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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5


世界(WORLD|聖經詞條
摘自天道《聖經新詞典》
https://yimawusi.net/2022/12/17/world/
 
  希臘文 kosmos 一字按其字源是「有秩序的世界」之意。新約有時用此字來指我們口中的「宇宙」,即那受造的世界,也就是舊約所說的「萬物」或「天地」(徒十七24);七十士譯本卻沒有這種用法。就這意義來說,這「世界」是由「道」創造的(約一10);耶穌曾說:人若賺得全世界而在這過程中賠上自己的靈魂,有甚麼益處呢?祂所指的就是這「世界」(太十六26)。
 
  然而,由於人類是宇宙中最重要的那部分,kosmos 一字按其狹義而言較常指人類,用作 he{ oikoumene{ ge{ (「住了人之地」)的同義詞,後者在新約中也給翻譯為「世界」。人誕生到這「世界」上來,活在其中,直至死亡(約十六21)。魔鬼說,假如基督耶穌肯敬拜牠,牠就會將這「世上」的萬國賜給基督(太四8-9)。神所愛的正是這「世界」〔譯註:和合本作「世人」〕,亦即這世上有肉身生命的男與女(約三16)。耶穌從肉身的母親誕生進入的,正是這世界(約十一27)。
 
  然而,聖經一貫的基本論點是,這人類世界——神特意造來反映祂榮耀的創造高峰──現正叛逆祂。因著一個人的過犯,罪進入了世界(羅五18),所產生的後果影響整個宇宙。結果,世界在那惡者的魔爪下(約壹五19),變得混亂無序了。因此,在新約裏,kosmos 一詞往往意味著邪惡,尤以在約翰的書卷中為然。世界不再是神原定的模樣;相反,「這世界」與神對抗,順從自己的智慧,靠自己的理智過生活(林前一21),而不認識一切真正生命和亮光的源頭(約一10)。「這世界」有兩種主要特徵:其一是驕傲──由於人不肯接受他受造的地位和他對創造主的倚賴,以致他的行事為人儼然自以為是生命的主和賜予者;其二是貪婪──這使人渴求和擁有一切吸引他感官的東西(約壹二16);同時,由於人傾向敬拜他所貪戀的,這種貪婪就成了偶像崇拜(西三5)。這樣,世俗化就是讓神以外的東西佔據祂的寶座,成為人關注和愛慕的至高對象。各種樂趣和事業,本身雖不一定是錯的,但當人專注於這些東西而投上所有時,這些東西就成為錯的了。
 
  「這世界」被它自己的靈 / 精神滲透了,控制著人的理性和悟性,須以神的靈來驅走它(林後二12)。人受那些構成這世界的元素所捆綁,直至基督釋放他脫離它們為止(西二20)。在人自己「從神而生」之前,人都不能克勝世界(約壹五4)。律法主義、禁慾主義和禮儀主義都是本身脆弱而又使人脆弱的贗品,是這世界用來代替真信仰的(加四9-10);惟有那由基督所啟示的對神的真知識,才能叫人免於倚賴它們。正因猶太人倚賴它們,他們於是認不出當日成了肉身的基督(約一11),也認不出祂的門徒(約壹三1)。同樣地,屬於這世界的人總聽從那些主張錯誤思想的假先知和那些倡導反律法主義的敵基督(約壹四5)。
 
  基督由父神差派作這世界的救主(約壹四14),祂活在世上時,祂的同在本身已是對世界的審判(約九39)。祂親自與那無休止地煽動罪惡的世界之「王」決一死戰,將人從世界的罪惡勢力中釋放出來。當耶穌離開那所上層的樓房,起來迎戰這世界的王時,這世界就到了關鍵時刻(約十四30-31)。藉著甘願受死,耶穌打敗了那以死亡轄制人的魔鬼,而魔鬼從祂那裏卻一無所獲(約十二31-32,十四30)。在十架上,這世界的王受了審判(約十六11);在十架上,基督身為神的兒子獻上了贖罪祭,惟有這祭能潔淨人的不義,並使人脫離罪的權勢(從祂被刺的肋旁流出的水和血就是這潔淨的象徵,約十九34),叫信徒能夠藉信心勝過世界(約壹五4-6),忍受這世界必加諸他們身上的苦難(約十六33)。耶穌基督既作了普世罪孽的挽回祭(約壹二2),基督徒對這位救贖主的父神之愛,就成了一股新激情,具排拒性能力,叫他厭惡再貪愛「這世界」。由於這世界已自絕於生命之源,它必是短暫的,內蘊叫自己朽壞的種子(約壹二15-17)。人若經驗過更高尚的愛──對神、基督以及弟兄的愛,就必然摒棄一切被這世界的精神污染了的低俗之愛;因為,與世俗為友就是與神為敵(雅四2)。
 
  耶穌在樓房上作最後的禱告時,並沒有為世界禱告,卻為了父神從世上選來賜給祂的那些信徒禱告。因著這「賜予」,那些給耶穌形容為「屬祂自己」的人,便不再有這世界的特徵。耶穌更為他們禱告,叫他們免受這世界邪惡的影響(約十七9),因為祂知道自己離世後他們就要承受世人的憎恨,這憎恨原先幾乎是全部直接針對祂的。復活升天的基督仍只為那些藉著祂親近神的人代禱(來七25),祂依然只向活在世上屬祂的人彰顯祂自己,卻不向世人彰顯(約十四22)。
 
  然而,我們確實曉得,基督的門徒不能亦不可嘗試退出這世界。祂正是要差派他們進入這世界,且是到全世界(可十六15)。他們要作世上的光(太五14)。這偌大的世界也是教會的「田地」,教會要在其中工作,見證在耶穌裏的真理(太十三38)。這是因為世界仍是父神的世界,儘管它現時伏在那惡者之下。到最後,「這大地的真正可愛之處將獲恢復」。那時,所有邪惡都被除掉,神的眾子彰顯,全體受造之物都「脫離敗壞的轄制,得享神兒女自由的榮耀」(羅八21)。那時,神「叫萬物都服了祂」(林前十五28);意即「神在全宇宙完全地彰顯祂的同在」(J. He*ring in Vocabulary of the Bible, 1958)。啟示錄的先知預先看見那一日,屆時在天上將有大聲音宣告說:「世上的國,成了我主和主基督的國,祂要作王,直到永永遠遠」(啟十一15)。
 
R.V.G.T.

