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解釋律法-04論姦淫|⾺太福⾳ 5:27-30
爾灣聖徒改⾰宗⾧⽼會主⽇信息|馬太福音5-7章|6/11/2017|唐興牧師
A. 前言:教會的淫亂問題-美國教會。
2014年,美國全國統計報告指出,美國有55%的基督徒已婚 ⼈⼠至少每⽉⼀次看⾊情的刊物網站,35%的基督徒有婚外情。另外⼀個統計報告指出, 18歲到30歲的基督徒,有77%至少⼀個⽉看⼀次⾊情媒體,36%至少⼀天⼀次。這些基 督徒中有32%承認⾃⼰已經上癮,12%認為⾃⼰可能上癮。年長的基督徒的情形也好不到 那裡去,31歲到49歲的基督徒77%在幾個⽉間曾在上班時候看⾊情媒體,64%,至少⼀ 個⽉⼀次。認為⾃⼰是重⽣得救的基督徒,有95%的⼈說他們曾經看過⾊情媒體,54%的
⼈說,他們每個⽉至少看⼀次。44%的重⽣得救的基督徒承認他們在三個⽉內,在上班的 時候看⾊情媒體。18%的⼈承認他們已經上癮了。
《今日基督教》(Christianity Today)也做了統計調查,發現300位基督教的牧師中,有 23%的⼈承認與⾃⼰在做牧師的時候,有不當的婚外性⾏為。
中國教會。幾年前參與海外宣教的事⼯,發現在國外(非美國和中國⼤陸與台灣)的中國 教會最⼤的問題之⼀就是淫亂的問題,許多⼈為了作⽣意離開在中國的家庭妻⼦兒女,到 國外作⽣意,成為基督徒後在教會與教會的姐妹發⽣婚外情。這些基督徒仍然在教會參與 事奉!
聖經的例子。我們從新約的教會也看到這種現象,特別是哥林多教會,加拉太教會。舊約 的⼤衛更是⼀個最顯著的例⼦。⼤衛不但犯了淫亂罪,也因為淫亂引導了謀殺的罪!「不可姦淫」是教會今天特別需要的信息。同樣的,如同「不可謀殺」的誡命⼀樣,除了要我 們深切地認識到⾃⼰靈裡的貧窮,認識⾃⼰的罪⾏之外,我們必須看到福⾳的祝福。就好 像⼤衛如何從他的過犯中,在神的管教下回轉更新,在神的恩典下成長,成為最合神⼼意 的聖徒(撒上13:13︔王上15:5-除了烏利亞那件事,都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一生沒 有違背耶和華一切所吩咐的)。
經文背景。這句經⽂的救贖歷史背景是:道成⾁身的基督,作為神所應許的⼤衛後裔君王 在地上實現神的國度。作為神國度的君王,祂⾸先傳講天國的福⾳,呼召了天國的⼦民, 然後開始宣講天國的福⾳:1)祂本身要成全神的律法,2)祂要藉著聖靈透過神的道把律 法刻寫在神⼦民的⼼裡(耶31︔結33),也就是藉著聖靈把律法的義成就在祂的⼦民的 身上(羅8:4-5︔加5:16-21)。基督成全律法除了祂本身完全滿⾜了律法的要求之外,祂 對律法的解釋具有兩⽅⾯的意義:
1-基督成全律法與國度終極完成(你們要完全與你們的天⽗⼀樣)。當耶穌在解釋律法的 時候,是應許國度終極完成時候的事。蒙揀選的天國⼦民在得榮耀的時候不會再有犯罪的 可能。
2-基督成全律法與過度已然未然(稱義與成聖的福⾳)。但是蒙揀選的天國⼦民,在國度 尚未完成的階段,他們滿⾜神律法的義,是藉著神所賜的新⽣命發出的信⼼,使得基督的 義被歸算在他們身上的,這是「稱義」。不但如此,在這個階段,律法的義要成就在這些 天國⼦民的身上。這是⼀個漸漸發⽣在天國⼦民身上的事實,聖靈要藉著神的道,更新他 們:悔改/⼼意被更新變化。這個變化產⽣基本⾏為的轉變:他們會喜愛神的律法,他們 樂意去遵⾏神的律法,他們有能⼒去遵⾏神的律法:他們不再順從本性活著,他們知道如 何順著聖靈⽽⾏,知道如何在聖靈的引導下,治死身體的惡⾏:這是「成聖」。
B. 中心思想:基督解釋「不可姦淫」的律法之精意內涵在於人內心的狀況,並提出成全的原則和審判的 警告。
C. 經文解釋:
1-對律法不完全的理解(27)
