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曾顯現 約翰壹書3:4-6
聖經歸正教會主日證道|約翰壹書系列| 01/10/2020 |呂沛淵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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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約翰壹書3:4-6繼續論述「順服的測驗」,以行義的生活為框架(2:29;3:7)。「義」與「罪」是誓不兩立;神的兒女必是行「義」的人,不是持續犯罪不斷的人(2:29)。所以3:3「向主有這指望的,就潔淨自己」之後,立刻說明罪得赦免且洗淨一切不義者,必定是不要犯罪(1:9;2:1)。主若顯現(第二次來),我們必要像他,像他一樣潔淨無罪;因為主曾顯現(第一次來)的目的,是要除掉人的罪,他是無罪的救主,所以凡屬他的人,就是住在他裡面的人,就不會活在罪中,過犯罪的生活。
1. 認識罪的真像
(1) 基督徒過潔淨生活,是因有這榮耀的盼望「主必再來、必要見他,必要像他」,所以要操練敬虔,得勝罪惡的試探。得勝罪惡的關鍵在於認識罪的真像,就不會被惡者欺騙、被世界引誘而去犯罪。約翰立即指出罪的核心癥結:「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凡……的everyone who」見2:29;3:6,9,10,對照類似用法「……的he who」(3:7,8,10),顯示這不特例,乃是通則,是所有人的都要警醒注意的。
(2)「就是違背律法」原文直譯「就是作違背律法的事」,違背律法lawless在新約其他經文譯作不法(太23:28;24:12;羅6:19)、不義(林後6:14)、罪惡(多2:14;來1:9)等,這是指沒有遵從或違背神的律法,在心思意念與行為舉止各方面,自我中心,未行所當行以及行所不當行。「律法」顯明神對人的旨意,生命與生活的法則,即「在愛中行真理」的生活規範(太22:37-40)。律法叫人知罪,顯明人的罪(羅3:20;4:15;5:20)。
(3)「違背律法就是罪」原文作罪就是違背律法,這是直接給「罪」下定義。律法是聖潔、公義、良善的,是屬乎聖靈的(羅7:12,14),罪是違背律法(不法、非法)是不潔、不義、邪惡的,是屬肉體私慾的。律法是聖約子民的生活指南,罪是違背公義的聖約,所以罪是不義(約壹5:17)、不行善(雅4:17)。簡言之,罪是自我中心,不以神為中心,不信靠神,所以說: 凡是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羅14:23)。
(4) 約翰使用「違背律法」此字來定義「罪」,對照1:6-10與2:18-19指明當時傳異端假道,以及跟隨他們離開正統教會的人,是犯罪作惡的,行不義(道德敗壞),而他們卻宣稱自己無罪,或認為犯罪是無足輕重的小事。那些人是屬於敵基督者(包括假冒基督者),行不法的事,其結局是遭受悲慘刑罰(太7:23;13:41;23:28;24:12)。在末世末時,「違背律法」的事增多,帖後2:3,7,8特別說「大罪人,不法的人,不法的隱意」是指末世的敵基督出現 。對照約壹2:18「好些敵基督已經出現」,顯示約翰警告讀者,那些人的特徵就是敵擋神、違背他的律法。罪就是敵擋神的律法,罪不是單一的過犯,乃是表示與惡者站在一起,犯罪者是屬於惡者的(3:8-10),是極度嚴重的。這顯示罪的猙獰面目,是埋伏攻擊、欺騙殺害(創4:7;約8:44)。
2. 主除掉人的罪
(1) 約翰壹書多次說到讀者是已經認知真理,勸戒他們要照所知道的來遵行(2:3,13-14,20-21,27-29;3:2),在此3:5「你們知道」是完成式動詞,已經且持續確知「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原文作除掉罪take
away the sins。主曾顯現是指第一次來(對照3:2主若顯現,指第二次來),他道成肉身(1:2)的目的,是要除去我們所犯的眾罪惡(來9:26;約1:29),正是舊約預言彌賽亞來臨的目的(賽53:11-12),也是約壹2:2;4:10所說他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除去了罪。
(2) 主除去我們的罪,是藉著他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來9:28;彼前2:24)。我們也知道「在他並沒有罪」,原文作在他裡面並沒有罪sin
is not in him,動詞是現在式,顯示他永遠是完全無罪的,他的人性不沾染任何罪惡(約14:30)。他是無瑕疵玷污的贖罪羔羊,替我們成為罪身,義的代替不義的(約8:46; 羅8:3; 林後5:21;
彼前1:19; 2:22; 3:18; 來7:26)。約壹2:29; 3:3已經說到主是公義的、潔淨的,在此3:5從反面說主是無罪的,是自有永有的聖者,是真光毫無黑暗(1:5; 2:8),是與罪惡截然相反的。所以,屬主的子民必定是要反對罪惡,不可能妥協的。
