格式的說法,但卻主張一至三章應被分別出來,視作一歷史作品,第四、廿九和卅章本身應該被視為正式的單元,裡面包括盟約格式應有的所有元素,而第五至廿八章則是置於兩篇演辭中間,具有盟約形式的核心。
溫南(G. J. Wenham)在1970年爭論說,申命記本身是一個獨特的舊約盟約,類似近東的一些法典(Law Codes)及條約,但卻採用了兩者之間的一種形式,如下:
(1) 歷史前言(一6-三29);
(2a) 基本條款(四1-40,五1-十一32);
(2b) 詳細條款(十二1-廿六19);
(3) 文件的附註,聲明要把盟約記錄下來,並在將來重新訂立(廿七1-26);
(4) 祝福(廿八1-14);
(5) 咒詛(廿八15-68);
(6) 摘要(廿九1-卅20),最後以一個呼籲來作總結。後面第卅一至卅四章不屬於盟約的形式,而是論及盟約的重新訂立。
懷恩非(M. Weinfeld)在1972年指出,申命記的結構並非模倣一種定期舉行的宗教典禮(馮拉德),而是沿用一種盟約文獻的寫作傳統。他認為雖然申命記保留了古老盟約傳統的主題,但這些主題其實是在當時亞述條約模式的強烈影響之下,由希西家──約西亞時期的文士
/ 智者所重新整理及改編成盟約文体的。
申命記的結構在某些方面與古代近東的政治條約有關連,這似乎是毫無疑問的,但它看來經過特別的改編,使它在形式上有以色列獨特的風格。
Ⅴ 申命記基本的社會及宗教背景
今天的學者一般承認,申命記大部分的內容是屬於古代的,但至於這些內容的確切年代則不容易肯定。馮拉德在其1966年出版的註釋書中,不時說某某法例是屬於「早期」或「較早時代」的。在他看來,雖然申命記現存的形式可能是為了適應以色列歷史中較後期的需要而經修改,但申命記的根源肯定早於王國時期,是來自以色列古老部族体系的神聖宗教傳統的。
威爾殊(A. C. Welch)在1924年指出,他認為第十二、十四、十六和廿七章的宗教法律在在反映了主時約十世紀的定居生活的原始狀況。羅拔遜(E.
Robertson)在1949及1950年激烈的爭辯說,申命記是在撒母耳的指導下起草的標準法律書籍,在民事及宗教上供正在興起的君主制度使用,因此其時代約在十一世紀。
顯然,申命記所描繪的社會是屬於早期的。以色列人當時的鄰居包括迦南人(七1-5,廿16-17)、亞瑪力人(廿五17-19)、亞捫人和以東人(廿三3-6)。裡面附有進行聖戰的法律(廿1-20,廿一10-14,廿三10-14,廿五17-19)。當時並沒有聖殿。唯一談及君王的地方(十七14-20),是論到將會出現的王。許多法律與漢摩拉比法典有相似的地方。有些法律反映了迦南宗教的背景(十四21下);其他的則反映了一個簡單農業社會的狀況,處理的項目包括待收割的農作物(廿三24-25)、磨石(廿四6)、踹榖的牛(廿五4)、地界的標誌(十九14)等。雖然有些事項可適用於為期甚長的一段時間內,但我們有足夠理由相信,在我們目前這卷申命記背後,是以色列民族古老而真實的生活形態,並且這時期是先於君王時期的。有人爭議說申命記作者曾刻意的「仿古」。但仿古要建基於對過去有一定的認識,並且申命記許多的內容若用於王國時期之前以色列那簡單的農村經濟生活,必定是十分有意義的。
Ⅵ 申命記與中央聖所
中央聖所在申命記中扮演了一個重要角色。有一個地方是「你們神所選擇要立為祂名的居所」(十二5、11、18,十八6-8,卅一10-13等等)。沒有跡象顯示這地方特別指耶路撒冷,不過事實上這城市最終成了中央聖所的所在地。早期這中央聖所似乎經常被遷移。例如約櫃曾停放在吉甲(書四19,五9,九6)、示劍(書八33)、伯特利(士廿18、26-28,廿一2)、示羅(書十八1,士十八31;撒上一7、24,四3等等)。要決定究竟這些有關的經文是指在某一段時間內中央聖所設在某一地點,還是所有時間都設在一個固定地點,或在一段時間內設在許多不同而都蒙神悅納的地點,是非常困難的。誠然,列王紀和在亞拉得、但、別是巴等地的考古發現,都顯示當時實際上有許多處地點是充任聖所的。後代許多進行改革的王,如亞撒、希西家和約西亞等,都曾嘗試使一些有不正當活動的「高處」(’high