a-神的國和神的義 。我們都知道,「義」就是⼀個⼈(personal),持續不斷地 (perpetual),完全地(perfect)按照律法上所記的⼀切事去⾏,這樣就滿⾜了律法的要求(加 3:10)。作為⼀個神國的⼦民,作為⼀個基督徒,就必須安照神的標準遵⾏神的律法。反 ⽽⾔之,當達不到律法的要求就是「罪」。所以,神的國和律法的義是無法分開的︔作為 神國的⼦民,作為基督徒就必須是「義」的。神要如何在基督裡成就這件事呢︖這就是神 的整個偉⼤計劃的核⼼,也就是神與⼈⽴約的⽬的,也就是神的兒⼦為什麼必須道成⾁ 身,在⼗字架上死,並且復活。因此,作為神國的⼦民,作為基督徒必須清楚地知道這⼀ 點,必須重複的提醒⾃⼰這個偉⼤的福⾳真理:耶穌是神的兒⼦,祂成為⾁身,在⼗字架 上受死和復活,要把律法的義(藉著稱義和成聖)成就/成全在所有信祂的⼈的身上-信⼼ 的義(羅8:4,10:6)-我來了不是要廢去律法,乃是要成全(太5:17)。這就是為什麼耶 穌基督作為神國度的君王,向祂的⾨徒,向祂的百姓解釋「律法和義」的原因。
b-「你們聽見有話說」,是耶穌在這⼀段論述中重複使⽤的語⾔,⽤來指⽂⼠法利賽⼈對 律法的解釋。⽂⼠法利賽⼈對律法的解釋,對義的理解是承襲了猶太教的傳統。也就是⽂ ⼠法利賽⼈對「義」的標準、精意和內涵的理解。
c-「不可姦淫」。「不可姦淫」是律法的第7條誡命。「不可謀殺」是第6誡命。第6誡 命是講到⽣命的神聖性︔第7條誡命則講到婚姻,⽣命聯合的神聖性。「不可謀殺」講到 ⽣命的崇⾼聖潔︔「不可姦淫」講到婚姻的崇⾼聖潔。27-30節是關於「婚姻」的精意和 內涵。⽣氣/動怒和姦淫/淫念是⼈本性中最普通,最深刻的罪。
⽂⼠法利賽⼈對第7誡命「不可姦淫」的解釋是:不可以與已婚的婦女發⽣不法的性⾏ 為,就滿⾜了律法的要求。⽂⼠法利賽⼈的義是⼀種單單外在⾏為的標準。不是不好,⽽ 是無法達到神律法的標準。
2-對律法提出正確解釋(28)。
「只是我告訴你們」是基督對律法提出的正確解釋。與不 可謀殺的誡命⼀樣,耶穌告訴我們律法的要求包括了內⼼的思想、慾望:「凡看見婦女就 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這裡講到三個原則:
a-第一,男女的性關係是在婚約的情形下的。經⽂是論述婚姻的律法。婚姻的原則是夫妻 結合為⼀體。林前7:1-5「論到你們信上所提的事,我說男不近女倒好。2 但要免淫亂的 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3 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 子待丈夫也要如此。4 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 己的身子,乃在妻子。5 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方 可;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著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保羅的意思是說,丈夫和 妻⼦有責任要同房,把身體交給對⽅滿⾜男女的性慾望。這是在婚約中的關係,是神設計 的。舊約的《雅歌書》⽤比喻的⽅式描述了夫妻之間的這種親密的關係。這是神設計的婚 姻關係,神也祝福這種在婚約中的男女關係。 林前 6:18 你們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無論甚麼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 罪自己的身子。19 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這聖靈是從上帝而來,住在你們 裏頭的;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20 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 榮耀上帝。