3. 住在主裡面,就不犯罪
(1) 因為神的兒子聖潔無罪的,並且他道成肉身的目的是除掉罪,所以約翰結論說「凡住在他裡面的,就不犯罪」,住abiding是繼續進行狀態,「住在主裡面」是約翰壹書常出現的子句(2:6,24,27,28;3:24;4:13,15,16),這是指神的兒女是住在主基督裡(約15:1-7),「就不犯罪」,動詞是現在進行式,意思是「就不繼續犯罪」(3:9;5:18亦同)。在1:8-10,約翰已經清楚表明:
信徒仍有可能犯罪,若人犯罪,要立刻悔改認罪(2:1「若有人犯罪」,動詞是簡單式)。並且在5:16說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顯示信徒仍有可能犯罪。
(2) 所以3:6並非表示信徒在今生可以達到完全不犯罪的狀態,乃是提醒讀者: 住在主裡面的人,是不會活在罪中,繼續過犯罪的生活。我們裡面新造的人,新生命是不能犯罪的生命(3:9;羅7:17;林後5:16-17),當我們犯罪時,是老我罪性作祟,將我們「裡面的人inner
man」擄去行惡(羅7:18-25)。所以,我們新造的人「裡面的人」要儆醒,要靠著聖靈剛強起來,治死撲滅老我情慾;「裡面的人」要一天新似一天(弗3:16;林後4:16),更新而變化,越來越變成主的形狀(羅12:2;林後3:18)。
(3)「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他,也未曾認識他」,「凡犯罪的」動詞也是繼續進行狀態,「未曾看見、未曾認識」皆是完成式動詞,這表示:
凡是繼續犯罪的人,根本就從來沒有看見、沒有認識主 (2:4; 3:2; 4:8; 約參11)。此處的「看見」是指靈裡的看見,「認識」是指生命的認識,唯有真正重生得救的子民,才是真正看見與認識他(約3:3-8; 3:36)。如今靈裡看見與認識主基督(腓3:8-10),將來必得見他的真體(3:2),這是我們追求聖潔的動力和喜樂。3:4-6說明了基督徒是屬主的人,與罪惡誓不兩立。我們看見與認識完全無罪的救主,就使得我們嫉惡如仇,視罪如敵。因為犯罪就是否認主,顯示沒有住在主裡。
結論:
1. 約翰在3:4-6說明天父的兒女,與惡者的兒女截然不同,是行義與犯罪的對照(3:10)。「天父的兒女」是「住在主裡面」,這是2:28-29與3:1-6的主題,提醒讀者與今日的我們,不可犯罪(2:1)。今日的後現代迷思,常常美化罪惡,找出許多藉口,說犯罪是人格失常、適應不良、壓力失調,甚至以相對論來混淆是非,導致善惡不分的亂象叢生。我們必須正視罪惡的真像,千萬不可姑息養奸,陷入時代潮流。相反的,神的兒女處於這彎曲悖謬的世代,要靠主恩活出無瑕疵的生命見證,如同明光照耀,顯在這黑暗的世代,將主生命之道表明出來(腓2:14-16),因為我們行在光明中(1:5;2:8-10)。
2.「主曾顯現」,道成肉身為我們捨己,除掉我們的罪惡,要救我們脫離這罪惡的世代(加1:4)。「主必再來」(主若顯現)使我們必要像他,他是全然聖潔、沒有任何罪。若非聖潔,沒有人能見主(彼前1:15;來12:14),所以我們「住在主裡面」,要不斷操練敬虔、追求聖潔。律法對選民來說,是聖潔生活指南,我們不可違背聖經(基督的律法),乃是要詳細察看這至尊的律法(天國君王的律法)、使人自由的律法, 照著遵行。這一切都是唯獨靠主的恩典,因為是神在我們心裡運行,使我們立志行事,警醒戰兢,過成聖的生活(腓2:12-13),所以榮耀都歸給神。
3. 基督徒成聖生活金三角: 我們是天父的蒙愛兒女(準則),住在主裡面(心態)。操練敬虔不要犯罪(末世處境中)。不斷脫去舊人,穿上新人,治死肉體情慾,活在聖靈中,行事為人順從恩膏的教訓。住在主裡面,注目仰望為我們信心創始成終的主耶穌,跟隨他的腳蹤行,因為主曾顯現、主必快來。
問題討論:
1.「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何謂「違背律法lawlessness」? 「律法」是指甚麼呢? 請舉出新約經文例證來說明違背律法的嚴重。
2.「罪」的直接定義為何? 世人給罪的定義是甚麼呢? 他們如何看待罪惡? 聖經給「罪」的完整定義是甚麼? 你當如何傳講福音,告知罪的真像?
3.「違背律法」有其末世性含意,你能引證經文(例如福音書與帖後)來說明末世末時的「無法無天」現象麼?
4.「主曾顯現」的目的是甚麼? 「在他並沒有罪」是甚麼意思? 這與屬他的子民有重要關係? 這對於你有何特別感受?
5.「凡在主裡面的,就不犯罪」,原因何在? 「不犯罪」是指甚麼意思? 你住在主裡面麼? 你是否「不犯罪」呢? 如何活出「不犯罪」的生活?
6.「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他,也未曾認識他」,原因何在? 「看見與認識」是甚麼意思?
你是否看見與認識主? 你是否因此而不犯罪呢? 如何從成聖的金三角,來省察你自己目前的光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