 
世界(World
|聖經詞條
摘自證主《聖經神學詞典》
 
聖經中有關世界的觀念可分為五大環節:物質的世界、人類的世界、道德的世界、短暫的世界和將來的世界。
 
物質的世界
 
物質的世界從最闊的範圍去看,可包括整個宇宙(約一9;徒十七24),或受造之物(羅八20)。然而,當聖經的作者提到世界的時候,他們所指的通常是地球本身,不包括太陽、月亮和星星。雖然有人認為以賽亞書四十章22節的「地球大圈」有這個含義,但舊約沒有一處清楚指出地球是一個行星。舊約許多用到世界或地上這個字詞(eres,詩體有時會用tebel)的經文,意思等同於地球或大地。當舊約作者的意思是指到宇宙時,他們會採用如「天地」(創一1),或「天、地」(出二十11;尼九6)的表達方式。
 
聖經開宗明義便斷定是神創造世界(創一1至二4;徒四24,十四15;啟十6)。世界既由祂創造,世界便屬於祂,亦當稱祂為主(太十一25;路十21;徒十七24)。全世界都充滿了造物主的榮耀(賽六3)。由於神是地的創造者,祂又是全地的主,地有的只是次要的價值;所以,信徒不可指著地起誓(太五34-35),也不可在地上積聚財寶(太六19)。
 
神對世界的心意是要各生物生養眾多,遍滿全地。祂要祂所造的動物和人都得著供應(詩一○四10-22)。
 
整個物質的世界都要接受神的審判。在挪亞的時代,祂用洪水審判全地;萬物亦準備要在末時面對祂的審判(彼後三710)。世界的所謂「天長地久」,只是相對性而已。到了末後,神的使者要「從地極直到天邊」招聚選民(可十三27)。在這之前,神仍然透過祂的子民在全地工作。基督徒要見證耶穌,「直到地極」(徒一8)。
 
人類的世界
 
人類的世界所指的包括可供人活在其上的旱地、已經有人生活在其上的土地,以及比喻為住在其上的居民。
 
創世記一章910節和啟示錄十章2節均是以旱地來對比於水。這些旱地便成為主要的可住之地。神以喜悅的心,憑著智慧造了可住之地(箴八27-31)。在耶穌降生之前,該撒亞古士督下旨要叫天下人民都報名上冊(其實所指的只是羅馬帝國的人民;路二1)。那試探耶穌的魔鬼表示要把「天下的萬國」賜給耶穌(路四5;參太四8)。耶穌預言福音要傳遍天下(太二十四14,二十六13;參羅十18);其後預言真的應驗,因為在反對人士的心目中,初期教會是「攪亂天下」的(徒十七6)。魔鬼迷惑了普天下(啟十二9);普天下人到了末時都要經歷極大的試煉(路二十一26;啟三10)。
 
舊約偶爾會把世上的人簡稱為「世界」,這種情況在新約更經常出現。「耶和華會審判世界」等類似的句子,意思其實是指到祂會審判住在世界裏的人(詩九8,九十六13;賽十三11,二十六9)。新約亦會以相同的方式論到基督和眾使徒行使權柄的範圍。「人子在地上有赦罪的權柄」,即有赦免世人的權柄(太九6;比對於可二10;路五24)。眾使徒從神那裏得著捆綁和釋放的權柄(太十六19,十八18)。
 
在約翰的著作中,「世界」通常是表示世人。世界不認識道(約一10),神的羔羊要除掉世人的罪(約一29)。神愛世人,祂差祂的兒子來,為的是要拯救世人,而不是定他們的罪(約三16-17,參十二47;約壹四9)。神的兒子就是「救世主」(約四42;約壹四14),將「生命的糧」賜給世界(約六3351)。
 
道德的世界
 
道德的世界包括那些對神漠然或與神為敵的人、整個與神對敵的環境,以及從最闊的含義來說,「世界」就是一切罪惡敗壞的總稱。
 
「世界」除了可以毫無褒貶含義地指「世人」之外,亦可以指當中那些拒絕神和神的道,對神置諸不理或與神對敵的人。在洪水之前,世界上的人幾乎全都變得敗壞(創六11)。在耶穌的時代,世界都恨祂(約七7),將來亦會恨跟隨祂的人(約十五18-19)。世界──即不信神的人──不會接受神的事情(約十四1722,十六8-9;參約壹三1),它甚至不配有信神的人住在其中(來十一38)。
 
在新約,世界亦表示與神對敵的環境。由於世界恨屬神的人,所以,子雖不求父神叫他們離開世界,卻求祂保守他們脫離敵視他們的環境(約十七14-16)。保羅甚至說就世界而論,他已經「釘在十字架上」(加六14),藉此表達他與世界已經一刀兩斷。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一至三章曾先後七次指出世界不認識神,世界若不藉著基督的十字架,亦不可能尋找到神。
 
世界既與神為敵,它便充滿了敗壞(彼後一4),亦成了敗壞的標記。人不能與這個罪惡的世界為友,同時又愛神(雅四4;約壹二15-17)。信徒必須靠著信心「勝過世界」(約壹五4-5),治死那屬於「地上」的性情(西三5),並除去「世俗的情慾」(多二12)。
 
短暫的世界和將來的世界
 
舊約雖然已提出現今的世界只屬短暫性,始終將要過去(詩一○二25-27),但有關今生和來世之間的區分,卻一直到兩約中間時期末和新約時期才明確出現。到了新約時代,這個區分的觀念便清晰地成形,亦經常被人提及。
 
撒但只是這世界的王(約十二31,十四30,十六11;林後四4),而不是將來世界的王。與此同時,耶穌的國「不屬這世界」(約十八36),卻屬於來世。耶穌警告說,人可以「賺得全世界」(屬於這個會過去之世代的物質),卻會失去將來那個世界的生命(太十六26;比對可八36;路九25)。保羅擔心信徒可能因世務纏身,以致難於為主而活(林前七29-35)。
 
現今的世界都要過去──現在的一分一秒亦正在消逝(約壹二17)。我們只是在世上寄居,因此貪愛世界(提後四10)、效法世界的生活方式(羅十二2),或盲目追求這世上的「智慧」(林前二6,參三18-19;雅三15)。反之,我們必須追求過敬虔的生活(多二12),遠避這罪惡世代的迷惑,那正是基督為救我們脫離它的捆縛而受死(加一4)。信徒應該盼望「新天新地,有義居在其中」(彼後三13;參啟二十一1-5)。
 
Carl Bridges, Jr.
 
