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要義每日靈修版》卷四十二章,呂沛淵牧師編著
卷四 神藉著外在的施恩媒介召請我們進入主基督裡的團體, 並保守我們在其中。
第十二章 教會的紀律,主要用於譴責和逐出教會
第十二章 教會的紀律,主要用於譴責和逐出教會
[4.12.1-3] 1.教會勸誡的必要與性質,勸誡的過程
[4.12.4-5] 輕微和嚴重的罪
[4.12.6-8a] 如何執行教會的懲戒
[4.12.8b-11] 在懲戒上保持節制,不可過嚴,也不可過鬆
[4.12.12-14a] 過分嚴厲對教會造成的攪擾:多納徒派以及重洗派
[4.12.14b-17] 禁食的用處和目的,私人的和公開的;
[4.12.18-21] 禁食的真義,破除有關禁食的迷信,禁食毫無功德
[4.12.22-24] 教牧人員的懲戒紀律,後來變質變壞
[4.12.25-28] 反駁神甫獨身的謬論,指明其歷史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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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3]
教會勸誡的必要與性質,勸誡的過程
教會勸誡主要是藉著其鑰匙權柄,施行屬靈的治理。為了讓我們更明白此主題,可將教會成員分成兩部分﹕教牧與信徒。這所說的「教牧」是指在教會中公開事奉的同工,牧師長老。我們先要討論一般的懲誡,就是所有人所當順服的勸誡;然後對教牧的勸誡,除了一般的勸誡之外,另外還有對他們自己的勸誡。
某些人討厭勸誡,當聽到勸誡,立刻感到退縮。他們需要明白﹕任何社會,任何家庭(甚至僅有少數成員)若無勸誡規矩,則無法保持正當秩序;既然如此,教會就更必須有勸誡,因為在教會中凡事都要規規矩矩的按次序行(林前14:40)。因此,基督的救恩教義是教會的靈魂,勸誡可說是教會的骨架關節,使得各肢體連結在一起,在身體中各盡其職。由此可見,一切企圖除掉教會勸誡的人,或攔阻教會執行勸誡的人(不論是故意或出於無知),等於助長了拆毀教會的工作。因若教會容讓各人隨自己的意思行,將會如何呢?若教會在傳講聖道,卻沒有加上私下勸誡與糾正,以及其它幫助來貫徹信徒遵行聖道(太28:19-20),則教會的敬虔生活必定瓦解。因此,勸誡就如繮繩,能勒住馴服一切抵擋基督聖道的人;就如刺,能刺醒無動於衷的人;又有時就如父親的杖,要以溫和方式施行管教,在主基督的溫柔與聖靈的勸誡之下,管教那些嚴重跌倒的人。所以,當我們看到教會對於信徒犯罪無動於衷、沒有採取行動約束子民,使其受到致命的虧損時,我們必因這緊急狀況呼求解決方案。那麼,勸誡是基督吩咐我們的唯一解藥,這是眾聖徒歷代以來一直都使用的方法。
勸誡的第一根基是私下勸誡;當任何人沒有甘心樂意盡其本分,或行為失檢,或生活放蕩,或犯了當斥責之罪,他應當接受別人對他的勸誡;並且當需要的時候,各信徒都應當勸誡自己的弟兄。然而牧師和長老當特別儆醒看守、勸誡眾人,因他們的職責不僅是向百姓講道,也在特別需要時到信徒家中提醒和勸勉他們。保羅說他在各人家裡教導信徒,就是顯明此職責(徒20:20),他也宣告「他們中間無論任何人死亡,罪不在我身上」(徒20:26),因他「晝夜不住的流淚、勸誡他們各人」(徒20:31)。若牧師不僅向眾信徒講道,解釋他們向基督所當盡的本分,也運用權責和方法要求那些不順從或懈怠的人,則教義真理就發揮了其力量和權柄。
若任何人頑梗的拒絕如此的警誡,或繼續行惡表示藐視之,則他經過兩次在見證人面前受指責之後仍不悔改,基督吩咐要將此人傳喚到教會法庭,即長老團面前。在那裡接受更嚴肅的公開勸誡,為要叫他(若尊敬教會)順服與悔改。他若在教會長老團的勸誡之後,仍不順服,反而執迷不悟繼續在罪中,則基督吩咐教會將這藐視教會的人,逐出信徒的團契(太18:15-17)。
以上所說,基督吩咐教會如何勸誡信徒所犯的隱密之罪(私下得罪弟兄)。我們必須區分﹕有些罪是私下的;另有些罪則是公開的(在公共場合或眾所週知)。關於前者,基督對各信徒說﹕「你就去,趁著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太18:15)。關於公開的罪,保羅對提摩太這樣說﹕「當在眾人面前責備他,叫其餘的人也可以懼怕」(提前5:20)。因基督所說「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太18:15)意思是「得罪你,只有你知道,其它的人不曉得」。然而保羅吩咐提摩太,那些公開犯罪之人要受公開的勸誡。保羅自己遵行此原則:在彼得公開犯罪時。因為彼得在公開場合裝假,所犯的罪違背福音,幾乎叫整個教會落在公開醜聞下。保羅並沒有私下的責備他,反而將他帶到教會面前(加2:14)。
這就是勸誡人的正當方式﹕應當照基督所吩咐的步驟處理私下的罪;然而關於公開的罪,因為這罪是在眾人面前犯的,要立刻被教會嚴肅的勸誡督責。
[4.12.4-5]
輕微和嚴重的罪
罪可因情節輕重罪,區分為﹕較小的過失,以及嚴重可恥的罪行。為了糾正後者,除了勸誡督責之外,還要採用更嚴厲的辦法﹕保羅不但用言語督責哥林多那犯亂倫罪的人,一旦證實那人犯了這樣嚴重的罪,就立刻將他開除會籍(林前5:1-9)。可見,教會施行屬靈的權柄,根據主的聖道懲罰罪惡,就是保障教會健康、堅固秩序、團結合一的最好方法。因此,教會從其交通團契中,逐出姦淫、淫亂、偷竊、搶劫、作亂、作假見證等等重罪的人,以及悖逆的人(他們犯了較輕的罪,遭到勸誡,卻藐視神和他的審判),這是完全合理的事,因為教會在執行主所交付的屬靈權柄。為了免得有人藐視教會的審斷,或將眾聖徒的共同譴責視為無關緊要的事,主親自見證這就是他自己的公開判決,並且他們在地上所作的,天上也認可。因為教會根據主的聖道責備惡人;他們也根據聖道接納悔改的人回到主恩典裡(太16:9;18:18;約20:23)。那些以為教會沒有的勸誡保障也能持久的人,是大錯特錯;因為主所預先知道且設定的勸誡紀律是必須的,人若以為無關緊要,豈不是任意妄為!事實上,勸誡的多方面用處,也更加顯明白它是何等必要!
