挽回祭(PROPITIATION)|聖經詞條
摘自證主《聖經新辭典》
https://yimawusi.net/2023/03/12/propitiation/
挽回祭正式的意思是:藉著獻上禮物來消除忿怒。舊約以動詞 kipper (*贖罪)來表達這個意思。新約則主要採用 hilaskomai 這個詞組。近年,有人認為挽回祭這觀念含有與神的屬性不相稱的意思,所以他們強烈地批評它。許多人提議放棄「挽回祭」而用*贖罪祭(expiation),RSV 就是其中一例。
反對「挽回祭」觀念的人主要是抗拒「神發怒」的整個概念,很多反對者認為後者僅屬古人的思想,現代人卻不可仍有這套想法。但舊約時代的人並沒有這方面的禁忌。對他們來說,「神是天天向惡人發怒的」(詩七11,AV)。所以,他們確信罪惡一定會引起神強烈的反應,人絕不能指責神在道德方面軟弱怯懦。祂會極力對付各式各樣的罪惡。祂也許「不輕易發怒」(尼九17,等等),但祂的怒氣必因罪惡而發作。我們念過以下的經文:「耶和華不輕易發怒,並有豐盛的慈愛,赦免罪孽和過犯,〔但祂〕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民十四18);甚至在這一段論到神恒久忍耐的經文中,聖經作者也不忘提到神是不會放過罪惡的。神不輕易發怒這觀念對舊約的人來說遠非老生常談。這是奇妙和意想不到的,甚至使人頓生敬畏之心,也完全喜出望外。
舊約時代的人固然確信神會因為各種罪惡而發怒,但他們也同時深信,神的怒氣是可消解的,方法是獻上適當的祭物。神止息祂的怒氣,最終不是由於祭物的效力,而是由於神自己。神說:「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利十七11)。人的罪得蒙赦免不是神無可奈何的勉強允准,而是神滿有恩慈的禮物;祂實在是一位切望饒恕人的神。故此,詩人可以這樣說:「但祂有憐憫,赦免他們的罪孽,不滅絕他們,而且屢次消祂的怒氣,不發盡祂的忿怒」(詩七十八38)。消除神忿怒斷不是人能作的事;惟有神自己可以「挪移祂的忿怒」(’turned his anger away’,AV)。
「神的忿怒」在幾段新約經文中出現,但涉及這方面的論述則不限於這些經文。全本新約滿是神極力對付罪惡的說法。罪人的處境是險惡的。他自己選擇與神為敵,所以除了等候接受神嚴厲的審判之外,就別無盼望了。不管我們是否稱之為「神的忿怒」,事實上它是存在的。雖然反對「忿怒」這個用語的一些理由不無道理,但這到底還是聖經的字眼,同時也沒有人能提出適當的代用語。
從羅三24-25的用法,我們可以看出挽回祭這觀念在新約的意義。這兩節經文說明信徒:「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AV;〔譯注:和合本同〕)。到此為止,保羅的論點就是,所有人──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都一樣被神定罪。「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羅一18)。保羅首先表明外邦人被神定了罪,繼而說猶太人的光景也一樣。保羅是在這種背景中辨明基督的工作。基督拯救世人,這決不是莫須有的事,因為基督實在把人從極大的危險之中拯救出來。實際上,神已宣告對他們判刑,神的忿怒已包圍他們了。在羅馬書開頭的幾章,保羅非常強調神的忿怒;因此,基督的拯救工作也必須包括救他們脫離神的忿怒。這種拯救稱為「挽回祭」。羅三21起的這段重要經文陳述神怎樣解決人的困境,而經文除了採用「挽回祭」之外,並沒有更合適的措詞足以表達這種思想。我們必須說,hilastērion在此所表達的是與「挽回祭」很接近的意思。(另見 NTS 2, 1955-6,頁33-43。)
在約壹二2,作者形容耶穌「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在前一節,他說耶穌是「我們在父那裏的中保」。如果我們與神之間需要一個中保的話,那麼我們的處境實在危險。我們的確是在生死的邊緣上。我們因此知道,在約壹中的「挽回祭」應取一般常見的解釋:按作者的描述,耶穌為人類所作成的就是把神的忿怒轉移了。
但是,聖經對挽回祭的觀點並非只根據這段或那段經文而已。它涵蓋了聖經在這方面整體的教導。「挽回祭」使人想起:神是不留餘地的對抗一切邪惡的事情,而這種敵視可適當地形容為「忿怒」,至於消除神忿怒的方法,就只有基督的代贖。
書目:C. H. Dodd, The Bible and the Greeks,
1935; R. Nicole, WTJ 17, 1954-5,頁117-57; Leon Morris,
NTS2, 1955-6,頁33-43;同作者, The
Apostolic Preaching of the Cross2, 1965; H. – G. Link,
C. Brown, H. Vorla/nder, NIDNTT 3, 頁145-76。
L.M.
贖罪祭(EXPIATION)
一些近代的譯本,用了「贖罪」(expiation)這個詞來取代「挽回祭」(propitiation)這個詞;如在約壹四10(RSV;〔譯註:和合本也譯作挽回祭〕)。有人反對用「挽回祭」這個詞,理由是這個詞含有使憤怒的神息怒的意思;而這樣的含意,是聖經所沒有的,故用「贖罪」替代「挽回祭」。但事情不是這麼簡單的。贖罪,正式來說,是有一樣事物要贖回來的。我們可以贖的,是罪或者罪行。「挽回祭」則是個人稱的詞。我們要挽回的是一個人,不是一樣罪(當然我們不應該忽略一個事實,就是聖經用「挽回」這詞時,偶爾說是挽回人的罪,意思是「針對罪而作出挽回」)。如果我們了解到,我們與神的關係基本上是個人的關係,那麼,我們就不能放棄「挽回祭」這個觀念。那些倡導使用「贖罪」一詞的人,必定要回答以下的問題:為甚麼要贖罪?如果不贖罪會有甚麼後果?這樣的後果是不是由神插手做成的?在回答最後一個問題時,如果我們可以肯定的說「不是」,那「贖罪」就是個有價值的詞。若罪是一件物件,像其他物件一樣,可以塗去,可以從我們身上拋開,我們用「贖罪」這個詞就是很適切的。但若罪影響到人與神的關係,而這個關係是至為重要的,那麼,「贖罪」這個詞就不足以清楚將有關的意思表達出來。我們一旦談到個人的關係問題,就不能不用「挽回祭」這類的詞。
因此,雖然有些人對用「贖罪」一詞滿懷信心,這卻未能解決我們的難題,我們通常譯作*「挽回祭」的字所含有的意思,並不是「贖罪」一詞足以表達的。
書目:C. Brown, NIDNTT 3,頁15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