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29

 
法利賽人(PHARISEES

摘自證主《聖經新辭典》
https://yimawusi.net/2022/02/16/pharisees-scribes/
 
 歷史
 
  有些人秉承*以斯拉的工作,嘗試在每一項細節上掌握律法的經文和教訓(新約中的文士可算是他們屬靈的後代);另有一班群眾跟從他們,小心翼翼地實踐他們的教訓。在主前第二世紀初,上述兩種人稱為 hasidim,即忠於神的一群人(*哈西典人)。
 
  法利賽人的名稱,首先出現在論述哈斯摩尼王朝早期祭司──君王的記載上。這時候,哈西典人大概已經分裂。其小部分人堅持在任的大祭司身分不正統,且廢棄了某些傳統,於是他們退出社會,等待神末日介入與審判世界。其餘的大多數人則旨在控制國家的宗教。對法利賽一名稱,傳統的解釋是「分離分子」,這遠較曼森(T. W. Manson)解作「波斯人」的綽號合適。法利賽人對什一奉獻的看法(參下文),使他們不免要與群眾分別開來。
 
  在約翰許爾堪治下(John Hyrcanus,主前134-104),法利賽人的影響力不小,且得到民眾的支持(Jos., Ant. 13. 288-300);但當法利賽人與許爾堪決裂後,後者就轉向撒都該人。亞歷山大楊紐(Alexander Jannaeus;主前103-76)執政時,法利賽人的反對愈加厲害,甚至呼求西流古王底米丟三世相助。楊紐結果勝利,並把八百名反對派的領袖釘死在十字架上(Jos., Ant. 13. 380)。然而,楊紐在彌留之際,忠告他的繼承人,就是他的妻子亞歷山德拉撒羅米(Alexandra Salome,主前76-67),要邀請法利賽人執政。從此法利賽人就在公會中占著舉足輕重的地位。
 
  在安提帕特和希律的統治下,法利賽人備受迫害(Jos., BJ 1. 647-655)。他們顯然因而認識到不能靠政治手段達致屬靈的目的,因為在希律死後,部分法利賽人請求羅馬帝國直接管治猶太地方。基於同一理由,他們大部分反對背叛羅馬帝國(主後66-70)。因此,維斯帕先(Vespasian)支持一位法利賽人領袖沙該之子約哈難(Yohanan ben Zakkai),准許他在雅麥尼亞(Jamnia [Yavneh])設立一間拉比學院。那時候,嚴格的煞買(Shammai)和較自由的希列(Hillel)之間的爭議已平息,彼此妥協;撒都該人則已經絕跡;而奮銳黨聲譽日差,在主後135年巴柯巴(Bar Kochba)敗於羅馬後,奮銳黨也隨之消失。於是,法利賽人成了猶太人當然的領袖。到了主後200年,猶太教已等同法利賽人的教訓了。
 
 與其他派別的關係
 
  法利賽人一直是少數派。希律在位期間,他們的人數略多於六千人(Jos., Ant. 17. 42)。他勒目(Talmud 〔譯注:有關古代律法及遺傳的猶太法典〕)有不少來自主後第二世紀的記載,顯示他們日後與人民(`am ha~a{res])之間的關係並不愉快,表明他們解釋律法的嚴謹態度,本身並不引起一般人的好感。末日啟示論者的影響很小,主要是藉奮銳黨人帶出來,但只局限於社會上走投無路的無產階級。撒都該人的成員主要是一些有錢的地主,他勒目傳統清楚把他們與他們的盟友──波伊丟家族(the house of Boe/thus──分別開來,後者是大祭司的宗族。雖然方式有別,但撒都該人其實與法利賽人同樣嚴謹;只因他們富有,能夠承擔損失,他們在實踐律法及其傳統的要求上,就往往不顧任何後果。但法利賽人總注意到群眾的需要。煞買這位嚴謹的法利賽人,出身於富有的貴族家庭,而希列則是平民出身,這個情況絕非偶然。法利賽人吸引群眾主要的原因,在於他們大都來自中下階層及收入較好的技工階層,由於他們瞭解普羅大眾,他們就竭誠地把實踐律法的標準,定於一般人能夠承擔的水平。
 
