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卷四四章,呂沛淵牧師編著
卷四 神藉著外在的施恩媒介召請我們進入主基督裡的團體, 並保守我們在其中。第四章 早期教會的情形,教皇制之前的治理方式
第四章 早期教會的情形,教皇制之前的治理方式
[4.4.1-2] 早期教會的治理是忠於聖經的典範
[4.4.3-5] 監督和眾長老、執事的主要職分
[4.4.6-8] 教會財產的使用
[4.4.9] 教牧職分的預備階段
[4.4.10-13] 早期教會按照聖經的吩咐選立教牧,會眾行使同意權
[4.4.14-15] 按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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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
早期教會的治理是忠於聖經的典範
我們已經討論過神純潔的聖道所傳給我們的教會治理秩序,以及基督所設立的教會職事。為了更清楚明白以及熟悉這一切的事,以及加深我們的印象,我們若明白早期教會中有關治理與職事的特徵,透過這些實例呈現我們眼前,認識神所設立準則是怎樣的典範,就必大得益處。雖然當時的監督頒布了許多教會法規,似乎比聖經所吩咐的表達更多,然而他們如此嚴謹遵照唯獨聖經的典範來制定法規,以致於這些法規幾乎與聖經毫無不合。雖然他們在安排上有所不足,然而因他們認真努力想持守神所設立的教會組織,就沒有太多遠離神所吩咐的。所以我們若在此簡述他們遵行的模式,對我們必有極大的幫助。
我們已經說過聖經教導有三種不同的教牧人員。照樣的,早期教會也有三種不同的職分。在長老當中,(1)有一部分是被選立的牧師和教師;(2)其餘的長老受託負責懲誡和糾正生活;至於(3)照顧窮人以及施捨的事,則交託給執事。「讀經員」以及「襄禮員」都不是正式職分,他們稱這些青年人為「教士」,並專門訓練他們服事教會,為了使他們更明白被指派的目的為何,以及預備自己將來擔任正式職分。因此,耶柔米在教導教會的五種身分時,列舉監督、長老、執事、信徒、初學道理者;但沒有給予教士和修道士特別的地位。
凡擔任教導職份的人被稱為「長老」。在每一個城市裡,從眾長老中特選一位作「監督」,這是為了避免同等職位的人彼此紛爭,這是常見的。然而監督的尊榮並非高到在眾長老之上統領,仍是他們的同僚。他如同參議院主席的角色,報告議題、收集意見、在輔導勸戒上帶領他人,以他的權責主持會議,並執行長老共同的決定。監督在長老團中執行任務。
早期教會承認這是他們人為同意引進的作法,為了當時的需要。因此,耶柔米在解釋提多書時說﹕「監督和長老是同一職分。並且為了避免因魔鬼的誘惑引起教會紛爭,人們說﹕我是屬保羅的,我是屬磯法的(林前1:12;3:4),所以教會必需在眾長老的共同管理之下」。然後為了避免紛爭,監督的權利都委託一人。就如眾長老皆知:根據教會的慣例,他們在主席的帶領之下;照樣,監督也明白他的地位之所以比長老高,是根據教會的習慣,而不是基督自己的吩咐。並且他應當與眾長老一同管理教會。耶柔米告訴我們這是非常古老的作法,他說在亞歷山大,從傳福音的馬可的時代起,眾長老都習慣選出他們當中的一位,賦予他更高的地位,稱他為「監督」(或主教)。
[4.4.3-5] 監督和眾長老、執事的主要職分
監督和眾長老的主要職分是證道以及施行聖禮。只有在亞歷山大有過例外情形,因為亞流身為長老卻傳講異端,攪擾了那裡的教會,教會當時禁止眾長老向百姓證道。然而耶柔米對此決定,公開表示不悅。