教會執行糾正和開除會籍,有三個目的:第一,那些污穢、過可羞恥之生活的人不可被稱為基督徒,因這是污辱神的事,好像他的聖教會(弗5:25-26)當作是惡人和可棄絕之人圖謀不軌之處。既然教會本身是基督的身體(西1:24),若被這樣污穢的肢體所敗壞,則其元首基督必定蒙羞。因此,為了不使教會聖潔的名蒙羞,那些因惡行污辱基督徒聖名的人,必須從教會大家庭裡被排除。我們也必須保守聖餐的秩序,免得因隨便讓任何人領聖餐,以免犯罪不悔改的人玷污了這聖禮。因主將施行這聖禮的責任交付牧師,若牧師明知有人不按理來領聖餐,卻仍容讓那人來領,這牧師就是將聖物丟給狗吃。所以,屈梭多模嚴厲的斥責一些神甫。他們因怕大人物的權勢,在施行聖餐時不敢禁止他們任何人來領。他說「神要向你們討這些人喪命的罪(結3:18;33:8)。你若怕某一人,他會嘲笑你;但你若怕神,你就會受人的尊敬。我們不要怕他們的權杖、王權、冠冕;因為我們有比他們更大的權柄。我寧可捨命流血,也不要在這玷污上有分」。因此,免得這聖潔的奧秘受玷污,我們在施行聖餐時必須非常小心分辨。這唯有藉著教會的權柄來鑒察。
教會施行懲誡的第二個目的,是使善良的信徒不會因為教會中有惡人常在,就受影響腐化,因為近墨者黑是很普遍的事。我們傾向於偏離正路,很容易被壞榜樣牽引而離開正當的生活。保羅指明此學壞的傾向,他吩咐哥林多教會開除那犯亂倫罪的人,說「一點麵酵能使全團發起來」(林前5:6)。保羅預見這人帶來很大的危險,所以禁止和他有任何的交通。他說「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林前5:11)。
教會懲誡的第三個目的,是懲誡叫罪人知罪,當他為己罪感到羞恥時,就會開始悔改。有些人若是以溫和姑息勸告他們,會使他們變得更頑固,但是當懲誡的仗落在他們身上,管教刑罰他們的邪惡,就能醒悟過來。保羅所說的就是這個意思﹕「若有人不聽從我們這信上的話,要記下他,不和他交往,叫他自覺羞愧」(帖後3:14)。保羅說他將那哥林多人交給撒旦﹕「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基督的日子得救」(林前5:5),意思是將這人交付暫時的定罪,好叫他到最後可以得永遠的救恩。他所說的「交給撒旦」,因為魔鬼在教會之外,但基督在教會裡。也有人說這話指的是某種肉體的懲罰,但是純屬猜測。
[4.12.6-8a]
如何執行教會的懲戒
我們已經解釋懲誡的目的,現在說明教會應當如何執行此屬靈的權柄。首先,要提醒記住上述的區分﹕有些罪是公開的;另有些罪是私下的或隱密的。公開的罪不是指一兩個人所見證的,乃是公開犯的且得罪整個教會。我們所說隱密的罪,並非指別人完全不知道的罪,就像假冒偽善的罪(這是教會無法審斷,因為教會無法鑒察人心),而是居間的那種罪,不是公開犯的,也不是沒有人看到。
公開的罪,不需要求採取基督所列舉的步驟(太18:15-17);當人公開犯罪時,教會應該盡責立刻傳喚罪人,照他的罪糾正他。隱密的罪,則根據基督的准則,被得罪的那方開始第一步驟,第二步驟,若罪人心裡頑梗不肯悔改,則提報教會處理。教會要區分是輕罪或重罪,較小的罪上無須嚴厲對付,只需要言語申誡(要用溫和以及如父親管教)免得罪人變得更剛硬或迷惑,希望他能醒悟過來,並對管教感到歡喜而不是悲傷。然而重大可恥的罪,則需要更為嚴厲的管教。那犯大罪作壞榜樣而重重傷害教會的人,僅僅言詞申誡是不夠的,要暫時禁止他領聖餐,直到他顯明已經悔改的確證。因保羅不但用言語斥責那哥林多人,更是將他開除會籍,並且責備哥林多信徒縱容他如此之久(林前5:1-7)。
早期教會(景況比中世紀好)遵照聖經來治理教會,施行這樣的懲誡。當任何人犯大罪冒犯教會時,先是不准他領聖餐,然後使他在神面前謙卑自己,在教會面前證見自己的悔改。此外,也吩咐犯罪的人履行嚴肅儀式,作為悔改的記號。當教會看見他已經悔改且經過考驗之後,就以按手禮重新接納他回到主的恩典裡。居普良稱此為「和好」。他也簡潔的描述此儀式說「他們在規定時期進行悔罪;然後在教會面前公開認罪,並藉著監督和教牧團按手在他身上,重新獲得領聖餐的權利」。雖然監督和教牧擁有叫罪人與教會和好的權柄,也必須有眾信徒的同意,正如居普良的見證。