另參:「世代」;「得勝,勝利」。
 
參考書目:
 
H. Sasse, TDNT, 1:197-209; 3:867-98

2022-06-06

 
方言的恩賜(TONGUES, GIFT OF
誠之摘自天道《聖經神學辭典》
https://yimawusi.net/2022/04/11/tongues-gift-of/
 
  說方言(glossolalia)在聖經中是指一種屬靈的恩賜,見於可十六17RSV旁注);徒十4446,十九6,另在徒二113和林前十二至十四有所描述。帖前五19與羅十二11等經文背後所指的可能是同一現象。 Glossolalia』一詞在十九世紀形成,由希臘文的 glossa(意即舌頭)及 lalia(意即話語)組合而成。
 
  當門徒在五旬節聚集,被聖靈充滿時,他們就「按著聖靈所賜的口才說起別國話來(lalein heterais glossais)」(徒二4),以致許多來自外地的猶太僑民,因聽見人用他們本土的語言(第11節的 glossa,第6節和第8節的 dialektos)贊美神,都驚訝不已。一般人都同意,路加用了「說起別國的話來」這片語,是要表明門徒用外國的語言講話。然而有些人並不接受這個解釋。由早期教父時代開始,有些人即以徒二8為證據,顯示聽衆的耹聽能力被改變的神蹟。拿先斯的貴格利(Gregory Nazianzen)卻反對這種解釋,認為這樣做是把發生在門徒身上的神蹟移到未信的群衆身上(Orat. 41. 10, In Pentecosten)。再者,這種解釋忽視了一些事實:在未有任何聽衆之前,門徒已經開始說方言了(第4節;參:第6節),而一些旁觀者更以為他們所聽的只是人醉酒後的胡言亂語(第13節)。
 
  現今大部分學者都主張徒二113所提及的說方言現象,與林前十二~十四所描述的相似,都是人在出神狀况下所說的、難以理解的言語。學者提出不同的理論,來解釋路加為何論及外國語言。有些學者認為路加誤解了他所擁有的資料,並按著個人的意思,加添了「別國」一詞(徒二4)。有些學者則認為,路加加插了「別國的話」一說法,為要在說方言這現象為人詬病的年代,對五旬節事件提供更為人接受的解釋。再者,有人認為路加的記述是一種教義性的創作,把有關出神方言的報導,與神在西乃山上用人間七十種語言頒布律法的傳說(Midrash Tanhuma 26c)結合在一起,以表明五旬節推翻巴別塔咒詛(創十一19)的看法,以及路加個人的普世主義。然而,路加既是一位謹慎的歷史學者(路一14),又是保羅的親密同伴(林前十四18記載保羅也曾說方言),他不太可能誤解說方言的性質。如果門徒在五旬節不是真的說起別國的話來,那麽,最令人滿意的解釋是:路加根據他的資料來源,記載了當日在場者所確信的看法,就是相信他們辨認出別國語言中讚美神的話。有一折衷的說法是,〔在聖靈的控制下,〕門徒的話脫去了獨特的鄉音(第7節;參:可十四70),讓在場者聽得明白,因大部分聽衆極可能懂得希臘文和亞蘭語。但是,從路加平鋪直叙的記載,以及那些譏誚者的話(第13節)看來,上述折衷的看法並不可取。
 
  可十六17(這節經文非原著一部分,〔因有些古卷並無此節〕)曾提到,說「新方言」(glossais kainais)是人信主之後的一個記號。當聖靈澆灌最初的一批外邦信徒時,他們隨即說方言(徒十4466,十一15);說方言無疑也是最早期撒馬利亞信徒的表現之一(徒八18)。在以弗所一群孤立的門徒,有可能是未曾聽過五旬節事件的早期信徒(N. B. Stone-house, WTJ 13, 1950-1,頁11起),他們在領受了聖靈之後,也同樣說起方言來(徒十九6)。以上每件事例都顯示,伴隨著一位使徒的職事而來的、自發性的說方言(參:林後十二12),為五旬節聖靈初次降臨一事的重演提供了可見證據,似乎也具有認可作用,讓新的信徒群體得以加入謹慎的猶太基督徒圈子(參:徒十47,十一1718)。倘若〔外人〕說方言是以色列在立約關係下受審判的記號(賽廿八10起;參:申廿八49;林前十四21起),而五旬節的方言又代表天國從以色列手上奪去,轉交給各國人民的話(見 O. P. Robertson, WTJ 38, 1975,頁43-53),那麽,使徒行傳裏方言出現的模式,便强調了這個轉變。
 
  哥林多信徒說方言的方式,與使徒行傳所形容的,在某些方面並不相同。在耶路撒冷、該撒利亞和以弗所,當聖靈降臨在一班人身上時,整批人立刻受感說方言,但在哥林多,這個衆人渴想的恩賜卻不是人人可以得到的(林前十二1030)。使徒行傳中,說方言是一種不可抗拒,且可能是短暫的初步經歷,但保羅對哥林多信徒的教導,則意味說方言是一種受當事人控制和持續不斷的恩賜(林前十四2728)。在五旬節時,聽衆明白門徒所說的方言,但在哥林多卻另外需要有翻方言的恩賜,會衆才能明白(林前十四51327)。聖經中,只有五旬節那次才明確地提到信徒說起別國的話來。但另一方面,聖經各處都表明,方言是人在聖靈感動下,所說出有意義的話語,主要用來敬拜神(徒二11,十46;林前十四2141728)。
 
  「不同種類的方言」(林前十二10)也許包括:人從未學習過的語言、非語言,或其他形式的言語(參 S. D. Currie, Int 19, 1965,頁274-94)。在哥林多,這些方言大概不是別國的話(事實上保羅用了一個不同的字來指外國語言── phone,林前十四1011),因為賴以明白方言的不是掌握語言的本領,而是一種特別的恩賜。縱然方言對悟性沒有果效(第14節),甚至講方言的人也不明白那些沒有翻出來的方言(第13節),但對保羅來說,方言並不是人在出神狀况下所說的無意義聲音,因為當中的用字(第19節)和內容(1417節)都可以辨認,而且翻譯出來的方言等同於先知宣講(第5節)。新約聖經中(路廿四27除外),希臘文的「翻」字總是指把一種語言「翻譯」為另一種語言,因此論到方言時所用的「翻」字,顯示方言有明確的語言規格(參 J. G. Davies, JTS n.s. 3, 1952,頁228起;R. H. Gundry, JTS n. s. 17, 1966,頁299-307)。保羅大概認為方言不具人間普遍的特徵,乃是一種從天上來的特別語言,是聖靈感動人說出的目的,是敬拜神,並對不信的人作記號(O. P. Robertson,上引書;J. P. M. Sweet, NTS 13, 1966-7,頁240-57);方言倘若翻出來,便能造就信徒。由於哥林多人太過看重和濫用方言,保羅便嚴格限制他們在聚會中說方言的做法(林前十四27-28),同時强調先知宣講(說預言)對整個教會具有更高價值(林前十四15)。日後說方言的情况跟新約聖經時代的現象有多相似,學者很難確定,但最近的一些研究則認為,近代的方言不是語言,而是有抑揚頓挫的聲音。
 
  書目:J. Behm, TNDT 1,頁722-7; G. B. Cutten, Speaking with Tonques, 1927; J. D. G. Dunn, Jesus and the Spirit, 1975; A. A. Hoekema, What about Tongue-Speaking?, 1966; M. T. Kelsey, Tonque Speaking, 1973; J. P. Kildahl, The Psychology of Speaking in Tongues, 1972; W. J. Samarin, Tonques of Man and Angels, 1972; A. C. Thiselt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ongues? A New suggestion in the light of Greek usage in Philo and Josephus’, JTS n.s. 30, 1979
 

W.G.P.
 