在早期教會,若有人自稱監督,其言行卻不像真正的監督,必定被視為可怕的大罪。那時教會非常嚴格,每位教牧人員都必須認真執行神給他的職分。這風氣也不僅止於一個時代,甚至在第六世紀貴格利的時代,雖然當時的教會幾乎已經崩潰(已與早期教會的純潔相去甚遠),也不准許監督可以停止證道。貴格利說﹕「監督若不開口就必定死;因他若沒有隨處證道,就會激怒那看不見的審判主」。他又說﹕「當保羅見證在他們中間無論何人死亡,罪不在他身上時(徒20:26),他的話就定了我們的罪,顯明我們有罪,也激勵了我們,因我們被稱為監督的人(不但自己有罪惡)叫人滅亡。因我們不冷不熱與緘默,天天看到多少人邁向死亡,我們等於殺害了多少人」。他所說的「緘默」,是指他們沒有照所當行的經常證道。既然他嚴厲地指責那些只是一半盡職的監督,何況那些完全失職的呢?因此,教會自古以來的原則,就是監督主要職分是以神的聖道餵養他的百姓,在公開和私下都要以純正教義造就教會。
每一省教區都有一位大主教,以及尼西亞大會議指派了主教長,比大主教地位和尊榮更高,這兩件事都是為了保障教會訓誡的實行。然而論到此課題,我們不能忽略事實上需要由大主教或主教長來主持訓誡會議的情況,是少之又少。教會之所以設立這些不同階級的監督,是萬一若地方堂會的長老團有任何自己無法解決的問題,就能藉區會長老團來解決。若事情大到或難到連區會長老團也無法解決,那就由主教長與區會連同召開會議,若對會議的決定還有爭議,最後惟有上訴大公會議。有人稱這樣的組織治理為「階級統治」,我們認為這是不正確的說法,因為沒有聖經根據。聖靈定意要我們防備,在教會治理終不可有君主式的階級統治。我們若不僅是注重「監督」名稱字眼,詳細觀察當時的事實,就會發現早期教會的監督無意建立任何行政制度,是不合神的聖道所教導的。
論到執事的職分,早期教會的執事與使徒時代的相同。他們負責管理每日從信徒來的奉獻以及教會年度的收入。他們專心負責經費的正當使用,即支持傳道人以及幫助窮人,然而都在監督的監管之下,每一年都向他交帳報告。各地的教會法規都是將教會的財產交給監督管理。但這並不表示他親自經手處理財務,而是他負責將長老團決議 告訴執事,誰是施捨的對象及施捨多少。監督負責監察執事是否忠心擔任他的職責。一份據說是來自使徒教訓的法規記載﹕「我們定規將教會的事務交付監督管理,因為既然人的靈魂(這是更為寶貴的)都託付他,那麼教會的資金由他來監管分配也是妥當的,他藉著眾長老和執事施捨窮人,他們也以敬畏的心謹慎施行之」。主後341年的安提阿會議,也決議:監督的施行教會事務,若不經由長老和執事的認知,就必須受制裁。我們無須繼續討論這點,因為貴格利所寫的許多書信都清楚顯示,雖然當時的教會在許多作法上已經敗壞,仍然遵行「由執事在監督的權責之下服事窮人」。
可能當時有一些副執事,先是被指派幫助執事作施捨幫補窮人;然而副執事和執事的區別漸漸消失了。此外,當教會的財產增加到必須增派專人經管的地步,就設立執事長。耶柔米說他的時代(第四世紀)已經有執事長。他們負責管理教會的收入、財產、設備,以及每天的奉獻收集。因此,貴格利告訴一教會的執事長,若教會的財產因任何人的忽略或貪污而短少,他們要負完全的罪咎責任。他們也受託誦讀聖經給人們聽,勸勉他們禱告,以及在聖餐施行時幫助分杯。這些聖工分配給在他們,是促進他們的職分,要叫他們更加謹慎履行職務,因為藉著這些讀經、禱告、傳遞聖杯,警惕他們所作的執事聖工,不是世俗的管理,乃是屬靈的服事,是獻與神的。
[4.4.6-8] 教會財產的使用
我們知道當時教會的財產是如何使用,以及如何分配的。你從教會會議的決議以及當時作家的記錄中,經常可見:教會的財產,不管是土地或金錢,都是奉獻來幫助窮人。當時教會中也流傳一首歌提醒監督和執事:他們所管理的不是他們自己的財產,而是指定給窮人預備的;並且他們若存惡心把持或浪費這些財物,等於是流窮人的血。因此他們被警告要分配這些財物給當得之人,必須以敬畏的心在神面前,不偏心公正地分配。因此,早期教會中的監督,例如屈梭多模、安伯羅修、奧古斯丁,都莊嚴宣稱自己在這事上是問心無愧。