沒有人能免於教會的懲誡,君王和庶民都必須順從,這是對的!因為懲誡是基督親自設立的,所有的王權和冠冕都伏在基督的權柄之下。當第四世紀羅馬皇帝提爾多修在帖撒羅尼迦犯大屠殺的罪時,主教安伯羅修就停止了他領聖餐的權利。皇帝將王權擱置一旁,在教會公開哭泣認罪,因他被人欺哄而犯此罪,以呻吟眼淚祈求赦罪。因為君王不應當將俯伏在基督(他是那萬王之王)面前懇求視為羞辱,也不應當因受教會的審判感到不悅。既然他們在宮庭所聽到的都是阿諛奉承,他們就更需要主藉僕人的口給他們的督責。反而,他們應當希望牧師不愛惜他們,使自己經過勸懲後能得到神的愛惜。
保羅開除會籍的作法是依據真理,長老團照此而行,將這事報告給整個教會且獲得贊同。這不是由眾信徒作決定,他們乃是作證與監護,免得懲誡成為少數人倉促的決定。事實上,這整個過程,除了求告主名之外,應當嚴肅莊重的進行,顯示有基督與他們同在,使眾人毫不懷疑的確信基督親自在場主持判決。
我們不可忽略在懲誡上的嚴格,然而必須加上「溫柔的心」(加6:1),因這是教會的管教訓誡。保羅教導我們,總要特別小心謹慎,免得受懲誡的人憂愁太過,甚至沉淪(林後2:7)。因這樣解決問題等於毀壞那人。根據懲誡的目的,應當採取節制的作法。因為開除會籍的目的,是要引領罪人悔改以及從教會裡除掉壞的榜樣,免得基督的名蒙羞或別人被引誘效法他們。我們若好好注意這些事,就容易知道當嚴格到什麼程度,適可而止。因此,當罪人向教會見證自己的悔改,並且他盡其可能的結出悔改的果子,除去了他的過犯造成的傷害,懲誡到此為止。若是還要處罰他作其它事情,則就超過範圍,過於嚴厲。在這方面,我們不能接受古時的懲誡過於嚴厲的方法,因這樣作完全偏離了主的吩咐,造成可怕的危險。他們吩咐人行嚴肅的悔罪禮並禁止他們領聖餐有時七年,有時四年,有時三年,甚至有時候終生,帶來的結果不是假冒偽善,就是完全絕望。他們也不許再度墮落的人,有再次悔改的機會,反而將他開除教籍直到死時。這方法不能使人得益處,也是不合理的。任何整全判斷這事的人,就知道他們在這事上缺乏審慎。
[4.12.8b-11]
在懲戒上保持節制,不可過嚴,也不可過鬆
我們寧願指責古時這過於嚴厲的作法,不要指責採用這作法的人,因為有些人是不喜歡卻勉強的採用它,因當時無法更改之。居普良宣稱不願那樣嚴厲,說「我們的耐心、溫柔、寬容,對來者不拒。我希望所有的人都能回到教會裡面來;我也期望我們同當兵的都能重被召回基督的陣營裡和天父的家裡。我饒恕一切;我包容許多;為了熱心歡迎弟兄團結,我並不審判鑒察對神的過犯之細節。我時常因過多的饒恕他人罪過而幾乎犯錯。我全心全意,立刻接受凡藉著悔改歸回教會的人,只要他們認罪並且謙卑簡明的悔罪」。屈梭多模稍微嚴厲一點,然而也說﹕「既然神何等仁慈,為何他的牧人想要如此的嚴厲呢?」。我們知道奧古斯丁對多納徒派者顯得非常的仁厚,那些從分裂之後歸來的主教,他毫無猶豫接受悔改者回到自己教區。這些教父因當時教會所採用的作法不同,不得不放下自己的主張而順服之。
教會全體都應該以溫柔的心對待跌倒的人,不可過於嚴厲的處罰他們,反而要根據保羅的勸誡,向他們顯出堅定不移的愛心來(林後2:8)。每一信徒都當節制自己,顯出這樣的溫柔仁慈。因此,將凡被開除教籍的人從選民的名單上除掉,或視他們為無法挽回而感到絕望,這都不是我們該作的事。我們可以將他們視為遠離教會和基督,這是對的,但這只是在他們未悔改之前。他們若顯示更加頑梗、不肯受教,則我們仍將他們交托給主自己的審斷,希望他們將來的情況比現在好。我們也不應該因此停止為他們禱告。換言之,我們不可咒詛那悖逆的人,他是唯獨落在神的手和審判中;反而只要以神的律法判斷各人的行為。當我們順從此規則,就是根據信靠神審判的立場上而不是自己來審判。我們不要宣稱自己有更多權柄審判人,免得限制神的大能,以他的律法局限他的憐憫。因為神若喜悅,他會將最壞的人變成最好的,將遠離他的人接回,收納外人到教會來。主這樣作是要挫折驕傲的心、壓制僭妄的心,因為除非這僭妄被壓制,人心總是傾向於相信自己有過分的權柄來審判。
當基督應許他的百姓:「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太18:18)時,他將捆綁的權柄局限於教會的懲戒。這捆綁並非將開除會籍的人扔到永遠刑罰與滅亡裡,乃是要他們因聽到自己的生活和行為被定罪,要他們確知:除非悔改否則永遠滅亡。開除會籍與咒詛不同,因為咒詛挪去一切赦免,定他的罪並判他永遠滅亡;開除會籍則是報應罪惡,管教糾正他的行為。雖然開除會籍也是對人的懲罰,然而目的是要警告他關於將來的滅亡,藉此呼召他回到救恩裡。若這達到目的,則教會在等待其悔改,與之和好並且重新恢復交通。此外,教會很少或根本不咒詛人。因此,雖然教會的懲誡不允許我們與被開除的人繼續親密交通,但我們仍要用盡辦法叫這人從新歸回正道,重新回到教會的團契與合一裡。所以使徒保羅教導﹕「不要以他為仇人,要勸他如弟兄」(帖後3:15)。除非我們在私下以及公開的訓誡上保持溫柔,我們的訓誡將有可能成為殘酷的危險。