places’)得以合乎正規,他們甚至要將崇拜集中在耶路撒冷。
這樣,我們看到申命記表達了在摩西時代一種適當而可行的宗教理想,但從侵佔迦南之後即無法執行,只是未有被那些改革者遺忘,而到了被擄以後的時期,這理想才能真正實現。在摩西時代有個中央聖所,那時是主前十三世紀上半葉。申命記陳明了這聖所在以色列國家及宗教生活中應該佔有的理想位置。
Ⅶ 申命記的寫作日期及作者
沒有那幾個問題比這一個更難回答。表面上新約聖經似乎暗示摩西是五經的作者,因此也是申命記的作者(太十九8;可十二26;路廿四27、44;約七19、23;徒十三39,十五5;林前九9;林後三15;來九19,十28)。這些經文的難處是「摩西」這名詞的確切意思不太清楚,它可能只是指五經這卷冊而不是指作者。申命記本身提到摩西向百姓的說話(一6、9,五1,廿七1、9,廿九2,卅一1、30,卅三1等等)及其著作(卅一9、24)。
但任何上述經文中的聲明都不足以讓我們下一結論,說我們今日所有的申命記完全或大部分是摩西本人所寫。我們還要容許一個可能性,就是經文曾有編輯上的改動,或後代為使摩西原來的材料適用於他們的時代,曾作出修改。即使我們可以証明書中許多的地理背景、法律背景和社會情況都與摩西時代的合,也不能証明摩西是全部內容的作者。關於這卷書的作者及寫作日期,大概有四種觀點:
a.大部分資料都屬摩西的年代,也是他的作品,有一部分是摩西以後的資料。
b.寫作年代是撒母耳至所羅門時期。許多資料都可追溯至摩西時代,但我們現有的申命記則是在摩西死後三百至四百年才編成的。
c.寫作年代是主前七世紀希西家至約西亞時期。這種觀點並不否認申命記的背後很可能有大量屬於摩西的資料及原則。但申命記的成書其實是將當時保存在宗教及先知圈子中的古代資料編輯起來,那時候叛教的情況很嚴重,國民須要被提醒,履行古時盟約的責任。其形式就是以摩西在以色列人進入迦南時的一些演辭來提醒國人。這些蒐集的資料的出版,幫助了約西亞王的改革。
d.寫作日期及作者都是屬被擄之後的時期。這卷書並非一個改革的計劃,而是被擄之後一些不切實際的做夢者一廂情願的想法。
學者現在逐漸認識到,雖然任何有關申命記來源的研究最終都會追溯到摩西這人物,但我們完全無法確定申命記最後寫成的日期。這個問題分為兩方面:
(1) 原始資料的年代,
(2) 這些資料給組合成書的時期。我們有理由相信,申命記的資料大部分來自摩西的年代,並且摩西為以色列提供了申命記的核心內容。可是在面對新形勢時,便必須重述摩西的話語,表明其在新時代對人的意義。在以色列人的歷史中曾有過數次關鍵時期,是必須重新解釋摩西的話語的──在掃羅、大衛、或所羅門統治時,王國剛剛被建立的時候;所羅門死後,王國分裂時的非常時期;或是其後數世紀中許多的關鍵時刻。我們要承認書中有摩西本人那強而有力的影響,也要承認這書經過了許多的編輯過程才成為現在的模樣。我們似乎沒有多大理由反對「申命記大部分的資料在主前七世紀前已存在了好幾個世紀」,但卻無法知道這些資料中有多少是屬於摩西本人的話(ipsissima
ver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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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