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士(SCRIBES)
(來:sōp̱erîm;臘:grammateis, nomikoi 〔意即律法師〕 及
nomodidaskaloi 〔意即教法師〕)
摘自天道《聖經新辭典》
https://yimawusi.net/2022/02/16/pharisees-scribes/
文士是研究摩西律法(妥拉)的專家。最初,這行業由祭司專任,以斯拉便兼任祭司和文士(尼八9),可見兩者並未分工。文士的首要任務,就是專心研讀〔摩西律法〕(傳道經卅八24),他們的興起,可能是在猶太人被擄後。從代上二55看來,他們組成家族或者工會;在便西拉(Ben-Sira,主前第二世紀初)之時,他們尚未成為政治上的一個黨派,但在安提阿古伊皮法尼(Antiochus Epiphanes)的苛政下,遂演變為政黨。在羅馬帝國後期,羅馬有文士出現,而在主後第五及第六世紀,巴比倫地也有文士。有關個別文士的詳細資料,是直到主後70年左右才見到的。文士的影響力,主要集中在猶太地,這情形持續到主後70年,但在加利利(路五17)以及僑居外地的猶太社中,也可見到文士存在。
文士始創會堂的崇拜。部分文士為公會成員(太十六21,廿六3)。在主後70年之後,文士的地位更形重要,他們把口頭相傳的律法用文字記錄下來,又忠心地把希伯來經書留傳給下代。文士期待學生尊敬他們過於尊敬自己的父母(Aboth 4. 12)。
文士的職責有三:
1. 保存律法。文士專職研究律法和捍衛律法,特別是在祭司腐敗的希臘時期。他們致力在日常生活中應用摩西律法,產生了許多不成文的法律判決;他們加以傳授,更聲稱這些口傳律法比成文律法更為重要(可七5起)。他們的作為,很容易把宗教變成徒有外表的形式主義。
2. 傳授律法。文士招聚學生,教授律法,並且要求學生全部記下,再一字不易地傳授他人。他們在聖殿裏講學(路二46;約十八20),按理應為義務性質(正如拉比撒督 [Zadok]、希列 [Hillel] 等人的做法),但實際上可能受薪(太十10;林前九3-18:保羅論及自己的權利),甚至利用自己的崇高地位謀利(可十二40;路廿47)。
3. 文士統稱「律法師」及「教法師」,因為他們在公會中任審判官,獲賦予執行律法之權(參:太廿二35;可十四43、53;路廿二66;徒四5;約瑟夫 [Josephus],Ant. 18. 16-17)。「律法師」跟「文士」同義,故此這兩個詞在新約中不會連在一起。文士在公會的職分並無薪酬,假如他們家無恆產,就必須另辟謀生途徑。
要追溯文士黨派的起源,可參考舊約的次經和偽經。另外,以斯拉記、尼希米記、但以理書、歷代志上下,以及以斯帖記,均顯示這個運動初期的一些情況。至於約瑟夫及新約所講的文士,則是已經發展到較後期的情況了。約翰福音完全沒有提到文士。文士主要屬法利賽人一黨,但以群體來說,二者是不相同的。他們對復活這個問題,跟保羅立場相同,而有別於撒都該人(徒廿三9)。他們跟基督耶穌有衝突,主要因為祂以權柄教訓人(太七28-29),並且唾棄他們所鼓勵的形式主義。他們迫害彼得和約翰(徒四5),也有分導致司提反殉道(徒六12)。不過,雖然大部分文士都反對基督(太廿一15),但也有相信祂的文士(太八19)。
書目:G. F. Moore, Judaism, 1, 1927,頁37-47; G. H. Box in EBr, 1948年版;J. D. Prince in
EBi; D. Eaton in HDB; E. Schurer, HJP, 2, 1978; W. Robertson Smith, The Old
Testament in the Jewish Church, 1982,頁42-72(頁42有書目);A. Finkel, The
Pharisees and the Teacher of Nazareth 2, 1974; J. W. Bowker, Jesus and the
Pharisees, 1973; N. Hillyer, NIDNTT 3,頁477-82; J. Jeremias, TDNT 1,頁740-2;同作者,Jerusalem in the
Time of Jesus, 1969, ch. 10; EJ (見 ‘Scribes’ 條)。
C.L.E.
文士(סוֹפֵר ,sopher;γραμματεύς,grammateus)|聖經詞條
摘自萊克姆聖經辭典
https://yimawusi.net/2022/02/16/pharisees-scribes/
https://yibaniba.blogspot.com/2022/05/sopher-grammateus-httpsyimawus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