教會的勸誡紀律不可過鬆,也不可過嚴。若任何信徒發現教會的長老團不夠認真嚴格糾正罪惡,他們不應該因此立刻就離開教會;若牧長們本身無法照自己的心願,立刻潔淨教會所有需要潔淨之處,他們不應當因此辭去牧師職分,或大刀闊斧施行懲誡帶來全教會的動盪。奧古斯丁所說的對﹕「牧師盡其所能藉著勸誡糾正他所能糾正的,革除他所無法糾正的(只要沒有破壞教會的平安團結),以公平來督責,以堅定來忍耐,這是無愧的工人,沒有咎責」。他說明原因﹕關於教會勸誡的一切敬虔方法和尺度,都必須竭力「保守聖靈所賜合而為一的心」(弗4:3)。保羅吩咐我們應當藉著「互相寬容」(弗4:2)保守這合而為一。當我們沒有保守合一的心,則懲罰的藥劑就變得多餘,甚至開始傷人,因此不再有藥效了。凡認真思考這事的人,不會為了保守合一而忽略勸誡,不會採用過於嚴厲的糾正而破壞合一團結。牧師長老要盡心盡力除掉一切在教會裡的罪,每一信徒也當竭力這樣行。凡忽略警告、斥責、糾正惡人的,即使他沒有贊同他們或一同犯罪,在神面前仍有罪。他若有職權禁止惡人領聖餐,卻不這樣行,則他不是在別人的罪上有分,乃是他自己失職犯罪。只是主所吩咐我們以智慧行事,「恐怕薅稗子,連麥子也拔出來」(太13;29)。結論﹕「人當以仁慈的心糾正他所能糾正的;當以耐心忍受他所無法糾正的,並以愛心嘆息哀痛」。
[4.12.12-14a]
過分嚴厲對教會造成的攪擾:多納徒派以及重洗派
第四世紀的多納徒派認真看重教會紀律。他們看見主教們只用言語申誡,卻不採用開除教籍來對付大罪(因主教們認為用此方式一無所得),就嚴厲指控主教們違背教會紀律,並因此離開了基督的羊群,造成不敬虔的分裂。十六世紀的重洗派者也是如此。除非教會顯示在各方面有天使般的完美,否則他們不承認這教會屬於基督。他們以自己虛假的熱忱破壞了教會對信徒的造就。奧古斯丁說﹕這樣的人並非因恨惡別人的罪,乃是因自己愛好爭議,以吹捧自己名聲牢籠軟弱的信徒,想拉攏眾信徒跟從他們,或是至少分裂他們。他們在傲慢中自大,在頑固中瘋狂,在毀謗中詭詐,在煽動中攪亂,以強硬的嚴厲隱藏自己缺乏真理的亮光。
為了糾正弟兄的罪,聖經所吩咐我們以溫和的補救辦法,保守真誠的愛,保持平安的合一。然而他們卻逮住機會行惡分裂教會。這樣是「撒旦也裝做光明的天使」(林後11:14),當教會施行正當懲誡之時,他刺激人們毫不憐憫、極其殘忍,他只想破壞教會的平安與合一團結。因為當基督徒之間的合一團結穩固時,撒旦一切害人的權勢失效了,陰謀陷阱瓦解了,他毀滅人的詭計都落空了。
奧古斯丁特別勸告﹕若罪惡的瘟疫傳染全體會眾,則執行嚴厲的懲誡是必須的,這才是真正的憐憫。他說,勸人分裂教會是虛榮、有害、以及褻瀆,因這叫人成為不敬虔和驕傲;並且這攪擾軟弱之善人,甚於糾正大膽之惡人。並且奧古斯丁在此對他人的勸勉,他自己也忠心的遵守。他寫信給當時迦太基的主教,埋怨酗酒(這是聖經所嚴厲定罪的)在非洲普遍盛行,卻未受到教會的懲誡。他建議召眾主教開會,找出解決的辦法。他說﹕「我認為這事不能靠嚴厲、強硬或專制方式對付;用教導多於命令,勸告多過恫嚇。我們必須這樣對待眾多之罪人。然而嚴厲的方法是要用在少數人身上」。他的意思並不是說,主教們面對公眾所犯的罪要寬宥,或無法嚴格處罰他們時,就閉口不言。他的意思乃是主教們應當調合糾正的方法,盡可能使人康復,而不是治死他。所以,他結論說﹕保羅吩咐要將惡人趕出教會,這是絕對不可忽略的,只要我們注意夠避免破壞教會平安的危險。保羅要我們照此而行。我們也必須保持這原則﹕我們互相寬容,就當竭力的保守聖靈所賜的合而為一的心」(林前5:3-7;弗4:2-3)。
勸誡的範圍也包括一些事情,不屬於鑰匙權柄之內。這就是牧師根據當時需要,當勸百姓禁食,嚴肅祈禱,或其他有關自卑、悔改、信靠的行動,其時間、方法、形式,聖經沒有定規,由各教會自行判斷。遵行這部分的勸誡是有益的,自從使徒的時代起,在早期教會時都是普遍遵行。然而,使徒們不是這些事的創始者,乃是效法律法和先知書中的榜樣。每當重大事件發生時,百姓被召聚集,定下禁食禱告的日子(珥2:15;徒13:2-3)。因此,使徒是跟隨神的百姓所慣行的,使徒預見這能使信徒得益處。