另參:
 
聖靈恩賜都到哪裏去了?——為神蹟終止論辯護(葛富恩)
https://yimawusi.net/2021/02/02/where-have-all-the-spiritual-gifts-gone/
今天還有預言和方言嗎?(葛富恩)
https://yimawusi.net/2021/02/02/what-about-prophecy-and-tongues-today/
方言意義的重探(普愛民)
https://yimawusi.net/2021/02/02/reconsidering-the-significance-of-tongues/

2022-05-29

 
禁食(FASTING

摘自天道《聖經新辭典》
https://yimawusi.net/2022/03/08/fasting/
 
在聖經中,禁食通常是指有一個時期不飲不食(如:斯四16),而並非單是不吃某些食物。
 
 舊約
 
  「禁食」的希伯來字是צוּם [tsom](動詞)和צוֹם (名詞)。片語 נָפַשׁ עָנָה [inna naphash (「刻苦己心」),也是指禁食。首先,有一些一年一度的禁食。例如,希伯來人在贖罪日禁食(利十六2931,廿三27-32;民廿九7)。被擄之後,以色列人遵守另外四項一年一度的禁食(亞八19)。據他勒目(Talmud)的記載,這些禁食的日子,都標誌著猶太人歷史上的災禍。斯九31可以被理解為另一次定期禁食的設立。
 
  除了這些禁食以外,還有那些偶然的禁食。這些禁食有時是個人的(如:撒下十二22),有時是整體的(如:士廿26;珥一14)。禁食表示悲傷(撒上卅一13;撒下一12,三35;尼一4;斯四3;詩卅五13-14)和悔罪(撒上七6;王上廿一27;尼九1-2;但九3-4;拿三5-8)。禁食是人藉以降卑自己的一種方法(拉八21;詩六十九10)。有時禁食可以被理解為一種對自我的刑罰(參:片語「刻苦己心」)。禁食往往是為要得著神的引導和幫助(出卅四28;申九9;撒下十二16-23;代下廿3-4;拉八21-23)。人可以代別人禁食(拉十6;斯四15-17)。有人認為禁食會自動使人蒙神垂聽(賽五十八3-4)。針對這種想法,眾先知宣告說,沒有正確行為伴隨的禁食,是徒然的(賽五十八5-12;耶十四11-12;亞七)。
 
 新約
 
  通常用來指「禁食」的希臘字是 νηστεύω (動詞),和 νηστεία νήστις  (名詞)。在徒廿七2133,又用了 asitia asitos (「不喫甚麼」)這些字眼。
 
  就猶太人一般的習俗來看,贖罪日是在新約唯一提及的一年一度的禁食(徒廿七9)。有些嚴謹的法利賽人,每逢星期一和星期四都禁食(路十八12)。其他虔誠的猶太人,像亞拿,可能常常禁食(路二37)。
 
  聖經只有一次記載耶穌禁食,就是祂在曠野受試探的時候。不過,那一次,祂不一定是自己選擇要禁食的。第一個試探暗示祂的所在地沒有食物。那地是祂挑選的,為要用數週的時間來裝備自己,承擔將要來的事工(太四1-4)。參:摩西(出卅四28)和以利亞(王上十九8)四十晝夜的禁食。
 
  耶穌假定祂的聽眾會禁食,但教導他們禁食的時候,是要向神禁食,不是向人禁食(太六16-18)。當別人問耶穌,祂的門徒為甚麼不像施洗約翰和法利賽人的門徒那樣禁食時,耶穌並沒有否定禁食的做法,卻明言「新郎和陪伴之人同在的時候」,祂的門徒是不適宜禁食的(太九14-17;可二18-22;路五33-39)。遲些日子,他們會像其他人一樣禁食。
 
  使徒行傳記載,教會的領袖揀選宣教士(十三2-3)和長老時(十四23)都禁食。保羅兩次提到他禁食(林後六5,十一27)。林後六5似乎是指用以自律的自願禁食(νηστεία);林後十一27既提到非自願的「飢餓」(limos),也提及自願的「不食」(νηστεία 〔譯註:和合本作「不得食」〕)。
 
  經文抄本有分量的證據顯示,在太十七21;可九29;徒十30;林前七5中,某些抄本所提及的禁食,是原文沒有的。不過,在許多抄本中都提到禁食,這事實本身表明了初期教會愈來愈相信禁食的價值。
 
H.A.G.B.
 
 
禁食(Fast, Fasting
摘自證主《聖經神學詞典》
https://yimawusi.net/2022/03/08/fasting/
 
禁食是人私下或公開用不吃和/或不喝來表達敬虔。妥拉並沒有命人禁食的記載;事實上,在以色列士師時代以前,也沒有文獻證明禁食這回事(比較士二十26)。不過,耶穌及門徒以身作則地支持禁食(太四2;徒十三2-3),已提供足夠理由去支持在聖經時代,甚至現今世代禁食的習例。
 
sum是唯一用來形容禁食乃宗教儀式的希伯來文動詞,此字詞及其同源名詞som明確傳達出「戒絕食物」的意思,因而經常出現為專門的宗教用語。在七十士譯本中,希臘文動詞nesteuo及伴隨的名詞nesteia,一貫用來翻譯希伯來文sumsom,並且是新約中禁食的常用字詞。
 
到主前9世紀,禁食已成為一種制度,或可說已具有一定形式,以公開敬拜活動的名義,舉行禁食日或其他禁食期。這種召集方式一般稱為「要求」或「宣告」禁食。聖經記載耶洗別宣告禁食,趁此機會不公平地指控拿伯,將他定罪(王上二十一912)。其後的約沙法,以崇高的動機要求舉行這種聚會,為猶大呼求神的幫助(代下二十3)。以斯拉記八章21節及約拿書三章5節亦同樣載有「宣告」這句式;在約拿書中,尼尼微人因約拿的講道而主動提出禁食,以示悔改之意。
 
耶利米書三十六章9節對禁食的宣佈提供詳盡的資料:猶大國民顯然為了悔改一事而聚集起來,如若不然,至少也是耶利米指示巴錄鼓勵人民這樣做(耶三十六7-8)。此外,耶利米稱這件預期的事為「禁食的日子」(耶三十六6),說明禁食是他和民眾都熟悉的慣常做法。事實上,以賽亞在一個世紀前已提過這樣的集會(賽五十八3-6),人們為了特別的目的而在特別的日子聚集起來。不論以賽亞對濫用禁食有何看法,他顯然認為這是合理的敬拜形式,在特別召開的重大活動中舉行禁食,並無不妥。
 
約珥曾兩次說過,要分定禁食的日子,並召開嚴肅會(珥一14,二15),這兩組平行短句清楚說明,所提及的禁食是一種正式的群體活動,讓所有百姓在指定的日子、指定的地點舉行敬拜聚會。
 