在教會事奉的人受會眾奉獻支持是應當的,也是耶和華的律法所吩咐的,傳福音的靠福音養生(林前9:14;加6:6);在那時也有一些長老將祖先所留家產奉獻給神,自願成為貧窮。教會分配財物奉獻,使教牧一無所缺,而且窮人也沒有被忽略。教會當時也設立原則,牧師傳道人應該過儉樸生活,作眾人的榜樣;所以給他們的謝禮夠用就好,不可短缺,也不可多到他們過奢侈、放蕩的生活,所以教會給傳道人的,足夠他們的需要即可。耶柔米說那些能靠父母家產支持過生活的傳道人,若接受任何應該屬於窮人的,就是犯褻瀆的罪,如此濫用也是吃喝自己的罪(林前11:29)。
教會實行財物分配,在起初是主動甘心的服事,因為監督和執事當時是忠心可靠、良心整全、生活無可指責的,不須設立法規。後來因有些人貪心行惡作出壞事,教會必須制定法規來糾正這些惡行。這些法規將教會的財務收入分成四部份﹕一部分給教牧、一部分給窮困會友、第三部分用來修繕教堂和有關的建築物、第四部分幫助本地以及外地的窮人。雖然有些法規將第四部分交給監督管理,但這並非表示與上述法規不同。因為交給監督管理的這部分,並非成為他私人的收入,讓他自己私用或給他所喜悅的人,而是要用在保羅所說的接待遠人(提前3:2)。監督留下這一部分的錢,就是要用在救濟被囚者和接待客旅。貴格利說得更清楚﹕「羅馬教區的主教,都是照例吩咐被按立的監督,將教會所有的財產分成四部分﹕即一部分給監督和他的家庭,好接待人與支付開銷;另一部分給教牧;第三部分給窮人;第四部分用來修繕教堂」。可見監督不可另有所取花在自己身上,除了用檢樸生活衣食所需。若任何人開始過奢侈、驕傲和炫耀的生活,他的同工就會立刻斥責他;他若不聽從改善,就會被革職。
起初,監督花很少的錢在裝飾教堂上;雖然之後教會越來越富裕,他們仍然謹慎地花錢。凡是分配給窮人的款項,絕不挪用,即使有其他需要興起。因此,當耶路撒冷教區遭遇飢荒,而屈利羅別無他法來救助時,他賣了教會中的器皿和禮服,將錢用來幫助窮人。同樣,雅美達的監督亞卡修在許多波斯人因飢荒即將喪生時,他召集教牧同工,發表那著名的講論﹕「我們的神不需要盤子和杯子,因他不吃也不喝」,之後他熔化了教會的器皿,買食物以及付贖價來救助那些可憐的人們。當耶柔米斥責教會過於奢侈豪華時,他同時稱讚當時有一監督艾克伯瑞,說他寧可用柳條編織的藍子和玻璃杯施行聖餐,也不願任何窮人飢餓。安伯羅修也曾為自己所行辯護,當亞流派指控他打碎聖器,賣錢買贖被囚者時,他奇妙的答覆﹕那吩咐使徒不要帶金銀的基督,也能在金銀之外建立他的教會。教會有金銀不是為要保存,而是要用來救濟貧困。有需要保存那對我們毫無幫助的東西嗎?還是我們不知亞述人從主的聖殿奪走多少金銀嗎(王下18:15-16)?難道祭司在別無他法幫助窮人,將金銀熔化救濟窮人,不是比褻瀆神的仇敵將之奪走更好嗎?難道主不會問:「你為何容這樣多窮困的人餓死呢?你的確有金子能幫助他們。為何那麼多人被囚者被擄去,沒有人將他們贖回呢?為何許多人被仇敵殺害呢?你存留活人為器皿,難道不比存留金銀器皿好得多嗎?」你們必不能回答,你們要回答什麼呢?你若回答:「我恐怕神的聖殿缺乏裝飾」。主必要回答﹕「聖禮不需要金器皿,並且那無法用金子買來的,也無法藉金子來取悅。榮耀聖禮的裝飾就是買贖被囚者」。綜上所述,安伯羅修在另一處說得很真切﹕「教會所有的一切,是要用來幫助有需要的人」以及「監督所擁有的一切,都屬於窮人」。
[4.4.9] 教牧職分的預備階段
