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從、順服 (OBEDIENCE)
摘自《聖經新辭典》
「順服」直譯可作「對…傾聽」。林前14:21直譯為「進裡聽」,多3:1最後兩個字,分別表達接受說服以及向權威降服的意思。這字彙所意味的順服,是在說話者的權威或影響之下的聆聽,引至對他要求的順從。
一個人要配得別人的順服,必須:1)有權柄發命令 2)讓人知道自己的要求。這樣,人有責任去順服他的創造者一事,假定了:1)神的主權 2)祂的啟示。舊約經常將人對神的順服形容為順從(聽)他的聲音或是順從祂的命令。至於不順服神者,按舊約慣用的形容,就是當神講話時,不聽神的聲音(詩81:11;耶7:24-28)。
根據聖經,神要求人把祂的啟示視為一切生活的準則。因此「順服神」這觀念十分寬闊,可將聖經宗教與道德全部涵攝在內。聖經所堅持昁,人的內心和行為,若缺乏對神一貫的順服(撒上15:22;耶7:22-23),零星,外在的崇敬舉動便是無濟於事的。
人類第一個代表—亞當—的不順服,以及人類第二個代表—耶穌基督—的完全順服,是每個人終極命運的決定因素。亞當在順服神一事上的過失,使人類陷入罪咎、定罪和死亡中(羅5:19;林前15+2);基督不變的「以至於死」的順服(腓2:8;來5:8),卻使祂為凡相信祂的人贏取了義(衱神接納)和生命(與神相交)(羅5:15-19)。
當神頒佈舊約時,強調祂所要求的是順服,這是神的百姓得以享受祂恩惠的條件(出19:5)。論到所應許的新約,神卻強調祂要賜給他們順服的心,好使他們可以享受祂的恩惠(耶31:33,32:40)。
相信福音和耶穌基督就是順服(徒6:7;羅6:17;來5:9;彼前1:22),因為這是神所命令的(約6:29;約壹3:23)。不相信就是不順服(羅10:16;帖後1:8;彼前2:8,3:1,4:17)。信心所結的果子就是向神過順服的生活(創22:18;來11:8、17;雅2:21)。
基督徒的順服是在聖潔上效法神(彼前1:15-16),以及在謙卑和愛心上效法基督(約13:14-15、34-35;腓2:5)。這順服是出自感恩的心—基督徒已領受了恩典(羅12:1-2),而不是為了賺取功德以及在神的眼前自表為義。事實上,基於後一個動機去遵律法,並不是順服神,反而是違背祂(羅9:31-10:3)
基督徒對神的順服,也包括順服神所設立的權威:家庭(弗5:22,6:1;提後3:2)、教會(腓2:12;來13:17)以及國家(太22:21;羅13‥;彼前2:13;多3:1)。可是,當神和人間的要求互有衝突時,基督徒為了順服神,必須準備違背人的意旨(徒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