其它類似的操練,也是用來激勵百姓盡本分,保守他們盡責和順服。在聖經中有許多例證,無須列舉出來。總而言之﹕每當信仰上的爭議發生,必須召開教會會議或法庭解決問題時;每當教會要選立新的牧師長老時;每當教會面臨重大且困難的問題時,或當教會感覺到神向他們發怒並即將審判他們時(比如瘟疫、戰爭、飢荒);這是聖潔的聚會儀式,在各時代都是有益處的,即牧師長老勸眾百姓舉行公共禁食與嚴肅禱告聚會。
若有人認為舊約禁食禱告與嚴肅會的例證,不適合新約教會使用,則使徒隨從同樣的作法,就足以反駁他們。至於禱告聚會的必須,我想沒有很少人會懷疑提出爭論。關於禁食,我們需要討論說明,因許多人(不曉得禁食的重要)將之視為無關緊要;又有人認為禁食是多餘的,完全拒絕它。因為大家對禁食的意義一知半解,所以很容易流於迷信之用。
[4.12.14b-17]
禁食的用處和目的,私人的和公開的
聖潔與合乎聖經的禁食,有三個目的:第一,我們禁食為了削弱和克服自己的肉體,以避免放縱私慾;第二,使我們作更佳的預備,來禱告和默想;第三,當我們特別在神面前認罪時,以禁食表明自己的卑賤。第一個目的,一般來說與公共禁食無關,因為並非所有人的身體都有一樣的體質或一樣健康;所以,這比較適合私人的禁食。第二種目的,與私人和公共的禁食都有關,因為整個教會以及信徒個人都需要這樣預備禱告。第三種目的,也是與公共和私人的禁食有關。因為神有時以戰爭、瘟疫、或另一災難擊打某一國家。在這種鞭打之下,眾百姓都應當自責以及承認自己的罪。但若神的手擊打某一人或某一家庭,那人或他的全家都當這樣禁食。主要關鍵是人的心態,當人心深深受感動自責時,不可能沒有外在的表現見證。特別是當這認罪見證是為要造就公眾,所以眾信徒聚會在一起,藉著公開的認罪,一同讚美神的公義信實,並藉各人的認罪見證,彼此鼓勵對方。
由此可見,禁食既因是降卑自己的表現,常常用於公眾聚會,多於私人方面。然而私人的禁食也是需要的。這樣看來,就教會勸誡而言,當眾人關於任何重大事情一同求告神時,聯合大家禁食來禱告是極為妥當的。所以,當安提阿眾弟兄按手在保羅和巴拿巴身上時,為了將他們的事奉獻與神,因這是重大的宣教聖工,所以他們聯合禁食來禱告(徒13:3)。因此,當保羅巴拿巴在宣教旅程中,建立教會選立牧師長老時,都是禁食隨著禱告(徒14:23)。他們禁食惟一的目的,是要使自己更加迫切、不受攔阻的禱告。
我們的確有這樣的經驗﹕飽餐之後,心志不易集中仰望神,不容易以嚴肅認真的心,繼續持久向他禱告。路加論到亞拿,說她以禁食祈求晝夜事奉神,就是表明這個意思(路2:37)。路加並非說事奉敬拜神在乎禁食;乃是表明這敬虔的婦女以禁食的方式,訓練自己恆切不斷的禱告。尼西米求告神釋放他的百姓,他禁食的目的也是為了如此(尼1:4)。為了同樣的緣故,保羅允許信徒夫妻暫時分房,為了更能專心釋放的禱告與禁食。他將禁食與禱告相連,是以禁食為禱告的幫助,並警告說禁食本身無益,只是為了使禱告專心(林前7:5)。當他在同一段經文中教導夫妻互相用合宜之分待對方,不可彼此虧負(林前7:3-5),顯然指的不是因每日的禱告而分房,乃是為了嚴重事件特別需要專心禱告時。
照樣,若瘟疫、飢荒、戰爭臨到,或其他災禍威脅任何地區和人民時,牧師有責任勸教會禁食,好藉著謙卑悔改求告神平息他的忿怒。因為當神將災難作為警告顯示時,他在警告伸冤的刑罰即將來臨。因此,就如古時被告之人留長鬍子、披頭散髮、身穿黑服,作為自卑的裝扮,求告法官的憐憫,照樣當我們站在神的審判台前,也當以禁食禱告表示自卑,求告神開恩憐憫我們,這是將榮耀歸給神,造就他的百姓,並使我們自己得益處。約珥的話告訴我們,這是以色列人當時的習俗。因當他吩咐吹號角,召百姓來聚會,指定禁食,宣告嚴肅會等等事宜(珥2:15-16),這些指的是他們當時的通行作法。他在前面經文說明百姓因他們羞恥的罪行受審,並宣告審判之日即將臨到,傳喚百姓到案說明(珥2:1);然後他呼籲他們當立刻披麻蒙灰、哭泣禁食(珥2:12),即撲倒在神面前,以見證自己的謙卑悔改。當然,披麻蒙灰比較適合他們的時代;但是當我們在情況需要時,聚集一起、哭泣禁食以及其他類似行動,也同樣適合我們。