早期教會的職事有監督、長老、執事。教會史家與作者記載教會中有其它的職事,但這些不過是為教育訓練或準備,並非不同功能的職分。當時敬虔的領袖為了教會將來的益處,預備了訓練同工的苗圃,收納一批青年人在他們的照顧保護與訓導之下,這些青年在父母的許可鼓勵下,加入屬靈軍校。他們訓練這些年輕人及早預備,免得他們在開始擔任聖職時,是未經訓練的生手。這些在訓練中的人被稱為「教士」(原意是所託付的產業)。我們希望當時有更適當的稱呼;因這稱呼不當,至少來自不正確的心態,因為彼得稱整個教會為「所託付你們的」,即主的產業(彼前5:3)。
然而這訓練制度本身是聖潔的且特別有益的,因為藉此方法那些將自己分別為聖來服侍教會的人,在監督的照管之下受訓。因為這方法保證惟有受過良好裝備的人,才能在教會中服事,而且他們從幼年起受聖潔的教導和嚴格的訓練,過嚴謹和聖潔的生活,作好的榜樣;並且脫離世俗掛慮,慣於靈命關顧與學習。就如軍隊招募新兵,藉著演習作戰受訓,是為了將來真正的戰爭,照樣,這些青年經過一些基本訓練,好裝備他們之後擔任正式的職分。
首先,他們負責教堂門戶的開關,因此被稱為「守門員」。之後他們被稱為「助理」,也負責幫助監督作家庭秘書,作其隨扈侍從,這是為了表示尊榮及杜絕猜疑。如此也是為了使會眾逐漸認識他們,獲得人們尊重,同時學習在人前亮相及公開說話。他們也有機會在講台上誦讀聖經,免得他被按立長老後還害怕上講台教導。這樣,他們就能在各種服事上操練,證明他們的忠心勤勉,逐步晉升,直到被選立作副執事。我們在此所闡明的是,這些是訓練人作教牧服事的基本訓練,而不是教會中正式職分的功能。
[4.4.10-13]
早期教會按照聖經的吩咐選立教牧,會眾行使同意權
有關選立教牧的前兩項考慮是「當選立怎樣的人」以及「當如何慎選」。早期教會遵從保羅的吩咐和使徒的榜樣。他們的作法是懷著最高敬畏的心以及迫切求告主名,聚集在一起選立牧師。他們根據聖經,藉保羅的準則來察驗候選人的生活和教訓。然而他們在此因過於嚴厲而犯錯,因他們對監督的要求,想要比保羅所要求的(提前3:2-7)更高,甚至後來要求作監督之人獨身。但在其它方面,他們所遵行的方法是符合保羅的教導。
至於第三項考慮「應由誰來按立教牧」,他們的作法不都是一致的。在早期,若非得到會眾的同意,無人能被接納作教牧團的成員。所以當居普良未與教會會眾商量,指派某人為讀經員時,必須竭力辯護;雖然他的用意是好的,然而未根據當時慣例。他解釋說﹕「親愛的弟兄們,我們的慣例是在按立教士時尋求你們的意見,並共同衡量各個候選者的道德以及品行」。但是因為教士是實習傳道,在這實習的安排上,沒有很大的危險,並因這些人已經受了很久的試驗且也不是擔負重要的責任,所以之後就不再尋求會眾的同意。
後來,除了監督的選舉,會眾通常將選立合適人選為教牧的責任,託付給監督和長老團。惟一例外的是,當新任長老被分配到教區堂點時,會尋求那教區堂會會眾的表白同意。會眾對於保留同意的權力不太在意;因在當時的訓練與考核嚴格,教士要受很長時間的考驗,才能被選為副執事。並且在副執事的職位上得到驗證,才會被選立作執事;在忠心地作執事之後,才會被選作長老。所以他們是在會眾多年的觀察下,才能升遷。而且有許多教會法規用來處罰他們失職的過犯,如此一來,除非教會忽略這些補救措施,否則幾乎不可能被邪惡的長老和執事所危害。而且,根據當時的教會法規,長老的按立都需要市民的同意。最後,所有的按立禮都是在當年定期,免得有人未經會眾的同意而秘密按立,未經公開的見證而隨意升遷。
會眾有權選立自己的監督,保持了相當長的時間:若無會眾的接納,無人能擔任監督職分。安提阿會議(主後341年)決議禁止違背會眾民意來選立監督。羅馬監督利歐一世認真地肯定這點,他說「應當選立教牧和會眾(或多數會眾)所要求的人;在上治理眾人的人,應當由眾人選立。因為任命不為人知且未經訓練之人,是擅自專權;教牧所選舉的以及百姓所喜悅的,才應該被選立。並且也在該省總主教授權之下,經由該省眾監督按立」。此外,教父們對此十分謹慎,以免會眾的同意權在任何方面被削弱。