不過,從整體來看,聖經所記載的禁食屬私人性質居多。這種個人敬虔的表達,與生活中的三大危急關頭有關:悲傷、懺悔、哀悼。當中無一例外地表達出面對實際或預見的災難時,所感到的絕望、無助、需求及依賴。只有仔細研究這些情況,才能找到禁食的神學意義和價值。
 
悔罪
 
禁食是一種哀傷及/或懺悔的表現,因此幾乎都是與哭泣(士二十26;斯四3;詩六十九10;珥二12)、認罪(撒上七6;但九3)及披麻(王上二十一27;尼九1;斯四3;詩六十九10;但九3)有關的。在新約中,耶穌責備偽善的法利賽人在禁食時裝出難看的樣子(太六16-18);毫無疑問,這是指用灰塗抹自己的習俗。這些事物和行為本身並無懺悔的價值,但在一個普遍將內在感受展露出來,甚至以戲劇化的形式表達出來的文化裏,人若是真誠的話,可藉著這些事物和行為有效地表達愧悔之意。不過,表面上的悔改很容易取代內在真心誠意的態度,因而變成偽善的行為。
 
哀悼
 
禁食同時也是表示哀悼。掃羅死後,基列雅比的居民以禁食來哀悼他的逝世(撒上三十一13),大衛及他的同伴聽到這消息後亦然(撒下一12);大衛甚至說,他同情他的敵人,在他們有病的時候,他便禁食、披麻(詩三十五13),表示他為他們哀傷(詩三十五14)。撒迦利亞描述以色列人紀念過去戰敗、遭到審判的悲慘日子時,稱之為禁食哀哭的時候(亞七5)。但在四、五、七及十月舉行禁食的日子,終有一天會變成歡喜快樂的時刻(亞八19)。耶穌論及祂離開門徒的時候,是值得哀傷的時候,因此絕對應該禁食(太九14-15;可二18-20;路五33-35)。
 
祈求
 
最後,禁食經常與哀求的禱告有關。大衛為得了重病的兒子禱告和禁食(撒下十二16),並在神前哭泣,熱切懇求(撒下十二21-22)。尼希米聽到耶路撒冷飽受蹂躪的消息後,便哭泣、禁食和禱告,求神使他在波斯的亞達薛西王面前蒙恩,讓他返回耶路撒冷修葺殘垣(尼一4-11)。同樣,以斯帖計劃進見她的丈夫亞哈隨魯王時,要求末底改及猶大人為她禁食(斯四16)。顯然,禁食與請求在這裏是二而為一的事(比較耶十四12)。
 
耶穌也曾教導,移山的能力只能藉禱告、禁食而來,是將禱告和禁食等同起來(太十七21)。對神敬虔有加的女先知亞拿為了以色列的救贖而不斷禁食祈求(路二37)。保羅及巴拿巴在各教會選立長老前,曾禁食禱告,把他們交託給主(徒十四23)。上述所有事例,都清楚顯示禁食是向神祈求的有效輔助方法。
 
聖經並沒有明言禁食的目的,但因禁食與悔罪、哀悼、祈求有關,故顯示它是一種自我否定,向神及屬靈層面開放的表現。由於飲食是肉體生活及其一切需要與滿足的典型象徵,缺乏飲食或擯棄對飲食的需要,表示所追求的是更高層次的生活,而這個層面是以屬靈事物為主。因此,禁食神學是將屬靈事物放在首位的神學,當中信徒能夠以專一、深入的態度,表達對神的委身及對屬靈生命的關注。
 
Eugene H. Merrill
 
參考書目:
 
John E. Baird, What the Bible Says About Fasting; R. D. Chatham, Fasting: A Biblical-Historical Study; Joseph F. Wimmer,  Fasting in the New Testament: A Study in Biblical Theology.

 

 

 
法主義(Legalism
摘自證主《聖經神學辭典》
https://yimawusi.net/2022/03/08/legalism-works-of-the-law-judaizers/
 
律法主義(Legalism
「律法主義」通常是指重視形式多於實質的行為及態度。雖然這個專有名詞如今以比喻的形式廣泛用於生活各方面,但它在17世紀出現時,似乎是源自神學的領域;當時的一位作者就是採用這個措辭來指「一個引用律法來達致稱義的人」(Edward Fisher, The Marrow of Modern Divinity1645年)。聖經沒有出現過同樣的字詞;不過,新舊約可找到與之相同的觀念。
 
舊約
 
在猶太教的傳統,整部舊約都可以稱為「律法」──新約便曾經使用這個名稱(約十34;林前十四21;加四21-22)。從這個角度看,嚴格來說,舊約屬於律法的部分便只是敘事歷史,而作者記述此歷史的目的,是為了讓讀者記念神如何待祂的百姓,以致將「妥拉」(Torah)給予他們,讓他們得知神的心意,在生活上討神喜悅。律法的歷史背景基本上是有關神揀選以色列作祂子民的故事(創十二1-3;申一1至四49);至於律法本身,則一方面是神對其百姓在生活上的各項指示,另一方面卻展示了一幅如何在生活上得著喜樂和滿足的圖畫。簡而言之,律法是約的一部分,代表了神賜給祂百姓的恩典,亦是百姓為著感恩而藉它回應神的工具(出十九3-6;申七1-16,二十六1-19)。這是從正面說明舊約律法的價值。可是,另一個同樣清楚的事實,是律法可以遭人誤用和扭曲。這種扭曲(有別於全然抗拒)包括死守律法的字面含義,完全忽略或抹殺其背後的立法精神。眾先知指責百姓只注重萬無一失的獻祭,心裏卻沒有在公義、憐憫人和謙卑等事上遵從神(撒上十五22-23;賽一10-20;摩二6-8,四4-5,五21-24;彌六6-8)。被擄之後,這種危險的趨勢更嚴重。由於王國已蕩然無存,律法便成為百姓維持國家民族感的唯一核心,而他們認為自己遵守律法,就是屬神子民的標記。
 
律法以神的立約恩典為本,百姓對這點亦未至於完全遺忘(拉九5-7),但除此以外,還需要有真正的虔誠(詩一一九),或是明白只做表面工夫卻沒有內裏真正的虔誠,是毫無意義的(箴十五8-9,二十一3)。然而,人卻很容易把注意力全部放在律法上,認為守律法就是得神恩典的條件,而不再是對神恩典的回應。耶利米一早便清楚看見一個事實,就是人的心已敗壞至極,若沒有從內裏得著更新,根本就沒有能力遵守律法(耶三十一31-34)。百姓在被擄之後更加重視律法,提升了先前眾先知所言的危機:百姓把全副精神放在守律法儀文上,卻忽略本身心靈的敗壞。猶太教一直維持這種狀況,直到了初期教會時代,才普遍承認只守律法是不足夠的(M. Ber. 2.1),堅持人必須悔改。
 