即然這聖潔的操練是要叫人自卑以及承認己罪,我們對禁食禱告的需要與古人一樣,為何我們很少如此作呢?我們讀到聖經記載:那建立在神的聖道之上以色列人會眾,他們禁食(撒上7:6;31:13;撒下1:12),聖經也記載尼尼微人,雖然他們沒有聖道的教導,只是聽到約拿的傳講(拿3:5),就立刻披麻蒙灰且禁食,作為憂傷的表示,難道我們不也應該這樣作嗎?有人反對說這是外在的儀式,與其它類似儀式在基督裡已經廢去了。不是的,禁食對於今日信徒而言,仍然是大有幫助的(正如在以前也都是如此),是有效的勸誡,喚醒他們,免得當神管教擊打他們時,還自以為是忽略之而越來越激怒他。因此,當基督說明使徒當時有理由不禁食時,並沒有說禁食已經廢掉了,乃是指明禁食為災難時設立的,與哀慟相連。「日子將到,新郎要離開他們,那時候他們就要禁食」(太9:15;路5:34-35)。
[4.12.18-21]
禁食的真義,破除有關禁食的迷信,禁食毫無功德
為了避免對禁食的誤解,我們應當對禁食下清楚定義。我們知道禁食不只是飲食上的約束禁制,也有其它涵義。敬虔的人在一生中都應當表現簡樸和謹守,他們整個一生要盡其可能的顯出禁食的特徵,即屬靈生命的節制謹守。然而除此之外,另有一種禁食是暫時的,我們從自己的日常生活中,選擇一天或特定時期,禁戒一些事物,定意在飲食上比平常嚴格約束自己。這包括三件事情﹕禁食時間、食物質量、食物分量。所謂時間,是指我們應當實行禁食的時段,為了操練達到目的。例如,有人為了迫切的嚴肅禱告而禁食,就應當在禱告時間內停止進食。質量是指我們應當避免一切毫華食物,吃普通簡單的為滿足,當避免以精緻美食刺激胃口。分量的原則是指在禁食時應當吃的比平時少,只是為了身體需要,不是為了享受。
然而,我們總要儆醒謹防任何迷信滲入禁食,因為這在過去對教會造成極大傷害。我們寧可沒有禁食,也不可以邪惡迷信來禁食。除非牧師忠於聖經謹慎的教導,不然信徒將重複不斷陷入世人的迷信。有關禁食的迷信錯謬,必須防範三方面。第一,牧師總是當以約珥的勸誡「要撕裂心腸,不撕裂衣服」(珥2:13)來警戒會友,神並不看重禁食本身,除非人內心真實悔改,痛恨己罪而自卑,因敬畏神而真實憂傷。事實上,禁食只是次要輔助,並無其他用處。因為神所最憎惡的,就是人以外在儀式表現取代內心的潔淨。因此,以賽亞嚴責猶太人的假冒為善,他們心裡窩藏不虔不潔,以為只要禁食就能討神的喜悅。「這樣禁食豈是耶和華所揀選?」(賽58:5-6,7-12節)。假冒為善的禁食不但是毫無用處與迷信的煩勞,也是極可憎惡的。
第二,基督徒應當避免的罪惡,是將禁食當作有功德的行為或敬拜神的方式。禁食本身是無關緊要的事,除非它被正確使用幫助達到目的。將禁食本身與神所吩咐我們的命令(必須遵守的誡命)混為一談,是極為有害的迷信。這就是古時摩尼教徒的愚妄迷惑。奧古斯丁反駁他們,明確教導禁食必須合乎聖經的目的,否則就不蒙神喜悅。第三,應當避免高舉禁食,這也許不是出於邪惡的動機,卻仍是非常危險,即將禁食當作是信徒的主要責任,要求信徒嚴格實行,且毫不保留的稱讚禁食。因此誤導人以為他們禁食是作了高貴的事。古時作家在這事上始作俑者,因他們撒了某些迷信的種子,導致後來教皇專制規定禁食有功德。他們的著作中,有時對禁食有冷靜智慧的教導,但是後來的敘述重複出現對禁食的過度讚美,並將之視為主要美德。
教會歷史顯示,後來到處都是迷信四旬齋戒(復活節之前禁食四十日)。老百姓以為這禁食儀式是事奉神的特殊表現,並且教牧領袖稱讚其為聖潔效法基督的禁食。正好相反,基督的禁食四十日,不是立下榜樣給人遵守,乃是要在起始傳福音時,證明福音不是來自人的教義,而是天上差遣來的(太4:2)。令人驚訝的,這幻想「效法基督」的謬論(雖然多次被明確的反駁)竟然滲入教會,誤導有判斷力的人。聖經沒有記載基督經常禁食(若他特意設立每年禁食四十日的法規,他就會經常禁食),聖經只記載基督一次的禁食,是在他預備自己開始傳福音之時。他也沒有用人的方法禁食,假若他希望人效法他的榜樣,他就會照人的方法如此行。基督所行的乃是要萬人注目仰望他,而不是激發他們熱衷效法他禁食。