b-第二,男女的性關係包括內心的思想慾望。耶穌說,「凡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 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希臘原⽂是講到有意圖⽬的的慾望[ἐπιθυµῆσαι](to
look at a woman to lust for her),「看」的希臘⽂動詞是⼀種持續的⾏為(現在進⾏式),不是不 由⾃主的看。⿆克阿瑟牧師(John MacArthur)指出,撒旦也許會⽤不正當的慾望試探我 們。這種試探不是罪。但是,我們若是懷著這種試探,若是保存這種試探,迎合這種邪惡 的思想,就是犯罪了(雖然沒有做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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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的海格勒(Donald Hagner)這樣解釋:「姦淫的罪,如 同其他的罪⼀樣,其根源是⼈內⼼的思想慾望。如果我們刻意的帶著姦淫的思想去看婦 女,也就是說,想要或是想像與其發⽣性關係,就等於是在⼼裡犯姦淫。」 法蘭斯(RT France)說,「重點不是在於異性的吸引⼒,⽽是在於⼀種不正當的男女性關係。」加爾 ⽂說,「耶穌的解釋是在譴責本性⾁體的慾望淫念…這也教導我們,不僅通姦,並且容許 任何污穢思想的⼈,在神⾯前都是犯姦淫的。」因此,男女的性關係包括⼈內⼼的思想和 慾望。鐘⾺⽥(Martin-Lloyd Jones)這樣的問:「你從來沒有動過淫念嗎︖那麼你為什麼對報紙雜誌上的離婚、婚外情的案件感到興趣︖」他說我們可能表⾯上沒有動過淫念,但 是我們往往會以代理/委託(proxy)的⽅式(間接的)滿⾜本性深處的慾望⽽不⾃覺。
因此,聖經對性關係的含意,不僅在於外在的⾏為,⽽且包括了內⼼的思想慾望。
c-第三,神的律法一直都是以愛為基礎的。申命記是舊約最重要的⼀卷書之⼀。摩西律法 包含在內。申命記6:5 「以⾊列啊,你要聽!耶和華-我們神是獨⼀的主。5 你要盡⼼、 盡性、盡⼒愛耶和華-你的神」(後⾯是講到要思想記住神的話,並且要殷勤教訓兒 女)。遵⾏律法永遠是發⾃於⼼中對神的愛,⽽非冷酷、無情的遵⾏⼀些條⽂為了不受審 判。約翰壹書說,如果我們說愛神,卻不遵守祂的誡命,就是說謊的。因為你愛主,你的 神,所以你願意遵⾏祂的律法,你愛慕祂的律法。這是⼈與神之間的聖約關係,這是⼀種 發⾃於內⼼的愛之⾏為,無論是⾏為之約還是恩典之約都是如此。夫妻之間的婚約關係也 是如此。
申10:12 又重複說要愛神,盡⼼盡性事奉祂,遵守祂的誡命律例。然後16節:「所以, 你們要將心裡的污穢除掉,不可再硬著頸項。」愛神、遵⾏神的律法,就表現在除去⼼裡 的污穢上。除去⼼裡的污穢不但是律法的要求,也是⼈的責任,其基礎是出於愛神,不是 去遵⾏⼀些冷酷的條⽂,為了消極的避免審判⽽已。(思想遵守安息⽇的誡命)因此,耶 穌在29-30節,提出了成全律法的⽅法
3-耶穌提出成全的方法(29-30)。
「不可姦淫」是神對律法的要求,也是神國度終極成 全的時候的應許。神國度的百姓在進入榮耀之前,在成聖的路上還必須與本性的罪爭戰, 除去⼼裡的污穢。因此耶穌提出了成全這條誡命的⽅法:「29 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 就剜出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裏。30 若是右手叫你跌倒, 就砍下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下入地獄。」