新約
 
新約中也沒有一個希臘字詞是用以表示律法主義的。然而,新約對死守律法條文這態度所作出之猛烈批評,卻是其教訓的重要部分之一。我們可以找出三個具有代表性的範圍來探討。
 
耶穌和律法主義  耶穌的信息核心,在很大程度上是神的國和神國的能力已藉著祂臨到(太十二28;可一14-15)。這無疑是直接向猶太教的中心發出挑戰,包括他們自認是神的選民、聖殿,並以律法為中心的敬虔生活。耶穌對於律法是既肯定又批評的。祂一方面按照規矩依時到會堂敬拜(路四16),另一方面卻心安理得地不守潔淨的律例(可三13-17),也不依從那些有關守安息日的嚴格規限(可三1-6)。祂拒絕按照人對律法的解釋去履行各種規矩,並且斥責那些死守律法條文的人只是在表面上遵守誡命,內心卻完全無意聽從神的旨意(可七1-23)。祂對律法的詮釋是非常中肯和明確的;祂深入表面的含義,將律法的精神完全剖析出來(太五21-48);而且,祂更暗示祂已經顯明和成全律法的原意,因此,那種死守律法條文的形式主義更是無所遁形,要遭受極大的譴責。
 
初期教會和律法主義  當福音已跨越猶太教的領域,進入外邦人的世界,這個律法主義的問題又急速冒起。它出現的形式與耶穌時代的相似:不守律法就等於犯罪,要守一切的節期,最重要的,是接受神的子民在禮儀上的標記──割禮。然而,它帶出的問題卻是更加刻不容緩、必須立即解決:外邦人若不守律法,還有可能得著救恩嗎(徒十一3,十五1)?經過耶路撒冷會議的討論,答案是肯定的(徒十五1113-14),並且努力尋求解決因這決議而產生的實際困難(徒十五28-29),縱然能否成功解決一切問題,則不得而知。
 
保羅和律法主義  儘管保羅可以正面肯定律法(羅七71214──包括割禮(羅三1-2,四10-12──的價值,但是,他亦對它們提出了負面的評價。律法不能拯救人脫離罪(羅八3;加三21-22);同時,它只是在基督來臨之前的一個短暫措施(加三19)。此外,不斷依附律法,不單全無果效,更是非常危險,因為律法要求人絕對遵從,這是沒有人能夠做得到的(加三10-12);因此,守律法是既無益,又會造成致命的傷害。律法若是替代或補充對基督的信心,便淪為律法主義的工具。人只可以藉著相信那位被釘十字架的基督,才得蒙神的悅納(羅八3;加二16,三13-14)。這種把律法形容為引發律法主義的言論,一直遭到激烈的反駁。
 
然而,有證據證明猶太教的一個分支,的確把「律法之工」視為達致公義的途徑(例如:昆蘭古卷4QMMT)。在第二聖殿時期的典籍中,亦同樣有資料證明當時是以律法來界定罪;同時,亦把神在末世時的干預視為唯一的解救。「工作」一詞在保羅的書信中雖然顯出很闊的含義,有好亦有壞的方面(參弗二8-10的兩種用法),但是,「律法之工」這個重要片語,一般卻是用來對比藉著相信基督,作為得救的途徑(羅三20-28;加二16,三2510)。值得留意的是,這些經文之中亦常常包含自誇的觀念(羅三27;加二20上;參六13)。這類經文的含義,似乎就是人想靠著謹守律法在神面前表揚自己。這種靠律法之工稱義的心態,使人以為可以憑自己的努力來獲得救恩,這正正與神藉著基督被釘十字架為人類提供白白的救恩完全對立。只有相信這位藉著十字架的犧牲來成全律法的救主耶穌,我們才可以脫離律法對我們的要求,從而避免陷入律法主義的網羅裏。
 
A. R. G. Deasley
 
另參:「雅各書的神學」;「律法之工」;「稱義」。
 
參考書目:
 
D. J. Moo, WTJ 45 (1983): 73-100; T. R. Schreiner, The Law and Its Fulfillment: A Pauline Theology of Law; F. Thielman, From Plight of Solution: A Jewish Framework for Understanding Paul’s View of the Law in Romans and Galatians; idem, Paul and the Law, A Contextual Approach; J. A. Fitzmyer, According to Paul.

 

 
律法之工(Works of the Law
摘自證主《聖經神學辭典》
https://yimawusi.net/2022/03/08/legalism-works-of-the-law-judaizers/
 
保羅使用erga nomou(律法之工)這詞來指摩西律法所規定的行為(羅二15,三202728;加二16,三2510)。這字詞雖然不見於舊約或後來的拉比文學,卻在昆蘭著作中出現(maase torah,《末世選集》一1-7;參《社團守則》六18;《哈巴谷書註釋》七11)。有時保羅會把這字詞縮短為erga,「行為」(羅四26,九1132,十一6),指一種與在基督裏的信心相對的守律法狀態。
 
這用詞有各種不同的解釋,包括:「好行為」,意思是人在神之外的個人努力;遵守摩西律法以求討神喜悅;獨特的猶太人身分特徵(即行割禮、遵守飲食條例和守安息日)。猶太教是「守法主義」(nomistic)的,即遵守律法不是稱義的途徑,而是對恩慈之神的回應,這位神為百姓行事,並要求他們守祂的誡命,以表明他們是祂的子民(約之守法主義〔covenantal nomism〕)。在這背景中,「行律法」並不是指追求高尚的品德,而是指一種宗教身分,藉著某些宗教行為而與其他人劃分出來,以表明與神的立約關係。然而,保羅在加拉太書的爭論,是關於猶太主義信徒固有的律法主義;他們要求信主的外邦人遵守猶太傳統,為的是使他們有資格作神的約民。因此,保羅使用erga nomou的時候,他所指的不單是守法主義的行為,也包括為了積德而守律法的做法。
 
保羅在腓立比書三章49節見證說,人不能靠守律法而得到義。保羅在行律法上是「無可指摘的」,但這卻妨礙他得著那只能靠基督得著的真正的義。他認為憑著積德的行為以求自己在神面前稱義的做法,是「有損的」或是「糞土」。倚靠自己守律法的能力就是倚靠「肉體」(腓三3),也是意圖建立「自己的義」(羅十3)。因此,基督的十字架作為稱義的唯一根據,成了「絆腳石」,惹人討厭,因為它否定其他得著義的途徑(林前一23;加五11;比較羅九33)。
 
R. David Rightmire
 
另參:「加拉太書的神學」;「恩典」;「猶太主義者」。
 
參考書目:
 
G. Bertram, TDNT, 2: 635-55; F. F. Bruce, Bulletin of the John Rylands Library 57 (1975-75): 259-79; C. E. B. Cranfield, Scottish Journal of Theology 17 (1964): 43-68; W. D. Davis, Paul and Rabbinic Judaism; J. D. G. Dunn, Jesus, Paul and the Law; J. A. Fitzmyer, Paul and His Theology; D. P. Fuller, WTJ 38 (1975): 28-42; R. H. Gundry, Biblica 66 (1985): 1-38; H. C. Hahn, NIDNTT, 3: 1147-51; R. Heiligenthal, Exegetical Dictionary of the New Testament, 2:49-50; R. N. Longenecker, Galatians; R. N. Longenecker, Paul: Apostle of Liberty; H. Ridderbos, Paul: An Outline of His Theology; E. P. Sanders, Paul and Palestinian Judaism; E. P. Sanders, Paul, the Law, and the Jewish People; S. Westerholm, Israel’s Law and the Church’s Faith: Paul and His Recent Interpreters.