最後,他禁食的原因與摩西在西乃山上的禁食四十晝夜一樣,摩西從主的手中領受律法(出24:18;34:28)。那神蹟在摩西身上彰顯,為要證明律法的權威;在基督身上彰顯同樣的神蹟,顯示福音的權柄不低於律法。自摩西那時候以來,從來沒有人想以效法摩西作藉口,在以色列百姓中設立如此禁食的形式。並且沒有任何聖先知和列祖效法這四十日禁食,雖然他們熱心遵行一切敬虔的操練。聖經記載以利亞四十天不吃不喝(王上19:8),惟一的目的是要向以色列人宣告,神興起他為了恢復律法,因當時幾乎所有以色列民都已離棄了的律法。所以,藉口將禁食描述效法基督的榜樣,不過是出自愚昧的狂熱以及全然的迷信。並且東西方各地流行的禁食作法也不相同,日期不一,有的只吃麵包和水,有的加上蔬菜,也有吃魚與家禽,有的什麼都吃,仍說自己禁食,真是胡作非為。教皇黨徒頒佈禁食法規,捆綁人的良心,偽裝禁食(在齋戒期間不准吃肉,卻大吃大喝其他山珍海味),毫無真實敬虔與規矩秩序。
[4.12.22-24]
教牧人員的懲戒紀律,後來變質變壞
關於教會對教牧人員的勸誡,其懲戒紀律要求比信徒嚴格。教會歷史記錄早期教會的監督,制訂法規嚴以律己。例如﹕不可打獵、賭博、狂歡,不可放高利貸或做生意,不可參加放蕩的舞會等等。這些法規都加上處罰條例,違背者必受制裁。因這緣故,每一監督都負責管理屬下的教牧,依照法規治理他們,使他們克盡其職。他們每年的訪視與教區會議,勸誡一切失職的人,並且犯罪之牧者必照他的罪受處罰。監督們每一年也舉行省區會議(早期是一年兩次),鑒察他們自己是否有無失職之處。若監督對待屬下教牧過於刻薄嚴厲,教士可以上訴,只要有一位提出訴怨,就必須召開會議審理。犯罪者最嚴厲的懲罰是革職,並暫時不許領聖餐。因這是常設的制度,每次會議都會定好下次開會時間。根據古時記錄,唯有皇帝可以召開普世會議。
當這嚴格的制度持續施行時,教牧人員對信徒所要求的,是以身作則。他們對自己的要求比對百姓嚴格得多。他們對百姓的勸誡較為溫柔寬宏,對自己嚴格要求,是合宜恰當的。此嚴格制度到中世紀時已經敗壞墮落,現今教皇黨徒的放縱和淫蕩,是不堪設想的,全世界都在抗議他們。他們為了表示沒有完全離棄早期教會的紀律,就以表面功夫裝模作樣,欺哄愚昧的人。教皇黨徒還誇耀自己的法規,吹噓和敬虔的教父沒有兩樣,真是痴人說夢。
有一件事,天主教嚴格堅持,不許神甫結婚。他們當中犯淫亂罪未受處罰的情況十分嚴重,是眾所周知的;他們因依靠這污穢的獨身,就肆無忌憚的犯一切罪行。教皇黨徒禁止結婚,就清楚證明他們一切的傳統,就如瘟疫一樣危害教會。因為神甫獨身,不但排除了教會中善良稱職的牧師,也帶給教會罪惡的深淵,叫許多人陷入絕望的無底坑裡。禁止神甫結婚,的確來自邪惡暴虐的專制,不僅違反神的聖道,也是不仁不義。首先,禁止主所賜人自由的事,絕非合法和合理。其次,主在他的話裡清楚教導,結婚的自由不容被奪去,這是不需多加證明的。我們只要提出保羅吩咐監督必須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提前3:2;多1:6)。然而最有力的證明是,他靠聖靈的感動宣告在末後的時代,不敬虔的人離棄真道,禁止嫁娶。保羅指控他們不只是假冒為善,更稱他們為鬼魔(提前4:1,3)。禁止嫁娶是惡者的道理,當時是預言,是聖靈的聖言,他定意在起始時就武裝教會,防範這將要來的危險!
然而教皇黨徒強辯說這話是指古時的異端,想以此藉口脫身。他們說只有這些異端才禁止人結婚,宣稱他們沒有禁止結婚,只不過是禁止教牧人士結婚,因為不合宜。這好像是說,此預言首先在那些異端身上應驗了,就不會應驗在教皇黨徒身上。他們以如此歪理否認自己禁止結婚,因他們沒有禁止所有的人結婚!這幼稚的說法等同於:一個暴君宣稱他所頒布的法律公正的,因為這法律只是不公義的壓制一部分的市民!
教皇黨徒提出反對論調,說神甫與信徒不同,應該有某種記號作為區別。他們主張神甫獨身來顯示其清高聖潔。這樣的謬論,等於是說主沒有預先看見神甫應當在這方面顯明自己高人一等!他們這樣堅持神甫獨身,也等於是怪罪使徒保羅擾亂教會的秩序,因為他論到選立監督時,竟然說監督的完美典範之一,是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提前3:2;多1:6)。保羅也清楚表明監督和執事的妻子所當有的品格(提前3:11)。由此可見,保羅列舉結婚是監督的美德之一;教皇黨徒反而教導監督結婚破壞教會秩序,必須禁止。他們不僅是如此指責,還制訂法規說教士結婚是肉體的污穢不潔。但願每一人思考這樣的法規從何而來!基督將婚姻視為應當尊重的,甚至定意用婚姻作為喻像,描述他與教會的神聖聯合(弗5:23-24,32),稱讚婚姻的尊嚴,還有比這更榮耀的嗎?教皇黨徒將那代表基督屬靈恩典的記號,視為污穢不潔,還有比這更無恥的罪惡嗎!