另一方面,我們承認老底嘉會議(約主後363年)有極好的理由,拒絕將選立監督的決定權交付給群眾。因為人多嘴雜,若任憑群眾盲目投票,幾乎不可能有一致的看法;並且俗語說「善變的群眾,總是因利益衝突而四分五裂」。當時他們採取了很好的防範措施,首先,教牧團先作選擇提名一位;然後將他們的人選,交給政府官員和尊貴人士審核。後者在經過詳細討論後,認可通過;若不能通過,就另外再選他們所喜悅的人。最後再提交群眾,群眾可以不接受,但是群眾不可爭鬧暴亂。或者,他們讓群眾先提名人選,就可知民眾所特別喜悅的,之後由教牧團再作他們的選擇。如此,教牧團不能專權指派自己所喜歡的,同時也無須接受百姓愚昧的選擇。利歐肯定這次序,他說﹕「公民的喜悅、會眾的見證、尊貴人士的選擇,以及教牧團的選擇,都被採納。尊貴人士的見證、教牧團的選擇、政府官員以及群眾的同意,都被看重,這是惟一合理的方法」。老底嘉會議所頒布的無非是:教牧團不當受輕率的群眾所挾持,而應當在需要時,謹慎和嚴肅地拒絕百姓愚昧的願望。
這種選立監督的方式,一直到第六世紀貴格利時代,可能在他之後延續很長時間。關於政府官員的認可,惟有羅馬和康士坦丁堡教會的選立需要皇帝的認可,因為是當時的兩個首都。政府官員、教牧團和群眾所指定的人,要得到皇帝的認可。教會法規顯示:皇帝不可撇棄教會的正式選立而隨己意指派人作監督,且總主教也不可按立之。法規禁止君王獨裁剝奪教會的權柄,但容許為了尊敬君王,他有權認可經由合法選立的監督。
[4.4.14-15]
按立的程序
早期教會的教牧被選出之後,被按立就職的儀式稱為按立禮。拉丁人稱之為「按立」或「授聖職」;希臘人有時稱為「舉手」(表明舉手投票的選舉),有時稱為「按手」。尼西亞會議(主後325年)規定總主教和同一省區的眾監督,要一起按立當選者;然而若有些監督因為距離或生病,或其它無法避免的因素不能參加,也至少要有三位參加,缺席者則以書面表示同意。雖然之後教會逐漸不遵守這法規,但在許多大會議上都重新恢復施行。所有監督都必須出席會議,除了那些有特別理由請假者,為了更深入察驗被按立者的信仰和生活。居普良說,通常作法是眾監督在選舉時就在場,並非在選出之後才來參加按立,因為他們在場主持選舉,以避免群眾生亂。他說﹕「我們必須認真遵守那出於神和使徒的傳統,就是我們和幾乎所有教區遵守的傳統,就是同一教區的所有監督,都要聚集在群眾面前,參與新任監督的按立,並且監督也當公開在百姓面前被選舉」。為了避免在當選之後再召集按立會議,有時遲延而令人有機可乘展開活動攪局,所以在選舉後,眾監督再次立即聚集,合法的察驗當選人,通過之後即按立授聖職。這是所有地區一貫的按立方式。
後來漸漸發展出另一作法,即當選者到省會去接受按立禮。這是由於人的野心以及原有制度的腐化,而並非根據好的理由。不久之後,羅馬教區的權利逐漸坐大,另一更糟的陋習佔上風,即幾乎全意大利各地區當選的監督都要尋求到羅馬接受按立。貴格利的書信證明這點。只有少數城市沒有順服此壓力;米蘭是其中一個例子。也許只有大都市能保持按立監督的特權,因為在省區的眾監督通常聚集在都會城市,按立新的總主教。當時的典禮只是按手,沒有其它儀式,只是眾監督披戴特別裝飾,與其他長老有別。當時的長老和執事也唯獨藉著按手被按立;每一監督與眾長老按立他們的長老。雖然是眾長老和監督一起按立新長老,然而因監督是主席且是在他領導下,這按立被稱為是「監督的按立禮」。因此,古時作家經常說,長老與監督惟一的差別是長老沒有按立的權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