 
猶太主義者(Judaizers

摘自證主《聖經神學辭典》
https://yimawusi.net/2022/03/08/legalism-works-of-the-law-judaizers/
 
這名詞是指那些採用猶太宗教習俗,或企圖影響別人去遵從這些習俗的人。希臘文動詞ioudaizo(「使猶太化」)只在七十士譯本(斯八17;譯註:和合本作「入了猶大籍」)和新約(加二14;譯註:和合本作「隨猶太人」)中各出現過一次。在七十士譯本,這個動詞用來指波斯的外邦人採納猶太人的習俗,以防避以斯帖記諭旨的後果(斯八13),就是准許猶太人向敵人報仇。七十士譯本不僅使用ioudaizo去翻譯希伯來文mityahadim(「成為一個猶太人」),亦附述這些外邦人受了割禮。
 
在加拉太書二章14節,ioudaizo的意思是「隨猶太人的習俗/律法生活」。這字詞出現的上下文是保羅在安提阿責備彼得退去,不與外邦基督徒一起吃飯。彼得的行動被保羅視為大大妥協,就是把單憑信、藉恩典便得著救恩的福音妥協了,同時又將猶太人的禮儀律法加在外邦人身上。故此,保羅把彼得退去、與外邦人隔離的行為,等同為強逼外邦基督徒成為猶太人。
 
在神學用語中,「猶太主義者」成了耶路撒冷議會中,那些反對保羅和巴拿巴的人(徒十五),以及那些在加拉太教會企圖傳「另一個福音」的人(加二412,六12;參腓三2)的專稱。在這些處境裏,「猶太主義者」是指企圖促使外邦人遵行猶太人的宗教習俗──即「使別人猶太化」──的猶太基督徒。他們基本上同意使徒的宣講,但企圖以奉行割禮和遵守律法禮儀,作為外邦人能成為神立約子民的標準。他們堅持,「若不按摩西的規條受割禮,不能得救」(徒十五1)。這些「法利賽教門的信徒」(徒十五5)對福音的恩典性質和基督徒使命的普世性,構成了嚴重的威脅。
 
根據保羅在加拉太書的描述,猶太主義信徒是從耶路撒冷教會來到加拉太教會。他們強調外邦人需要受割禮和遵守律法,才能得到神完全的接納(即律法主義),並作為基督徒的生活準則(即nomism)。他們認為遵守律法不僅是得到亞伯拉罕之約祝福的途徑,也是在這約之關係內的基督徒生活準則。雖然猶太主義信徒所關注的似乎是藉著守律法引領加拉太基督徒達至完全,但保羅指控他們的動機只是為了逃避逼迫(加六12-13)。在第一世紀中葉,巴勒斯坦的猶太民族主義高漲,奮銳黨對他們認為是媚外的猶太人的敵意有增無減;猶太基督徒所作的,似乎是要在保羅引領信主的人中,推動一個猶太化的使命,以防止奮銳黨對巴勒斯坦教會的逼迫。
 
R. David Rightmire
 
另參:「加拉太書的神學」;「雅各書的神學」;「法利賽人」;「保羅」。
 
參考書目:
 
F. F. Bruce, Galatians; J. Dunn, Unity and Diversity in the New Testament; R. Fung, Galatians(中譯本為《加拉太書》,馮蔭坤著); W. Gutbrod, TDNT, 3:383; R. Jewett, New Testament Studies; R. Longenecker, Galatians.

 

 
神的眾子(SONS [CHILDREN] OF GOD
摘自:天道《聖經新辭典》
https://yimawusi.net/2022/03/08/sons-children-of-god/
 
 舊約中
 
a. 屬「神」這類別的個人
 
  在閃族語文中,「兒子」(來:ben,亞蘭文:bar)一詞通常指某一個類別的成員,例如「以色列的兒子」代表「以色列人」,「大能之子」代表「英勇的人」。在希伯來文中,「神的兒子」代表「神」或「像神的人」,而非指「(耶和華)神的兒子」。在伯一6,二1,卅八7和詩廿九1,八十九6,「神的眾子」指耶和華的天上扈從或下屬,不過七十士譯本的約伯記稱他們為神的使者(參:申卅二8LXXRSV 譯為「照神的眾子的數目」,支持的古卷有希伯來文的死海古卷 4Q Dtq, MT 則作「以色列的眾子」〔譯註:和合本作「以色列人」〕)。同樣地,但三25中的「眾神之子」,在三28中也被稱為「猶太人之神的使者」。
 
  在創六1-2,「神的兒子們」與人的女子對照,暗示前者並非該隱的後代。許多解經家認為這些經文涉及異教神話,脫胎自多神教的背景。另一些則主張這段經文乃指邪靈附身的人,或指墮落的天使(參:彼前三19-20;猶6)。然而,下述第二類解釋似乎更具吸引力。
 
b. 被神任命行使神審判權的人
 
  在出廿一6,廿二8-928,「神」(來:~#lo{hi^m)可指「審判官」(AV RV 旁註),即神的代表,操生殺之權(參:代下十九6),詩八十二6所指的可能也是這種情形。
 
  舊約世界稱君王為「某神之子」,以色列也按下文c的意思有類似做法。祈連(M. G. Kline)認為創六1-2便反映了這種用法,指洪水前遠古世代的統治者(WTJ 24, 1962,頁187-204)。
 
c. 與耶和華有立約關係的人
 
  神兒子的身分主要表示與神有立*約的關係,可用於 (i) 以色列整體(「以色列是我的長子」,出四22;參:何十一1); (ii) 一般以色列人(「你們是耶和華你們神的兒女」,申十四1;參:何一10,後來猶太教亦以此指個別的以色列人,如:所羅門智慧書二18); (iii) 大衛後代中的君王,耶和華的受膏者,他將永遠統治神的子民(「你是我的兒子,我今日生你」,詩二7)。雖然舊約有時候採用了出生、年幼、成長等比喻(何十一1;申卅二6;賽一2,六十三8),也期望神的子民在品格上要肖似他們的天父,但這種關係並非從肉身來的。基本上,神兒子的名分是藉著立約而確立的。申十四1-2清楚說明了以色列的兒子名分的立約背景。雖然彌賽亞君王(正如他所代表的以色列)被稱為「長子」(詩八十九27)及耶和華所「生」的(詩二7),但他的身分同樣是出於神與他所立的約(詩八十九28;撒下廿三5)。此約的條款(「我要作他的父,他要作我的子」,撒下七14)與神和以色列立約的條款(「我要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耶卅一33)是相仿的。
 
D.W.B.R.
 