[4.12.25-28]
反駁神甫獨身的謬論,指明其歷史淵源
教皇黨徒禁止教士結婚,這是清楚違背聖經,但是他們卻想在聖經中尋找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謬論。他們說,當利未人祭司供職時,不可與妻子同房,以免因沾染排泄物而成為不潔,就不能從事聖事(撒上21:4-6);既然今日教士天天施行聖禮,並且這些儀式比舊約儀式更為高貴,那麼由結婚的人施行是極為不妥。這樣的謬論等於是說,利未等次的祭司職分,與新約的福音職分是同一回事!舊約利未等次的祭司是預表基督,他是神與人之間的唯一中保,藉著他完美的聖潔使我們與父和好(提前2:5)。他是屬天的大祭司,雖然罪人無法在每一方面預表基督聖潔的模樣,但為了至少彰顯其影兒,神吩咐他們在接近聖所時當自潔,超乎人的常俗。因他們在那時是正式代表基督,因他們在會幕(天上的真聖所與審判台的影兒)作中保,叫百姓與神和好。既然新約教會的牧師並非如同舊約祭司作中保獻祭,那麼將他們與舊約祭司互相比較,是毫無意義。所以,使徒勇敢的宣告:人人都當尊重婚姻,但神必要審判苟合行淫的人(來13:4)。而且眾使徒結婚的榜樣,證明婚姻與任何聖職都是相稱相宜的。因為保羅見證使徒不但有妻子,也帶著妻子一同往來(林前9:5)。
由此可見,教皇黨徒美化獨身,當作教士貞潔之外表記號,規定為不可或缺的,真是令人驚訝的無恥。他們這樣做是大大侮辱早期教會。因為早期教會不但對神有奇妙的認識,且比中世紀教會聖潔。教皇黨徒既然不理會使徒(有時硬心藐視他們),當然無法面對所有的早期教父,因為他們不但容許監督結婚,甚至贊成教士結婚。難道教父污穢了聖事,因他們施行主的聖禮沒有按照教皇黨徒規定要獨身?雖然尼西亞會議時有人提議要求教士獨身。總是有少數迷信的人提出新的意見,好吸引人稱讚他們。然而尼西亞會議的決議是什麼呢?大會否決此謬論,認定人與自己的妻子同住是貞潔。因此,婚姻在眾主教當中仍然視為聖潔;結婚的教士不是羞恥,也沒有污染聖職。
神甫獨身的觀念,是過了一段時間之後才開始流行。後來的人迷信童貞是極大美德,經常且過份稱讚童貞,到了一地步幾乎沒有任何美德能與其相比。他們雖然沒有定罪婚姻為不潔,然而婚姻的尊嚴已被削弱,它的聖潔已被遮掩;人若沒有禁戒結婚,就會被視為沒有決心全力追求完美。他們首先頒布法規,禁止要作神甫的人結婚;後來,教會只准許獨身或誓決與妻子不再同房的人作神甫。這些法規看來似乎是尊榮神甫的祭司職分,所以被大家接納。
教會歷史明證這要求教士獨身的作法,是後來流行的。教皇黨徒吹噓他們有早期教會的支持,我們反駁其謬論:第一,使徒時代以及早期教會的眾監督,都有結婚的自由(提前3:2)。使徒本身以及其後的牧者,都運用結婚的自由,沒有困難。我們應當看重早期教會的榜樣,不應當根據後來流行讚賞的作法,將教士結婚視為不合乎聖經或羞恥的事。第二,獨身至上的理念開始流行時,是歧視結婚,但是並未立法規定神甫不可結婚是必要條件,他們只是認為獨身者比結婚者更有資格作神甫。第三,他們並沒有要求獨身到一地步,強迫那些無法節制自己者必須禁慾。他們雖然嚴厲的處罰淫亂,卻只要求結婚的神甫辭職。
因此,每當這新看法「獨身專制」的辯護者,企圖假借早期教會歷史來支持其謬論時,我們就應要求他們的祭司神甫應該恢復早期教會貞潔;要求他們將犯姦淫和淫亂的祭司免職;要求他們不任憑那些被禁不得享受婚姻生活者,放縱情慾卻不遭受懲戒;要求他們重新恢復勸誡,以抑制祭司的放縱;並且要求他們挽救教會脫離那長久的污穢,極為羞恥的邪惡。他們若悔改接受這些勸告,我們就再次勸誡他們,不可將獨身(原是當事人自由決定的,為了使教會得益處)之事,宣告為必須遵守的義務。然而我們如此說,並不是在任何方面支持強迫獨身的教會法規(如鐵鍊般捆綁教會之牧職),目的不過是要說服有智慧的信徒明白,教皇黨徒何等無恥的企圖以教會歷史名義,在祭司神甫中抹黑聖潔的婚姻生活。早期教父的作品中,只有耶柔米一人用詞不當(他也反對禁慾派)貶低婚姻的尊榮。所有教父都與屈梭多模一樣,支持教士結婚。他特別羨慕尊敬童貞,所以不能被視為褒獎婚姻。他說「第一種貞潔是真誠的童貞;第二種是忠實的婚姻。因此,第二種童貞就是婚姻生活的貞潔之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