a-「剜出右眼,砍下右手」。[ ἐξαιρέω]這裡不能以字⾯的意思來解釋。因為,犯罪的不只 是⽤右眼和右⼿的問題,剜出右眼還有左眼︔砍下右⼿還有左⼿。加爾⽂說,「概括的意 思是,無論神律法的要求如何困難、嚴厲、麻煩、苛刻,都不是理由,因為神的公義⾼於我們的評估,比任何事物都寶貴和有價值。」鐘⾺⽥說,「右⼿和右眼是象徵你所擁有的 最重要,最寶貴的東西。這句話的意思是:如果對你最重要,和最寶貴的東西是造成你犯 罪的原因,除去它。主耶穌是說,無論這些⼈事物對你有多麼重要和寶貴,它們若是成為 你的網羅和陷阱,使得你跌倒,就必須被除去。」
b-寧可。這裡的「寧可」[συμφέρω] 英⽂ESV 翻譯為 it is profitable,有益處。這個字在這 裡⽤了兩次強調其重要性。我們都知道基督徒活在這個世界上,最重要的事就是為永恆預 備我們⾃⼰,⾺太6:34 說,要先求神的國和神的義,其他我們所需要的⼀切東西,神都 要加給我們。我們若是忽略了永恆,專注在終歸無有的短暫事物上,是⼀件可悲的事。地 上的⼈事物,若是成為除去我們內⼼污穢,使我們順著本性⽽⾏,那麼,就會使得我們滅 亡了。這就是耶穌說的「寧可」剜出右眼,砍掉右⼿,是有益處的。否則,若是順著本性 ⾏事,結果就是地獄的審判。
4-應用 創世記39章,的約瑟在埃及法⽼護衛長波提法的家中作管家。
波提法的妻⼦多次引誘 他。聖經講到:耶和華與約瑟同在,約瑟是在聖靈的引導下⽣活的。他拒絕引誘的理由 是:我怎能作這⼤惡,得罪神呢︖當波提法的妻⼦,拉住他的衣服,約瑟連衣服都丟在婦 ⼈⼿裡,跑到外⾯去。當我們知道是什麼事物在引誘我們的時候,⽴刻離開那個環境,斷 絕關係。我們也許會(像約瑟⼀樣)失去⼯作,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但是聖經告訴我們, 耶和華與約瑟同在,耶和華使他所作的盡都順利(創39:23)。
加爾⽂說:「如果⼼是清潔的,眼和⼿就會順服⼼︔因為眼和⼼不會⾃動的⾏動。但是, 這正是我們需要深受譴責的地⽅。我們都不會留意避免引誘,反倒是因為這種沒有受到管 制的⾃由,激發了我們的感官意識趨向了邪惡。」加爾⽂是說,我們必須先認識⾃⼰內 ⼼,不要相信⾃⼰的內⼼是清潔的,要管制⾃⼰的⼼。
我們要如何管制⾃⼰的⼼,除去⼼裡的污穢呢︖
1-必須注意和查驗自己內心。當環境中產⽣試探的時候,要知道這同時是神的試驗,要我 們與⾃⼰的本性爭戰,要我們順著聖靈,不放縱⾁體的情慾,好讓我們在聖靈的引導下結 出果⼦,就是義,承受神的國(加5:16-25)。使得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身上。
2-必須立刻斷絕引誘的環境。我們絕對不可以去滿⾜⾁體本性的慾望。不要去餵飽本性的 慾望,與⽣氣動怒的原則⼀樣,不要往⽕上加油。平常不要去看,去讀,那些沒有益處的 書報雜誌,電腦網路中的報導、圖⽚、影⽚。我們必須定意去看守、控制我們的本性。
3-必須禱告認罪求主賜下能力。我們在與⾃⼰的本性爭戰的時候,必須認識到我們需要聖 靈的能⼒。聖靈引導我們認識真理,聖靈在環境中引導我們,聖靈在我們⼼中運⾏,賜給 我們能⼒。當我們順著聖靈治死身體的惡⾏的時候,我們就與基督的死聯合了。基督的死 就在我們身上發動,我們也就與祂⼀個復活了。
西3:1-5 1 所以,你們若真與基督一同復活,就當求在上面的事;那裏有基督坐在上帝的 右邊。2你們要思念上面的事,不要思念地上的事。3 因為你們已經死了,你們的生命與 基督一同藏在上帝裏面。4 基督是我們的生命,他顯現的時候,你們也要與他一同顯現 在榮耀裏。5 所以,要治死你們在地上的肢體,就如淫亂、污穢、邪情、惡慾,和貪婪 (貪婪就與拜偶像一樣)。
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