A.R.M.
 
 新約中
 
  新約提及「神的兒子(臘:hyioi)」和「神的兒女(臘:tekna)」,兩者的意義並無明顯分別。新約的用法是基於舊約對「神的兒子們」一語的一些用法。
 
a. 路廿36
 
  這節經文──「和天使一樣,既是復活的人,就為神的兒子」──反映詩廿九1,八十九6和申卅二8LXX)裏「神的眾子」之用法,意指在神面前的天上活物,與「今世之子」相對。許多猶太人都相信蒙神揀選的人將會得著這身分,不過基督的復活給它帶來了更獨特的意義。
 
b. 行事有神樣式的人
 
  路六35的「你們也必作至高者的兒子」,意思與「你們會像神」大致相同。「……的兒子」是慣用語,代表「有……的特性」或「作……的工」(參:約五19有關學徒兼兒子的比喻式描述),太五9和五45裏的「神的兒子」也是這個意思。耶穌在約十34-36所引用的詩八十二6,似乎是這方面的舊約例子,指審判官乃行使神所操的生殺權的人。保羅在弗五1的簡單比喻──「你們該效法神,好像蒙慈愛的兒女一樣」──反映了這種習語,不過這句話也假設了「兒女」與他們的天父有更深一層的關係。
 
c. 以色列的兒子名分
 
  以色列整體為神的兒子(「以色列是我的兒子,我的長子」,出四22)這個觀念,清楚見於保羅的思想中(如:羅九4,「他們是以色列人,那兒子的名分……都是他們的」),在其他新約的經文裏也非常突出。經文有時候暗示耶穌成了這兒子位分的代表和體現,就如太二15及有關祂受洗和受試探的描述所反映的。然而,即使不與基督的兒子位分拉上關係,「神的兒子(或兒女)」一語仍令人想到它在舊約是代表神的約民,他們要反映神的聖潔。就算弗五1只是比喻,腓二15──「在這彎曲悖謬的世代,作神無瑕疵的兒女」──卻是不折不扣地根據摩西之歌(申卅二5-618-20),而林後六18則取材自若干與立約有關的經文(如:賽四十三6;撒下七14)。約十一52所說「神四散的子民」亦即以色列家迷失的羊(參十16),這概念無疑來自結卅四和卅七,雖然我們不能肯定約翰在此僅指猶太信徒還是所有信徒。
 
  然而,來二10-17將神子民的兒子位分與耶穌特殊的兒子位分拉上關係。(13-14節的引句中,「兒女」採用了另一個字── paidia。)在此,耶穌的兒子位分是那賦予大衛的後裔、彌賽亞君王的兒子名分(詩二7;撒下七14,引於來一5);這名分類似以色列因立約而得的兒子位分,又或是其縮影。「許多的兒子」是指「亞伯拉罕的後裔」,是在基督道成肉身以前已蒙揀選的「兒女」。他們藉著聖子被領「進榮耀裏」:聖子親自成了「血肉之體」,並藉著自己身體的死成就了他們的救恩。
 
d. 保羅在羅馬書及加拉太書的論點
 
  雖然保羅承認「兒子的名分」屬於以色列人(羅九4),但他堅持不是所有以色列的後裔都是真正的「以色列人」,因此,不是「肉身所生的兒女」,而是「應許的兒女」才是「神的兒女」,才能真正承受產業(羅九6起)。
 
  以此為準,「神的兒女」包括外邦人和猶太人,因為「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加三26)。羅八詳述有關兒子名分的教義,保羅在該處提出 hyiothesia ──通常譯作「*收養」──的概念,這字在當代希臘文指合法領養兒女(見 MM),但是我們不知道這觀念對保羅的影響有多深。雖然羅八15RSV 在此處把 hyiothesia 譯為 ‘sonship’ 〔「兒子位分」〕〔譯註:和合本作「兒子」〕)和加四5均對比兒子與奴僕的身分,但兩節經文(至少後者)的 hyiothesia 顯然指一個孩子在「父親豫定的時候」承受產業一事。這方面主要的先例是,神按照祂恩典的自主運作,先後宣佈以色列和大衛後代中的君王為祂的兒子。以色列(出四22)和彌賽亞(詩二7,八十九27)均被稱為神的「長子」,這與他們的兒子名分並無矛盾之處,而新約信徒的 hyiothesia 更差不多等於屬靈的〔重〕生。羅八23指出信徒的 hyiothesia 尚未實現。雖然這同樣與「救贖」(自奴役中?)有關,但其正面的行動卻是把「神的眾子顯出來」,表明他們所已具有的身分。信徒的兒子名分與基督的兒子名分不可分割(羅八17),並由聖靈所印證和引導(八1416),而這位分的本質必彰顯出來──當那一天,基督的兒子名分必顯露人前,神所揀選的人也必顯露為「效法他兒子的模樣,使他兒子在許多弟兄中作長子」(八1929)。
 
e. 約翰
 
  約翰的「神的兒女」一概念與保羅這方面的概念只有重點上的差別。約翰一般只用 tekna,而將 hyios 專用於基督身上。魏斯科(Westcott)認為,約翰故意避免用 hyios 那「具有特定尊嚴和特權的名字」來形容基督徒與神的關係,因為「他認為他們的身分並不是『收養』(hyiothesia)的結果,而是新生命從胚芽至完全成熟的結果」。然而,魏氏似乎言過其實了。約翰無疑利用自然出生和隨之而來的關係為比喻(如:約壹三9),但他也同時清楚知道舊約的背景,曉得以色列的兒子名分是出於神的揀選和呼召。我們在上面已討論過約十一52。約一12的「神的兒女」可以解釋為那些在道成肉身以前相信的以色列人。無論如何,他們不但是「從神生的」,而且也被授予「神的兒女」的地位:「他就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RV)。再者,信徒在約壹三及四中也被稱為「從神生的」,這特別指他們能仿效神慈愛和公義的性情;然而,獲「神的兒女」一稱號仍然是個特權,是神透過「稱呼」所賜予的(三1)。雖然現今藉著行為可以「顯出」誰是神的兒女(三10),但他們最終的形態則「還未顯明」,要等到神的聖子顯現的那日,他們才會顯現,並完全反照天父的形象(三2);這形象是在聖子裏的。
 
  書目:B. F. Westcott, The Epistles of St. John, 1883,頁94119起;Arndt,見 hyios, teknon 條;A. Richardso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1958,頁147起、263起;J. D. G. Dunn, Jesus and the Spirit, 1975,頁21-40
 
D.W.B.R.


神的眾子SONS [CHILDREN] OF GOD
摘自天道《聖經新辭典》
https://yimawusi.net/2022/03/08/sons-children-of-g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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