  約瑟夫強調,法利賽人與撒都該人之間的分別(BJ 2. 162-166),在於法利賽人相信靈魂不朽,在〔末日〕肉身復活時,靈魂會再進入其中,使肉身完全活過來,另外他們又相信命運(即神)的絕對主權;但撒都該人則不接受這兩種看法(參:太廿二23;徒廿三8)。其實,這些只是次要的分歧。基本上,撒都該人認為聖殿的敬拜是律法的中心和最主要的目的;法利賽人則強調,個人對律法全面的遵守是神頒下律法的原因,而祭祀禮儀只是律法的一部分。兩派外在的分別,顯明了他們內在不同的態度。
 
 教訓
 
  法利賽人宗教觀的一項基本信念是,百姓被擄到巴比倫,是因為以色列沒有遵守妥拉(摩西律法)。個人以至國家都有責任遵守妥拉。不過,妥拉不僅是「律法」,也是「教導」。意思是說,妥拉不單包括一些固定不變的命令,也可以遷就改變的環境,人可從中推論出,在沒有明文的處境中,神的心意到底如何。有關的應用或推論,是由一班專門研究妥拉的人來決定。他們當中大多數人的議決,對所有人都有約束力。
 
  文士最早期的一項職責,是要確定成文妥拉(שבכתב תורה [Torah She’bichtav])的內容。他們判定妥拉包括了613條誡命,其中248條是正面的,365條是負面的。下一步是在妥拉周圍「築上籬笆」,就是多方解釋和補充這些條文,以致人們沒有可能因意外或無知而干犯律法。最為人熟悉並常被引用的例子,就是在安息日禁止進行的卅九類主要動作。假如我們接受了「安息日不可工作」的字面解釋,這些規條就絕不是無理或不合邏輯的了。他們又以類比的方法,把誡命應用於妥拉並無直接論及的情況。所有這些發展加上卅一項歷史久遠的習俗,就形成了「口傳律法」(תורה שבעל פה [torah SHEBAAL PEH]);它全面的發展比新約的形成還要遲。法利賽人因為確信自己對妥拉的解釋絕對正確,就認為「古人的遺傳」(可七3)源自西乃山上的摩西。
 
  法利賽人有幾項絕對堅守的信念,包括:神是聖潔和獨一的神,以色列是祂揀選的子民,妥拉對以色列人而言有絕對的權威。除此以外,他們宗教的重點是在道德方面而非神學方面。要理解主耶穌對他們的指責(*假冒為善的人),我們須要記得他們的道德水準無疑比當時大部分的人高。法利賽人非常重視什一奉獻,他們拒絕在非法利賽人的商店購買食物,或在非法利賽人家中進食,因為這些人家大都沒有把食物的十分之一奉獻給神。在哈斯摩尼、希律或羅馬政權的課稅以上,還要作什一奉獻,委實是非常沉重的負擔。對法利賽人而言,全然遵行什一奉獻就是對神忠誠的指標之一。
 
  書目:G. F. Moore, Judaism in the First Centuries of the Christian Era, 3 vols., 1927, 1930; L. I. Finkelstein, The Pharisees2, 1962; J. W. Bowker, Jesus and the Pharisees, 1973; A. Finkel, The Pharisees and the Teacher of Nazareth2, 1974; J. Neusner, The Rabbinic Traditions about the Pharisees before 70, 3 vols., 1971;同作者,Form Politics to Piety, 1973

 
H.L.E.


法利賽人(Pharisees
摘自證主《聖經神學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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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利賽人(Φαρισαῖος, Pharisaios) 
摘自萊克姆聖經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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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ibaniba.blogspot.com/2022/05/pharisaios-httpsyimawus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